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与我国对策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与我国对策_技术性贸易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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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情况

欧盟国家是最先意识并研究国际贸易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家,同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概括起来,欧盟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有以下四个方面:

1.技术标准和法规。欧盟各国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普遍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在欧洲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迫切需要协调各国的技术标准。欧盟遂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办法》,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市场的技术贸易障碍。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1)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2)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3)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欧洲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必须符合欧盟指令和标准(CE),才能在欧洲流通。欧洲指令规定了哪些产品要经过第三方认证,哪些可以自我认证,对不同产品有不同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欧盟12个新指令把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做了规定,这12个新指令覆盖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这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生产厂,要想把产品卖到欧洲,生产厂要有较好的质保体系,在取得CE标志之前是否应取得体系认证,这要看具体情况。每个指令中对质保体系的要求都做了规定,有的要按ISO9002,有的要按ISO9003,有的没有做规定,有的产品还要求提供样品检验。12个指令覆盖的产品是否要经体系认证,这要看该国的法规是否有这方面的要求(如向法国出口葡萄酒就要经体系认证,而该产品不在12个指令覆盖之内)。

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对输入欧盟的产品加强安全检查,不管从哪个成员国的口岸进来,均需根据统一标准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任何一个海关,只要在检查时发现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欧盟的标准,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还应该立即通知其他海关口岸。欧盟主要加强对进口玩具、食品和药品的卫生和安全检查。

3.标签、包装壁垒。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

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还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对服装和纺织品中的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高达PPb级,如对苯乙烯的要求是不超过5PPb,乙烯环乙烷不超过2PPb。这无疑给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贸易造成很大的困难,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控制到PPb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而无法检测出PPb级的物质。如果让发达国家的检测机构检测,其费用相当昂贵,这势必加大了出口商的成本支出。

1997年2月14日欧盟出台了《新食品法》,1998年9月正式生效。该法第8条规定:如果转基因食品或食品成分不再等同于已经上市的食品,则应对该转基因食品加贴特殊标签。此法案的出台使美国对欧盟的大豆出口从1998年的1100万吨下降到1999年的600万吨,玉米出口从200万吨减少到13.7万吨,美国农产品出口损失了将近10亿美元。

在包装上,欧盟1996年6月1日颁布决议,要求其15个成员国实行紧急措施,对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行新检验标准,要求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得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4.绿色技术壁垒。这是欧盟最为严厉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1)绿色生产。要求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他们制定的清洁生产标准,控制生产过程中化学物料尤其是有害物料、清水和有机溶剂的用量,采用他们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2)绿色技术标准。欧盟制定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环境标准,限制国外产品进口。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欧盟也启动一项名为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26类产品。(3)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欧盟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色环境标志”。1992年5月欧共体正式实施所谓“生态标签”制度,并于1993年7月推出欧洲环保标志(EcoLabel)。凡有此标志者,即可在欧盟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1999年3月,欧盟作出决定要求贴有环境标志的商品再增加两种,即纤维、服装和鞋类,从而使1993年欧盟所规定需贴有环保标志的商品由12种增加至14种。(4)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欧盟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欧盟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

二、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调查表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的非关税壁垒。居出口额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也是我国出口到欧盟的拳头产品,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噪声污染,节能型、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仅1992年就有8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1998年已达到200亿美元。

在纺织品和服装方面,从1994年起,欧盟的德国、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禁止使用18种偶氮染料,并对进口服装附件进行了严格规定,使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每年就有近30亿美元受到影响。在产品的卫生方面,1996年8月1日,欧盟以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我国冻鸡和部分水产品进入其市场,至今尚未解禁,每年损失达数亿美元。在产品包装方面1998年,美、加、欧盟等相继以天牛虫问题为由,禁止我国所有未经熏蒸处理的木制包装进入其境内,增加包装成本20%,影响我对上述地区出口总额的1/3强。

在中国即将入世之际,中国输欧的玩具、农产品等的出口屡遭挫折。欧美国家在取消关税壁垒政策后,又通过推行绿色生产标准和农药残留标准设置了新的技术壁垒。

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简称“禁令”),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DINP、DEHP、DBP、DIDP、DNOP、BBP)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禁令”将直接影响我国每年4亿美元的欧盟玩具出口,国内玩具制造业将蒙受重大损失,相关的150万劳动力就业也将受到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欧盟国家的厂商采用了高于“禁令”的标准,禁止进口的PVC玩具也不再局限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范围。据悉,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正着手制定法令,对PVC玩具加以限制。而我国玩具近一半出口美国,其中含PVC的玩具至少有10亿美元。可以预见,各国针对含PVC产品制定的国际标准将日益提高、“禁令”波及的产品范围将与日俱增。如无有效的应对方法,企业将受更大的损失。

欧盟严格控制农产品的输入,而新近推行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对农药残留限量的规定更为严格,不仅扩大了检验农药的种类和范围,还大幅度降低了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凡超标产品一律不许进口。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许多农产品采用成本较低的农药,农业生产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以致出现部分农产品残留量普遍超标,农产品出口形势恶化。

三、我国的对策

我国几乎所有各类的出口产品都受到欧盟在技术性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检验和检疫规定、环保等方面设置的限制,对我国出口现实与潜在的影响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技术壁垒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首要非关税壁垒,已成为我出口企业的心腹大患。

针对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已存在的问题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在跨越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做好一系列的工作。

对政府来说,一是要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限制的经验与教训,根据市场和产品特点来寻求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二是要加强宣传和普及工作,在企业之间树立环境竞争意识,以绿色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方面。要积极鼓励绿色产品的开发和出口,建立“绿色银行”或“绿色基金”,为绿色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三是要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进口商品监控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引导消费选择,遏制对国外不良产品的需求。四是要加快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并清理一些超出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定和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如国家商检局、认证机构等应当积极执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加强检验检疫工作,为我国出口企业适当设置一定标高的“栅栏”,减少“碰壁”现象。五是针对国外现在已经开始利用EDI和电子商务等构筑新的信息技术壁垒,积极倡导和扶植建立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并制定相关法规,引导企业的竞争行为和方向。六是聘请国外高层次经贸和技术专家来华,引进国外智力,就经贸规则、技术含量标准、企业产品认证、贸易和技术壁垒、环保壁垒等问题举办专题培训和研讨会,培训政府管理人员。

对出口企业来说,一是要高度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走“科技兴贸”战略,为质量管理国际接轨打好基础。二是多方收集信息,关注行业的国际标准和行业内先进企业标准的动态,并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本企业的标准,在利用标准争夺市场的国际贸易战中不至处于被动地位。随时注意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积极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联系,获取一手资料,研究相关对策。三是提高环保水平,树立绿色营销观念,强化绿色管理,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四是积极申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在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方面,我国政府应借鉴欧盟制定技术性保护措施的方法,参考国际规范建立我国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具体做法为:

1.加大法规标准的制订力度,将技术规范纳入法规。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都为自愿性标准,而其强制性标准则是根据本国利益需要,由法规灵活引用部分或全部相关标准,从而使技术规范变成了法规。欧盟指令及欧盟各国根据指令所制定的执行法令,就成为事实上的技术壁垒。任何产品只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即可获得"CE"标志,进入欧盟市场。因此,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安全要求,在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诸方面制订强制性标准,制订和实施对国外相关技术产品有一定针对性,抑制性和限制性的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把未达到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于国门之外。

2.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条款保护民族工业。欧盟国家根据本国利益设置技术壁垒以限制进口,是在不偏离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原则的条件下实施的。除了包括共同遵守的原则与条款外,也包含部分例外内容:(1)尽管在技术法规制定、实施方面要求不得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如果为了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类安全和健康、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的理由,可进行例外处理;(2)在标准的制定、实施方面,如果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使某种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则不要求勉强与该标准一致;(3)执行本协议要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照顾他们特殊的发展、资金与贸易上的需求,允许他们保护当地技术,而不需与国际标准一致,在一段时期内,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他们对本协定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国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有意识地利用“例外条款”,即使造成了技术壁垒也不违法。所以要根据我国的民族、人文、资源、气候、地理、基本技术及发展中国家地位等特点,用好用足“例外条款”,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原则下保护我国民族工业。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尽力争取将我国已具有优势的项目标准纳入到国际标准中去。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是发达国家占领与保护市场的共同做法。欧盟由首先立足考虑国内标准,而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国际标准,即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他们致力参与ISO、IEC各种技术活动,特别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方面,积极争取承担起草工作,以保证国际标准充分体现本国利益,或将他们的本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积极倡导在世界范围内采用,以保护、发展自己的产品。我们不能只满足于跟着采用他们已经制订的一些标准,而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争取把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文化、传统工艺品、名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重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技术标准,并推荐制定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使其得到更大的发展。我国在这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开始承担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如《绿茶》标准等;某些国家标准,如《信息技术通用多八位编码字符集体系与基本多方种平面》等已被纳入ISO/IEC的正式标准之中。今后在这方面的工作仍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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