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前景巨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前景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国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国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1997年保费收入超过1000亿元,有近百万家企业、1 亿多家庭、4亿多人次参加了各类保险。
中国保险业依然年幼
竞争性保险体系开始形成。 199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1996年华泰、泰康、新华、华安、永安等保险公司开业。其后,一批区域性寿险、非寿险公司相继成立,一些外资保险公司也获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掀起了空前的竞争,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保险业务发展水平落后。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的确很快,但保险业的总体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根据1995年世界保险业的统计资料,中国人均寿险收入为1.4美元,在全世界78 个保费超亿元的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75位,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如印度的人均寿险收入为3.5美元);而从保险深度来看, 中国保费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在上述7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66位, 从寿险保费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看,世界平均水平为56.1%,日本高达78.7%,印度也占到约70%,而我国仅为30%左右,说明我国保险业发展仍任重远。
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相对狭窄。 保险资金具有储蓄性和预期缴纳保费延期给付两个基本的特点,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通资金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美国保险公司投资业务量占其金融市场全部业务量的1/3以上,1995 年日本保险业的运营资产相当于银行业总资产的28.6%。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对保险企业资金运用做了严格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企业的经营能力,阻碍了保险竞争的充分展开,制约了保险市场总体规模的扩大。
保险市场管理力不从心。 从国外保险体制来看,保险业的管理机构一般都相对独立。目前,我国保险管理体制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的大一统金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与国际上各国保险业分离于金融业的通常做法和市场经济下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同时由于体制不顺,人民银行实际上仅对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而劳动、民政等部门举办的保险机构往往游离于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之外,成为保险管理的“死角”。从管理角度来看,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执行货币政策和保持币值的稳定,不可能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保险业的发展上。目前我国保险宏观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机构的审批,而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保险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等方面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中国保险市场潜力巨万
我国目前尚处在经济起飞阶段,资金短缺在所难免。而保险具有储蓄功能,其收入的保险费中,除一小部分需要用作赔偿即期风险损失外,绝大部分都须作为责任准备金储蓄起来,以备将来满期给付,这种给付的滞后性使得保险能积聚起可供长期投资的巨额资金。例如,沉淀在英国保险业中的资金高达2500亿英镑,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左右,其主要用途是进行长期投资。因此,保险业实际上已成为国家积累财富和资本的蓄水池,也是一个国家长期投资的重要资本来源。
作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安全运行的保险业,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997年我国人口已经超过12.4亿,在人口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我国出现了明显的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从体制基础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目前已提上议事日程,社会统筹保险只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剩余部分必然要通过商业保险渠道,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将寿险业的发展空间大大扩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率平均保持在9.8%左右,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保费收入的增加、人均保费额的增大和保费占GDP 比重的上升。就保险深度而论,中国1996年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 1.24%;而就保险广度而论,1996年中国人均保费约为70元人民币。 如果按照保险深度提高到发展中国家2%~5%的水平,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至少将达到2500亿元(1996年不变价格)左右。尽管80年代中期以来寿险在全部商业保险中的比重有所波动,但伴随着就业和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估计到2000年中国寿险所占全部商业保险的份额将达到世界平均水平(52.4%),届时寿险保费收入将超过1300亿元,而目前的寿险保费收入仅为这一市场规模的25%左右。
1997~2000年中国保险市场规模估计
项目GDP 人口保费收入 人均保费 保费收入占
年份
(亿元)
(亿人)(亿元) (元)GDP(%)
1996
6859412.24
856 69.97 1.24
1997
7455012.38 1060 77.54 1.29
1998
8104012.53 1430 114.12 1.76
1999
8810012.67 1840 145.25 2.08
2000
9578012.84 2480 193.14 2.59
注:GDP按1996年价格计算
加速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过程中,作为“经济辅助器”组成部分的保险体系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无论是从解决老龄问题的角度,还是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角度来看,大力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体系已时不我待。
依法区别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根据福利措施的刚性和国外过度的福利措施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沉痛教训,在保险发展上必须划清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界限,禁止任何行政部门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或兼营商业保险;并实行低起点的基本社会保险,即基本保险只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别。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混乱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行政部门以社会保险的名义开办商业保险业务,由于现行条例没有明确规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等概念的含义与区别,而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其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性保险,而不适用于社会保险。因此,国家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科学地规范其业务范围。社会保险等非商业性业务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制订政策,委托单位办理,逐步实现政企分开;而一般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企业经营,这样既可以避免保险市场竞争影响社会保险事业,又能够有效地防止非保险企业参与保险市场竞争,这对两者的健康发展均十分有利。
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资金运用自主权。 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是保险的两个基本职能,为了使我国刚刚起步的保险事业能够摆脱目前的困境,除了保险企业自身采取相应的对策之外,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扶持,在保险企业保证给付能力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不对国家金融宏观调控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其更充分、自由地进行资金运用,自主确定投资方向和额度,以有效地增强其自身经营能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保险业自身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保险基金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和投资机会也将日益增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通过对投资风险的精确估算,可以对保险基金各项投资业务作出具体的规定,并逐步放宽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
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我国现行的对保险企业的税收制度极不合理,其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费、33 %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税率之高在世界各国中实属罕见(在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保险税率普遍较低,最高的法国为30%,也只是针对火险的,且各国税收的标准均是按照满期保费的结余,即利润来结算的)。我国财政对保险业实行揽底课税,使得大部分保费收入上缴财政,不仅减少了保险企业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量,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给付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到保险给付能力的提高,进而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
尽快颁布全国性《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 严格限定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投资范围,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逐步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待遇,使其在中国保险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