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事实的特征_行政事实行为论文

浅析行政事实的特征_行政事实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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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际作出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单方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现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船舶在追赶参加非法捕捞的渔民时,故意将渔民的船撞坏,这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没有生效的问题。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行政事实行为的作出不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它又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虽然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出自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基于职务相关论,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产生赔偿责任时,归属行政赔偿范围,而不纳入民事赔偿范围。

第三,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独立存在。这也是行政事实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才称得上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实行为,否则将成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作为机关法人的犯罪行为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由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对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其他种类的行政行为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一并作出,而行政事实行为则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

第四,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如公安人员在治安管理过程中违反武器管理规定,无目的地向周围开枪射击,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虽然开枪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但我们也不能把它视为行政行为,它没有涉及相对人的人身权利,但若开枪行为伤及无辜公民,则这一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事实行为。

第五,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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