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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现实性和历史性的辩证统一
冯颜利
要完整地理解社会正义就不能局限于它的现实性(绝对性)和历史性(相对性),因为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中具有历史性、历史性中也具有现实性,并且社会正义的现实性和历史性还相互影响、相互转化。总之,社会正义是现实性和历史性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社会正义/现实性/历史性/辩证统一
本文得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BZX015)和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二等,2004035088)的资助。
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使正义主题成为中外人文社会科学的热点,其所提出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对古典自由主义正义做了三点主要修正(注:首先,它拒绝功利主义,用一种修正了的洛克主义传统取代其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主导地位;其次,它批评洛克主义传统默认自然的偶然性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的缺陷,并努力使平等的自由获得实质的保障;第三,它以康德式解释改造洛克式自由主义传统,使后者成为一种理性设计的程序性正义。罗尔斯《正义论》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所做的这三点主要修正,在理论上总的来说是贡献居大。参见廖申白:《〈正义论〉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修正》,《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贡献居大,影响空前。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力超康德至罗尔斯一系的西方正义伦理之规范性研究范式,自辟正义之解释性研究理路,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注:万俊人语。参见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封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但其聚焦的也只是正义的绝对性(现实性)与相对性(历史性),对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和社会正义历史性中的现实性关注不够,更看不到社会正义中现实性与历史性的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看不到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与历史性是辩证的统一。总之,中外学人大多数只片面强调一极,或在实践中只看到正义或不正义的一面。为了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较完整地理解社会正义,本文拟在这方面进行考察,以就教于方家。
一、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中具有历史性
凡正义都是现实的,都是社会中的正义,因此,可以说,凡正义的都具有现实性,在这个方面也可以说,正义都是社会正义,离开社会现实,是没有正义与否的问题的,这是社会正义绝对性和客观性的一方面。但是,正义问题又都是历史的,因为正义问题只要出现、只要被发现,就都已成为过去,不成为过去的正义问题是看不到的,这是社会正义相对性和历史性的另一方面。此外,社会正义的历史性还表现在它并非永恒的,它必然会随着实践中正义问题的消失而消失。
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是说,社会正义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但这种现实都将成为历史,因而具有历史性。这种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社会正义的现实性是从历史性中得来的。尽管社会正义的历史性表明正义是相对的,但这种相对性却使社会正义不断走向现实。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7页。)没有社会正义的历史比照,社会正义不会成为现实。因此,可以说,社会实践中的正义都是在历史的不断比照中形成和发展的。
其次,社会正义的现实性终将成为历史而具有历史性。任何社会实践中的正义都不可能永恒,而人们的观念又都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因此,社会正义现实性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历史性。正如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8-19页。)各种不同的公平都来自于公平的相对性,因而,终将成为历史而具有历史性。
第三,社会正义现实性中的历史性还表现在社会正义绝对性中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主人的正义和父亲的正义不同于公民的正义,尽管这两者很象它;因为,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完全谈不上不正义的,一个人的有形财产和他未达到一定年龄并且自立的孩子就象是他自己的一部分,没有人愿意伤害自己(因此就不可能有对自己的不公正)。由此可见,公民的正义或非正义不是以这些关系表现出来的。”(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1134b8。参见莫蒂默·艾德勒,查尔斯·范多伦编:《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43页。)社会正义之所以是正义的就在于它具有绝对性和客观性的一面,否则不会是正义的,但是,这种绝对性又是有条件的,它以具有的时间地点为转移,因而绝对性中具有相对性,客观性中具有主观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说:“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45页。)因为根本就没有什么“永恒公平”,公平、正义的现实性中充满了主观性和相对性。
二、社会正义的历史性中具有现实性
社会正义历史性中的现实性是说,社会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吗?可是什么是一天公平的工资和一天公平的工作呢?它们是怎样由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确定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3页,第277页。),“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最公平的工资必然相当于对工人的产品的最不公平的分配,这种产品大部分进了资本家的口袋,工人只好满足于仅能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延续他的后代的那一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3页,第277页。)只要是社会正义问题,它都已成为过去,但社会正义的历史是由社会正义的现实组成的,没有社会正义的现实就根本不会有社会正义的历史。社会正义历史性中的现实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正义的历史性是由社会正义的现实性组成的,社会正义的历史性离不开现实性,没有现实性就没有历史性。如果没有正义的社会实践,就不会有社会正义的历史。因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社会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社会正义的意识是在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社会正义的实践也就是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看不到社会正义历史性中的现实性就会像费尔巴哈一样,历史和现实彼此完全脱离,“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只要是唯物主义者,只要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就会看到社会正义历史性的现实性。因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
另一方面,社会正义的相对性中又蕴涵着社会正义的绝对性,即社会正义的主观性中蕴涵着客观性、有条件性中蕴涵着无条件性。社会正义的相对性中具有绝对性的成分,否则不会是正义的,主观性中具有客观性,这是主体认其为正义的条件,否则就不会认为其是正义的。为什么社会正义的有条件性中蕴涵着无条件性呢?“我之所以有条件地遵守正义命令,是因为我听命于我自己的欲望,比如,以互利方式谋求个人利益的欲望”,而“正义的实践必须是无条件的。”(注: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1页,第37页。)正因为相对性中蕴涵绝对性,人类的认识才不断深化不断向前发展,所以,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说:“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说,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的曲线。”(注:《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页。)社会正义的发展进步也是螺旋式前进的。
三、社会正义现实性和历史性的相互转化
首先,社会正义的现实性必然转化成历史性。社会正义的现实不可能永远是现实的,现实性终究会失去其存在的理由,没有存在的理由终将会成为历史。正义的实践和正义的观念都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说:“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没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无产者或理论家想到要承认自己同布须曼人或火地岛人之间、哪怕同农民或半封建农民断工之间的抽象平等;这一点只要是在欧洲的土地上一被消除,抽象平等的观点也会立时被消除。随着合理的平等的建立,抽象平等本身也就失去任何意义了。现在之所以要求平等,那是由于预见到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平等要求自然而然来到的智力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化。但是,永恒的道德必须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可能的。关于平等,甚至杜林也没有想起提出这样的主张;相反地,他还容许暂时性的压制,这样也就承认平等不是永恒真理,而是历史的产物和一定的历史状况的特征。资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特权)完全不同于无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本身)。如果超出后者的范围,即抽象地理解平等,那么平等就会变成荒谬。……可见,平等的观念本身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个观念的形成,需要全部以往的历史,因此它不是自古以来就作为真理而存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70—671页,第668—669页,第101页,第153页。)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不管其程度如何,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转化成历史性。
其次,社会正义的历史性又可转化为现实性。社会正义的现实都是在社会正义的历史中不断形成的,只有以社会正义的历史作为“自然之镜”,才能不断形成新的社会正义的现实。“平等——正义。——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在自发的公社中,平等是不存在的,或者只是非常有限地、对个别公社中掌握全权的成员来说才是存在的,而且是与奴隶制交织在一起的。在古希腊罗马的民主政体中也是如此。一切人——希腊人、罗马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本国人和外国人,公民和被保护民等等——的平等,在古希腊罗马人看来,不仅是发疯的,而且是犯罪的,它的萌芽在基督教中始终一贯地受到迫害。——在基督教中,最初是一切人作为罪人在上帝面前的消极的平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70—671页,第668—669页,第101页,第153页。)社会正义和平等都是相对的、历史的,但是,人类生活实践中的社会正义就是在这种相对性和历史性中形成和发展的。
第三,社会正义现实性和历史性的相互转化还表现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社会正义转化为社会非正义,社会非正义转化为社会正义。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至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70—671页,第668—669页,第101页,第153页。),“这样,不平等又重新转变为平等,但不是转变为没有语言的原始人所拥有的旧的自发的平等,而是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压迫者被压迫。这是否定的否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70—671页,第668—669页,第101页,第153页。)善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平等和不平等在一定条件也相互转化,正义和非正义在一定条件下也将相互转化。这种相互转化的过程也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过程,相互转化的动力来自矛盾双方的对立和斗争,因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
四、社会正义:现实性和历史性的辩证统一
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从人类的阶级社会以来,社会正义问题既是现实的又是历史的,社会正义的现实性与历史性同时存在,既没有离开社会正义历史的现实,也没有离开社会正义现实的历史。
首先,社会正义的现实性和历史性是对立的,现实性不同于历史性。一方面,社会正义都具有现实性,因任何正义的事情都是现实的,正义都是社会实践中的正义,离开社会实践的正义只能是空洞的抽象;或者说,社会正义只要是正义的都具有绝对性和客观性,这种绝对性和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条件的,否则社会正义就不成其为正义。哈贝马斯所强调的正义的客观条件也就是正义的现实性和绝对性,他说:“鉴于道德的目的是照顾通过社会化才成为个体的人们的脆弱性,它总是必须同时完成两个任务。它必须提倡平等地尊重个人尊严,强调个人的不可侵犯性,同时,它必须保护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网络,使个人能借此网络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生存下来。与这两个互为补充的侧面相对应的是正义原则与相互关切原则,前者提倡对个人的平等尊重和平等的个人权利,后者则提倡对邻居福利的同情和关心。”(注:Habemas,Jurgen: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0),p.200.)另一方面,社会正义又都具有历史性,因为正义的事情只要认为是正义的都必定已成为过去,此外,社会正义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的产物,必然会随着正义问题的消失而消失,或者说,社会正义都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正因为社会正义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所以,康德说:“我不能根据自己的幸福观为别人创造福利(幼童和疯子除外),以为强迫别人接受我的礼物也能使其受益。相反,我只能根据他人自己的幸福观为其创造福利。”(注:Kant,Immanuel: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trans.Mary Gregor(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p.248.)因为,平等与不平等、正义与非正义都是相对的历史的,“人类分成为若干特定的动物种属,决定他们之间的联系的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法律所规定的不平等。……不平等现象不过是平等的色彩折射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第582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正是人类社会最崇高的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首要价值之所在。“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第582页。)只有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不正义的社会现象,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其次,社会正义现实性中具有历史性,社会正义历史性中也具有现实性。再次,社会正义现实性和历史性还将相互转化。所以说,社会正义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既是有条件的又是无条件的,即个人自愿遵守公正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公正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正如香港大学慈继伟博士在《正义的两面》中所说:“正义有两个相反相成的侧面:一方面,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正义是有条件的;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正义又是无条件的。‘有条件’的意思是说,具有正义愿望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这种有条件的自愿性反映了正义的一个主要目的,即以等利害交换的方式满足人们的自我利益。……。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正义又必须是无条件的。既然愿意遵守正义规范的人能否实际遵守正义规范取决于其他人是否也这样做,那么,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就有可能导致其他人的非正义行为,结果使非正义行为蔓延至全社会。鉴于此,不论作为制度,还是作为个人品德,正义都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社会的正义局面就难以维持。”“有条件性和无条件性同为正义的基本属性,舍其一则正义不复为正义。”(注: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2页。)总之,社会正义是其现实性和历史性的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