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燕[1]2007年在《国内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及处理》文中指出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由于其有银行承兑作为支付的保障,所以,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支付功能、融资功能、担保和流通功能,并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当前的市场中。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在立法上严重滞后,各项规定模糊,在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又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金融工具,所以,在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票据填写不正确、没有真实原因关系和背书不正确的票据,也出现了大量承兑汇票诈骗等刑事犯罪。同时,伴随着信誉危机,也出现了大量的承兑汇票被拒付和不予贴现的情况。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选题和讨论的。本文从讨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渊源出发,总结了银行承兑汇票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的特点,并在法律的层面找出了银行承兑汇票与其他票据的区别;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关系的分析,找出了现行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主体的不当的限制性规定。本文主张使用统一的人民银行监制的银行承兑汇票,以消除由于制式与填写要求不一致而产生的大量退票;本文坚持银行承兑汇票的无因性,坚决主张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条件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本文主张对票据抗辩权应给予限制,进而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本文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关系、法律特征的分析,以及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行为的分析,通过真实的案例,探究产生纠纷的原因,并试图从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制度设计方面阐述产生上述纠纷的根源并提出立法建议。
唐自然[2]2002年在《银行承兑汇票法律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对汇票进行特殊分类而存在的一种商业汇票。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正以其特有的优势迅速推广使用,但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扩展,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这就急需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从法治高度保障其流通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它具有票据的一般特征和功能,同时,在法律属性上又具有其特殊性,即其法律性质是银行以其信用参与债的履行的一种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成立,必须基于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即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以是否随出票行为而出现为标准,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分别构成一个权利和义务体系,即银行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系与银行承兑汇票非基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系。因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无因性、使用人范围、涂销、独立性和操作流程有不同的理解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存在法律冲突,使得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和使用中存在各种风险。为了保障银行承兑汇票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制度有待于立法上的不断完善,并应注重在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冲突纠纷处理中,发挥司法救济功能。
徐建斌[3]2015年在《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实务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开展的一项非常实用的业务,能够为大型企业发展带来新的财务监管理念。生产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有效兑换资金,成功的解决了财务情况,实现了周转资本的便利性。但是,银行承兑汇票同样具有交易安全隐患。本文针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通过找到合理的解决对策提升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使用功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蔡金林[4]2007年在《农业银行浙江分行A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迅速,成为各商业银行获取巨额利润的重要来源和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的条件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又满足了商业银行获取利润和调控多种经营指标的需要,这就引起商业银行和企业不惜采取各种违规行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因而,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快速发展,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一方面,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各种违规行为大量存在,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风险正在成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主要市场风险之一。论文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为重点,从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阐述了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相关含义,并分析了其在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着重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状况;从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入手,分析了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论文重点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关对策。论文还深入解剖了A银行的案例,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贺加[5]2013年在《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及防控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金融业目前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重要的金融结算手段,自推广以来,成为了企业重要的结算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对采用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企业签发票据将未来的购买力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加快了商品流通,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也可以使银行优化资产配置,获得丰厚的利润,避免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到期展期的现象,因此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但是,随着票据业务的扩大和发展,其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而滋生的犯罪已经位居金融犯罪的首位,以操作风险和诈骗风险为首的风险点尤为突出,给银行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降低票据风险的发生,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就要从引起风险产生的源头抓起,防控和规避在银行承兑汇票整个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保证银行顺利的开展票据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作为宁夏区重点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满足区内重点企业的融资要求,提高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中间业务收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也与日俱增。本文将以票据市场环境为背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在阐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相关含义的基础上,分析如何在票据业务办理中对已出现的风险采取措施,对未出现的风险加以识别、控制和预防,为分行营造票据业务安全运营的环境。通过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探讨相关对策和措施,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倡导票据合规经营理念,从而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
陈文祥[6]2016年在《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简称“两岸”)从以往的间接经贸往来,到现在的直接贸易往来,经贸往来密度并未因为政治因素的干扰而锐减,反而因为大陆地区的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台资企业赴大陆地区投资设厂,使得两岸经贸往来更加密切,而台湾地区也渐渐接受大陆地区发展现况,也开放企业可以直接往来与直接投资,更增进两岸经贸的紧密关系,再辅以近年来两岸签署了许多协议、备忘录,为两岸区域经济一体化铺设通道。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世界国际组织的不断努力中,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也使得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开始逐渐协调、趋同、统一,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是世界上一部非常具有经典性与代表性的国际商事合同总则部分的统一法,使得各国家或地区的商事合同法律制度更进一步地朝法律一体化趋势发展。而欧盟在更大的程度上,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逐步发展,迄今不仅实现了内部统一的大市场,也逐渐实现成员国间的法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的最佳典范。在非洲地区也有以欧盟为典范,成立所谓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且制定了多部统一商法,实现成员国间的法律制度一体化,增进商业交易的透明度、确定性及可预测性,促进非洲内部间与地区间的贸易往来以及吸引外国的直接投资,推动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票据是非常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不仅具有汇兑、支付、结算等功能,更重要地还具有信用、融资、担保及节约货币等功能。如果两岸票据能够相互流通,将在未来两岸经济互动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之一,不仅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信用及资金,协助企业发展与转型,也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在宏观层面,还可以健全中央银行发挥宏观调控的机制,促进两岸的经济稳定发展。因此,本文以实现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为背景,对于“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进行研究。首先,提出两岸票据市场有关“顺汇形式票据”相互流通的相关问题,并分析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于两岸票据实体法律制度的差异性,说明两岸票据制度如果未能一体化,即便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票据开始相互流通之后,仍会产生法律适用问题,造成适用不同法域而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有违公平、平等原则,且由于两岸票据法律制度设计理念不同,造成票据功能的彰显有所不同,如果未能将两岸票据法律制度一体化,也会造成票据可使用与可发挥的功能受限,不利于企业通过票据作为交易的支付条件,发挥票据信用、融资及担保的功能,将阻碍两岸票据流通与使用,不利于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与顺畅运作。其次,援引世界各国家票据制度一体化历程以及欧洲一体化等等的成功典范作为参考论据,并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法律一体化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作为建构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的基础理论,并借鉴欧盟法中条例的效力理论,认为如果两岸共同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应赋予该协议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及优先地位;同时,为确保制度一体化的持续性、有效性及适用的一体性,对于制度所产生的问题,通过两岸司法交流,达成共识,由法院为统一解释;对于疑难案件也由法院通过会议决议作出统一适用标准,实现司法保护制度一体性。再者,为实现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通过票据理论与实务运作,具体比较分析两岸票据法律制度、两岸票据融资与担保制度的差异性。最后,为使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能够顺畅运作,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共同的票据制度作为遵循的运行机制。为此,本文更进一步从保障两岸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益及节约交易费用的视角为出发,提出解决之道:即草拟一份《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建议稿作为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的基础依据,也可作为两岸协商的范本。两岸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两岸企业直接使用票据融资与担保的问题,并节约交易费用。此主要目的与其精神始终贯穿于本论文之中。《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是两岸在对等、平等、公平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的选择与制度性的安排。此种制度性安排的目的,即在于作为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运行的共同遵循依据,既解决两岸票据实体法冲突问题,也解决两岸票据冲突法中准据法适用的问题,是一种折衷的第叁条道路,打开两岸票据相互流通之路,期望达到制度性安排的最佳边际效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节约交易费用。而在两岸共同签署《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并通过各自内部程序接受该协议后,赋予该协议具有直接效力与优先地位,使得两岸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益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确保两岸票据市场一体化能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两岸票据的效益,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邹小峪[7]2017年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法律障碍与解决对策》文中研究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因其流通性强和信用良好,成为应用最为广泛的远期商业汇票,在我国票据市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远期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能够通过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融资功能,其中贴现是实践中最常用的融资方式。但我国当前的票据立法和票据融资立法尚存在诸多影响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制度缺陷。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实现融资功能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探析。通过研究发现,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存在四方面的法律障碍,即强调真实交易背景的法律障碍、忽视无条件支付义务的法律障碍、限制参与主体和付款期限的法律障碍以及否定空白背书效力的法律障碍。针对现存的法律障碍,提出应当取消真实交易背景的法律限制、明确无条件支付性的法律特征、构建多元主体和付款期限、确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等合理性、可行性的解决对策,旨在能够破除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法律障碍,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票据市场的重要作用,促进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
姜江[8]2006年在《银行承兑汇票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金融活动中的常用票据,它既要遵循票据的一般规则,又要符合汇票的规定,同时由于其承兑人是特定的银行这一特点,还要满足银行的相关制度规范,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文以叁个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案例为例,以票据理论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分析银行承兑汇票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从票据的主行为与从行为的关系角度分析票据伪造的效果;将票据涂销与票据更改进行比较,建议将故意的有效涂销纳入票据更改中去以适应票据实务需要;结合司法解释,对我国的票据空白背书实务进行新的阐述;用与其他票据丧失救济方法相比较的方式,对挂失止付进行了程序、效力的分析。在结语中对如何分析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提出了建议。
于成龙[9]2013年在《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文中研究指明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在理论方面,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远期票据具有融资功能;在实践方面,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的现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具有诸多优点。如信用良好,承兑性强;流通性强,灵活性高;节约资金成本等诸多优点。但是我国《票据法》不认可和保护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甚至个别条款对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有阻碍。滞后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我们应破除法律障碍,满足经济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本文正是通过对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理论和实践的考察,分析现有法律障碍,提出了破除其障碍的方法,旨在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实现。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介绍银行承兑汇票的涵义及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必要性研究。必要性研究从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功能对企业,对银行,对金融市场的作用谈起,最后通过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信息,发现现实中大量存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的现象。最后得出结论,研究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及必要性。第二部分着眼我国立法现状,分析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法律困境。通过分析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发现在《票据法》在立法上,否认了银行承兑汇票与生俱来的融资功能。主要体现在《票据法》中对“真实交易”的规定,否定了银行承兑票据无因性;《票据法》中不承认银行承兑汇票的空白背书法律效力,但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却在承认空白背书法律效力,出现了法律适用的混乱;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功能的实现需要信用制度的完善作为基础,但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功能的实现,主要体现在缺少权威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和缺少必要的市场退出机制。第叁部分是笔者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了对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法律障碍的破解建议。主要有剔除“真实交易”的规定,重构票据无因性;票据流转方面,建议结合目前的司法解释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完善信用制度,建立权威独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库。
王结来[10]2012年在《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实务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涉及银行承兑汇票方面的违法犯罪不断增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实务界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以致该行为没有得到根本有效打击。为此,有必要结合工作实践,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对常见的银行承兑汇票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对此类问题准确定性,严厉打击相关犯罪。
参考文献:
[1]. 国内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及处理[D]. 黄晓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2].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研究[D]. 唐自然. 湘潭大学. 2002
[3].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实务问题探析[J]. 徐建斌. 法制与社会. 2015
[4]. 农业银行浙江分行A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 蔡金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5].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及防控研究[D]. 贺加. 宁夏大学. 2013
[6]. 两岸票据制度一体化协议研究[D]. 陈文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16
[7]. 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法律障碍与解决对策[D]. 邹小峪. 烟台大学. 2017
[8]. 银行承兑汇票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姜江. 吉林大学. 2006
[9]. 论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D]. 于成龙. 辽宁大学. 2013
[10]. 银行承兑汇票法律实务问题探析[J]. 王结来. 公安研究.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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