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唐代丧葬秩序的恢复_历史论文

关于唐《丧葬令》复原的再检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丧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令复原工作,在前辈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与池田温所编《唐令拾遗补》二书中已有充分展示①,《丧葬令》也是其中之一。池田温先生曾专就它的复原顺序问题进行了讨论②,关于《丧葬令》的整理研究也得到不少学者的注意。前不久笔者整理过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丧葬令》共计38条,内“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宋令33条,“右令不行”的唐令5条,此外附“丧服年月”若干条;借助此令文并参考日本养老《丧葬令》,在前人成果之上共复原唐《丧葬令》37条,并比照《开元礼》,增加了代表唐朝服制内容的“服纪”部分③。虽然从构成情况看,可以认为《丧葬令》的大部分条目已经复原。但现在看来,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斟酌,一些条目需要再作检讨和订正。以下先将须修改补充者说明如次(录文修正部分用斜体字显示):

1.首先必须自我纠正的一个问题是对唐令中应避讳字有所疏忽。唐朝在玄宗以后的大部分时间中,均因避其名讳将“替”(或“期”)作“周”。笔者所作《丧葬令》复原中虽然已注意到这一点,但对一些直接引用《天圣令》的条文却疏漏未改。其中唐令“复原8”中“皇家诸亲丧赙物,皇帝本服朞”和“皇太后本服朞”、“皇后本服朞”之“朞”都应避讳作“周”;“复原34”:“诸三年及替丧不数闰”,此“朞丧”者,也当避讳改“周丧”。因此改过的条文应当是:

“复原8”(“唐1”):

皇家诸亲丧赙物,皇帝本服周,准一品;本服大功,准二品;本服小功及皇太后本服周,准三品;皇帝本服缌麻、皇太后本服大功、皇后本服周、皇太子妃父母,准正四品;皇帝本服袒免、皇太后本服小功、皇后本服大功、皇太子妃本服周,准从四品;皇太后本服缌麻、皇后本服小功,准正五品;皇后本服缌麻,准从五品。若官爵高者,从高。无服之殇,并不给。其准一品给赙[物]者,并依职事品。

“复原34”:

诸三年及周丧不数闰,[,禫则数之]。大功以下数之。以闰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闰所附之月为正。

2.其次是唐令“复原6”官员丧事奏闻吊赠条。按与此条相对应的日养老《丧葬令》“京官三位”条曰:“凡京官三位以上,遭祖父母、父母及妻丧,四位遭父母丧,五位以上身丧,并奏闻。遣使吊。”其“并奏闻,遣使吊”下《令集解》注曰:“朱云:奏闻遣使吊者,官所为耳。承御命可吊者。”④ 但复原所依据的《唐六典》原文无此语⑤。笔者考虑《天圣令》“宋5”作“诸内外文武官遭祖父母、父母丧,及以理去官或[致仕?]身丧者,并奏”,且本条“将葬”之下已有吊祭内容,故仅增加“并奏闻”而没有“遣使吊”。但是这一复原是有欠缺的。《大唐开元礼·凶礼》三品以上丧、四品五品丧都有“赴阙”和“敕使吊”的仪目⑥,表明五品以上的官员身丧或遭丧,必须赴阙奏报丧事,之后即有朝廷“承御命”遣使吊丧的程序。石见清裕先生在讨论唐代官僚的丧葬礼仪程序时,也指出《令集解》“奏闻”、“遣使吊”之文字在《丧葬令》中存在是可能的⑦。初丧“遣使吊”,与下面将葬“又遣使赠于郭门之外”的吊赠不同,《开元礼》卷一三四有“会丧”(“遣百僚会王公以下丧”)和“会葬”(“遣百僚会王公以下葬”)的分别也说明这一点,因此“复原6”一条的“并奏闻”之下应增加“遣使吊”三字。此外“五品以上在[两?]京薨卒”原句末误多一“者”字,应刪除,这样本条应改为:

诸京官职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遭祖父母、父母丧;京官四品,遭父母丧;都督刺史并内外职事、若散官、以理去官,五品以上在[两?]京薨卒,及五品之官身死王事者,并奏闻。[,在京从本司奏,在外及无本司者,从所属州府奏。]遣使吊⑧。将葬,皆祭以少牢,司仪率斋郎、执俎豆以往。三品以上赠以束帛,一品加乘马。既引,又遣使赠于郭门之外,皆以束帛,一品加璧。

意思就是:五品以上官员(或父母祖父母)死后先要奏报,然后朝廷遣使吊祭,到葬时再次吊祭赠送。这样比较合乎逻辑,也比较完整,这是笔者的一个纠正和补充。当然从史料所见将葬的祭赠多是用于皇帝下诏葬事的诏葬者,因此实际上已经逐渐成为诏葬者的专利。

本条正文基本上是在卷一八《鸿胪寺》司仪署令条下,惟“京官四品,遭父母丧”一语原无,注文亦未见。其全部内容在《天圣令》中,是分在“宋5”的前半部分、“宋10”、“宋11”三条,笔者是参考日本《令集解》的“京官三位”条复原并合为一条的。将宋令的三条合为一条的情况在《天圣令》的其他部分非常少见,大津透先生在最近发表《北宋天圣令的刊布及其意义》一文的“若干问题点和课题”部分对此种做法提出了质疑⑨。问题在于,模仿唐制的日本律令毕竟与唐令不一,虽然日本令中将以上内容集中于“京官三位”条,但是唐令是否就可以照此复原,并认为是被宋令一分为三是值得怀疑的。然而笔者的复原除了参考《令集解》,更多地还是从令文内部的联系和令自身的排序特点予以考虑的。虽然按照逻辑,是可以将此条按宋令那样自然分为三部分(即前、后正文和注文),或者可以是三条,但是,三部分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第一部分在“宋5”,原文简化为“诸内外文武官遭祖父母、父母丧,及以理去官或[致仕?]身丧者,并奏”,“宋10”、“宋11”即等于复原唐令的注文和注文以下,也即二、三部分。宋5的下半部还有百官在职会哀吊祭的内容,所以笔者认为,它是因将唐令的本条内容与另一唐令条合在一起,才发生了脱节的情况。就宋令的排序看,“宋5”和“宋10”之间是赙赠及其颁给的内容,与丧事奏闻和吊祭无关。原来的唐令似乎不大可能将相互关联的内容分在两处,那么宋令为何如此?只能认为是宋令修改后将同条相关的内容又甩到了后面,否则可以顺理成章地按序排列,不必将诸多无关的赙赠内容插入在两者之间。此条究竟应该如何考虑,确实值得斟酌。

3.明器也是《丧葬令》中存在的一个疑问。《天圣令》无论宋令、唐令都没有明器,但是仁井田陞曾经将明器复原为《丧葬令》第15条。《唐六典》卷四礼部郎中员外郎条“凡百官葬礼皆有轜车、引、披、铎、翣、明器、方相、魌头之制,皆载于鸿胪之职焉”,说明鸿胪所掌有明器。《唐会要》载太极元年(712)六月右司郎中唐绍上疏亦曰:“臣闻王公以下,送终明器等物,具标格令,品秩高下,各有节文……望请王公以下送葬明器,皆依令式,并陈于墓所,不得衢路舁行。”⑩ 则令、式及格中俱有明器,这项内容在后来的令中被取消的可能性不大,今复原唐令其余条都有而明器独无是不应当的。司马光《书仪》所引天圣“《丧葬令》:五品六品,明器许用三十事;非升朝官者,许用十五事,并用器椀楪瓶盂之类,通数之”一条也有明器(11),说明唐、宋令都应有“明器”条。故笔者认为可能是钞本遗落,已依据《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甄官令条文并参《通典》卷八十六《丧制》四《荐车马明器及饰棺》“其百官之制”予以复原(“复原23”)(12)。

但是,《唐六典》该条在“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下有注:“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通典》也略同《六典》。此注文笔者因结合《开元礼》及参考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未予复原,现在考虑有可能也是令文而被遗落,应当增改为:

诸明器,[,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当圹、当野、祖明、地轴、马、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声队与僮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所有,以瓦木为之,其长率七寸。

另外,这里还有“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究应如何断句的问题,也因此涉及官员明器是否完全由官家制作发给。笔者的断句是参考了中华书局陈仲夫点校本《唐六典》和点校本《通典》,意思是只有诏葬或称“别敕葬”的明器才由官府供给,余则自备。近阅齐东方教授文,认为从已发掘的苏定方、李重润、李仙蕙、李贤、郑仁泰等墓葬情况看,明器的数量远远超过了“九十事”的限制,说明在官府规定之外本家还有增加。这些人物是皇子皇女或亲贵大臣,身份都比较特殊,有可能是出自皇帝特许。因此他将《唐六典》此句断句为:“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文意就变成了九品以上官员明器都应由甄官署按照品级供给,获得特殊待遇的“别敕葬者”(13),随葬品可以超越数量规定,所超过部分却要由其家自备。根据史料对苏定方等人身份、级别及葬事的一些记载,其人应当属于“诏葬”或云“别敕葬”的范围,齐教授的解释似乎不无道理。然则有疑问的是《新唐书·百官志》竟将此句直改为“敕葬则供明器”(14),意思与笔者理解的相同。宋朝称诏葬为敕葬,难道欧阳修是根据宋朝敕葬的情况来解释唐朝?又据《唐会要》卷三八《葬》元和六年(811)十二月“条流文武官及庶人丧葬”说明:“伏以丧葬条件明示所司,如五作及工匠之徒捉搦之后,自合准前后勅文科绳,所司不得更之。”已说到丧葬用物与“五作及工匠之徒”有关。会昌元年(841)十一月御史台“奏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僚及庶人丧葬事”,末有“伏乞圣恩,宣下京兆府,令准此条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诸城门,令知所守。如有违犯,先罪供造行人贾售之罪,庶其明器并用瓦木,永无僭差”的要求,更明确了明器是由供作行人制造和“贾售”。“作”是官府经营的手工业,“五作”不知是否隶属于将作监。奏文是针对京城一切官民丧事在内,对明器数量、质地的限制既包括官员也包括庶民,“贾售”的说法,似乎更倾向于明器都是来自于买卖也即自备。尽管如此,令关于官员明器的内容含义尚不能十分肯定。目前,虽暂按点校本《唐六典》和《新唐书》的解释来断句,但仍须对制度本身作出进一步探讨以确认其合理性。

4.纛的问题。天圣“宋19”:“诸纛,五品以上,其竿长九尺;以下,五尺以上。”此条笔者依据《大唐开元礼·序例》三《杂制》和《通典》卷一○八《开元礼纂类》三复原(“复原22”)为:“诸纛,五品以上,竿长九尺;六品以上长五尺。”其中“六品以上”,《唐令拾遗》据《唐六典》卷一八《鸿胪寺》司仪令条作“六品已(以)下”。笔者之所以作“上”,是因为参考《通典》卷一三九及卷一四○《开元礼纂类·进引》“执纛者入,当西阶南,北面立”下注文:“六品以下无纛,下皆准此。”但是现在看来,令文也可能与礼不完全一致(这种情况颇多),而且如果“六品以上”只是六品,就没有“以上”二字的必要。从令文上下前后的对应,以及《天圣令》文,都是作“下”更为通顺合理。《五代会要》卷八所载唐元和六年(811)奏敕,也规定九品以上都可以用纛。只是三品以上才可以用九尺,五品以上“减一尺,使八尺”,九品以上“减一尺,使七尺”,与令文五品以上皆用九尺亦不合。当然唐后期的制度也可能改变,不能断定(15)。因此笔者目前倾向将“六品以上”仍同《唐令拾遗》作“六品以下”。故应改为:

诸纛,五品以上,竿长九尺;六品以下长五尺。其下帐,五品以上用素缯,六品以下用练,妇人用彩。

5.“复原20”一条“挽歌白练帻、白练耩衣,皆执铎、綍”之“挽歌”下,误脱“者”字,铎、綍二字应断开。改后应该是:

诸引、披、铎、翣、挽歌,三品以上四引、四披、六铎、六翣,挽歌六行三十六人,有挽歌者,铎依歌人数,以下准此。五品以上二引、二披、四铎、四翣,挽歌四行十六人;九品以上[二引、二披、](?)二铎、二翣。其执引、披者,皆布帻、布深衣,挽歌者白练帻、白练衣,皆执铎、綍。

6.某些原来为正文的内容,误抄为注文。如“方相魌头”条内“方相四目”以下,天圣“宋18”原作注文,但误作正文;而“复原21”亦应参照改作注文,比较合理。此外“宋18”中“深清(青)衣”亦误按唐令抄作“玄衣”。以此改正如下:

“宋18”:诸四品以上用方相,七品以上用魌头。[,方相四目,魌头两目,并深青衣朱裳,执戈扬盾,载于车。]

“复原21”:诸四品以上用方相,七品以上用魌头。[,方相四目,魌头两目,并玄衣朱裳,执戈扬盾,载于车。]

7.标点符号应加未加。“宋15”和“复原18”中“皆书(或书云)某官封姓名之柩”之“某官封姓名之柩”,“宋22”及“复原26”中“无爵者称子”之“子”,“亦奏锡(或赐谥)曰先生”之“先生”,均应补加引号。另外“复原26”的“赠官同职事”原考虑与“无爵者称子”为并列关系故作正文,现对照《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博士条和《通典》卷一○四《单复谥议》,在言“无爵称子”同时,皆不言赠官,是二者并非并列关系。现仍参考宋令改作注文,改后的条目如下:

“宋15”:诸铭旌,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长八尺,六品以下长七尺,皆书“某官封姓名之柩”。

“复原18”:诸铭旌,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长八尺,六品以下长七尺,皆书云“某官封姓名之柩”。

“宋22”:诸谥,王公及职事官三品以上,录行状申省,考功勘校,下太常礼院拟讫,申省议定奏文(闻)。赠官亦准此。无爵者称“子”。若蕴德丘园、声实明著,虽无官爵,亦奏锡谥曰“先生”。

“复原26”:诸谥,王公及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其佐史录行状申考功,考功责历任勘校,下太常寺拟谥讫,覆申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议定,然后奏闻。赠官同职事。无爵者称“子”。若蕴德丘园,声实明著,虽无官爵,亦奏赐谥曰“先生”。

8.《丧葬令》复原清本中,“复原4”“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为本服五服之内亲举哀,本服周者”云云,两“本服”重复,前一“本服”为误抄,当删。

此外,还有一些内容值得商榷:

一是在复原文章已经谈到的外官殡殓调度问题。按照宋令,外官不仅有“诸在任官身丧听于公廨内棺敛,不得在厅事”的规定;而且享受“其尸柩家属并给公人送还的待遇”。而唐朝前期史料虽然见到一些“还京之日,为造灵舆,给传递发遣”、“灵柩还京所须官给”的记载(16),令中却无明确规定,且有此待遇者常常是诏葬或有所谓“恩敕”。《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上“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条也是从征从行外只提到公使(17),其下又有:“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疏议》对此解释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乡者,卒官之所,部送还乡。称‘部送’者,差人部领,递送还乡。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准给手力部送(下略)。”内仅以去官即官员卸任的家日送还作解释,却没有提到《丧葬令》,而且规定部送还乡的也只是“家无手力不能胜至者”,而不是有一定之规。其中称令语《唐令拾遗》复原为《杂令》第三十条(但此条天圣《杂令》未见),因此笔者在复原文章中推测唐《丧葬令》关于外官殡殓调度只是比附使人而进行,没有单独或另行的条款(18)。但《唐律疏议》的制作在高宗时,后来的令文中是否对此加以补充不得而知,并且《令集解》对于“外官所以殡敛给者,以去家悬远,故加给耳”列在同条而有明确解说,因此关于唐令外官殡敛调度是否有明文,尚待进一步研究和证明。

二是唐令“复原16”:“诸百官以理去职而薨卒者,听敛以本官之服。无官者,介帻、单衣。妇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敛。应珮者,皆用蜡代玉。”按此条基本依据《天圣令》及《唐六典》复原,但仅有以理去官无在职。《隋书》卷八载隋令有:“官人在职丧,听敛以朝服;有封者,敛以冕服;未有官者,白帢单衣;妇人有官品者亦以其服敛。”则唐令在“诸百官以理去职”一句之前,是否也有“官人在职丧,听敛以朝服;有封者,敛以冕服”的内容,存疑。

三是卤簿。宋令涉及卤簿内容有两条,内“宋10”云:

诸一品二品丧,勅备本品卤簿送殡者,以少牢赠祭于都城外,加璧,束帛深青三、纁二。“宋20”曰:

诸内外命妇应得卤簿者,葬亦给之。[,官无卤簿者,及庶人容车,并以犊车为之]。

此两条涵盖了宋代丧葬应给卤簿和不给卤簿的两种情况,实际也说明了应给卤簿的范围。《文献通考》关于“皇太子皇子公卿以下车辇卤簿”述宋制曰:“王公以下凡大驾六引,用本品卤簿,奉册充使及诏葬皆给之。”(19) 诏葬是皇帝下诏大臣葬事,是给官员的特殊待遇,此问题笔者已另文讨论。但所谓“诏葬皆给之”,结合“宋10”,实即“诸一品二品丧,敕备本品卤簿送殡者”。一品二品官员与品级相当的内外命妇“应得卤簿者,葬亦给之”,而其余的官员就没有卤簿而只能有犊车充用的轜车或容车了。

但是唐《丧葬令》在卤簿的问题上却丝毫不明确。与上两条对应的是上述“复原6”以及“复原24”,后者是:

诸五品以上薨卒及葬,应合吊祭者,所须布深衣、帻、素三梁六柱舆,皆官借之。其内外命妇应得卤簿者,亦准此。

两条其实与卤簿毫不相干。前条仅言丧事的奏闻和吊祭,与修改后的“宋10”在出发点上有很大的不同。后条实际是送葬与吊祭官借衣帽和车舆,是说命妇有卤簿的也可以借,但不是说卤簿。宋令删去了其他内容而转用了命妇卤簿。“复原24”是《天圣令》中的“唐3”,文字与《唐六典》卷一八鸿胪寺司仪令条及《通典》卷八六《葬仪》引《丧葬令》基本一致,应不致有内容遗漏。按唐制官员卤簿见于《开元礼》卷二《序例》中“王公以下卤簿”,已被仁井田陧复原为《卤簿令》第3乙条,其丧葬卤簿的内容也已归在其中:

右应给卤簿者,职事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郡王已上,及二王后依品给;国公准三品给;官爵两应给者,从高给。若京官职事五品身婚葬并尚公主、娶县主,及职事官三品已上有公爵者嫡子婚;并准四品给。凡自王公已下在京拜官初上、正冬朝会及婚葬则给之。

因此应认为原来的唐《丧葬令》中没有关于卤簿的规定,此点是与宋令不同的。《通典》卷一三九《开元礼纂类·三品以上丧中》“器行序”关于“鼓吹振作而行”仅注明:“六品以下无鼓吹。”《新唐书·仪卫志》也载五品以上卤簿(20)。但是《唐会要》卷三八《葬》称宝应元年(762)建卯月三日定:“婚葬卤簿,据散官封至一品,事职官正员三品,并驸马都尉,许随事量给,余一切权停。”是给卤簿的官员等级提高,不再包含四品。贞元十三年(797)五月,“宗正卿、嗣义王奏:‘简王府咨议参军嗣宁王子葬,请卤簿。’宰臣等议,以子官卑,不合特给。诏令给”。其年七月勅又令“自今以后,嗣王薨葬日,宜令所司并供卤簿,仍永为常式”。唐代亲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嗣王是接续原来的封爵,其爵品虽高,但初任官职却例有减降。《旧唐书》卷八六《高宗中宗诸子传》称:“唐法,嗣郡王但加四品阶,亲王子例著绯。”按此指选叙时的品阶,《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条“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下注曰:“谓嗣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亲王诸子封郡王者,从五品上。”即此谓也,故嗣王官职较低。不过嗣王的朝班站位仍较一般官员为高。开元中定嗣王“与开府仪同三司等致仕官,各居本司之上”,而据贞元二年九月敕定“文武百官朝谒班序”,嗣王、郡王是和三太、三公太子三太及开府仪同三司、开国公列在一品班之内,同年十月九日敕又定庆贺上表“其嗣王合随宗正,若有班立,位合依三品”(21),因此嗣王、郡王等位、卤簿其实是按爵品对待的,所以也算是在三品之内,这与宋代已相对接近了。

四是赠官问题。《天圣令》“宋8”有曰:

诸赠官者,赙物(原作‘诸赠官物者,赙’)及供葬所须,并依赠官品给。若赙后得赠者,不合更给。

笔者直接将此条复原为唐令,虽然以白居易《唐故湖州长城县令赠户部侍郎博陵崔府君神道碑铭序》“按国典,官五品以上,墓庙得立碑。又按《丧葬令》,凡诸赠官,得同正官之制”和《金石萃编》载李宗闵撰《苻磷碑》“按国典,官至三品墓得立碑,又按《丧葬令》,诸追赠官品得同正”为依据(22),但缺少相同或类似的文字证明,且墓碑所谓“凡诸赠官,得同正官之制”的来源很可能与“唐26”条“诸谥”中的“赠官同职事”有关,所以“宋8”是否可以直接复原为唐令,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根据墓志,唐时贝冒赙的确是按赠官给(除非赠官品低于正官),《文苑英华》卷九○二裴耀卿撰《太子宾客赠太子太师窦希球神道碑》:“天子辍朝变礼,事优恒数,乃下制曰:……可赠太子太师,赙物二百段、米粟二百石。”(23) 据碑,窦希球原官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宾客都是三品,但太子太师是从一品,故赙赠是按一品给赠(标准参见“复原9”),说明“宋8”的内容唐制实有之。而所谓“供葬所须”,在唐《丧葬令》即包括送葬车舆用品和陪葬的明器、葬墓田与碑碣的规格、官借葬具和手力营墓夫等,事实上也是按照官品,并且大多都是五品以上官才有,这些对于赠官也适用。前揭白居易和李宗闵撰两碑就是立碑按赠官的两例。因此笔者至今仍倾向于“宋8”来源于唐令,内容是唐令或唐令的部分。

最后,还有一处需补充说明。天圣“宋3”内容如下:

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为五服之内皇亲举哀,本服期者,三朝哭而止;大功者,其日朝脯(晡)哭而止;小功以下及皇帝为内命妇二品以上、百官职事二品以上丧,官一品丧,皇太后、[皇后]为内命妇二品以上丧,皇太子为三师、三少及官(宫)臣三品以上丧,并一举哀而止。[,其举哀皆素服。皇帝举哀日,内教防(坊)及太常并停音乐。]

与之对应的唐令“复原4”如下:

皇帝、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为五服之内亲举哀,本服周者,三朝哭而止;大功者,其日朝晡哭而止;小功以下及皇帝为内命妇二品以上、百官职事二品以上及散官一品丧,皇太后、皇后为内命妇二品以上丧,皇太子为三师、三少及宫臣三品以上丧,并一举哀而止。[,其举哀皆素服。皇帝举哀日,内教坊及太常并停音乐。]

注文“其举哀皆素服”,《唐令拾遗》根据《三代实录》复原多一“者”字,“内教”下脱一“坊”字,“停”下无“音”字。笔者的复原是参照宋令而改。《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记载:显庆元年(656)九月十九日

(长孙)无忌等又奏曰:“皇帝为诸臣及五服亲举哀,依礼著素服,今令乃云白帢,礼令乖舛,须归一塗(途)。且白帢出自近代,事非稽古,虽著令文,不可行用。请改从素服,以合礼文。”制从之。

按此条也见于《通典》卷六一《君臣服章制度》、《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册府元龟》卷五八五《掌礼部·奏议》。其中所云“今令”按时间推定应为《永徽令》,《唐令拾遗》根据《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并结合上述记载,将“白帢,临大臣丧则服之”复原为《衣服令》第十三条,并注明是武德和永徽令。白帢乃白色的便帽,素服依《礼记·郊特牲》为送终的衣服(24),论者指出此为“依礼,特别是古礼来修改令文的恰当的例子”(25),但礼的原则显然也为《贞观礼》、《显庆礼》和《开元礼》基本承袭。仁井田陞提出,由于《三代实录》中避讳与“基”同音的“期(朞)”而改周,故所引用的唐令是开元以后的令(26)。史睿也指出从日本《三代实录》所引唐令来看,此条确实由白恰改为素服(27)。《天圣令》与《三代实录》注文的一致,进一步证明开元令文中应当有“其举哀皆素服”的规定。

以上是在去年完成《天圣令》的校勘工作后,又发现的一些问题,现提出修改补充及商榷,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新认识,希望能获得与研究者的广泛交流。

注释:

① 《唐令拾遗》,东京: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唐令拾遗补》,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

② 池田温:《唐·日喪葬令の一考察——條文排列の相異爲中心として——》,《法制史研究》45,1995年,第39-71页。此外关于《丧葬令》的研究并参见稻田奈津子《丧葬令と礼の受容》,收入池田温编《日中律令制の诸相》,东方书店,2002年,第283-309页;《日本古代丧葬仪礼の特质——丧葬令からみた天皇と氏》,《史学杂志》第109编第9号,2000年,第1-34页;《丧葬令皇都条の再检讨》,《延喜式研究》22号,2006年,第80-94页。石见清裕:《唐代凶礼の构造——《大唐开元礼》官僚丧葬仪礼老中心に——》,福井文雅博士古稀纪念论集《アジア文化の思想へ仪礼》,春秋社,2005年;《唐代官僚の丧葬仪礼につぃて》,发表于日本东方学会第51回国际东方学者会议:《古代东アジアにゎける王权和丧葬仪礼》,2006年5月。

③ 为了方便起见,本文关于《丧葬令》中的条目,仍采取校勘和复原时的序号,其中,《天圣令》中“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宋令部分,写作“宋1”、“宋2”等;《天圣令》中列作“右令不行”的唐令部分,写作“唐1”、“唐2”等;经笔者复原后的唐令,写作“复原1”、“复原2”等。其引文、排序及校勘复原情况,并参照《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丧葬令》部分。

④ 《令集解》卷四十《丧葬令》,东京:吉川弘文馆,1985年,第958页。

⑤ 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八《鸿胪寺》司仪令之职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07页。

⑥ 《大唐开元礼》卷一三八《三品以上丧之一》、卷一四二《四品五品丧之一》,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656、679-680页。

⑦ 石见清裕:《唐代官僚の丧葬仪礼につぃて》,发表于2006年5月东方学会举办第51回国际东方学者《古代东アジアにゎける王权和丧葬仪礼》专题会议;第30页。

⑧ 笔者在《唐朝的丧葬令与唐五代丧葬法式》一文(《文史》2007年第3辑,总80辑)将注文误置于“遣使吊”后,特此说明。

⑨ 大津透:《北宋天圣令の公刊へその意义——日唐律令比较研究の新阶段》,《东方学》第114辑,2007年7月,第12页。

⑩ 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八《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10页。

(11) 司马光:《书仪》卷七《丧仪》三《明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142册,第504页。

(12) 《通典》卷八十六《丧制》四《荐车马明器及饰棺》,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标点本,第2328页。

(13) 齐东方:《略论西安地区发现的唐代双室砖墓》,《考古》1990年第9期,第859页。

(14) 《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1274页。

(15) 王溥:《五代会要》卷八《丧葬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6-137页。

(16)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垂拱○○三《大唐故中书令赠光禄大夫秦州都督薛公(震)墓志铭》,同书神龙○○二《大唐故沙州刺史李府君墓志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280、407页。

(17)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90-491页。

(18)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唐丧葬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685-686页,并参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90-491页。

(19) 《文献通考》卷一一九《王礼考》一四《皇太子皇子公卿以下车辇卤簿》,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076页。

(20) 《新唐书》卷二十三下《仪卫志》,第506页。

(21) 以上见《唐会要》卷二十五《亲王及朝臣行立位》、《文武百官朝谒班序》,第558-560页;并参《通典》卷七十五《天子朝位》,第2039页。

(22) 《白居易集》卷六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460页;《金石萃编》卷一一三,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扫叶山房本,1985年。

(23) 《文苑英华》卷九○二,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4747页。

(24) 《礼记正义》卷二十六《郊特牲》:“素服以送终也。”注云:“送终丧杀,所谓老物也。素服,衣裳皆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54页。

(25) 李玉生:《唐令与礼关系析论》,《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6) 《唐令拾遗·丧葬令第三十二》,第808页。

(27) 史睿:《〈显庆礼〉所见唐代礼典与法典的关系》,收入《唐代宗教文化与制度》,东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7年,第115-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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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唐代丧葬秩序的恢复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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