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区投资环境评价_保税区论文

中国自由贸易区投资环境评价_保税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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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税区的建设始于1990年。到现在已建成在建的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和沙头角、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待等14个保税区,其中8个已通过海关验收,正式对外开放。

1、保税区投资硬环境

我国的保税区基本上都位于沿海港口城市、陆地口岸及靠近沿海的内河港区,处在对外开放的前沿,有的就直接位于经济特区内(如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因此,一方面,对外交通联系很方便,有进行对外贸易的良好区位和社会经济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发展对外贸易;另一方面,保税区都在港口和陆地口岸,面积小,最小者是深圳沙头角保税区,面积仅0.2平方公里,最大者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面积也只10平方公里,这样,就易于把保税区与周围地区隔离开来,创造出全封闭式的投资环境。保税区虽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按照“成熟一块、封闭一块”的建设方针,在较小的范围内集中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很快具备了海关、储运、联检等条件,已建成或即将建成一定范围的隔离设施。保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准高,很多地方优于经济特区和其它经济开发区。

保税区的建设发展都有自己的规划。在内部经营活动和发展方向上各有特色。例如,天津港保税区是以发展对外贸易为主,深圳沙头角保税区主要进行加工出口,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则是贸易与加工出口并重。各保税区内部建设都有严格的规划。如,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就规划为5个小区,即顺岸式泊位及前沿码头库场、保税仓储区、管理中心和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生活服务区。

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保税区的投资硬环境是较好的。

2、保税区投资软环境

在建设投资硬环境的同时,我国保税区十分重视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参照国外自由贸易区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具体情况,在法规建设、政策制订、管理机构设立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我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很重视保税区的法规建设。由国家海关总署制订、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制订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和《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制订了《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福田、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天津市制订了《对进出天津港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等10多项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的制订,使我国保税区的运行和发展有章可循,基本上满足了我国保税区当前工作的需要。

根据吸引外资、搞好保税区运营的需要,我国保税区制订了一系列的有关运营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适用于税区内从事贸易、出口加工、仓储、中转、金融等业务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总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税区实行货物进出口自由,免除进出口许可证,并免征进出口关税。

(2)保税区产品进入非保税区视为进口,非保税区产品进入保税区视为出口。具体情况是,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保税区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如制成品、副次品、边角料等),要办理进口手续,照章纳税,并对其中所含进口料件补征关税。由境内非保税区运进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需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凡符合出口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3)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实行保税,其产品在区内销售。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4)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的产品,一般应全部出口。允许企业利用非保税区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生产出口产品,从事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出口,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有关的加工业务。

(4)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规定是,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按15%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者,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再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可再延长3年)。期满后,当年企业产品外销70%以上者,按10%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中资企业若经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经核定后可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5)保税区内允许建立储存仓库,经过海关批准,可以经营货物的储存、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

(6)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允许设立贸易企业,进行转口贸易,为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

(7)保税区内经批准可设立中外金融机构,经营区内的外币和外汇业务。区内中资企业可开设外汇现汇帐户,经营所获外汇,税后余额在企业成立5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现汇帐户。区内企业可向区内外银行申请贷款,也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调剂外汇余缺,允许区内企业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或要求提供担保。

(8)保税区内经批准可设立保险机构和其它服务机构,为转口贸易、仓储运输和出口加工等服务。

(9)保税区实行客商进出口自由。

上述各项政策使保税区的运行管理、吸引外资工作有章可循,而且,许多优惠政策是经济特区和其它经济开发区所没有的。这样,就增强了保税区对外资的吸引力,提高了运行效率,同时也提高了区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保税区都建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区内企业和经济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提供满意服务。一般地,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当地政府的授权,对保税区的规划制订、基建、公司设立、项目审批、进口审批、房地产经营、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等实行全权管理。申请企业的所有手续(包括立项、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估等)都可以在管委会一次办理完毕。管委会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公用事业服务公司可以为区内企业提供劳动用工、供水、供电、通讯等“一条龙”式的服务。

3、改善保税区投资环境的建议

总体而言,我国保税区投资环境比之经济特区和其它类型的经济开发区有其独特的优势,对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对外贸易、发展外向型经济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保税区建设起步较晚,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投资环境建设既要参照国外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充分借鉴、利用我国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力争创造出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特色的保税区投资环境。

其次,保税区投资硬环境的建设一定要遵循科学的建设规划,按照“成熟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一方面为保税区内提供配套齐全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把保税区与周围地区真正隔离开来,创造一个全封闭的环境,尽量避免保税区的运行受内地的影响。

第三、进一步完善保税区的法规建设,使保税区在吸引外资、内部运行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注意保持各项法规、政策的稳定性和执法的公正性,为区内企业提供公平、平等、自由的竞争与发展环境。

第四、树立保税区管委会对区内各项事务进行全权管理的权威,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进一步发展配套性的服务机构,为保税区内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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