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困境:客户激励失灵_委托人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的困境:客户激励失灵_委托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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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行为激励的一般分析

委托人也存在激励问题吗?这与人们通常谈到委托——代理关系时就想到的代理问题而有所不同。但答案是肯定的。

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一般情形。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是在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产生的,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内部资本增大或内部资本合并而成长起来的企业主企业(或称家族或企业),在其企业主无法保证其每一代成员都有胜任高阶层管理的能力时,只有由支薪经理人员担任高阶层管理。资产的所有者(委托人)将所有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代理人进行经营管理,通过代理人的管理经营实现资产的所有权,即委托人的收益权。由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追求个人的效用最大化)常常与委托人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而产生代理问题。委托人通过修订(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使之与自己的保持一致而尽可能降低或消除代理问题。从实践看,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比较成功的,不然就不会有现代公司的成长。委托人因具有资产的所有权而拥有排他性的收益权。通常来说,所有者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将完全由从事该行为的人(所有者自己)负担,所以一般讨论中都认为不存在委托人激励,或者说委托人是完全激励的。

但是,如果由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不完全由委托人承担,那么就会产生委托激励问题。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被其他人分担;第二,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虽然全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对这种成本的承担缺乏足够的激励反应,这是一种变相的不完全承担行为。

在第一种情形中,诸如在股份制公司,委托人是多个分散的股东,单个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成本并不全由这个股东承担。这也可以分两个方面去看,其一是从小股东激励的角度看,存在着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小股东行使委托权(监督权)的成本太高,使得一般小股东很少去监督或关心企业代理人的行为,而只关心市场上股票的价格;其二是从大股东激励的角度看,存在着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当大股东的效用函数并不完全与小股东一致时(如小股东更重货币发收入,而大股东效用函数中非货币效用比重较大),容易出现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而存在激励问题。对于这两种情形,一方面由于大股东的存在,使得对代理人的委托权不会偏差小股东的委托目标太远。另一方面,超过股东们委托预期收益时,股东可以通过“用脚表决”出售共股票而实现自己的所有权。因而对这种情形本文也不作重点讨论。

本文着重探讨第二种情形即委托人对其机会主义行为所造成的成本负担缺乏足够的激励。造成这一原因的是委托人履行委托权(监督权)存在技术或制度上难以克服的障碍。

1.在技术上。当委托人委托的目标不只一个而具有多元性时,对目标结果度量存在技术上局限性,即技术上难以度量出结果中各个目标激励的边际生产力,使得实现委托人权利的委托激励具有失真性,从而降低或模糊委托人的激励反应。例如,学校委托一个教师的教学,可以分为两个任务,一个是升学率,一个是对人的创造力培养。当升学率激励较多,就会影响对人创造力培养,反之,对创造力培养较多,就会影响升学率。尤其当二者同时激励,而又缺乏明显的度量下,很容易出现激励问题,也影响学校委托激励的完整性。在国有企业中,当国家委托企业的管理者既要实现社会保障功能(就业率、医疗保险等),又要创造出较高的利润时就会出现同样的激励对冲。

2.在制度上。当委托人是以一种制度出现而不是一个“人”时,就会因委托人情感迟钝而出现激励问题。具体地说,委托人(制度)虽然规定了它的所有权和应获得的收益权以及代理人应负责任的代理行为,但是当代理人代理行为并没有按照委托人(制度)的要求去执行,甚至出现侵害委托人利益时(如国有资产的流失),委托人的反应是滞后和麻木的。原因在于:(1)委托人是一种制度,制度的抽象性和笼统性容易给人有机可乘。更主要的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存在,制度的这种局限性更加突出;(2)委托人权利的实现不仅表现在对盈利的获得,更重要的是在对亏损负担的反应。而制度的反应总是由制度执行人去完成,制度执行人并不承担(至少不完全承担)这些亏损,自然制度反应是麻木的或滞后的;(3)制度总是要由人来执行,按照现代经济学观点认为,人都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这就存在因制度执行人的效用与制度内涵的不一致而出现激励偏差问题;(4)当委托是由众多制度执行人来完成时,一方面,存在搭便车问题(政治激励问题);另一方面,各自从自身效用出发,又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

二、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人激励分析

许多学者运用西方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认为公有制经济是一个冗长的委托—代理链,初始委托人是全体公民,公民将公有资产逐级委托给国家(中央政府),然后由国家的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再逐级委托给国有企业管理者(厂长或经理)。笔者认为,在全体公民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理由:(1)公民没有委托政府代理的行为和过程;(2)公民没有与政府协商、谈判、签约的能力和过程;(3)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交易性,说明委托代理的不完性;(4)公民没有履行委托(监督)的能力和动力。而另一方面,又有明文规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中央政府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因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委托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委托。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上文所说的委托人激励失灵的诸特征都得到了体现,委托人激励失灵一直是困扰国有企业活力的根源所在,而且改革的逻辑也与解决委托人激励失灵存在着某种默契,虽然它是以解决代理人问题为明确导向的。

1.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国有国营企业)实行的是经营管理者由国家委派,物资由国家统一调拔,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企业经营规则在于完成和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企业经营的评价标准主要是总产值指标,企业成为一个准社区单位,固定的等级工资制和福利包办。企业不关心也无需关心市场状况。这种传统体制实质是试图通过明细化、具体化了的代理人行为,克服委托人激励失灵的缺陷。但却出现:(1)国有企业受政府的全面控制;(2)国有企业及劳动者个人缺乏必要的物质利益刺激表现出劳动者积极性不高,国有企业缺乏活力。

2.由此,国企改革的思路是沿着代理人的激励问题,从放权让利开始。放权主要表现为扩大企业自主权,让利则表现为改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方式,旨在与放权配套,通过将企业收入与效益挂钩的机制,使企业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动机。这种沿传统经济体制内进行的行政性分权,是一种自上向下的指令加刺激机制。权利向企业的部分转移虽然调动了企业及其职工的积极性,但从国家(委托人)来讲,希望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将企业利润增加增多的可支配的收入,用于生产发展、职工福利和奖金两部分。但是企业代理人却从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出发,尽可能地从可支配利润中增加消费基金用于职工的奖金和福利性支出。委托人的缺位,致使国有资产的利益目标难以保证并事实上被侵蚀。

3.在总结“放权让利”弊端的基础上,在“两权分离”的思路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制首次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契约形式,确定委托人(国家)和代理人(企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对利润的分配界限更加清楚,对企业激励约束程度加强了。但从承包经营的实践上看,委托人无情感激励愈发具体化和突出化,表现在:(1)在需讨价还价的契约承包中,常以国家了让更大的利益为代价;(2)承争的不规范,如预算软约束,负盈不负亏;(3)生产的短期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4)职工工资收入快于企业利润增加;(5)“穷庙富方丈”现象普遍。

4.股份公司因成功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而受到瞩目。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改造,到如今,仍处于试点阶段。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委托人激励失灵。由于委托人的激励必须由委托人去实现,而制度执行人不是国有资产真正负责的有效的所有者代表。表现在,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经理、职工和所有者三种利益主体,资产得不到保障(流失和亏损都是所有者的损失),而职工的工资却在上涨,经营者的收入了在增多。在国有股份制企业中,董事长作为所有者代表和总经理二者虽然名义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监管和经营的不是自己的财产,但通过内部人行为,实际上对财产拥有支配权,并从中获得超过自己劳务报酬的收入或服务。由于二者都努力使自己成为有效控制的“内部人”,因此权力之争往往十分激烈,难以协调。实现了“旧的党政分开”,又出现了新的“董(事长)理(总经理)之争”。从而出现如下两难境地:给经营者放权多了,容易失控;放权少了,容易搞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搞点制衡又出现相互扯皮;而“一肩挑”的作法,又给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武汉于志安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

值注意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公司同样也存在类似激励问题,这一点应引起同样足够的重视。

三、国企改革方向的思考

如上文分析,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指望通过强化企业所有权的制约来解决国有企业的活力问题,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为此,国企改革的关键在于克服或减低委托人激励问题。具体来说注意两个方面。

1.加强所有制结构调整。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强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为此,在实践中必须解放思想,认识到国有企业并不都以盈利为最高目的,但国有企业应以国家整体盈利为最高目的。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在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其生产目的要求体现政府为实现宏观、微观经济乃至其他社会目标的意图。国有企业存在的领域应多在于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造币业等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产品行业,而少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应针对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大量存在于竞争性领域这个事实,确立国有企业在行业结构上进行大规模调整的长期战略,国有企业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进入自然垄断性部门或行业。首先,可以减少国有企业在竞争环境中,因委托人情感激失灵而带来的损失。其次,从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和发展来看,我国的基础设施及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行业发展相对滞后,已经形成“瓶颈”,如果我们能将国有企业退出的资金输入到这些领域,就可以缓解或者解决这类部门的压力。一方面,国有企业的退出就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其广阔的活动天地,大大刺激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的加盟又大大缓解了“瓶颈”的制约,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再次,国有企业的退出决不是绝对的退出,退出是为了进入,实际上的价值总量并没有减少。从国有经济的高度上,只不过是变换了一下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此外还有一点,就是国有经济从竞争性行业的众多形式转换成诸如基础设施、国防等提供公共产品的运转形式,更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为,其一,它有利于消除名义上共有,事实上占有的不平等,满足更多人的直接需要,为更多人提供服务;其二,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更符合生产力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2.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如果停留在国有经济内部考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思路,无论怎样也难以解决好委托人激励问题(产权主体虚设)。因此要求在国有企业内部引入其他经济成份的所有者,即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其他经济成份包括企业职业股、民营企业股、外资股、民众股、集体经济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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