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合理性的追寻——发展伦理学的理论实质与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合理性论文,实质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B82,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0209(2007)01-0130-07
十年前,我提出了“发展伦理学”概念,并对它所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1] [2]。其目的,是要对当代人类在生存与发展问题上出现的各种困境和危机做一点伦理上的研究,以便为在实践上解决人类面对的这些困境和危机提供一个伦理上的依据。本文的宗旨是进一步从分析现代发展观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出发,阐明发展伦理学的理论实质和价值就是追寻发展的合理性;发展伦理学的终极关怀是人类的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
一、发展天然合理论:西方传统发展观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
西方工业社会形成的现代发展观的最根本的危机是发展问题上的价值观的危机。当代世界之所以会出现人的“生存危机”,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发展模式只有动力机制(如无限占有、消费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自由竞争)而没有发展的自我评价机制。它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发展”(即发展的技术问题),而对于“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的目的论、价值论的问题却漠不关心。社会发展的理论被看成只是研究社会“如何发展(得更快)”的“科学”,却忽视了社会“应当怎样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这个哲学的和伦理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说:“我们惟一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意义上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的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3] (P193)
现代发展观的“发展”概念是不同于“运动”、“变化”的一个包含着价值预设的概念。运动和变化只是表示事物同原来具有某些不同,无论是位置上的不同(运动)还是性质上的不同(变化),都不具有“方向”的意义:运动和变化既可以是向这个方向,也可以是向另一个方向。方向对它们来说是一个可逆的、外在的因素。而发展概念则不仅具有“与原来不同”(运动和变化)的意义,而且具有“方向”上的预设:它是向着某种确定方向的变化。这样,在发展概念中就内在地包含了一种价值预设:发展的唯一确定的方向就是具有积极价值含义的方向:即“向上的”、“进步的”、“好的”方向。向着这个方向的变化就是发展,与此相反方向上的变化就是“反发展”,即“倒退”。因此,发展就是这种确定价值的积累和向这种终极价值目标接近的变化过程。具体说来,现代发展观预设的发展的价值目标就是生产力的高效率、经济的高增长、消费者的高消费。
既然发展本身就是包含着某种价值预设的概念,那么,发展本身就是“天然合理的”了:只要是发展,就是合理的;而“不发展”或“反发展”则是“天然不合理的”。传统发展观正是建立在“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这样一个哲学信念的前提之上的。在它看来,发展天然就是好的。这种对发展本身价值的盲目的、无条件的肯定,造成了现代发展观对发展合理性的关注:“天然合理的”在逻辑上当然就是无须评价的。
这样的推论应该是合乎逻辑的:凡是以自身为尺度的评价都会导致天然合理论。西方现代发展观的“发展天然合理论”正是根源于缺乏外在的尺度。它以自身的内在尺度(发展概念的价值预设)作为评价发展本身的价值尺度,发展当然就是天然合理的了。发展与人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人是目的,发展仅仅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手段。因此,对发展的评价,最终只能是以人为尺度的评价,而不是以发展本身的“价值预设”为尺度的评价。这种发展观的一个致命错误就是对人的遗忘。
当然,传统发展模式也并非排斥一切评价。但是,它推崇的只是“技术理性的评价”(如工业生产中的生产效率的高低、经济增长和消费的指标)。这种评价只是对发展程度的评价,丝毫没有涉及作为手段的发展对人的意义问题。这种评价不仅不涉及发展的终极目的问题,而且还排斥和遮蔽了这个问题。因此,它只与“如何发展得更快”相关而同发展的“可持续性”无关。为了保证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消费指标的增长,资源的挥霍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都被看成是为了发展而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这种“代价”不仅被看成是“必然的”,而且被看成是“必须的”。这样,物的尺度就取代了人的尺度,本来是作为手段的经济增长本身却成了发展的目的。其结果,是发展背离了人,经济的增长背离了发展的可持续性。
这种发展观对手段的迷恋和对价值的遗忘,直接导致了发展的“价值危机”。我们“做”的越来越多,而“想”的却越来越少;我们探索科学和技术的大脑越来越复杂,而思考价值和伦理的大脑却越来越简单。地狱与天堂的界限在我们这一代人的眼中变得越来越模糊:我们把无止境地追求对自然界的掠夺和对自然资源的挥霍叫做“文明”、“进步”、“生活水平提高”,而没有看到这正是把人类推向悬崖峭壁的罪恶之手。在这种好坏善恶不分的情况下,发展得越快,就越接近地狱之门!如果我们还不及时醒悟,那么,总有一天,即使我们侥幸没有踏入地狱的门槛,我们所处的生活环境也会与地狱相差无几。
价值的危机又直接导致了“伦理危机”。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这种发展观把人改变自然界的能力和实践行为也看作是“天然合理”的。它的基本信念是:我们“能够做”(即有能力做)的,就是天然“应当做”的。这就等于完全取消了对人的实践能力与行为的评价、约束和伦理规范的必要性。按照这种信念,人无论如何对待自然界都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有能力”砍伐地球上所有的森林,那么砍伐森林的行为就是“应当”的。至于人的这种行为是否对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真的有好处(善)的伦理问题,则完全在它的视野之外。
西方现代发展观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伦理缺失,直接根源于近代西方主体性形而上学和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当笛卡尔把“我思故我在”作为他的哲学出发点的时候,他也就在宇宙中确立了“我”的中心地位,同时把自然界的其他存在者都看成了依赖于“我”的存在。从此,人成为主体,成为宇宙的最高存在,而一切其他存在物则被看成是人的客体或对象。人把世界对象化了;世界也只是作为人(主体)的它者(对象)而存在,是被主体按照自己的本性“规划”成的存在,是为了人而生成的存在。在这种哲学中,“人为自然界立法”,而自然界则失去了存在论的根基,成为只有依赖于主体才能获得意义的存在。既然主体性哲学已经把自然变成为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工具,那么,人无论怎样对待自然界就都是“应当”的,即合乎道德的了;对人的发展行为也就无须进行评价和规范了。
在这种行为无忌而伦理缺席的境况下,急需对我们的发展观和已经走过的发展道路进行哲学的反思和价值的评价,对我们未来的发展模式和道路进行伦理的约束和规范。只有如此,才表明我们是一个真正的智慧生物,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用自己的智慧拯救我们人类自己。因此,我们不仅需要以规范个人行为为基本特征的传统伦理学,而且需要约束和规范人类整体发展实践行为的新伦理学——发展伦理学。
二、传统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和发展伦理学
所谓发展伦理学,就是对现代西方发展观所推崇的发展模式和当今社会人们追求这种发展的实践行为所作的反思、评价和规范的一种特殊的伦理学。
传统伦理学的基本对象是解决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此对个人行为作出善与恶、应当与不应当的评价、区分和规范,目的是保证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行。因此,传统伦理学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个人的社会行为,而与人类的整体行为无关;仅仅涉及到社会关系而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无关。
发展伦理学则主要是对人类的整体行为(发展模式)的反思、评价与规范。它已经超越了仅仅关注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传统伦理学,而把人类如何对待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它主要的考察目标。这已经进入了伦理学的一个新的领域。
传统伦理学仅仅涉及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在传统伦理学的视野之外的。传统伦理学对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作出了评价和规范,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它却是建立在“能够做的就是应当做的”的伦理原则基础上的。这一伦理原则的真实含义就是:在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伦理问题。在这种伦理学看来,杀一个人与杀一只老虎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伦理问题,后者与伦理无关。如果你有能力杀死老虎的话,你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为什么我们要把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也作为伦理关系来考察?这是因为当代社会已经发生了“人与自然关系危机”,这个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自然危机”(生态危机、环境危机以及资源危机等)。这一危机最终必将导致人类的“生存危机”。那么,为什么我们又要对发展本身进行反省和规范呢?这是因为,造成这一危机的根本原因不是“天灾”,而是“人祸”。由于西方现代发展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扭曲,以及人类的发展实践对自然界无限制的掠夺性开发,已经造成了诸如“温室效应”、南极臭氧空洞的出现和不断扩大、野生物种的加速灭绝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而不合理的发展就是造成这一后果的根本原因。
然而,我们现在的理论仍然对现实中已经发生并日益严重的危机无动于衷。我们的哲学,仍然在对近代理性主义的主体性形而上学情有独钟,继续装点着近代哲学编织的真、善、美的花环,并为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掠夺而自豪。我们的主流伦理学,仍然龟缩在传统伦理学的框架内,拒绝探讨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继续把人对自然的关系排除在伦理关系之外。我们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在从各自的方面对社会进行研究时,都仍然在从对社会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的封闭性循环的研究中得出结论,而对自然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则不予考虑。结果是明显的: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被排除在伦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的视野之外,自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在社会科学所阐述的各种规律中荡然无存。在人类新出现的生存困境面前,滞后的哲学、伦理观念和社会科学不仅对解决我们的生存困境无所帮助,而且不断地为解决这些困境的新观念、新理论制造重重羁绊。
发展伦理学是对发展本身进行评价和规范,它所涉及的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出现的问题。因此,发展伦理学必然与诸如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伦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两种伦理学都是要评价和规范人“应当”如何对待自然的问题。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原则性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发展伦理学是建立在人的生存论基础上的,而生态伦理学等却是建立在自然的“内在价值”基础上的。
生态学者们提出了“内在价值”说,企图通过确立自然界本身的内在价值来确立人对自然的伦理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观点是: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的存在本身;这种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人类不能去规定它,而只能去认识它、利用它。在人类认识它、利用它之前,它们的价值已经存在。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论基础是“内在价值论”。这种理论的实质,是确立了自然价值的独立性与自在性,即自然价值与人的“无关性”。这样做的结果,虽然否定了传统发展观对自然界的功利主义价值倾向,但是,它却在人与自然之间造成了一种“价值二元论”。因而它马上就又遇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难题,即如何从自然之“是”中推导出人的伦理行为的“应当”的理论难题:自然价值与人的“无关性”,一方面消除了人类在功利主义价值观支配下掠夺自然界行为的价值论基础,另一方面,也消除了人类保护自然的必要性:自然的内在价值既然与人类无关,那么我们为什么就应当保护它呢?[4]
发展伦理学是以对现代发展观的反思、对现代发展实践本身的评价和规范为基本内容的。因此,发展伦理学也必然涉及到发展实践应当如何对待自然界的问题。发展为什么不应当以破坏自然为代价?发展实践为什么应当保护自然?其原因就是因为自然同我们人类具有某种价值联系。因此,发展伦理学也必须回答自然的价值问题。
在发展伦理学看来,自然界对于人类具有两种价值。一是自然界直接为人类提供生活资料,并为人类的生产提供原料,对人类具有“消费性价值”。二是自然界对人类具有“环境价值”。自然界作为“养育人类的母亲”和“人类生存的家园”,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自然环境就是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家”。尽管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创造了一个文化的、文明的“新家”,但是,人类的这个新家仍然必须依赖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的这个“老家”。自然环境就是比用文明、文化搭建起来的“新家”更具有本原意义的“老家”。人也是一个生命体,他从自然界来,也要在自然界中生活。他的生存需要有适合于人这一哺乳动物的自然条件:肥沃的土壤、清洁的水、由若干种不同气体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空气、适当的温度、适量的紫外线的照射、必要的动植物伙伴等等。由这些自然物构成的稳定的自然体系就构成了人类生存的环境。这个环境是由自然界整体的稳定联系提供的。人作为局部存在者,生活在自然界的整体之中,以一定的方式同整体的其他部分相联系。自然界的整体系统就是作为自然界的局部存在者的“老家”,是人的“生活基地”。自然界的这种价值就是对人来说的“环境价值”。
环境价值与消费性价值具有对立的性质:消费性价值只有通过对自然物的破坏和毁灭才能实现,而环境价值则只有当自然物不被破坏和毁灭时才能实现。例如,一株生长在河边的柳树,就同时对人具有两种价值:当柳树被砍伐之后,我们可以用它提供的木材做各种木制家具,这是柳树具有的“消费性价值”。这种“消费性价值”是一种“非存在性价值”(以对自然物的毁灭为前提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这棵柳树不被砍伐,那么,它生长在河边,就能够起到保护堤岸、涵养水分、调节气温、防风、供人类避暑纳凉的作用。这是柳树对人来说具有的“环境价值”。柳树的消费性价值是以柳树被砍伐为前提的。当它作为消费性价值被人类消费的时候,这棵柳树就不复存在。如果它继续存在,就不具有消费性价值。而柳树的环境价值则与此相反:它只有不被砍伐和消费、继续保持自身的存在,对人才具有环境价值。如果它被砍伐,它的环境价值马上就会随着它自身存在的消失而丧失。因此,柳树的环境价值是一种“存在性价值”,即“非消费性价值”。
自然界具有对立性质的两种价值——“消费性价值”(即“非存在性价值)与“存在性价值”(即“非消费性价值”),使人类的生存陷入了一种似乎无法解决的悖论之中:如果我们改造自然界,就能够获得自然界的消费性价值,然而却损害了它的环境价值;而如果我们不改造自然界,虽然获得了环境价值,却不能获得消费性价值。传统发展观关注的只是消费价值的获得,因而损害了环境价值;而生态发展观关注的仅仅是自然的环境价值,并以“内在价值论”为基础确立起一个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价值观,因而否定了人类通过改造自然界获得消费性价值的合理性,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发展伦理学在反对“发展天然合理论”的时候并不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它只是要通过对人的发展实践的评价、约束和规范走向一种“有规范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并不是无限度、无约束的绝对的合理性,而是在一定限度内的合理性。发展伦理学承认,人类的实践行为必然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是,由于自然生态系统本身具有某种自我修复能力,因而只要把人类的发展实践行为限制在自然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的限度之内,就可以保持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自然环境,使人类的生存持续下去。因此,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的限度,就构成了人类发展实践的不可逾越的底线。发展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是“反发展”,而是倡导“合理的发展”,即有约束、有规范的发展。发展伦理学不是通过“反发展”的途径保护环境的,而是通过对发展的评价、约束和规范达到这个目的。
三、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发展伦理学的终极关怀
价值问题是伦理问题的基础。因此,要讨论关于发展的伦理问题,就必须要讨论发展本身的价值问题,而关于发展价值的首要问题就是目的问题,即“发展是为了什么”的问题。
以法国经济学家F·佩鲁的《新发展观》为代表的发展观,强调发展是“促进该共同体每个个别成员的个性全面发展”,即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发展。这种以人为目的的发展观,对于那种“发展天然合理论”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因为在这种发展观中,发展本身已经不再被看成目的,而是被看成手段,人才是发展的目的。这就为对发展本身的反省和评价提供了一个价值论的基础。
但是,“发展是为了人”的口号本来就是西方传统的抽象的人道主义的一个口号,因而它不能回答和解决当代人类面对的生存危机。西方现代发展观正是以“一切都是为了人”为理由开展对自然的征服与掠夺的。人类的一切行为(包括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都可以被冠冕堂皇地冠之于“为了人”的理由。我们片面地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也可以说是为了人!我们可以说这是为了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人的幸福等等。甚至“乱砍滥伐”也是为了人,而不是为了树;猎杀野生动物也是为了人,而不是为了动物。总之,人的所有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都是为了人。因此,说“发展是为了人”是没有错的。但这个判断没有解决当代提出来的任何问题。因为它所说的“人”仍然是个抽象的人。说发展是为了人,关键是为了“什么样的”人?是为了人的“什么”?它是为了个人还是为了人类?是为了穷人还富人?是为了人的眼前利益还是为了未来人的长远利益?是为了人的健康的可持续的生存还是为了挥霍性享乐?这才是解决当代人类生存困境的关键所在!
这个口号之所以不能解决当代人类面对的生存危机,是因为它本来就不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念。文艺复兴所张扬的人文主义,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的人道主义的哲学观念,近代的主体性哲学更是把人的地位推向了顶峰,使人成为绝对的主体,使世界成为围绕人旋转的、没有存在论根基的世界。这种“以人为本”的哲学正是工业社会的时代精神,正是这种时代精神,为现代性发展观的“征服自然”、“改天换地”、“无限增长”、“无限进步”的发展模式提供了形而上学的基础。因此,抽象地说“发展是为了人”和“以人为本”,还属于工业文明的意识形态,还是西方现代主义的哲学观念,它们同当代人类的生存危机没有任何联系。
说“发展是为了人”并没有错。但是,这一抽象的判断对于解决当代人类的生存危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发展应当是为了人”或“以人为本”的命题,应该定位在哪里?我们是为了人对物质财富的挥霍以求得西方发展观张扬的所谓“幸福”呢,还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生存而节减对物质财富的消费呢?挥霍物质财富是为了人,节减对物质财富的消费也是为了人!但它们所包含的价值观却是天壤之别。所以说,离开了对当代人类生存危机的关注,“发展是为了人”和“以人为本”就仍然是一个抽象的口号!
人这个物种的“可持续生存”,应当是发展的终极目的或终极价值。合理的发展,应当是建立在“生存论”基础之上的发展。日本哲学家池田大作认为:“任何生命都把自己的生存当作至高无上的目的,这是生命世界里的原则。肉体的一切机能,都是为了维持生命的目的而组成的;心灵的活动也是为了能够本能地逃脱生命的威胁,甚至是为了能够事先觉察并逃避这种危险而巧妙地形成的。”[5] (P83)与其他一切生命一样,人作为一个生物体,生存也应当成为他一切活动的最高原则或终极原则。生命是人的一切活动的载体,离开了生命,人的一切都会化为乌有。如果说,人的其他活动和成就是“0”,那么,人的生命就是“1”。有了生命这个“1”,人的其他活动就能够轰轰烈烈,其成就也可能无与伦比。但是,如果缺少了生命这个“1”,其他一切就始终是“0”。尽管人的生活不仅仅限于“活着”,人特有的生存方式是社会历史,也与一般生物的生存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但“活着”对于人的生活来说始终是基本的、首要的和终极的。
从生存论出发来评价发展的合理性,对于当代面临生存困境的人类来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当代人类面临的资源危机、生态环境危机等危机,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过度开发造成的;而我们对自然界的过度开发,主要的已经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健康生存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的挥霍性消费,而这种挥霍性消费并不是人的生存所必需的。它或者是为了获得一种物质消费的快感,或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在相互攀比中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为了满足这种“非必需”的、“非生存”的消费的发展,本身就不具有“生存的合理性”。根据生存原理,个体生存的“必要消费”是必须满足的,但个体的“非生存消费”则是不必要的;在生存利益同非生存利益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必须以牺牲非生存利益来保证生存利益,而不是以牺牲生存利益(包括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生存利益)来保证非生存利益(当代人挥霍消费的利益)。但是,西方现代发展观正是以牺牲种的生存利益来保证个体的非生存利益的。这种发展观的根本缺陷就是背离了生存论,特别是背离了种的生存,即背离了个体的持续生存。根据生存论原理,我们的发展必须以满足个体生存的基本需要为目的,反对个体追求非生存利益的价值取向。可见,为了个体的非生存利益而牺牲人类持续生存利益的现代性发展是不合理的发展。
由于人类对自然界的掠夺和挥霍,已经使人类陷入了资源匮乏和环境危机,这些危机说到底是人类的生存危机。既然是生存危机,那么这种危机的解决,也只有依赖于生存论的原理。我们不能为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贪婪和享乐,无限制地挥霍掉子孙后代用来满足他们的健康生存基本需要的自然资源,而应当节约自然资源,把生产和消费限制在满足我们的健康生存需要的限度内,以便使人类这个物种能够在地球上持续地生存下去。
把生存论作为评价发展的合理性的终极价值尺度,要求发展必须以下面两点作为它的价值目标:
第一,发展要以保证所有个人的健康生存的需要为目的。为此,发展必须遵循“基本需求战略”,优先生产和发展那些满足人民大众健康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贫困的消除和所有人的健康生存应当成为评价发展的好坏和发展程度的价值尺度。
第二,限制那些为了少数富人的挥霍性消费而进行的生产。我们之所以必须限制为了少数富人的挥霍性消费而进行的生产,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地球的生态系统能够承受人类对它的污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为了少数富人的挥霍性消费和享乐而进行的生产,无疑将使我们的子孙后代丧失掉他们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从而使人这个物种(人类)失去可持续生存的机会。
生存论的价值观应当包括个体的生存和人这个物种的生存两个方面。如果说,生存的原则是生命的最高原则的话,那么,种的生存则是生存原则中的最高原则。在个体和种族的关系中,种族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在许多物种中,都存在着为了保存物种的延续而牺牲个体的现象。雄螳螂在交配之后,就被雌螳螂吃掉,这是为了增加即将产卵的雌螳螂的营养,从而有利于螳螂后代的延续。一般说来,为了物种的延续,生物在其繁殖期都要求个体作出某些牺牲。为了生长果实或种子,植物在秋天会停止或减缓自己的生长,动物也会为怀孕生崽而使身体受到一定的损失。当然,一般生物并没有明确的目的。生物个体为物种的延续所做的牺牲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物种长期进化的结果,在生物个体表现为一种本能。
人作为生命体也不能违背一般生命的基本原则。“种族生存利益的满足”也应当成为人的最高价值原则,否则,这个物种就会灭亡。但是,由于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生物本能,表现为文化的、文明的、历史的生存方式。这就为人类行为以个体利益取代物种利益提供了条件。我们看到的人都是一个个个体的人;个体的利益是时刻呈现在人们眼前的现实的利益。而物种的利益却是离人们的生活那么遥远,以至于被文化、文明所遗忘,被个人利益所遮蔽。特别是当文明的发展进入工业文明之后,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取代了群体本位的价值观,人的生存利益就完全被个体利益所取代,物种的生存利益早已退到了被人类遗忘的角落。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意识形态,是一种“个人本位”的意识形态。因此,在“个人本位”支配下的一切人类行为,都必然表现为对物种的生存利益的遗忘,甚至为了追求无限膨胀的个人利益的满足而不惜以牺牲物种的生存利益为代价。
为了对个人的物质利益的贪婪追求,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疯狂的掠夺,造成了资源匮乏,并使得地球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这正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人的种族利益的典型表现,因为足够的地球资源和稳定的生态系统是人这个物种生存的基本条件。
种的生存利益的实现之所以成为人的生存的最高原则,是因为种的生存是个体生存的延续,只有保持物种的生存,才有绵延不断的个体的生存。如果失去了种的生存条件,那么,就意味着个体的生存失去了延续的可能性。因此,在种族的生存中,就内在地包含着个体生存的持续性。要实现人的个体生存的持续性,就必须把种的生存利益的实现作为生存的最高原则。这样,可持续的生存和发展也就成为发展伦理学的终极价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