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教育行政的发展趋势_教育论文

发达国家教育行政的发展趋势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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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行政的民主化

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前期,行为科学人际关系学说及后期行为科学改变了对人的看法,强调生产中人的因素,提出管理中要重视被管理者“人的尊严”,并采用“民主管理”、“参与管理”等方法,让职工较直接地参与管理工作,协调上下级的关系,使职工工作内容丰富,为职工提供“自我实现”的机会。这些理论对管理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行政管理民主化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二战后,民主化已成为世界一大潮流。教育行政亦然。教育行政的民主化从宏观上看,主要是加强教育行政的民主管理,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以及体现公民参与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意识。发达国家教育行政民主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教育行政法律化。目前,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在法律上对民主化做了明确规定。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以民有、民治、民享为原则”。日本宪法也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它国政上都必须给予最大尊重。”“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按能力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各发达国家还以法律为依据,对教育行政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确立自己国家教育行政体系的基本结构。日本关于教育行政的法规有《文部省设置法》、《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和管理法》、《临时教育审议会设置法》等,规定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责权限及管理原则。同时各发达国家还注意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教育决策,特别重视让教育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教育法律法规,以增加教育法律法规的可行性。

二是强化教育咨询审议制度。这是教育行政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在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教育咨询审议机构,并且,教育咨询审议机构越来越普及,其成员的代表面越来越广泛,以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日本文部省设有中央教育审议会、教育课程审议会等十多个审议机构,其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教育委员会亦设有地方产业教育审议会及其它审议会。法国国家教育部设有最高教育审议会、全国学校配置委员会等十多个审议机构,其各府的教育厅亦设有初等教育审议会、辅导审议会等多个审议会。美、英、德各国亦都设有若干审议会。同时,各国都逐渐扩大所设审议会的成员层面,以包容社会各界的代表,充分反映民意。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由中小学及扩充教育机构、教师协会、农工商业界、科学界及宗教界代表组成。而法国的最高教育审议会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机构、公私立中小学、家长协会、教师协会、社会界、工商企业界及文化界代表组成。

二、教育行政的专业化

科学管理之父泰勒(F· Taylor)及科学体制理论创始人韦伯(M.Weber),积极倡导行政要专业化,一方面要实施专业分工,使每位成员能做他善长的工作;另一方面对行政人员进行专业训练,以培养其专业能力。教育行政也在向这两个方面努力。

1.教育行政机构分工日益精细。过去,发达国家的教育行政机构组织非常简单,但随着业务的增加及专业的分化而不断增加部门,使每个专业领域均有专职部门负责。以日本文部省为例,其组织包括内部部局及其附属机构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咨询机构以及文部省外围组织的“文化厅”及其附属机构。文部省的内部部局除设“大臣官房”(相当于总务司)外,还设有“初等和中等教育局”、“高等教育局”、“国际学术交流局”、“社会教育局”、“体育局”等。文部省的附属机构有国立学校教育机构,国立教育研究所等研究机构,“中央教育审议会”等咨询审议机构以及“日本学士院”等,十分精细。美国联邦教育部设有十多个司处,每个司处又分设科室,而科室之下有的又分为组,全部达数十组,如政策分析组、量化分析组、计划管理组、职业计划组、经费补助分析组、预算执行组等等,分工也极精细。其它发达国家教育行政机构的分工也日趋精细。

2.教育行政人员专业化。过去,各国的教育行政人员一般未受过教育行政方面的专业训练,多由教师升任或由一般行政人员转任。近年来,各发达国家已逐渐重视教育行政人员的专业训练,其中以美国最为显著。美国目前在各大学普遍设有教育行政研究所,培训教育行政人员,并设有颇完善的在职进修制度供教育行政人员进修学习;建立了教育行政人员专业证书制度;成立了许多教育行政人员专业组织。以上三方面都有助于提高美国教育行政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其它国家教育行政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虽不如美国,但均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英国在各地所设立的区域管理研究中心,已逐渐加强教育行政的研究,各大学逐渐增设教育行政课程供在职人员进修,而其众多的教育行政人员专业组织亦通过各种途径,来促进教育行政人员的专业化。法国教育部在其“组织及行政人事司”中特设行政人员教育科,专门负责推行教育人员专业教育的工作,而且该部在全国各大学区亦分别设有教育行政人员训练中心,负责教育行政人员的在职进修及从事教育行政学的研究。德国政府近年来亦与其教育学院、研究发展中心或教育人员在职教育机构合作,开设教育行政课程供教育行政现职人员进修,或供将来拟担任教育行政工作的在职教师学习。日本也逐渐在大学里增设教育行政课程供学生学习,或供现职教育行政人员进修。

三、教育行政的科学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科学管理理论,冲破了长期沿袭下来的传统的和落后的经验管理,将科学方法引进管理领域,并且创立了一套具体的科学管理方法来代替单凭个人经验进行作业和管理的旧方法。此后,西方的管理人员开始了对科学方法的研究,行政管理科学化已逐渐成为趋势。教育行政也开始向科学化的方向不断迈进。教育行政科学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重视教育研究。发达国家的教育行政机构在推行重大的教育改革之前,往往先成立专门研究小组进行深入研究,等研究报告提出之后再据此实施改革方案,以保证改革的成效。英国1944年教育法奠定了二战后英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法律基础。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颁布之前,英国中央教育局于1941年曾向各种官方和民间机构发表了《绿皮书》,提出多种教育改革设想,并欢迎人们提出批评和改革建议。1943年,中央教育局局长巴特勒(Mr.Butler,T.A.)向议会提交了一份题为“教育的改造”的《白皮书》,正是这份《白皮书》,奠定了以后英国教育改革与政策的基础。到1943年12月巴特勒又向议会提交了他与工党中央教育局议会秘书伊德(Ede,C)先生共同设计的教育议案,该议案于1944年8月3日通过而成为1944年教育法。美国在1983年发表题为《国家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报告,使美国各界都卷入了教育大辩论,也开始了美国八十年代以来教育改革的浪潮。此外,各发达国家为促进教育研究工作的开展,还成立了专门负责教育研究工作的机构。美国是一个极其重视教育研究的国家,联邦教育部的职责之一即从事教育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加以推广,以促进美国教育的发展。联邦教育部还于1972年设立国家教育研究所,并于各地普设研究发展中心及地区教育实验室。日本文部省也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国立特殊教育研究所及国立社会教育研究所,都道府县亦设有地区性的教育研究机构。法国中央教育部设有国立教育研究所。英国虽未设立教育研究所,但教育和科学部及地方教育当局联合捐助成立国家教育研究基金会,从事教育研究工作。

2.重视教育计划。在各发达国家,教育管理者把计划作为教育管理过程的首要步骤,极其重视。同时其教育行政机构还设立了专门研究和制定教育计划的部门。美国联邦教育部设有教育计划及预算司;德国联邦教育科学部设有教育计划司,并另设联邦及各邦教育计划委员会,负责拟定全国性的教育计划;英国教育和科学部也设有计划统计及师资司;法国教育部设有规划与协调司;日本文部省的大臣官房、高等教育局及国际学术交流局都设有计划课。

3.重视现代化技术手段和设备的应用。电脑用于教育管理在各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利用电脑建立资料通讯体系有助于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其它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也不断应用到教育管理中,以提高教育行政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教育行政的均权化

世界各国教育行政体制的模式可分为三种: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从集权制与分权制的对比看,都有各自的优缺点。集权制的主要优点:能充分发挥中央办教育的积极性,便于统筹规划全国的教育事业,使人才规格与社会需要相适应;能集中全国力量,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能统一全国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标准,有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缺点是由于中央统得过死,管得过多,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强求全国整齐划一,容易脱离当地实际,不利于因地制宜。而分权制的主要优点是能充分调动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使教育发展适应本地区的需要。缺点是不利于发挥中央的积极性,教育事业缺乏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容易造成各地自行其事,制度纷杂,教育质量参差不齐,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鉴于集权制与分权制都存在一些弊端,因而较合理的作法是采用均权制,也可称之为中央与地方合作制。近年来,在教育行政体制上,各国都作了一些改革,改革的总趋势是:分权制国家为了有效地发展教育事业,逐步加强中央的权限;集权制国家逐步加强民主化,给地方更多的权力。从而使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都有适当的权限,既能发挥中央的指导作用,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的效率。可以说,均权制是各发达国家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共同趋势。

美国是一个地方分权制国家,其联邦宪法并未给联邦政府任何教育行政权力,教育行政权力完全为各州所独享,联邦不直接控制教育。虽然1979年美国成立联邦教育部,但它对教育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联邦教育立法和财政补助等间接实现的。美国已发现该种体制的弊端,逐渐设法增加联邦的影响力。如通过联邦教育立法,大幅度增加联邦对教育的经费补助,以及其它途径扩大联邦的权力。特别是二战后,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形势下,由联邦通过增拨教育经费法案以加强联邦对教育控制的趋势日益明显,联邦教育立法的范围日趋扩大。战后颁布的《国防教育法》(1958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65年)、《成人教育法》(1966年)、《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以及大量的其它教育法规,几乎涉及教育的各个领域。通过联邦教育立法,增拨巨额教育经费,资助教育发展。这些措施旨在增加联邦政府的影响力,以促进各地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战后,英国的教育行政一直采用地方分权制,中央极少涉入。根据1941年教育法案,成立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教育和科学部,目的是加强中央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开始对地方教育行政具有监督指挥权,中央的教育行政权力增加不少。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又赋予中央制定国家课程的权力,1992年扩充高等教育法案,也给中央更多的影响力。

从明治维新到二战结束,日本在教育行政上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文部省的权限很大。战后初期受美国影响改为地方分权制,中央对地方只有指导建议权而无监督指挥权。在实行过程中,很快出现了许多问题。于是,1953 年提出“行政一元化”和“效率化”, 加强中央的作用。1965年颁布《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和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央和上级的指导地位,废除委员公选制,采用任命制,建立教育长的任命必须得到上级承认的制度,从而使文部大臣与地方教育委员会以及当地政府首长和地方教委之间的关系成了上下级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段历史发展显示,日本已扬弃极端的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分权制,而在努力寻求一个双方均衡的均权制。1984年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报告的指导思想是从统一到多元,从集权到分权,同时又强化了中央机构制定政策和统一基本标准的功能,可以说向均权化方向又前进了一步。

法国原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对各级教育都严加控制。此种集权制度会造成教育的僵化,故早就遭到教育界的反感。有鉴于此,法国在逐渐扩大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如1968年公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即赋予地方及高等教育机构更大的自主权。1982年公布《地方分权法》,1983年又颁布新的权限分配法,进一步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性,使中央和大学区的权力出现逐级下放的趋势,正朝均权化迈进。

德国在二战前亦属中央集权制,战后受美国影响改为地方分权制,故战后初期联邦宪法并未赋予联邦政府任何教育行政权力,联邦政府因之未设教育行政机构。德国人逐渐发现地方分权制难以使全国各地教育均衡发展,教育也不易发挥其最大的功能,故于1969年修改联邦宪法,增赋联邦若干教育行政权力,随之也设立联邦主管教育的机关——教育和科学部,通过建议和拨款影响各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德国一方面扩大中央教育和科学部的职权,制定全国课程基本标准和规则;另一方面扩大地方教育行政的自主权。教育行政不断趋于均衡。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均权已是共同的方向。当然,各国并非已达到均权化,但无疑各国都放弃了极端的集权制和分权制,而努力向均权化方向努力,以提高教育行政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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