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迁与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乡镇企业论文,中国论文,现状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1)01-0054-07
根据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如将农业企业除去,现行的统计口径将乡镇企业按行业划分为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饮服务业及其他。乡镇企业的前身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举办的社队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从统计口径上将乡镇企业划分为四种所有制类型,除了乡镇和村这两级办的集体企业(即原有的社队企业)外,还包括了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即统计上所说的“村以下办企业”。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统计口径亦做了相应的调整,现将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包括集体独资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个体私有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大类。本文在分析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变迁的历史进程时,仍从原有的四种类型经济结构入手进行分析。
一、改革以来不同类型乡镇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效益比较
农村集体企业产生于人民公社体制时期,但是在实行了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才得到了异常迅猛的发展;农民联户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则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他们的手中又有了一部分经济积累才得以形成。
表1不同所有制乡镇企业的数量和资产比重
年份
乡镇企业个数
其中:
固定资产原值
其中:
(万家)
集体企业
村以下办企业
(亿元)集体企业
村以下办企业
1978
152
152
230
230
19861 515 152 1 363
1 212 947(78%)265(22%)
19952 203 162 2 041 12 8419 123(71%)
3 718(29%)
19962 336 155 2 181 106 050
11 149(69%)
4 901(31%)
19972 015 129 1 886 19 427
12 539(65%) 6 888(35%)
19982 004 107 1 897
21 566
13 443(62%) 8 123(38%)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乡镇企业年鉴》,其中1997年“村以下办企业”项目改为“私有企业”,1998年改为“私有企业”和“个体企业”两项。括号内的百分比为该类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占固定资产原值总值的比重。
从表1可看出,第一,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的乡镇企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据统计,到1978年底,我国的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即社队企业)已有152.4万家,拥有固定资产229.5亿元。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也不断加快。第二,从数量上看,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乡村集体企业以外的村以下办企业的迅速增长。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虽然乡村集体企业的经济实力仍然相当突出,其固定资产仍占固定资产总值的较大份额,但这一比重是逐步降低的。尤其是“九五”的前三年,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所占比重由69%下降到62%,降幅较大。
《中国乡镇企业年鉴》自1984年起将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但直到1995、1996年这两年才有四种经济类型各自的较全面的统计指标,而1997年后,统计口径又发生变化,这样就无法进行同一统计口径的纵向比较,现仅就1996年度乡镇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性的分析。
乡(镇)办企业个数仅为总数的2%,可职工人数占总数的22%,所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41%,全员劳动生产率最高,为1.7万元/人,但资金利税率最低,仅为11.5%。村办集体企业个数占总数的5%,职工人数为总数的22%,所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28%,全员劳动生产率与乡(镇)办企业一样,为1.7万元/人,资金利税率为20.0%。联户办企业个数为总数的4%,职工人数占总数的7%,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6%,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3万元/人,资金利税率为29.4%。个体私营企业个数为总数的89%,职工人数占总数的49%,固定资产原值占总额的25%,资金利税率是四种类型中最高的,达到39.3%,而全员劳动生产率是四种类型中最低的,仅为0.9万元/人。其中8人及以上的企业(注:按政策应属于私营企业)个数为总数的55%,职工人数占总数的11%,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1万元/人。
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资金增密及用资本大量替代劳动,乡(镇)办和村办集体企业资本有机构成明显高于村以下办企业,从而较大地提高了全员劳动生产率。1996年度全国总计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为7.11%,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2万元/人,而国有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仅为6.54%。与它们相比,乡村集体企业资金利税率并不算低,但其资金的利用效益明显不如联户办和个体私营企业,尤其是乡(镇)办集体企业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与之有较大差距。假定这种差距一方面有随着资本规模扩大回报相应降低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是体制及管理上的弊端所造成的,由此说明乡村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这种假设只有通过同样资本规模的企业转制前后的效益比较才能得到验证。
联户办和个体私营企业有机构成低,占用活劳动多,企业资本规模小,因而全员劳动生产率低,但资金利税率非常高。这两类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的资本与劳动的组合方式正好与我国农村资本短缺、劳动力充裕的现状相一致,稀缺要素资本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剩余劳动力也获得了非农就业的机会,这也就是这两类企业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二、乡村集体企业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乡村集体企业在乡镇企业中数量并不多,但其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却仍旧相当可观。这两类集体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社队企业在运作上也是集体统一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也带来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既是对以往过于集中的统一经营和“大锅饭”体制的扬弃,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变革也是从实施承包制发端,此后,又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承包制的实践,进而开始向股份合作制或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发展。
1.承包经营
80年代初,乡镇企业最先引进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实行“五定一奖”(定人员、任务、资产、利润、消耗,超利润奖励)。1984年,在城市开始推行“放权让利”的改革时,乡镇企业就创造了“一包三改”的经验,把改革从单一的经营承包推进到干部、劳动和分配制度的综合改革。1991年,乡镇企业又将经营承包推进到生产要素领域,总结和推广了“生产要素承包和资产滚动增值”的经验,产权领域的改革逐步推开。
从改革初期直到现在,承包制都是乡村集体企业的最主要经营方式。据统计,在八九十年代,我国的乡镇企业中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占60%以上[1]。虽然不可否认,在承包制下,不少企业在经营中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例如政企不分,不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以各种方式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的一些内部事务进行种种干预;经营者负盈不负亏,出现“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等一系列问题;经营者无长远打算,行为短期化的倾向难以扭转,企业发展缺乏后劲等等。但是,如果对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分析,那么就应当承认,承包制的实施并不仅仅是解决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重大调整。从理论上来看,在乡村集体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的各自权利,都已经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所界定,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虽然并未改变,其让渡权仍然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控制,但承包经营者不仅拥有经营决策权,同时,还拥有一部分控制决策权,并与所有者分享剩余,这样也就相应地改变了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因为,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是:在承包经营下,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利已经在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委托人)与承包经营者之间进行了分割。
2.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制度创新
对于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兴起于80年代中期,在90年代初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直到1993年以后才全面推开。股份合作制的实施,目的是改变乡村集体企业在实行承包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为了扭转政企不分、集体企业难以代表广大的资产所有者——农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虚置)的问题,以及为了改变企业在经营中,资产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状况,也就是消除企业资产“人人所有,人人又没有”,“人人负责,人人又不负责”的状况。据不完全统计,到1996年底,全国农村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共300多万家,其中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14.35万家,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9.3%,改制企业职工726万人,占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12%,改制企业完成增加值1452亿元,占当年乡村集体企业工业增加值的14.2%。但应指出,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涵与外延比较宽泛,因此当年在统计时相当一部分合伙企业也被算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中国乡镇企业统计年鉴》(1999)的新的统计口径,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166530家,其中集体企业转制97973家,个体私有企业转制40919家,新组建企业27638家。
党的十五大之后,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又掀起一轮新的热潮,股份合作制是制度变迁的重点,而股份合作制改造又往往与租赁、拍卖、兼并等其他制度变迁形式紧密相连,有些集体企业改制时是“先租后股”或“先售后股”。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我们认为,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的基点是劳动支配资本,而不是资本支配劳动,劳动者通过民主管理行使其控制决策权,剩余主要是按企业劳动者(股东)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股金只获得有限的利息。在这类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正如马克思所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已经被积极地扬弃[2],集体所有制得到了有效的实现。但目前在我国农村冠以股份合作企业称谓的企业中,这类企业为数很少[3]。尽管如此,近年来,以推行股份合作制、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兼并、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拓宽与深入。乡镇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多元化的企业产权结构,各种生产要素得到了优化配置。制度创新使乡镇企业正在向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它的改革也为国有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联户办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变化
农民联户办企业也就是农户之间的联营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出现也是在实施家庭承包制以后,其目的就是在于突破一家一户独立经营的局限性,实现有限的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配置,形成新的生产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资料显示,在1985年,我国共有农民联户办企业112.1万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选择,到1991年,已经减少到84.9万家,下降24.4%;但是联户办企业的产值却从1985年的314.14亿元,增长到1991年的755.47亿元,增加1.4倍。此后,农民联户办企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1994年,其总数虽然又下降到79.1万家,但是产值却增长到2617.92亿元,比1991年增长近2.5倍。这表明我国农民联户办企业的平均规模正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而不断扩大,从而它们对于市场的适应性也在不断增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联户办企业的基本情况见表2。
表2农民联户办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年份 联户办企业
占乡企总数
联户办企业
占乡企总产
个体私营企
占乡企总数
个体私营企
占乡企总产
数量(万个)
比重(%) 总产值数量
值比重(%)
业数量(万个) 比重(%)
业总产值数量
值比重(%)
(亿元)
(亿元)
1984
90.63 15.0126.54 7.4
329.5954.3 117.476.9
1986 109.34 7.2310.06 8.8 1 233.2081.4 714.40
20.2
1988
119.99 6.4560.98 8.6 1 609.1785.21 571.93
24.2
199097.88 5.3726.62 7.6 1 607.1785.82 600.72
30.7
199290.18 4.3 1 113.83 6.3 1 848.7288.44 769.32
26.6
199479.05 4.2 2 617.92 5.8 1 623.5665.1
11 290.18
26.5
199596.00 4.4 1 945.0088.3
199697.24 4.2 2 084.1989.2
资料来源:《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2)137、139页,(1995)87、90页;《中国农业发展报告'95》,186页。
注:1995年与1996年《中国乡镇企业年鉴》不再设总产值指标,1997年后不再单列“联户办企业”。
联户办企业其经营方式以合伙为主,也包括其他的一些形式,很难以一种确定的企业模式来加以概括,因此它既不同于原有的农村集体企业,也不同于完全的个体或私营企业。“联户办企业”这一名称只是从经营方式的角度对其加以把握,而不是如“乡、村集体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所反映的是所有制形式,但在工商部门,联户企业大体都被依照个体企业来对待。虽然联户企业自改革之初至今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发生、发展的历史,但是,由于它们在我国的农村中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经济上都一直未能占据显著地位,因此也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见表3)
表3农民联户办企业在我国农村中的地位
年份
生产性固定资产
总收入
数量(亿元)
占乡企总量比重(%)数量(亿元)
占乡企业总量比重(%)
1993
245.89 3.5 1 218.31 3.9
1994 405.63 4.3 2 339.76 4.9
1995 564.53 4.8 3 544.35 5.5
资料来源: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经营管理总站:《全国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资料》(1993年)11、66页,(1994年)9、58页,(1995年)7、56页。
农村的个体私有企业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数量变动不大,有的年份还有所减少。但与联户办企业相比,产值增长较快。从1984年到1994年,联户办企业的产值增长了20.7倍,而个体私有企业则增长了96.1倍。从表2亦可看出,个体私有企业就业人数及资产都占据相当的份额,资金利税率是四种类型乡镇企业中最高的。从生产力角度看,发展个体私有企业符合农村经济中资本稀缺、劳动力充足的现状。从生产关系角度看,个体私有企业财产关系简单、产权明晰,适合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非农产业。在未来的西部大开发中,西部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在非农产业起步时,大力发展个体私有企业是一种可行的选择[4]。
四、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变迁引发的几个问题
1.回顾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改革中首先要把好资产评估关,出售资产时要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应该指出,在对企业资产的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济状况及未来的赢利性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便利条件。有些部门的官员也可利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中的漏洞以权力寻租,侵占集体资产。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可防止或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有一种观点认为,重要的不是产权,而是产权的流转,即使初始产权不合理,只要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产权最终会流转到最能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我们认为,应区别起点与终点。将公平与效率原则相结合[5]。集体企业改制时,初始的股权设置要尽可能公平合理,应按各种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的价值来划分股权。在资产出售时,应使参与者在同一起点上平等竞争。只有在此之后,市场才应发挥作用,本着效率原则使产权流转、集中。如把终点当成起点,由此产生的资源分配不公平势必影响社会安定。
2.企业转制的成本究竟应该由谁来负担,这是改革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其中一个是对企业原有职工过去劳动的补偿问题。应该承认,在真正的乡村集体企业中,确实存在职工过去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缺失和较低的工资水平等),优秀的经营者创造性的劳动形成的效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问题,由剩余价值积累形成的企业存量资产中应该有他们的份额。同时,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土地租金及税金的减免所形成的剩余亦沉淀在企业资产之中。在资产评估后,有条件的企业应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用、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企业专项基金,以保证退休的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并能持续下去。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有的地方在企业转制时,对原有职工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买断工龄身份,解除职工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有的地方规定,企业转制时首先理清银行债务,杜绝借改革之机逃债的行为,购买企业者必须承担起银行的债务,与银行转签贷款协议。
总之,企业转制时,最大的不公平是一小部分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却不支付改革的成本,另一部分人因改革而受损,承担改革的成本,却又得不到补偿。在改革时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尽量减少这种现象,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3.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后如转为大股东控股型、经营层控股型或法人参股型企业,显然企业的性质已经变了,不再是乡村集体企业。这些转制后的企业,即使所有者的股份相差悬殊,也应该允许,只要其产权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问题的关键是集体资产出售后收回的价值形态资产的经营管理问题,如处置不当,这将会是集体资产的最大的流失。
1998年,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合计10456亿元,其中乡集体资本金为2059亿元,村集体资本金为2160亿元。改制后,乡村集体企业的实物形态的资产转为价值形态的资产的渠道有:资产拍卖出售后收回的资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上缴的土地使用费;一部分集体资金以贷款形式放在企业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企业中保留的集体股的红利。由各种渠道汇集的价值形态的资金由谁经营管理,使其保值和增值,资产本身的使用方向及资产运营后所获收益的使用方向由谁决定?我们认为,社区农民劳动者应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财产权利主体,应通过组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使村民代表(在乡镇一层,是各个村集体的代表)参与决策。如收回的资金要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或村行政开支的不足,必须经过村民代表的审核批准。集体资产的增值收益应主要用于本社区的福利(如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真正做到还权还利于民。
4.乡村集体企业转制后如何解决企业社区性削弱的问题。有些学者指出:乡镇企业的创办动机是社区就业最大化和福利最大化,不是一般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所以乡镇企业的问题不是纯粹的企业问题,而是如何让农村过剩劳动力就业和小农村社经济下的农业获得反哺的问题”。他们认为,90年代中期以“卖”为主的产权改革,客观上排除了乡镇企业本来对农村社区承担的解决就业和“以工补农”等责任,“其正面的作用,是改革者们曾经一度期望的企业成为独立于农村社区之外的经济主体,其负面的作用,则是人们始料不及的企业目标机制转变之后追求资本增密、排斥劳动”[6]。
应该承认,乡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导向的企业或大股东控股型企业,原有的较强的社区性(具体体现于本社区劳动力的就业最大化和社区居民的福利最大化以及承担支农义务等)必然要削弱,企业必然要向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投资型企业发展。一些转制企业“减员增效”,大幅度地裁减工人;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辞退本社区工人,转而雇用廉价的外地劳工。这样就产生了前述的正负两面效应,一方面企业效益上升,另一方面社区内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机会减少,社区居民的福利受到影响,同时企业转制以后,乡镇企业和非乡镇企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按照《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应履行支农义务,但转制企业往往不再向乡镇政府上缴部分利润,社区的基本建设和农业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有的地方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将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社会公益金”,改制合同中列为必须履行的条款,但具体执行时仍遇到不少问题。
我们认为,只有乡镇企业才必须承担支农义务,这是通过农村和农民内部的收入再分配来解决农业发展的问题,实际上还是维持原有的二元经济结构。乡镇企业的体制要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乡镇企业应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转制之后企业社区性削弱所引发的问题则应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加以解决[7]。
在农村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中,乡(镇)办及村办集体企业的资产仍占非农产业总资产的较大份额,但这一比重近年来正逐步降低。联户办企业与个体私有企业资本与劳动的组合方式正好与我国农村资本短缺、劳动力充裕的现状相一致,从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尤其个体私有企业由于财产关系简单、产权明晰,更有可能成为中西部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发展非农产业的可行的经济形式。
通过产权改革,使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乡镇企业的定义、作用以及作为一种特定的农村企业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意义也受到了质疑,中国农村的乡镇企业未来的发展究竟是融入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一般性”的企业类型之中,还是保持乡镇企业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在实践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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