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合原则的哲学论争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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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1-051 文献标识码:A

       一、组合原则与整体主义

       (一)组合原则

       传统上认为,组合原则(compositionality principle)和整体主义(Holism)二者是不相容的。然而,它们在使用上却存在规范与否的问题。按照F.J.佩尔蒂埃(F.J.Pelletier)的观点①,有两种组合原则和两种整体主义的用法。第一种组合原则的用法表述为:

       定义1:在一个组合的系统中,整体仅由来自部分的素材构成②。

       这条规则被称为“组合原则的建构材料版本”(building block version of compositionality),关于是否采纳这一定义,在原型论(prototype theory)、解释论(explanation theory)、神经活动论(neural activity theory)等理论中存在争议。

       现代意义上的原型论认为原型是一个结构,而一个结构拥有很多“属性—值”这样的序对。在这样一个“属性—值”的系统中,一般来说,值可以是数字,当然也可以是其他数据。在这样一个“属性—值”的系统中(如表1),

(其中i的取值范围为1≤i≤4)表示物体(objects),也被称为实体(entities)、实例(instances)、典型事例(exemplars)、元素(elements)等。

(其中i的取值范围为1≤i≤4)表示事物的某个属性,也被称为性质、谓词、特点、维度、(本质)特征等。应该注意的是,每个“属性—值”不是一个原型,而只是原型的实例。

      

       关于组合原则的一个有趣的话题是,给定原型1,其具有的结构为[A:值a;B:值b]和原型2,其具有的结构为[C:值c;D:值d]这两个原型概念上结合起来的原型是不是由原型1和原型2的素材组成?如果回答“是”,则可以认为,一个原型由它的成分原型组成。举例来说,“PET FISH”的原型由“PET”的原型和“FISH”的原型组合而成,符合上述组合原则要求。

       与这个定义相关的另外一个理论是解释论。假如用假设1来解释现象1并且用假设2来解释现象2。如果一个直观上由现象1和现象2组合而成的复杂现象仅由假设1和假设2便可解释,那么可以说,这是一个组合的解释。

       在神经活动领域,运动神经元的解释并不完全符合组合原则。

       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组合原则,被称为组合原则的函数版本:

       定义2: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意义是一个以部分表达式的意义和它们组合方式的意义为自变量的函数③。

       在一个组合性理论中,除了句法结构外,还存在另外一个结构,即意义结构。意义结构可被认为是句法结构的对应,这种对应可以用物体(句法层面的)和其镜子中的影像(意义层面的)之间的关系作比喻,从形式上说,存在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之间的同态映射④。

       回到关于组合原则的两个定义的关系上来,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关系到某个“整体”(或整体的属性)能否包含不存在于部分的那些元素。按照定义1,整体仅包含那些属于部分的元素,而按照定义2,整体(的属性)可以包含并非部分的元素。按照定义1的观点,整体的构成只采纳来源于部分的素材,而不能跳出这个范围。定义2则允许整体的属性是部分的属性和部分组合方式的属性的函数。语言学中“属性”指“语义”,即一个复杂表达式的语义与其部分表达式的语义和部分表达式组合方式的语义之间的关系构成函数关系,亦即

,X指的是部分的组合方式,M指语义指派。由于函数f存在,使得整体表达式的语义M(A)可能含有不同于部分表达式语义的东西,这主要是由于函数f能将输出结果指定为任意合适的语义,而这个语义可以不同于部分表达式的语义,甚至在部分表达式的语义那里根本不存在。

       我们通常说,某个“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用它反对定义1是有些道理的,但却无法用来否定定义2,因为即使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我们也没法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即存在一个函数能用部分定义整体。如果认为组合原则只是强调部分的功能,那么就忽略了第二种组合原则的定义。组合原则的定义1被称为建构材料版本,而这些建构材料不能更换成别的,只能更换这些材料的组合方式。组合原则的定义2则不是这样,它不仅仅限于定义1中的那些建构材料,由于存在一个从建构材料的性质到整体的性质的函数,这个函数可以彻底改变函数论元的性质,将函数结果定义为完全不同的东西。

       (二)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是作为原子主义对立面而存在的理论,二者的争论古老而又带有时代特色。整体主义的特点是强调整体的作用而非个体的功能,就个体而言,整体主义强调个体之间的相互关联而非相互独立。整体主义的优点在于很好地解释了社会学等领域的一些现象,缺点是,整体主义用的术语缺乏清晰的概念。按照一定标准,整体主义可以分为两种,每一种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即下面的定义3和4。

       定义3:某些属性只能赋予非个体的实体⑤。

       定义3被称为“本体论的整体主义”。本体论的整体主义在很多领域得到认可,比如社会学领域,人类学领域等。例如在商业和社团中,整体拥有个体所不具备的责任和义务,也相应具有个体不具备的权力。一个国家拥有这个国家任何成员不具备的属性,比如,宣布战争,颁布法令等,这些是作为个体不具备的属性,即使作为个体的领导也无法具备这样的属性。因此,可以说,存在这样的实体,可以称为“整体”,它们不同于个体,也无法由个体的属性来定义。

       类似的情形出现在科学界,比如,某些科学规律是必须考察某个群体或物种的,而不是考察单个的个体。比如某个生态系统中捕食者种群与被捕食者种群数量此起彼伏的状况说明一个族群整体的数量与另一个族群整体的数量相关,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某个属性发挥作用⑥。

       与定义3相比,存在一个所谓性质整体主义的定义:

       定义4:一个或一些物体的某个性质按照相同种类的另外一个或一些物体的性质来定义,并且,后者的性质反过来也需要按照前者的性质来定义⑦。

       性质整体主义者固有的偏好是难以克服的,因为性质整体主义倡导者不承认存在一些独立的性质,进而从这些性质出发可以解释与整体有关的性质,即不能仅仅从个体的性质出发定义整体的性质。这样,循环定义的出现就是合法的,原因是,这样的整体主义者并不认为,这些性质中任何一个独立于其他性质而存在。

       定义4能很好解释这样的系统,其中只涉及两个物体及其属性。作为例子,“美丽的”要部分地参考“丑陋的”进行定义,而“丑陋的”也要部分地参考“美丽的”进行定义。但情况往往是,系统中存在很多对象,这些对象的每个性质都是按照系统中同种类的其他成员的性质定义的,这算是定义4情形的推广。例如,“进攻”部分地按照“防御”进行定义,还要部分地按照“煽动”进行定义。

       从定义4中得出结论,某个“整体”的形成是基于这样一些对象进行定义的,这些对象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这些对象中每一个成员的性质被其他成员的性质所定义。这样,便和定义3协调起来,定义4同样不用某个部分去定义整体,而是通过与这个整体同种类的其他成员的性质进行定义。当然,定义4也存在不同于定义3的地方,这在于定义4仍然使得提到的性质是个体对象的性质,而不要求涉及更大的整体(larger whole),而定义3则谈及某个更大的整体。保持两种整体主义的区分能够使得某一种整体主义被批评时,另外一种整体主义免受指责。

       另外一个结论是,组合原则的两种区分和整体主义的两种区分是很相似的。这可以从定义之间的关系看出。定义1事实上否定了“整体”的初始地位,而定义3则强调这一点。定义2主张,整体的性质可以通过函数计算部分的性质而得到,而定义4则否定了这一点。定义1与定义3的争论是关于实体种类的存在性问题,即是否存在某个“整体”,它的地位是初始的,而在组合原则那里,部分才是初始的,有了部分才能定义整体。定义2和定义4的争论关系到对象的属性如何理解或定义,即通过函数计算部分的属性得到,还是借助于同类的其他对象的性质进行定义。

       总之,以上给出了组合原则与整体主义的定义,考察了二者之间的争论点所在。当然,前面给出的4个定义并非完全明晰,尚待澄清。这里需要补充的是,一般来说,组合原则与整体主义存在冲突,但是二者也是可以协调的。比如,在语义学方面,若秉持词的意义是它对句子的语义贡献这样的观点,或更一般来说,如果认为,任意表达式的意义是对以其为部分的“更大的整体”的语义贡献为基础的,那么,组合原则和整体主义二者之间便存在一致的一面。

       二、组合原则本身的进一步刻画

       虽然我们能对定义1和定义2给出刻画,但并不代表其是清晰的。其实,组合原则远没有看上去那么清晰无歧义。

       Z.G.扎博(Zoltán Gendler Szabó)指出,定义2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澄清。

       (一)“是……的函数”的问题

       组合原则中的“函数”概念,可以被分析成一种依赖关系,也可以被认为是数学意义上的函数。组合原则表述中的“是……的函数”这个短语较为自然的解读是,一种依赖关系,或者说,是“取决于”关系,就是说,“是……的函数”其实表达的是“由……定义的”这层涵义。但是,这层涵义可以转化为严格的数学意义上的函数关系。扎博根据对“函数”两种意义上的区分,给出了两种组合原则解读:

       1.语言学中的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意义由它的构成成分的意义和组合方式的意义决定。

       2.存在一个函数,这个函数是从构成成分的意义和组合方式的意义到复杂表达式的意义的函数⑧。

       第一个解读蕴含第二个解读,反之不然。第二种解读被称为较弱意义的版本,长期以来,这个较弱意义的版本被认为是正确解读。语言事实表明,较弱意义的版本存在不合理之处,而较强意义的版本能排除这种不合理性,更符合直观。

       扎博还给出了另外一个例子,是从语言变化的角度论证较强意义上的解读比较弱意义上的解读要合理。

       一个语义系统一旦建立起来,通常会存在一个数学意义上的函数关联整体与部分。但是这并不能直观地解释“依赖关系”,依赖关系涉及到组合原则的出发点,即解释方向的问题:先有部分,再有整体,而这种解释的先后关系在整体主义那里是没有的。

       (二)部分的意义

       澄清这个问题,要回答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1.部分是指直接部分还是也包括间接部分?

       2.意义是各部分集体地(collectively)具有的意义还是部分单独地(individually)具有的意义?

       关于第一个问题,帕缇以及拉森等作出了区分,存在“严格的局部的”组合原则和“非局部的”组合原则。前者只允许意义函数作用于直接部分,而不允许作用于这些直接部分的子部分;后者则允许作用于直接部分、直接部分的子部分等。F.J.佩尔蒂埃给出了如下的例子阐述二者的差异。假设一棵“句法树”上的某个节点的意义是一个可能世界的集合,一个严格的局部语义规则会使用这个可能世界的集合去计算该节点的母节点的意义。而一个非局部的规则能访问到这样的信息:可能世界的集合的哪一部分来自于此句法条目的哪个子结构。

       关于第二个问题,考虑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国家的财富是这个国家公民的财富的函数”。就这个句子,围绕“这个国家的公民”,存在个体解读(individual reading)和集体解读(collective reading)两种方式。根据个体解读法,公民个人的财富构成了国家财富。根据集体解读法,公民共同拥有的财富(也包括公民自己拥有的财富)构成一个国家的财富。根据第二种解读,一个国家,如果拥有公路、公园等公民共同拥有的财富,这些财富会影响国家财富,但是第一种解读则不能这样解释。因此,组合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分为:

       (

)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意义是它的构成成分作为个体所拥有的意义和这些构成成分的组合方式的意义的函数。

       (

)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意义是它的构成成分集体共同拥有的意义和这些构成成分的组合方式的意义的函数⑨。

       (三)定义中的代词指代问题

       就组合原则定义中出现的代词“they”⑩,若为它确定先行语,扎博论证说,存在两种不同的解读:

       (

)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意义是这个复杂表达式的构成成分的意义和那些构成成分的组合方式的函数。

       (

)一个复杂表达式的意义是这个复杂表达式的构成成分的意义和那些构成成分的组合方式的意义的函数(11)。

       两种解读的差异很小,但是却十分重要。第一种解读是说,一旦构成成分的意义和句法规则确定了,整体表达式的意义也就确定了。第二种解读是说,整体表达式不是受构成成分的意义和“句法规则”的制约,而是受构成成分的意义和“句法规则的意义”制约。

       直观上,这两种解读的差别明显,很多学者倾向于(

)。斯坦利、扎博以及佩尔蒂埃阐述过(

)的合理性。

       三、结束语

       为组合原则辩护的观点总结起来有这么几种:

       1.从语言的创造性进行论证。弗雷格、詹森等人的文献中涉及这种思想。其思想是这样的:我们如何能理解一个从未见到过的句子呢?这是基于我们已经知道的词汇。弗雷格论证说,语言能做的事情是惊人的,仅仅借助于几个音节,语言便能表达无穷多的思想。因此,即使对某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思想,只要对已有的词进行重组,其思想也能被理解。

       2.从本质性进行论证。持这种观点的往往考虑事物的本质属性,但是本质属性本身存在争议,这里不作涉及。本质属性相同确定同一类事物,如戒指的复制品与原版共同的本质属性,即素材,这决定了它们都是金戒指。

       3.从归纳上进行论证。近半个世纪以来,组合原则是语义学的核心假设。然而,反例也是存在的。但是针对每种反例,都存在几种组合原则的修正方案。恰恰是这些符合组合原则方案的提出,令语言学家相信,组合原则是一种经验假设,即归纳上来说,其实不存在真正的反例。于是这种捍卫组合原则的观点被称为归纳论证。

       这几种捍卫组合原则的论证观点其实并非无可置疑,但整体主义其论点并不完全站得住脚。总之,两者远没有看上去的那么清晰,需要根据语境仔细澄清。

       注释:

       ①F.J.Pelletier,"Holism and Compositionality",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ositionality,ed.by W.Hinzen,E.Machery,and M.Werning,Oxford UP,2012,pp.149-174.

       ②Ibid.,p.150.

       ③F.J.Pelletier,"Holism and Compositionality",p.151.

       ④P.Pagin,and D.

,"Compositionality I:Definitions and Variants",in Philosophy Compass,vol.3,no.5,2010,pp.250-264.

       ⑤F.J.Pelletier,"Holism and Compositionality",p.153.

       ⑥A.Garfinkel,Forms of Explanation:Rethinking the Questions in Social Theory,Yale University Press,1981,pp.70-74.

       ⑦F.J.Pelletier,"Holism and Compositionality",p.154.

       ⑧Z.G.Szabó,"The Case for Compositionality",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ositionality,ed.by W.Hinzen,E.Machery,and M.Werning,Oxford UP,2012,p.67.

       ⑨K.范恩(Kit Fine)认为自然语言仅仅在“集体解读”(collective reading)下才是组合性的。

       ⑩该定义笼统描述为:The meaning of a complex expression is a function of the meaning of its constituents and the way they are combined。

       (11)Z.G.Szabó,"The Case for Compositionality",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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