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原佳丽[1]2015年在《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力视野下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暴力是当今世界各国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由此引发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和地区加强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规制的刑事立法,重视对受虐妇女的刑事司法保护。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注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理论研究和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运用故意犯罪理论、被害人过错理论、正当防卫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正确解决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
马宁[2]2010年在《期待可能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特有的理论,属于该法系叁要件犯罪成立体系中有责性判断的内容,具有排除和消减责任的功能。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此理论关注有加并主张将其引入我国刑法。这主要是有感于我国现有犯罪成立体系出罪功能薄弱的缺憾,并希望通过此理论予以完善。本文亦有同感,遂以实现期待可能性的在我国犯罪成立体系下的引入为主要内容展开本论题。为此,本文按照从本源出发的思路,通过历史考察与概念分析的方法,对期待可能性本身进行分析,发现不同层面的期待可能性并以之为基础展开论题。然后对期待可能性我国引入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因为我国犯罪成立体系与大陆法系有较大不同,所以对期待可能性的引入必须调整思路,找到其与我国犯罪成立体系的契合点。本文认为期待可能性的价值首先在于其出罪功能,因此应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出罪事由予以引入。最后应对期待可能性引入后对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的影响加以分析,主张以此为契机从微观或宏观上完善我国犯罪成立体系。
任培良[3]2004年在《期待可能性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总的来说还是一篇综述性的文章。笔者对自己掌握的有关期待可能性的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评价与分析,以期对这一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尽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全文分为六章。第一章,笔者主要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和理论发展。认为,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之际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况。指出,期待可能性理论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如今在德国已禁止乱用,不太顾及;但在日本仍为许多学者所承认并进行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第二章,笔者主要介绍了期待可能性与责任理论的关系。认为,刑法上的责任,指的是对于行为人意思决定的非难可能性。在心理责任论、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等四种责任理论中,规范责任论是大陆法系责任理论中的主流理论。期待可能性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概念,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一起构成责任的叁要素。第叁章,笔者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主要内容。指出,于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上,应该把期待可能性放在责任论中讨论。至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和适用范围,笔者赞同人权标准说和将期待可能性超法规适用于故意犯罪的观点。在本章笔者还谈了期待可能性的错误问题,主张对期待可能性的错误可以分为积极错误和消极错误两类,至于错误的处理,可以参照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处理方法来解决。第四章,笔者大量列举了各国刑法中规定的期待可能性事由和日本司法界做出的体现期待可能性的司法判例。希望读者通过本章,能对期待可能性思想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第五章,笔者从哲理根基与法理根基两个方面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认为,相对意志自由和人性关怀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两大哲学基石;而规范评价、谦抑调整和人权保障构成了该理论的法理根基。第六章,笔者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借鉴意义进行了两方面的论证。指出,在借鉴期待可能性的问题上,我们应该采取鲁迅先生主张的拿来主义态度,既要引进,又不全盘接受,应该着重引进其人性关怀与人权保障的精神实质,并以此推动我国刑事法治从单纯强调对犯罪的打击向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的转变。
张明楷[4]2009年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文中提出有必要站在非决定论的立场讨论期待可能性;有关期待可能性的部分观点分歧,缘于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期待可能性概念;期待可能性虽然在德国受到冷落,但这仅限于故意的作为犯的情形,而且有其特定原因;我国目前应当采取规范责任论,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期待可能性既是某些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根据,也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姜敏[5]2010年在《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必要性研究》文中提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日刑法中的重要理论,关注了人性脆弱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应该高度关注、引进这一理论,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更加完善和人性化。大陆法系一般把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有责性中进行考虑,我国的犯罪构成和大陆法系不同,引进之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论证的问题。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期待可能性不是刑事责任能力要素,也不是罪过的内容和评价要素,而是主观方面且和罪过独立的要素,从而在期待可能性没有之时阻却犯罪和责任。
谷琛琛[6]2017年在《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其给受虐人(主要是妇女)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都是巨大的,甚至引发了受虐妇女从受害人到犯罪人的"恶逆变",这也是受虐妇女杀夫的案件近几年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原因。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对该问题一直保持高度关注,致力于使犯罪的受虐妇女得到公正的处罚,并从根本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便是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最好证明。但是还应看到的是我国新出台的《意见》中虽然肯定了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但是对于案件中成立正当防卫的要求仍然较高,对于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放宽成立正当防卫的要件仍未作出正面回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量刑不一,甚至差异很大,大多数案件都量刑畸重,基本上适用的是故意杀人罪的第一法定刑幅度,不仅超出人们心里预期,也不利于受虐妇女积极进行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发生与社会救济与保障制度薄弱、经济因素困扰,生活环境氛围影响等多种因素相关,综合实践中的大量案例来看,受虐妇女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她的暴力只针对于施暴人,这样一类人服刑期限过长,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不利于她们完成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本文在阐述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现状、成因的基础上,针对以暴制暴犯罪量刑现状中所反映的问题,结合当前理论界对于减轻此类犯罪量刑的几种观点,分别是受虐妇女综合征与防卫过当、期待可能性、酌定量刑情节等,从理论自身是否适用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以及如果适用该如何适用案件作了分析,以寻求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能够减轻量刑的最好出路。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相关量刑因素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对相关理论的应用性作了探讨,并且从刑事责任能力角度提出了减轻受虐妇女量刑的思路。
蒋铭[7]2007年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期待可能性理论,追溯其历史,自产生至今,也不过百年时间。然而,在短短百年中,这一立足于规范责任论的理论,已经由德国扩展至日本以至我国的台湾地区,成为被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所认同的理论。不过,由于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上所存在的差异,致使目前这一理论在我国仍处于学界的研讨范畴。因此,基于我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现状,本文试图在总结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一番梳理,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发展进程的阐述,理论及价值的定位,以及对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地位、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研究成果的总结,最后重点阐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刑事领域实践的巨大价值,以期能够对我国将来的充分借鉴与吸收该理论中的精华思想和理念有所推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历史沿革。该部分主要是对前人理论研究成果的综述。首先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即指从实施行为时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况考虑,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包括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以及狭义的期待可能性。其次,论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演进历程,同时也对这一理论形成前反映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火花进行了考察,对我国以及国外刑法中期待可能性思想萌芽进行了分析与介绍。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现状概览。该部分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现状的综述,主要阐述了期待可能性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及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叁个方面。第叁部分,期待可能性的价值定位。这一部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蕴涵的价值进行系统的阐述,纵观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完善的过程,其在短短一百年之间所呈现出的旺盛的生命力,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成为继罪刑法定原则之后,刑法理论界研究的又一个新的热点问题,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价值。第四部分,期待可能性本土化研究。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探讨我国刑法理论对期待可能性的引进问题,即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理论定位。第二个层次研究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和作用,即以刑法的人道性为价值取向,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起引导作用,对刑事立法起“非犯罪化”、“轻罚”的指导作用,对刑事司法起“出罪”的能动作用。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迥然相异,不能为期待可能性提供一个合理的地位,供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非要将整块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完全予以引进而排斥行为的可责性,则会与我国整个犯罪构成乃至犯罪理论不相容。阻碍我国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就是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与大陆法系于宏观上的刑法理论体系、犯罪成立模式和微观上的一些刑法概念截然不同,主张不宜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引进置于我国某个刑法领域,而应去其形引其魂,将所谓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直接纳入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中,即将期待可能性的有无问题转换为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使刑法第13条“但书”可以成为丧失期待可能性时行为不成立犯罪的法律依据;将规范中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直接消化在我国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中。我国目前显然不具备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整体本土化的条件,但可以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在不改变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前提下,将期待可能性充分融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之中。
刘艳红[8]2009年在《调节性刑罚恕免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功能定位》文中提出德国刑法典中规定了期待可能性概念,但理论与实践并未借助刑法规范而将期待可能性拔高为一般责任阻却事由,反倒从整体上呈现严格限缩其使用的趋势;日本实务部门虽在上世纪中期运用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然而其范围有限,且尔今对实践的影响已经淡化。德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现状及该理论的缺陷以及我国法治基础的缺失,决定了我国刑法如欲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只宜将之作为调节性而非一般性的刑罚恕免事由;至于调节范围,宜限定在"问题的高峰和顶点"即生命权冲突之时,亦即只在损害同等价值生命法益的紧急避险中有限度地使用这一理论;随意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只会导致对人性弱点的廉价同情,最终国家、社会与公民将会叁受其害。
陈兴良[9]2006年在《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期待可能性理论产生于德国,其形成是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转变的历史过程。应该承认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概念,期待可能性的征表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责任之规范要素。应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上设身处地考虑其作出意志选择的可能性,因而以行为人标准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正确的。期待可能性错误既包括法律错误,也包括事实错误,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责任的故意分为违法性认识与违法性意志,其中违法性意志就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所以,期待可能性是一种积极的责任要素。
于文湛[10]2011年在《论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文中研究指明规范责任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责任论的通说,它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概念比心理责任更确切地把握了责任的本质。我国刑事责任论尚处于心理责任阶段,规范责任论对其的替代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目前对于规范责任论中的核心概念——期待可能性值得我们借鉴与研究。对任何一种理论的研究,都是期望其有利于指导实践,对于期待可能性的研究也不例外。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我们不但了解了该理论背后强大的理论根基,更是透过对该理论的研究体察到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缺陷和不足,并通过期待可能性的引入为这种缺陷与不足提供弥补的路径。本文正是追寻此思路,首先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起源、形成和发展,而后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的含义以及自由意志、正义、谦抑性与其的关系等基本理论。这些理论通通都是为了指导实践做准备,所以在夯实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后,本文阐述了如何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指导实践,即如何引入期待可能性,阐述了期待可能性引入的必要性以及对于引入障碍的排除性分析,最后提出了将期待可能性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引入方案以及关于期待可能性滥用的防控方案。
参考文献:
[1]. 对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思考——基于家庭暴力视野下的思考[J]. 赵秉志, 原佳丽. 人民检察. 2015
[2]. 期待可能性研究[D]. 马宁. 吉林大学. 2010
[3]. 期待可能性研究[D]. 任培良.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9
[5]. 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必要性研究[J]. 姜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6].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问题分析[D]. 谷琛琛. 山东大学. 2017
[7].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D]. 蒋铭. 四川大学. 2007
[8]. 调节性刑罚恕免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功能定位[J]. 刘艳红. 中国法学. 2009
[9]. 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J]. 陈兴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
[10]. 论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D]. 于文湛. 黑龙江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