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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D801;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597(2011)06-0072-07
国际秩序观是一国外交活动的基础,一个国家对现行的国际秩序的态度和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该国的外交行为。国际秩序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历史范畴,笔者认为,其主要内容既包括国际社会对人类价值的追求,也包括主要大国基于国家权力对比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对各国行为的规范;既是一种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条约、宪章和其他国际关系文件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又是主要大国通过其权力强加给国际社会的潜规则。
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不同、在国际格局中所处地位不同等,对国际秩序的理解会有很大差异。新中国国际秩序观从最初的否定西方资本主义秩序,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后来主张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再到现在主张推动国际秩序朝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其中既有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表现出一种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态势。
一、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国际秩序观
(一)对西方国际秩序观的否定与对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国际秩序观的遵从。
近代以来,中国是西方秩序的受害者,西方通过武力打开中国的国门,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到中国头上,使中国的国家利益遭到严重吞食。因此,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宣布废除与西方列强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另起炉灶”。在国际政治和国际事务方面,虽然新中国认同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等西方秩序观中的内容,但总体上,中国对西方的旧秩序是持否定态度的,主张通过革命和战争,推翻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建立新的世界。
新中国建立之初,认同并遵守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的国际秩序观。这一秩序观的内涵包括:承认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老大哥”,在社会主义阵营中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各社会主义国家有独立自主权,但奉行国际主义原则,各国之间相互提供支持和帮助;各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相同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实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对外交往上,各国应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斗争,最终目标是彻底推翻资本主义旧世界,建立共产主义的新世界;支持新兴独立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反对殖民主义,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
因此,新中国建国之初的国际秩序观具有双重特点,既有对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际秩序的遵从,又有对美国为首的西方国际秩序的否定与革命,简言之,是革命与遵从共有的秩序观。
当然,在此过程中,新中国又逐渐对苏联主导的国际秩序产生一些不满,突出表现为对苏联大国沙文主义的批评,同时对西方秩序观又表现出部分认同。在此基础上,新中国逐步表达出坚持和平共处的国际秩序观。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1952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指出,从国家的性质上来说,一些民族主义国家是属于资本主义世界的,“但对战争它们不参加,表示中立,这是可能的”。“所以对这些国家,我们不能采取敌对态度,不要把它们挤到敌人的营垒里去,我们可以和它们做朋友。”“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外交工作更灵活一些,不是简单的两大阵营对立,没有什么工作可做。”① 因此,新中国重视与亚洲周边国家的交往。1953年12月,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6月28日和6月29日,在中印两国总理和中缅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中,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4月,周恩来在万隆亚非会议上再次重申,中国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被确立为中国外交的基本指导原则。
亚非会议之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逐步贯彻到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交往中。1955年12月,以总理奥托·格罗提渥为首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访华,以周恩来为首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与其举行会谈,双方表示“将继续努力根据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关系”②。1956年10月30日,苏联政府发表《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明确表示今后将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处理与东欧国家的关系。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肯定苏联的宣言是正确的,并指出:“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同时又是以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精神团结在一起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够真正实现兄弟般的友好和团结,并且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的经济高涨的愿望。”③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交往原则,也包含了西方国际法准则的精华。早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在阐释新成立的苏维埃国家的对外政策时就指出,苏俄要同各国人民和平共处。西方社会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中,包括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相互合作等内容。当然,在实践中,西方国家奉行的却是双重标准:对广大欠发达国家,它们奉行的是武力征服、野蛮抢掠的政策;而在西方国家之间,尤其是在实力接近的国家之间,才较多地奉行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文化的精义,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
首先,在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基本概念上,新中国的提法与列宁时期的提法有很大不同。列宁时期的和平共处原则带有很强的策略性,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世界革命的胜利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将会很快实现,和平共处只不过是世界革命胜利之前的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而中国提倡和平共处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一段时期内将会共存的认识基础之上,是一种长期的战略选择。列宁和后来苏联提出的和平共处,也主要是指东西方国家,即西方资本主义和东方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而中国的和平共处原则是一种全方位的对外关系准则,不仅适用于东西方国家之间,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
其次,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吸收了西方国际法准则的精义,但我们强调的不干涉内政的内容,与西方准则是有区别的。西方的所谓不干涉内政,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承认西方的价值观念,这就为西方在“自由民主”的旗号下干涉别国内政埋下了伏笔;在实践中,西方国家干涉别国事务的事情层出不穷。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调尊重各国人民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和选择本国的社会发展道路,是真正的不干涉内政。
再次,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的,还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原则、西方的国际法精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不干涉别国内政的思维传统和历史习惯,崇尚协和万邦、包容共生。中国的文化哲学对文化的多样性、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具有很强的包容性。这与西方以“上帝选民”的身份充当救世主的文化,有很大不同。
(三)中国倡导的国际秩序观与“三个世界划分”理论的提出。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苏关系开始恶化,这给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带来新的变化:从过去的主要遵从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国际秩序观,到开始批判苏联主导的秩序观。1957年毛泽东在苏联访问时还专门提出社会主义阵营要以苏联为首,对那些不同意这一提法的东欧国家,毛泽东还亲自出面做工作。1960年后,中国则开始批判苏联的内外政策,后来还提出要打倒苏修。
20世纪70年代初,毛泽东提出“三个世界划分”的理论,实际上是倡导一种新的国际秩序观。这一秩序观强调第三世界的整体性和国际性,主张第三世界国家应该相互支持,相互帮助,致力于维护第三世界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秩序观虽然反对第三世界有什么领导国和以谁为首,但中国强调自己对那些正在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国家,应当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尽一切可能支持这些国家的革命斗争和经济建设。从非洲国家反对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权的斗争,到赞比亚和坦桑尼亚的经济建设,到东南亚各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对本国反动政权的斗争,再到越南人民的反美战争,都在中国支持的义务之列。
1964年,亚非拉国家组成77国集团,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新的公正的世界经济秩序的要求,拉开了第三世界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序幕。1973年,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在其经济宣言中,第一次使用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后来又有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等文件。中国作为第三世界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自己的独特作用。中国倡导的国际秩序观包括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内容,但中国的经济援助不附带任何条件,而且特别强调尊重受援国的主权、绝不要求任何特权、不造成受援国对中国的依赖。中国公开表示,自己不会走殖民主义的道路,支持发展中国家反对殖民主义的任何斗争。
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国际秩序观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中国人民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的国际秩序观也因中心任务的改变而发生很大变化。对于苏联,不再纠缠于过去意识形态上的争论,逐步恢复为正常的平等交往。而对西方的国际秩序观不再全盘否定,而是部分接受。同时,中国提出了改变现行国际秩序并努力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目标。在此过程中,中国的国际秩序观也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重新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强调,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各国发展关系、平等交往。他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是亚洲国家提出来的,但可以适用于全世界,“能够为不同制度的国家服务,能够为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服务,能够为左邻右舍服务”④。邓小平提出,要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同时积极发展中国与其他各国的关系。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邓小平特别强调不干涉内政,认为这是五项原则中的核心。他指出:“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世界上那么多伊斯兰国家就根本不可能实行美国的所谓民主制度,穆斯林人口占了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会向美国学习资本主义制度,中国人口也占了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还有非洲,非洲统一组织的强烈的普遍的呼声就是要求别国不要干涉他们的内政。这是世界局势的一个大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西方发达国家坚持干涉别国内政,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那就会形成国际动乱,特别是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动乱。”⑤
这一时期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改革开放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字面上没有任何变化,但在内涵上略有不同。前一时期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受到国际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反对修正主义和支持世界人民革命斗争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们不以意识形态画线,真正同所有国家都做到平等交往。邓小平指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⑥
(二)邓小平提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邓小平是发展中国家推动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积极参加者。早在1974年4月,他在代表中国政府出席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时,就系统地阐明了中国关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他在发言中谈到原料和发展问题时指出:“原料和发展问题的实质,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反对帝国主义特别是超级大国的掠夺和控制的问题。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特别是超级大国的掠夺和剥削,使得贫国愈贫,富国愈富,贫国和富国的差距越来越大。……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改变目前这种极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国政府和人民热烈赞同和坚决支持。”⑦ 在谈到中国的外交主张时,邓小平指出:我们主张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各国的事务应当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发展中国家有权自行选择和决定他们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国际贸易应当建立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原则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应当严格尊重受援国的主权,不附带任何政治、军事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或借机牟取暴利;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必须实用、有效、廉价、方便。⑧
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苏联日益走下坡路,西欧、日本以及亚洲、拉丁美洲等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主宰世界的政治格局受到冲击,东西方关系趋向缓和。另一方面,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少数几个西方国家仍然想垄断世界。国际社会应当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原则,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将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联系起来,提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1988年9月,他在会见斯里兰卡总理时提出,“现在需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需要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⑨。以后,他在会见外宾时又多次阐述这一问题。1989年10月,他在会见泰国总理差猜时说:“最近一个时期,我多次向国际上的朋友们说,应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解决南北问题,还应该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使它同国际经济新秩序相适应。”⑩
邓小平把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作为中国外交的两个根本任务之一,他指出,中国对外政策有两条,第一条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第二条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和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构成了中国外交总战略的基本内容。
建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是建立新秩序的重要任务。邓小平指出:“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来一直在想,找个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11) 他经过思考后提出,中国有两条经验可以贡献给国际社会作为参考:一是中国为解决台湾和香港问题而提出的“一国两制”的设想,世界上的许多争端可以用类似的办法解决;二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设想。邓小平提出:“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12)
邓小平还用和为贵的思想来劝说有领土争端的国家用和平方式来解决问题。比如,他多次亲自出面为两伊和解做工作。1985年6月,他对来访的伊朗议长拉夫桑贾尼说:伊朗也好,伊拉克也好,都面临着发展自己的任务,我们实在不希望第三世界国家之间自己消耗自己的力量,请阁下考虑一下,能不能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结束这个战争。如果为了结束这个战争需要中国方面做什么事情,我们是十分愿意做的。(13) 后来,他又对伊朗总统哈梅内伊说:“我们都是第三世界国家,应该团结起来,不要把力量消耗在相互争端上。不要自己抵消了力量,丧失了发展时机,使自己处于困难的境地。要利用目前有利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我还是一句话‘和为贵’。”“不要怕麻烦,对话没有战争那么痛快,但只能选择对话,不能选择战争。”(14)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秩序观内容的扩展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也受到一定的挑战
随着我国国内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实践中表现出越来越强大的影响和生命力,已经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认同。在中国与几十个国家的联合声明和共同文件中,以及联合国的一些宣言、文件中,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没有随时代的变化而过时。
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际形势的发展也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冷战结束后,美国作为惟一的超级大国,联合部分西方国家破坏国际法准则,尤其是破坏不干涉内政这一核心内容,自认为有权决定别国政权的合法性,自认为有权可以在“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旗号下,推翻别国政府,“解放”这些国家的人民。伊拉克战争就是美国这种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典型表现。按照这种逻辑,美国可以使用武力推翻和改变任何一个被它宣布为“无赖国家”的政权。这种做法使国际法准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受到严重的挑战。第二方面的挑战来自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社会正在产生和形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出现一些超越国界的共同问题,这对如何理解和界定不干涉内政这一点带来了困难。
我们必须对这两种挑战加以区分并以不同的态度去面对它。对美国的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做法,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国际法准则和和平共处原则仍然是当今世界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没有这些准则,国际社会将更混乱,更不安全,更不稳定。对第二种挑战,则需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来看待。既然承认全球化条件下有些问题超越国界,就应当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强调解决问题的原则和基础,但它本身并不提供如何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因此,如何根据变化的形势提出新的思路以解决新的国际问题,就是我们今天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中国国际秩序观内容的扩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推动建立国际新秩序方面作了许多积极努力,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丰富和完善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97年4月23日,江泽民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发表的《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而共同努力》的演讲中,正式提出“新安全观”的概念。它包括: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别国无权干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任何国家不得谋取霸权,推行强权政治;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一切分歧和争端,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和扩大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反对经贸往来中各种歧视政策和不平等现象,更不允许动辄对别国进行所谓的经济制裁;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础等。(15) 胡锦涛2003年5月在访问俄罗斯的讲演中,也提出了国际关系民主化、文明的多样性、互信互利的新安全观、全球经济均衡发展、维护联合国机制等新的主张。(16) 这些内容都是在新形势下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丰富和发展。
2005年7月,中国和俄罗斯发表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两国联合声明,提出了新的国际秩序的具体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建立国际新秩序是复杂而漫长的进程;只有以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准则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联合国的权威应得到尊重;全球化条件下要加强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协调和互利合作;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国际社会维护人权应尊重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各国历史传统,不能从外部强加社会政治制度模式;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应成为相互充实的基础;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架构;在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国际新秩序只有在所有成员都接受的情况下,才真正具有普遍性。(17) 这些具体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国际秩序观内容的重要拓展。
(三)中共十七大对国际秩序的新表述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融入全球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看待中国与现有国际秩序的关系?
首先,中国既是现有秩序的受害者,又是现有秩序的获益者。中国是现有秩序的受害者,表现为在现有国际市场体系中,中国还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同时面临发达国家的一些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又是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获利者,借助于国际资本、技术、商品的自由流动,中国在现行的国际贸易秩序中得到了较大利益。
其次,在既定的形势下,中国只有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才能逐步改变世界,只有先一定程度上遵从现有国际秩序,才有条件逐步对其进行改造和改良。在这种情况下,对现有国际秩序就不能一概否定。
再次,形成新秩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现阶段,中国应该首先以遵守、维护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准则为主,在此基础上广泛凝聚共识,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合理方向发展。
基于上述考虑,中共十七大报告对国际秩序问题有一些新的表述。报告一方面指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全球经济失衡加剧”,(18) 我们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19);另一方面对现有秩序又没有完全否定,提出“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20),指出“我们将继续按照通行的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市场准入,依法保护合作者权益”(21)。与此同时,中共十七大报告还指出:我们将继续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要求和共同利益;将继续积极参与多边事务,承担相应国际义务,发挥建设性作用。(22)
这样,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党的十七大,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维护联合国权威、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维护公认国际准则、尊重文化与文明多样性、新安全观、反对国际恐怖主义、负责任大国等新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坚持、运用和丰富、发展。
总之,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随着思想观念的改变,随着融入世界体系程度的不断加深,新中国的国际秩序观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和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从否定、被动接受到主动融入、寻求改变,中国的国际秩序观越来越务实,更加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
注释:
① 《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89、90页。
② 《人民日报》1955年12月26日。
③ 《人民日报》1956年11月2日。
④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2页。
⑤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360页。
⑥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6页。
⑦ 《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2页。
⑧ 参见《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第2012页。
⑨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251页。
⑩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28页。
(11)(12)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9页。
(13) 参见《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055页。
(14)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1274页。
(15) 参见《人民日报》1997年4月24日。
(16) 参见《人民日报》2003年5月29日。
(17) 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7月2日。
(18)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19)(21)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7页。
(20)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6页。
(22) 参见《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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