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角度的转向——妇女问题的哲学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妇女论文,角度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人文哲学一直在努力澄清各种人际关系。通常的理解结构总是有一个“我”,再有一个与“我”相对的某一方。“我与别人(the other)”只是最一般抽象的关系。这一关系主要用于知识论问题上的思考,只有知识论才讨论这种“无个性的心灵”之间的关系。而人际关系中的生活性质在“我与别人”这一抽象结构中是无法表现出来的。生活具有着存在论的性质,因此,人际关系的生活性质必须由存在论的角度去揭示。
列维纳在人际关系中还区分了“我与他”和“我与你”,这确实有助于澄清许多问题”。“他”是陌生的,是由“我”来确定的某个对象,而“你”则是亲近的,“我”通过“你”才能被确定。“我与你”的关系就不是无关痛痒的,而是至关重要的,生活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包含在这一关系之中。
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或女性与男性的关系,从存在论的角度上看,无论如何不是“我与他”的关系,而只能是“我与你”的关系。因为,男性与女性这一关系如果不是一种亲近的和谐的关系,这一关系本来所预设的生活意义就会丧失,就会降格为那种同性色彩很浓的“我与他”的关系,也就不再是男人与女人的关系。
我们的确看到了,今天的男人与女人的关系正在演化为具有同性色彩的“我与他”关系,当然也就浸染上“我与他”关系中那种互相利用,冷漠和竞争。而这一关系中预设的互相依托,互相关切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在所谓的妇女问题中,根本的问题应该是:在妇女要求平等而且正在逐步获得平等的这一过程中,如何才能重建一种健康的男人与女人的关系。
既然人际关系的生活意义是一种存在论的性质,对男性与女性关系的基本理解就必须是存在论的理解,或者说哲学的理解。然而,人们,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对妇女问题的理解通常局限于社会学层次,尤其错误的是往往采取一种政治性的观点。在这种不恰当的理解方式中,男人和女人看起来就像是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如果再加上双方的具体主张,就非常像是两个针锋相对的政治派别,双方之间的主要联系似乎就是你争我夺。这种政治性的理解角度本身就是高度同性化的理解方式,由同性化的观点所看到的男人与女人的关系当然也就变成了同性化的关系。可以说,社会学层次的理解只说明了男性与女性关系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具体问题也总是出现在具体人中的问题。从这一角度去解决问题,无论解救多少数目的妇女,无论男人“让”出了多少地盘给妇女,无论妇女获得了怎样的“成就”,无论男人做了多少家务,即无论解决了多少具体问题,所谓“妇女问题”仍然存在,其原因就是社会学的理解角度不能深入到存在论层次,也就不可能揭示男人与女人关系的生活意义。在不了解这种生活意义和情况下,我们就等于没有找到作出判断的根据。
所以,必须由社会,政治的角度转向存在论的角度。
存在论的角度显示出,男性与女性的关系必须也必定是一种亲近的关系,否则作为一个整体的两个部分都不拥有生活的意义。因为,作为人类整体的两个部分之间关系的意义只能“共享”,而不能“分有”。荣誉、利益、权利等是可以“分有”的,可以在其中分出“你的一半,我的一半”,但意义是不可能瓜分的,不可能分别归属于各自的“自我”。因此任何一种分有的倾向或试图都将削弱甚至消解这一生活意义。
男性与女性共同组成一个人类总体,失去一方人类将不成其为人类,而是另外一种类,这样的存在论前题是不可更改的。因此,无论男性或女性在人类生活中分别承担着什么责任或角色,由此获得的意义都不是源于工作的成功,而是源于“承担”的尽力,而“承担”必定不是个人的(单方面的)私事,而是有关“我”和“你”的整体的事业,因而“意义”也只能在“我”和“你”的共享中才能产生,才能获得。
这本来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例如在婚姻这一最基本的男女关系中,如果婚姻的双方不能营造一种足够亲近的关系,那么无论哪一方都不能单独享有本来意义上婚姻生活,也不能单独享有婚姻关系、预设的幸福和快乐,因为这种幸福和快乐永远只能由对方给予。把整体的男性与女性关系问题放在婚姻中考察也许能比较直观感性地说明其性质。在一个婚姻中,如果男性一方获得了某种社会性的成功,而不能使女性一方共享,那么这种成功的意义仍然停留在社会、政治的层面,而没有在其中获得人的生活意义;如果一方在家务操劳中不能视其为是在营造生活本身,而只是在尽职,那么这种劳作无论怎样“尽职”,它也不能具有“意义”。
其实,无论是社会的成功还是家庭的成功都是在“过日子”,都是在显示着生活的光芒,如果你把限于生死之间的这一段生活看得高于一切的话,如果你把显示人的生命力(包括各种能力)看得高于一切的话。
按照列维纳的说法, “我与你”的关系是“面对面”(face toface)的亲近关系,但这对于男性与女性的关系这一十分特殊的“我与你”关系来说似乎仍嫌不足,应该进一步说成是“手拉手”(hand inhand)的关系,这时的“面对面”就是“侧头”、“并肩”的“面对面”。
男人和女人是在同时创造着对方,并在创造对方的同时确定着自身。如果把这样一种关系错置就会使人类生活丧失存在论意义。如果这种错置表现为把一方当做统治者,那么在被统治的一方失去生活自主的同时也使统治的一方成为一个生活的工具;如果这种错置表现为试图抹煞男女之别而把双方合而为一类,则再也没有男女,也就再也没有人性,人们将只能看见社会事物的繁忙,而感受不到生活的愉悦幸福。其原因就在于男性与女性不是两个不同利益的集团,其关系也就不像政治派别的关系。政治派别之间当然是你争我夺,一方强时必定要压制另一方,并且只有在压制另一方的状况下,它的利益才能充分被保护;而在政治双方的力量均衡时就会要求分有利益。总之,只有压倒对方才是真正的胜利。但是,男性与女性的关系在存在论位置上不是对立面,而是一个整体。
(二)
既然男性与女性不能被理解为两个不同利益的集团或类似的对立人群,那么“男女平等”这一问题中的纠纷就不是利益的瓜分和讨价还价。而在今天,在女性不甘被男性统治的今天,男女双方谁该承担多少家务,谁是否应该去干社会工作,谁有权当家作主,甚至谁有不干什么等等的讨价还价之声不绝于耳。
其实在男性与女性的关系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责任和权利。在社会—政治的思考角度中,男权观点和女权观点对分别的责任和权利的看法有很大出入,而且相互抱怨对方的观点是不公正的。比如,人们通常把在社会事物中获得成绩的女性称为“女强人”,其中可以品味出两种含义:一在“强人”。强人,强盗也,即强行盗去了“专属”男性的生计;二在“女强人”,似乎只有社会事物上有所成绩才能称之为“强”,而在家务,育子等领域表现出色就是弱,至少是不强。在这种倾向的参照下,又有一些女性在生育之后的一段育子时期之后,蓦然发现自己“失去了自我”,于是要去“寻找”“自我价值”,似乎由育子而获得的母亲身份不能构成“自我”的一部分,似乎母亲这一生活角色毫无价值。而也有人提出疑问:妇女还想要什么?诸如此类的观点,我们的确无法通过社会—政治角度去判断由这一角度生成的各种观点的合理性。
存在论的角度是更深层次的,是最根本的,而且是中立的,因此它适合于用来检查社会—政治性的观点。
正如(一)已经指出的,存在论的角度所要考虑的是男性女性关系的共同的生活意义,所有能够分属某一方或双方能够分有的“自我价值”都低于这种共同的生活意义。正因为生活的意义在存在论上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男性与女性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可能是冲突矛盾的。一旦出现矛盾,那必定是根源于某种社会—政治观点中的僭越要求。我们必须意识到,男性与女性双方构成的是人类,不是由各阶级构成一个社会,所以男性与女性的关系高于社会政治集体的关系。因此,男性与女性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是某种社会—政治观点所能规定的,而是由生活本身规定的,是由人的自然能力所规定的,这在逻辑上领先于任何一种社会—政治观点,所以说男性与女性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是“存在论”的,也就是说有着自然根据的。
我们可以把“责任”理解为“必须做的事情”,把“权利”理解为“允许做的事情”。按照逻辑,“必须做的事情”必然是“允许做的事情”,但“允许做的事情”却不一定是“必须做的事情”。这一点是重要的。
由社会—政治观点所支配的男权观点和女权观点分别有一个错误:男权观点企图否定女性的一部分存在论上的权利(ontological right),也就是那些以人的名义理所应当享有权利;女权观点却企图抵制女性的一部分存在论上的责任(ontological duties),也就是那些以人的名义理所应当负有的责任。
每个人,无论男女,既然是社会中人,就都“存在论地”享有社会政治权利,既不是一方让出的,施予的,也不是一方抢得的,瓜分的;既然都具有智力和能力,就同样“存在论地”享有表现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现代社会的妇女状况在具体问题中虽然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实际上享有的权利仍然弱于男性,尤其是在公正评价这一权利上十分不足。男人总是习惯性地贬低妇女的能力和成就,在妇女做出与男人同样成绩的情况下对妇女的评价总是不能与男人同等。
另一方面,女权观点在反抗男权观点时往往采取一种与男权观点同等错误的做法,即抵制一些女性责任,尤其是那些在人类生活中更具有性别特点的责任:例如,消极地对待,甚至抵制育子这样的责任,而子女显然与母亲有着比与其他任何人更为紧密的联系;或在实际行动上贬低育子活动的神圣意义,同时主张去做那些“和男人一样”的工作。其实“做”那些工作并不错,关键是把那些工作当成“男人的工作”去做,去感受其中的乐趣。这样,既使做了,做好了,也无助于提高女性的地位。事实的确如此,在历史中有杰出成就的女性不乏其人,为什么至今人们还在谈论妇女问题?原因就在于此。这些女权观点的主张只不过是对男权观点的惩罚,根本无助于建设良好的妇女生活,乃至人类生活。
男权观点和女权观点的错误可以说是异曲同工,都是在损害对方的生活从而反过来损害自身的生活,都是在做一些背理的事情。合理的男性观点应该是承认女性充分的权利,同时尽男性的责任,合理的女性观点应该是负起女性的责任,同时要求充分的权利。
如果人们对男性与女性关系有着存在论角度的意识,即意识到男性与女性关系中的生活意义是共同的,而且意识到分别的责任和权利是由这种共同生活意义所注定的,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纠纷和争论,人类生活会显得更加澄明和朴素。例如,妇女参加社会工作或进入一项社会事业,这是权利,即“允许做的事情”,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妇女做一个好的妻子和合格的母亲则是责任,即“必须做的事情”。男人与女人的责任是对应的,生活在要求女人做好妻子合格母亲的同时,也在要求着男人做好丈夫合格的父亲。假如任何一方用“允许做的事情”来抵消“必须做的事情”,或反过来用“必须做的事情”来抹煞“允许做的事情”,都是犯规,犯自然之规。
按存在论的要求,男性与女性是“共同站在一起”的,因此,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什么样的状况对于男性和女性是最好的”,而不是“男人如何守住地盘”,“女人如何获得更多”。男女平等主要是人格的平等和人的价值的平等。这要求把对方当人,当成与自己生命相关的人,这样,一个人无论在哪方面做得出色都是人类的骄傲;同时要求把自己当人,同样自己无论在哪方面尽责尽义都不会视为“失去自我”。因为,人类面前的社会、家庭、婚姻、子女等等总合起来才构成了完整的人类生活。人在作为人时,无论进行哪一种类的“工作”都是在完善着人类生活,因而都具有生活的意义。如果人作为名利的手段,作为奴隶,作为统治者,那么他(她)进行的任何一种工作都是处于“失去自我”的状态中,都不可能拥有存在论上的生活意义。
总之,本文的目的并不是反对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妇女问题,相反,社会学角度肯定是分析妇女问题的最主要方式。但妇女问题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即存在论角度。这两种角度的关注点完全不同。社会学角度想说明的是,女人既然是人,那么也应享有“人”这一概念所意味着的政治、经济、社会工作等权力。简单地说,就是把“女人”这一特殊存在转换为“人”这一普遍存在来思考,存在论角度则要求回到“女人”这一特殊存在的角度,所思考的是这一特殊存在的特殊意义:女人作为人的意义毕竟是作为女人的意义。理解这一点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生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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