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词句选编”与“排钟法”--学术的“花与果”与“土”_排中律论文

略评“选言句”和“排中律”——学术的“花果”和“土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排中律论文,土壤论文,花果论文,学术论文,选言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选言句

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73年11月,出版了《形式逻辑》的第一版,由复旦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组”编写,是根据他们在1963年集体编写的一本同名书修改而成。(见该书“编者的话”。)《形》书初版印数30万本。当时香港许多大小书局均有出售,不久已不复多见,大概给读者一扫而空了。相信该书在香港及大陆都拥有非常多的读者。我们对《形》书论及“选言判断”那一段(见53-55页)持有下列几点意见。现在下面摘引出来略作评析,与该教研组商榷。(因为直至今天,我们仍然不时看到一些类似的论调。)《形》书:

1、误以假言句为选言句;

2、把选言句狭限于用上同一的主词;

3、混淆联结词“或”的语义(或用法)和“或”所联结的肢的内容;

4、“严格、非严格”等词意指什么呢?似乎应被删掉;

5、把“不相容”和“二者必居其一,没有第三种可能”用“即”把两者错误地等同起来;

6、把“断定什么”误认作“事实上是什么”。

上述第3点是“选言句”的核心问题。我们顺着《形》书该段的次序,全部分段摘出,中间夹着我们的评析。

引文:选言判断是这样一种判断,其中指出宾词所反映的几种可能的属性。例如:

(甲):这话不是你说的(A),就是他说的(B)。

(乙):这块地要么种高粱(A),要么种玉米(B)。

(丙):资本家加强剥削的方法,或者是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A),或者是减低工资(B),或者是采用新的更完善的生产工具(C)。

评析:乙、丙两例举对而甲例举错。事实上,甲是假言句“如果非A则B”(把联结词隐含了。)当然,它等值“或者A,或者B”。(近年来,仍有不少论者把甲误认作不相容的选言句:“要么A,要么B”。我们提议把它改称“排言句”。事实上,这排言句蕴涵甲,而甲并非蕴涵它。)

引文所说“……宾词所反映的几种可能属性”和所举出的三个例子均用上同一主词,是失之过狭。(原文更多)选言句就是用(联结词)“或”(和“要么……要么……”及同义词)把两个(或多个简单或复合的)陈述句联结而成的复合句。所以,它既可包括:

(丁):张上学去或李上学去。(主词不同而宾词相同)也可包括:

(戊):张去了日本,或者李离开美国。(主词和宾词都不相同。当然,语法学要配合语义学和语用学才能有价值;否则可会产生荒谬语句像”张上学去或1+1=3”但是,如果这选言句是要利用后肢的荒谬来强调前肢的真,它自身便不荒谬了。)

引文:选言判断是用联结词“或”把几个肢(A、B……)结合而成的,因此必须了解“或”的意义。这对于分析、使用选言判断是很重要的。

联结词“或”(“或者”)有下面两种基本意义:

(一)表示严格的区别,表示不相容、互相排斥、不能并存。例如:“这个哲学家的世界观或者是唯心主义,或者是唯物主义。”这里的“或者”表明两种世界观是不相容的,即二者必居其一,没有第三种可能。

(二)表示非严格的区别或列举,表示可兼,可以共存、相容,可以同真。例如:“他将来或者是技术员,或者是宣传员。”

评析:引文没有分辨开“或”的语义和它的(选言)肢的内容。我们看到,“或”有两个语义。一是包容的“或”:说“A或B”等于说“A,B最少有一句真”,称为“选言句”。另一是排斥的“或”:说“A或B”等于说“A,B有而且只有一句真”。我们提议称之为“排言句”。为了除去“或”(因含混而引起)的歧义性,我们提议把它单解作包容的“或”。这样,则“A或B”为选言句,而“要么A,要么B”为排言句。我们肯定“A或B”和“要么A,要么B”是一回事。A,B本身的内容是相容的或是排斥的,又是另一回事。例如:

(甲):这个哲学家的世界观或者是唯心主义(A),或者是唯物主义(B)。

A,B虽然是互相排斥的,但(根据我们的约定)甲却是个选言句。

(乙):他将来要么是技术员(A),要么是宣传员(B)。A,B虽然是相容的,但乙却是个排言句。

引文说“……必须了解‘或’的意义。……‘或’有下面两种基本意义。”可是,它跟着说的和举的例子,却又关乎选言肢内容之间的关系。

此外,引文所说的“表示严格的区别”和“表示非严格的区别或列举”,我们不明白它们指什么”?似乎应被删掉。再者,引文把“不相容”与二者必居其一,没有第三种可能”两者用“即”错误地等同起来。我们看到,“不相容”不必然是“穷尽”的。例如“黑”与“白”是不相容,但却可有第三种可能性“灰”。我们猜想,引文大概在想说:……两种世界观是不相容的,而且也是穷尽的。(我们把“即”改为“而且”。但是,两者是否“穷尽”是颇具争论性的!)

引文:现分别说明(不相容的和相容的选言判断)如下:

(一)不相容的选言判断。这种判断反映几种不相容的属性,其中只有一种属性为某对象所具有。换句话说,在这种判断中,各个选言肢是互相排斥的,不能同时都为主词表示的对象所具有。

(二)相容的选言判断。这种判断反映几种相容的属性,而其中至少有一种属性为某对象所具有。换句话说,在这种判断里,各个选言肢是不互相排斥的,是相容的,可兼的,其中至少有一个肢是真的。

评析:明显地《形》书以讨论“或”的语义始,而以讨论选言肢内容之间的关系终,混淆了两者。再者,引文说的“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反映……”是错误的。例如:“月亮要么是三角形的(A)要么是发光体(B)。”A、B既不互相排斥,并且两者都不为月亮所具有。虽然这句话不合事实,(并没有反映现实,)但是它仍不失为排言句。所以,在今天,论者都说:“选言命题是陈述(或断定)……”这就是,我们断定“天下雨”是一回事,上天是否真的下雨又是另一回事,不能以“断定”为“事实”!

引文:相容的选言判断的真实性取决于判断中至少有一个肢是真的。如果其中没有一个肢是真的,则这种判断就是假的。

评析:这说法才是正确的。

2、排中律

1978年5月1日初版的《逻辑》一书,由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逻辑编写组”负责,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其中有关《排中律》一章(见18至21页),我们认为有商榷的地方。特摘引评析于后:

引文:什么是排中律?排中律是关于人们思想保持明确性的一条规律。排中律指的是在真与假、是与非之间不能两者都否定,也就是说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要作出非此即彼的明确选择。例如:“某单位是学校”和“某单位不是学校”就不能两者都否定,必须肯定其中的一个。因为在这二者之外,再也没有第三者了。是甲或是非甲。这是排中律的公式。

评析:引文说:(一)“排中律指的是在真与假、是与非之间不能两者都否定。”(二)“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要作出非此即彼的明确选择。”(三)“(一)也就是(二)。”

我们认为,在真与假之间两者都否定,是犯了矛盾谬误而不是违反了什么“排中律”。犯矛盾谬误必然是误信假话。说它违反“不矛盾律”也是可以的;但是说它违反“排中律”则似乎有点牵强和冗余了。

“某单位是学校”(甲)和“某单位不是学校”(非甲)是穷尽地二分,所以两者之中必有一真一假。(假定了某单位的存在。再者,本文为了简化问题,不谈“含混”问题。)可是,人们的“肯定甲”和“肯定非甲”并不是穷尽地二分。因为在它们两者之间还有“悬疑”“犹豫不决”等。当我们对甲一无所知的时候,仍然要我们去肯定甲或否定甲吗?仍然要我们作出非此即彼的明确选择吗?我们可以看到(一)和(二)是截然不同:前者误以“犯了矛盾谬误”为“违反排中律”。后者误以“肯定甲或肯定非甲”为“甲或非甲”,犯了不当二分法或概念混淆。而引文(三)就是以(二)去说明或引伸(一),所以,(三)也是错误的。

引文:我们必须自觉地遵守排中律,保持思想的明确性;在真与假、是与非之间无所肯定,则是我们应该坚决抛弃的。例如:

甲:大热天快到了,我认为我们厂应当增添防暑降温设备。

乙:根据情况,我们没有这个必要。

丙:对。我们厂的防暑降温设施并不差,不必增添了。

乙:这样——恐怕也不妥当吧。

甲……丙…是两种互相矛盾的意见。乙对这两种意见都采取否定的态度,使人无法了解乙到底是什么意见。乙的话违反了排中律。学习了排中律,就应该避免这种逻辑错误。

评析:乙反对甲。但当丙支持他时,他又反对丙。这样,乙就是反对自己,自打嘴巴,犯了矛盾谬误。引文说他“违反排中律”,似乎有点牵强与冗余。

附带说出:“应当”与“不应当”并不是穷尽地二分。因为,我们还有“无所谓应当与不应当”这第三可能性。例如:

甲:今天是公众假期,天气十分酷热,我们应当去海滩游泳。

乙:我看没有这个必要吧!几位来我家里饮啤酒、闲谈、叹冷气,也够消暑享受了。

丙:对!我们不应去海滩游泳!

乙:说“不应当”也不大妥当吧!

这里,乙并没有自打嘴巴!他认为“海滩游泳”一事,既可以去,也可以不去,无所谓“应当与不应当”,换句话说,对于“海滩游泳”一事,我们既有法理上的自由,也有道德上的自由,“去”与“不去”都不会受到法律上的约束和道德上的谴责。

引文: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是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都加以否定,无所肯定。请看鲁迅《野草·立论》一文(从略)。从逻辑上讲,“我愿意既不谎人,也不遭打”,这是违反排中律的,因为在这里“不谎人”就会“遭打”,“不遭打”就得“谎人”,二者必居其一。

评析:引文误解了鲁迅的原意,并且犯了不少谬误。第一,“谎人或遭打”只是选言句而不是排中律,(后者是前者的特例)怎会违反排中律呢!第二,“我愿意既不谎人,也不遭打”这句话合情合理,引文说它”二者必居其一”,是犯了假穷尽谬误。说“嘻嘻!哈哈!”不是可以逃避二者吗?引文说它违反排中律则更是“离谱”。鲁迅的《立论》是这样的(摘意):老师先说故事:“男婴满月,家人抱出来给客人看。有说‘他将来要做官。’他于是收回几句恭维。有说‘他将来要死。’他于是得到一顿痛打。说谎的得好报,说必然(实话)的遭打。你……。”学生:“我愿意既不谎人,也不遭打。老师,我得怎么说呢?”老师:“那么,你得说‘啊呀,他呀,他呀!你瞧,哈哈,嘻嘻!’”

引文肯定“如果不谎人便遭打”(丙)这句假话,背后大概假定了“如果不谎人便得说实话”(甲)这句假话。因为,从甲、乙:“说实话便遭打”推论得出丙。事实上,甲是假言句而不是选言句。但甲等值选言句“谎人(P)或说实话(Q)”,人们常把它误认作排中

3、后语

逻辑学者都会注意到“联结词”要配合它们的肢的内容问题,那就是,语法学要配合语义学和语用学才能发挥它的重大实用价值。大家可以在这点上“大演身手!”早在60年代初,我曾看到一本西方逻辑课本强调,“形式逻辑”顾名思义,单是依靠“联结词”的词义(或用法)来作推论,我即认为这是从“模糊”到“清晰”的“画龙点睛”之笔,大大地方便我有关教学和研究的发展。大陆是辩证法的天下,早期还全盘否定形式逻辑。后来才渐渐有所改善。我则刚好相反,喜爱和研习现代形式逻辑和分析哲学;早在50年代末,我已经锐意把它们发扬和普及于大陆。于70年代初我看到复旦大学出版《形》书,十分高兴。不久即写好本文的第一段,先后寄给香港几个知名杂志,久候之后均被退回。及后终获刊登于《新观察》第8期,1978年9月5日,香港。我即把它寄给大陆复旦大学逻辑教研组。可能是邮政问题,迄今仍无音讯。于70年代末我又看到上海师范大学中文系出版《逻》书。我即写好本文的第二段,不久便获刊登于《新晚报》风华版,1979年6月3日,香港。该报是大陆驻香港的官方刊物,在大陆高层圈子里是很受关注的。(我大概也曾投寄有关单位而无回音)及后我把这两段文章收进自己的《思考的艺术》专著。(蜗牛出版社1980年6月初版)于80年代末,我开始在(大陆的)深圳大学开设“逻辑课程”,随后又在大陆多个学术大会和多个杂志及书刊发表百多篇文章,(包括有关本文的主题。)遗憾的是,长久以来仍然看到不少逻辑论著和辞典混淆“或”的用法和它的“肢”的内容。所以,我们认为本文的“时效”仍未尽失,稍经润饰后,在大陆仍有重刊的价值。至于新近有些逻辑论著对这问题大有改进,并且有两篇论文(见《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增刊)所持论点基本上和我们的相同,有暇另文推介。我向来深刻地觉得,以我国人的聪明才智,如果学术“土壤”稍为改善,学术“花果”即将“大放异彩”,赶上一些先进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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