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还是康德主义?——评“市场经济与道德划界”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市场经济论文,道德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市场经济要不要讲道德?对市场竞争和商业行为要不要做道德评价?这些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物质利益原则与道德原则的关系问题。
近来有所谓“市场经济与道德划界”的新理论,把物质利益原则与道德原则绝对对立起来,认为市场竞争和商业行为“处在道德范围之外”,主张“为它们严格划界,以便防止二者相互“‘僭越’”;以为这样“就可通过它们二者的互斥和互约来限制对方,既避免金钱尺度的独断化,也避免道德尺度的独断化,使整个社会日益走向完善和健全”(见1994年第4期《哲学研究》载《试谈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文,以下引文不再注明)。如果把物质利益原则和道德原则绝对对立起来,看不到或否认二者所有的内在联系,那就既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相悖,也与唯物史观的理论原则不符。因此我认为“划界”论是不能接受的,特申述理由如下,请“划界”论者和其他同志批评。
一、市场经济并不排斥道德
“划界”论以“他律性和功利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为依据,引出了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结论。这里首先涉及到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的根据问题,其次涉及到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属性的问题,此外还涉及到从市场经济行为的他律性、功利性特点中应当引申出什么结论的问题。
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分,本是伦理学的一个常识问题。但由于“划界”的理论分析是从这里开始的,它的理论失误也是从这里开始的,所以我不得不对这一常识问题再做一点说明。
从社会现象层次上看,道德现象是以善恶标准来评价和调整人际关系的规范现象,据此我们不难把它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区分开来,也不难看到它与其他社会现象,尤其是与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联系。任何一种道德规范现象,都是特定经济关系的反映,道德的社会功能也在于它能为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道德的规范性服务。社会经济关系属于社会物质现象,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现象,前者以客观规律性为基本内容,后者以主观能动性为基本特征,前者表现着经济的必然性,后者体现着对经济必然性的某种理解和把握。把社会经济现象与道德现象混为一谈,当然是错误的;但如果看不到经济现象与道德现象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同样是错误的。市场经济作为社会经济现象,当然是非道德现象,但是这决不等于市场经济不会产生相应的道德规范、不需要道德的规范性服务。
从个体活动层次来看,道德行为是主体的道德意志行为,即在一定道德动机支配下处理个人与他人、与集体(社会)之间利害关系的活动,据此我们也不难把它与其他行为区别开来,也不难看出它与其他行为、尤其是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任何一个人都处在多重社会关系中,从社会角色理论的观点看,任何人都是一个角色集,因此一个人的行为也常常具有多重社会属性的动机。例如当一个人为赢利而从事某种商业活动时,他必定还必须对如何赢利、采取什么手段赢利等等问题做出选择和决定,从而形成或多或少带有道德属性的行为动机。显然,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分,往往只具有理论分析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不易找到纯粹的非道德行为。一个人只要不存在形成道德意识的障碍,那么他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行为一旦涉及到他人和集体(社会)利害关系,就总会形成一定的道德动机;至于其动机是利他主义的,还是利己主义的,是集体主义的,还是个人主义的,那已属于道德属性的善恶区分问题,而不再是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分问题了。
从以上关于道德与非道德区分的伦理学常识看,并没有理由把市场竞争和商业行为列入非道德的范围,因而也无法得出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结论。然而,“划界”论从马克思关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的论断中引伸出“道德动机必须是超越狭隘功利的”结论,并立即跳跃到“正由于超功利性,道德方能达到自律”的观点,进而过渡到“以功利为目的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的观点,以为这样就可以为市场经济排斥道德预设理论前提了(着重点为引者所加)。对于“划界”论的这种引伸、跳跃和过渡,是怎样远离了马克思论断的精神实质,明眼人是不难辩识的。但为了反驳由此引出的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观点,我想还应做一些具体分析。
首先应当看到,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是就人类整体而言的,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现象,是人类为自己立法,因而可以看成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是,社会道德对于具体的行为主体来说,则首先表现为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要求。不同的个人主体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是会有明显差别的,因而把社会道德规范的他律性转化为主体自律性的水平也不可能完全一样。我们并不能因为某人的主体自律性偏低就把他排除在道德评价的范围之外,也不能对屈从于道德他律性的行为一盖不予道德上的认可。道德的自律性是从他律性转化而来的,把自律性与他律性相割裂,离开他律性来讲自律性,这是不恰当的。对此拙文《关于道德主体和道德主体性问题》(载1991年第8期《哲学研究》)作过说明,这里不再赘述。总之,我认为不能把马克思的上述论断与康德的观点相等同,更不应该拿康德的观点来代替马克思的观点,借以为市场经济排斥道德的立论寻找理论根据。
其次,狭隘功利不等同于功利,这是逻辑常识。而以功利为目的(包括以狭隘功利为目的)的行为,也并不就是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关于功利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拟在第二部分加以讨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市场行为的功利性和他律性特点中并不能得出排斥道德的结论。市场经济无疑具有它自身的规律和机制,其主要特征在于依靠利益驱动和价值规律的杠杆来形成和促进市场竞争,并借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不可能不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和他律性。但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关系体系,却丝毫也不能摆脱政治、文化、道德等上层建筑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方面既有的各种上层建筑因素会对市场经济及其行为主体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会产生和形成适合自身要求的种种上层建筑新因素,借以规范和约束各种利益主体的行为。这样,市场行为的主体除了必定会受到利益机制和经济必然性的规定之外,还无可避免地会受政治、法律、道德、社会习俗等文化因素的制约。换言之,一切商业行为也必定是文化行为。商业行为虽然以赢利为直接目标,但是赢利并不能概括商业行为的全部内涵。一个人之所以参与商业行为,总有某种超于商业行为之外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谋生,或者是为了事业,或者是为了享乐,或者是为了成就,或者是为了个人权力,或者是为了大众利益等等。这种超于商业行为之外的目的,似乎与商业行为本身无关,其实却无时无刻不以主体意识的特有方式,或隐或显地渗透到人的动机和行为方式中。我理解,这就是所谓的文化张力。道德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文化类型,正是通过这种文化张力的作用,会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行为产生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使以赢利为内容的纯商业行为也或多或少地带有道德的属性。无论是出于对法律规范的恐惧,还是出于对道德准则的诚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行为主体的自律性。所以,即使以是否具有自律性作为区分行为的道德与非道德依据,也无法就此论定商业行为属于他律性的非道德行为。至于实际生活中那些违背良心,藐视法律的投机钻营、贪脏枉法行为,虽然明显地缺乏道德自律性且具有极其强烈的狭隘功利色彩,但我们决不能把它划入非道德行为的范畴而让其逃避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事实上即使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没有给予这种不法行为以道德的豁免权,为何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却要社会道德对之听任不管呢?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尽管具有他律性和功利性特点,但是市场经济行为并不“处在道德的范围之外”,相反倒可以认定市场经济与社会道德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这种关联性实质上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物质生活和社会精神生活的辩证统一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模糊的东西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页。)市场经济本身虽然属于社会物质生活过程,但是它决不可能摆脱社会精神生活过程而独立存在。如果社会上层建筑不能对自己的经济基础作出反应,那就无异于一个人的头脑不能协调人身活动一样。把市场经济与道德划界,彻底割断二者的联系,拒绝道德对市场经济的反作用,这也无异于切断了头脑通往人身的一条相当重要的神经链,从而使市场行为陷入无道德调谐的状态。这难道就是“划界”论所期盼的结局吗?它离马克思关于“人类精神的自律”要求不是太远了吗?
二、道德并不要求超功利性
讲道德是否就不能讲功利?讲功利是否就不配讲道德?“划界”论对此做了断然否定的回答,并坚决反对“把功利问题纳入伦理道德领域”。然而,道德与功利真的是水火不融、势不两立的吗?
这里首先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功利是否在道德的视界之外?我们知道,马克思确实主张把社会物质现象和社会意识现象区别开来,但这种区分并不证明意识形态是独立于社会经济条件之外的现象,相反倒证明包括道德在内的一切意识形态都不过是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和产物。针对已往的唯心主义道德论把道德归结为“内心活动”、“主观意志”、“善的理念”、“神的启示”、“感性需要”、“生理本能”等等观点,恩格斯明确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02页)。他还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这就是说,利益(或曰功利)不仅不在道德的视界之外,而且正是道德的直接根源和出发点。
事实上历来的道德理论都无法摆脱功利来单讲道德,而只是对二者的关系有着种种不同的看法。
例如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有所谓“义利”之辩,以儒学主流派为一方,主张义利对立;以墨家和儒学非主流派为另一方,主张义利统一。前者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开始,到孟子的“王者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再到董仲舒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把道德与功利的对立推到了极端。与此相反,墨子云:“义,利也”。“仁人之所以为事者,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后来叶适指出:“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颜元则干脆要求“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
西方思想史中也一直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论争,从柏拉图的理念主义到中世纪的宗教禁欲主义,再到康德的道德论,都明确地以排斥功利作为讲道德的前提;与此相反,从德谟克里特的快乐主义到费尔巴哈的幸福论,都主张道德与功利的不可分离性,在功利主义那里则径直把获取功利看成是判断道德的标准。
客观地讲,义利对立论和义利结合论都有一定合理的成分,也都有明显的片面性。义利对立论看到了道德与功利之间的矛盾,反对把道德当作手段而把功利当作目的的庸俗观点,这无疑是深刻的;但是它把道德与功利的对立绝对化,企图彻底摆脱功利的纠缠去追求道德的高尚性,从而完全拆除了道德借以立足的根基,使道德变成一种无根的花朵,显然这是虚妄的。义利结合论看到了道德与功利的内在相关性,反对不切实际地超越功利去追求抽象的道德高尚性,这应该说是明智的;但是它讳避了道德与功利之间的矛盾,简单地把功利等同于道德的德性从而混淆了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界限,显然这是浅薄的。
可见,道德的高尚性并不在于要不要、能不能讲功利,而在于怎样讲功利,讲什么样的功利。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7页)。我理解,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至少包含下列几层意思:
其一、道德是对利益的理解。道德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必定受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作为主体意识,道德是人们对自身利益的一种自觉的把握。如果说利益的必然性对于主体来说还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那么作为对利益的自觉把握的道德,对主体来说则已经转化为一种内在的自律性。所以,马克思关于“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的提法,与“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的提法,乃是学理相关、逻辑一致的。
其二,利益是一种包含着矛盾结构的社会关系。利益不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不能做简单的、笼统的理解;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集团,都会形成不同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因此对其必须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才能引申出正确的理解,从而为道德的形成奠定基础。
其三,利益关系的基本矛盾是个人利益与集体(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理解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社会)利益的关系,乃是道德的永恒主题。历史上各种不同的道德类型,实际上均可归结为是关于个人利益与集体(社会)利益关系的不同理解模式和不同处理法则。
其四,对我们来说,个人利益与集体(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使个人利益符合于集体(社会)利益,这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唯一正确的理解,因而也是我们道德的基本原则。
谈到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不能不提到毛泽东的一个著名论断:“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类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利益的功利主义者”(《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64页)。
由此可以认为,道德的高尚性和自律性并不在于它的超功利性,而只在于它的超私利性,超狭隘功利性。“划界”论所谓“当你最大限度地追求功利目标时,就不可能同时充分地追求道德上的善”,这显然是过于武断了。难道离开了集体的、社会的、全人类的利益,还可能有什么道德善可言吗?看来抽象地谈论道德与功利的关系,不对功利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这是“划界”论的一个重要失误。这一失误不仅使“划界”论沦为虚妄的说教,而且也严重地歪曲了道德的本质,掩盖了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矛盾。这不禁使我想起马克思的另一句名言:“‘思想’一旦离开了‘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3页)。但愿“划界”论不至于此。
三、金钱并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尺度
相当一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只有一个尺度,那就是金钱。“划界”论也以此为重要理论根据,完全否认道德尺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而主张到市场经济之外去“开辟”道德尺度的作用领域。即所谓“当归上帝的归上帝,当归凯撒的归凯撒。”
金钱真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尺度吗?为了求得答案,还需从市场经济及其特点说起。
在我看来,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依靠价值规律的基础性作用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价值规律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机制,它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来加以考察。从宏观层次上看,就是要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合理流动,最终达到社会经济效益的迅速提高,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日益增长。从微观层次上看,就是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追求商品的价格优势、质量优势、销售优势等,使私人或企业的个别劳动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社会的普遍劳动,从而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不难看出,市场机制的宏观目标与微观效应之间存在着一种既相对立又相统一的关系。宏观目标所追求的是全社会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全面提高,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而微观效应则突出地表现在能推动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追求最大化利润而展开竞争,这种竞争既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拜金主义的流行。显然,市场经济宏观目标的实现要以其微观效应的充分展开为基础和条件,而市场经济微观效应内含着明显的双重性。因此为了保证宏观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对微观效应实行严格的监控。这样,建立宏观调控机制,便成为市场经济题中应有之义。这种宏观调控机制,不仅应当包括必要的经济计划和政府干预,而且应当包括严密的法律体系和社会道德舆论的监督。
如果上述理解是恰当的话,那么从中似乎很难引申出金钱是市场经济唯一尺度的结论。无可讳言,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是企业利润和社会经济效益的计量尺度,市场经济中自然有它特殊的地位。但是,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只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而金钱又是市场经济的手段,作为手段的手段,其作用最特殊也不应成为比目的更重要的东西。另一方面,金钱作为市场运行的手段也不是唯一的,如上所说,市场运行还有赖于经济计划、政府干预、法律监控和道德舆论等等的协同作用,因此市场经济还需要有计划、行政、法律、道德等一系列的尺度。再则,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人,市场行为以赢利和赚钱为直接目标,但从动机到行为过程都体现着主体人的追求和自身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鲁塔戈拉关于“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仍然是不易的真理。
这些年来,庸俗的物质主义作为对盲目的理想主义的反动,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广为传播,而且在理论著述中也不径而走。当人们自觉不自觉地“跟着感觉走”的时候,理想、道德、精神情操等等几乎只能做为饭前茶后的话题。可悲的并不是市场经济和金钱所造成的对文化和道德的冲击,而是面对这种冲击理论思维也失却了应有的深沉感和主体性。
其实,把金钱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尺度,那不过是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在我国当今条件下的翻版。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9页)“货币拜物教的迷就是商品拜物教的迷,只不过变得更明显了,耀眼了”(同上第111页)。由此看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把金钱当作唯一尺度的看法和观点也是有其特定社会根源的。问题是在我们的理论分析不能停留于承认这种感性的现象,而必须深入到事情的本质,看看以金钱为市场经济唯一尺度的观点究竟意味着什么。
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商品和货币在本质上都是特定社会关系的物化形式,当人们看不清商品和货币背后所隐藏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就会把商品和货币的作用神秘化,把它们看成是一种具有超人力量的东西,因而从崇拜到追求,直至不惜代价、不惜手段地去攫取。我们知道一切商品都是人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本质上应当是等量劳动的交换;货币作为特殊商品和一般等价物,它代表的是人的劳动的价值;因此真正值得崇拜的应当是人,是人的劳动和人的才能,真正值得追求和拥有的应当是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通过劳动实现的主体人的价值。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不仅把这种关系本末倒置了,而且这种本末倒置是以牺牲人的价值、尊严和道德为代价的。显然,如果不能认清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的实质,听任其流行和泛滥,那么结果只能是商品和货币支配人,而决不可能是人支配商品和货币。
假如我们认可马克思的上述分析,那么不管“划界”论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主张把金钱当作市场经济的唯一尺度,那就等于主张由金钱来支配一切,人们(包括“划界”论者)都只能沦为金钱的奴隶。如果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完全听凭金钱支配,那么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劳动致富、共同富裕之类均将成为泡影。这是危言耸听吗?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和我国这些年来的经验教训都证明,这是拜金主义所可能导致的必然后果。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看成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产物。但是就象被释放出来的魔鬼一样,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丝毫也不懂得感恩戴德,相反倒会恣意毁坏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限制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的破坏作用,便成为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对此,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比我们的“划界”论者要清醒得多。从亚当·斯密到凯恩斯,以及当代的萨缪尔森等人,均曾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语言表达了类似的思想,或者提出了某种具体的措施,诸如道德制约、明智管理、政府干预等等,以避免拜金主义导致无限制的自由放任而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
或者“划界”论者会提出反驳,因为它也提到利益关系和社会调控手段(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等)对商业行为的某种约束作用。但是,既然把市场经济限定为是金钱尺度的独断领域,那么其他社会调控手段又岂能约束商业行为呢?如果真的要肯定利益关系和行政、法律等社会调控手段的约束作用,那就只能解除金钱尺度的独断地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道德和其他社会调控手段一样,都可以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发挥应有的作用。道德参与市场经济并不需要谋求道德尺度的独断地位,而是在于力图消解金钱尺度的独断地位。如果我们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那么经济、行政、法律、道德的尺度都将有它们的恰当地位。这难道有什么费解吗?
四、结论:道德的经济人
发展市场经济既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功利,又要努力坚持道德准则,这的确是一个两难的任务。因此,“划界”论寄希望于“把共时态的冲突消解在历时态的角色转换之中”,以为这样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在市场经济中做经济人而不必顾虑道德。这就如时下在某些人中流行的一个说法:“发财的时候可以做恶人,发了财之后再做好人也不迟。”“划界”论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告诉人们什么呢?从直观形态上就是说,经济人的行为绝无道德价值可言;而从抽象形态上则是说市场经济决不可能促进人的自身完善。
应当说,“划界”论充分估计了市场经济对道德和人性的完善所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这无疑是有益的。事实上道德的进步和人性的完善从来就不是一种抽象的、直线式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时代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3、61页)。但是问题在于面对市场经济对道德进步和人性完善所形成的双重作用,人的道德主体性难道真的到了无可作为的地步吗?或者说作为经济人就必定要彻底丢弃道德意志的自由吗?我不禁想起马克思关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精采论述,他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也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97页)。马克思充分肯定了人能够把自己的生活和活动当作对象来把握,因此也就能够按照理想的尺度来衡量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持作为主体的意志自由。照此看来,如果我们并不把经济人降低为经济动物,那么就不可以断言经济人必定只能让狭隘的私人利益牵着鼻子走。既然在劳动中人可以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人不可以按照善的规律来做生意呢?
其实,市场经济并不象“划界”论所认为的那样,似乎全然无道德可言;相反市场经济有它自身的道德要求和道德原则。“国民经济学和道德之间的对立本身不过是一种假象,它既是对立,同时又不是对立。国民经济学不过是以自己的方式表现着道德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7页)。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利益关系体系,它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关系的特定结构模式,因而也就为市场行为的道德要求预设着客观根据。马克思分析说:“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既要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的依赖为前提。每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同样,他的产品转化为他本人的生活资料,也要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消费”。“这种互相依赖,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上和作为全面媒介的交换价值上。经济学家是这样来表述这一点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2-103页)。依我理解,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在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中私人利益对他人利益的依赖关系,而且指出了私人利益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离开特定社会条件而存在的客观规律。马克思的这种分析,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适用的。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无疑均要把对方当作自己的手段,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己主义的自发趋势。但是在为赢得市场而展开激烈竞争时,买卖双方又不能不把对方当作自己的目的,而把自己当作手段,而且只有把自己当作手段的时候才能够实现自己的目的,于是也就形成了利他主义的客观基础。市场经济虽然不可能不诱发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从而孳生种种不道德、反道德行为;但因为私人利益的交换只有在承认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且在这种交换中又体现着同利益的客观实在性,这就为道德的进步和人性的完善提供着某种契机。如果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人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致去想一想,他自己的利益和其他一切人的利益实质上是完全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02页);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们应该既有时间,也有兴致来思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为道德主体性的确立奠定思想基础。
其次,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法则也在某种程度上蕴含着道德的必然性要求。例如价值规律要求等价交换,市场竞争要求公平无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要求劳动致富、共同富裕,等等。显然我们根本无须追求“经济学的伦理化”,但是却不能不要求对经济规律做伦理学的领悟,即从经济规律中认识道德规律,并且努力把这种由经济规律所规定的外在的道德必然性转化为主体的内在的道德自律性。试想,要是我们一开始就领悟了这一点,难道还会允许“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以权谋私”、“为富不仁”这类丑恶现象的严重泛滥吗?按照经济学家的说法,就如道路的通畅需要一定的交通规则一样,市场的运行也需要有一定的市场规则,而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政府、立法机关、行业协会)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制订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第33-34页)。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学的结论正是伦理学的前提,经济学家思维的终端应当成为伦理学家思维的起点。经济学家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中已经引伸出了需要有一定的市场规划的要求,而伦理学家却以沉默或干脆说经济人不用讲道德来做回应吗?所幸的是“划界”论还承认经济人会受到许多非道德约束,但是“划界”论似乎全然不知道非道德约束是可以转化为道德约束的。当人们把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自觉要求的时候,非道德的他律性不就转化为道德的自律性了吗?
由此看来,在市场经济中坚持物质利益原则并不构成为排斥道德原则的根据,相反,如果要坚持正确的物质利益原则,即正确地对待和处理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就一定要借助于道德原则的规范作用。因此我认为结论应当是做道德的经济人,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逻辑,也是道德进步和人类精神自律的必然要求。“划界”论把行为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绝对对立起来,把经济人塑造成与道德绝缘的经济动物,这决不是在推崇道德的自律性,相反倒是在障碍道德自律性的生成;不是在消除人格的冲突,倒是在制造人格的分裂。难道不应该从这样的高度来看待“划界”论的实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