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以降数近五十年的私塾改良,因其制度推行,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到一个完整的制度设计到推行的演变过程,私塾改良的制度设计具有律一性特征。在近代中国私塾、学校二元教育结构中各地私塾改良又存在着极大的区域差异。在总体评述近代私塾改良效果时候,区域性差异与总体性评述之间的偏差,可能会造成评述的不准确,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注意近代私塾改良中的一些历史推演中可能存在的悖相。
关键词 改良 近代 区域教育现代化 私塾
传统以来,中国基层启蒙教育一直存在着官方的社学、乡学与个人办学私塾相容共存局面,晚清则逐渐变迁为私塾与学堂的共存,民国时期则变为私塾与学校的二元稽基础教育结构,私塾似乎一直存续着。私塾的现代化适应成为蒙学教育的关键点之一。但是,晚清开始的对于传统启蒙教育模式私塾的改良延至民国时期也未能完全完成,甚至在当下中国的某些零星区域仍有保留,近年来甚至有复兴为“现代私塾”的迹象,这并非单纯的文化或教育现象,更有着历史追溯的传统因素。私塾改良从清廷、北京政府、南京政府的国家制度层面的制度设定、律法规范到行政命令的推行,由于种种原因,各地改良上仍旧存在巨大差异,形成近代教育史上教育现代化的不对等现象。私塾改良制度设计的齐律性与区域差异存在的现实之间有偏差。
一、律齐化:近代私塾改良的制度设计
传统私塾训蒙的道德教育与现代知识教育确实存在着竞争,因此近代以来包括晚清政府、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均对之进行了改良的制度设计。在要求上是以敕令或文件方式下发,制度设计上体现不出针对地区差异进行的设计。20世纪前半期,受政府更迭的影响,近代私塾改良活动时断时续。从全国范围看,大致出现了三次私塾改良高潮:1905~1911 年,1915~1920年,1930~1937年。在这几段时间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加强对私塾的管理,劝导或者逼迫塾师调整办学方式。
1901年,清廷下兴学诏,鼓励地方兴学。1902年颁布《钦定蒙学堂章程》,规定各类私塾均应遵照蒙学堂课程一律核实改办,对课程进行改良。1903年,“癸卯学制”颁布推行。1905年,科举制度被废除,目的仍在兴学。1906年,学部向各省转发了江苏士绅提供的《私塾改良会章程》,支持民间组织私塾改良会,也掀开了政府支配下的私塾改良运动。直到1910年,学部颁布《改良私塾章程》,鼓励劝学所对私塾进行改良,调整私塾的课程、教材、教法,促使私塾向近代小学靠拢,引导私塾教育逐步向新式学校教育转型,章程也使改良私塾有规可循,便于大范围内开展。但是总的看来,这些章程所构建起来的制度设计的雏形,多是取缔私塾的议论,并没有真正以行动取缔私塾。真正的影响是废除科举后经学私塾自行消失,而蒙学私塾仍旧广泛存在于各地。即使在各地进入私塾改良的时间序也有差别,北京作为首善之区改良较早,上海作为经济商业发达地区几乎与北京同步筹议改良。京沪两地毕竟有差别,改良之始的1906年就有“某孝廉以京师私塾林立,其中教法未必尽能合宜,拟援照上海改良私塾章程设立会所,按期研究”,提出要在章程反内内做地区实际的调整。事实上,北京地区的私塾改良运动是由学部发起,并遍及全国,一些北京地区的私塾特点并不一定适合他处,私塾改良已经超出北京区域,正式拉开了全国性私塾改良运动的序幕,直隶、河南、吉林、湖南、湖北、浙江陆续开始改良,并制定本地章程。学部经过甄别,总结各地私塾改良的经验教训。
民国成立后,新的政治体制需要新的匹配的教育体制,传统私塾以伦理教育为施教重点与现代性质与民主共和政体对新教育的需要产生矛盾。1912年1月19日,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部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十四条》明令取缔私塾,开办学校,取缔命令使私塾数量锐减,致使大批儿童失学,教育并没有象预期的那样普及,反造成初等教育发展的阻滞力,私塾显然有存在的空间。不久教育部颁布《整理私塾办法》,1914年12月颁布《整理教育方案草案》,提出制定改良私塾办法及塾师传习所规程,1915年袁世凯政府颁布“教育宗旨令”及《特定教育纲要》,对私塾取奖进主义,要求各省注意私塾,以整理为主旨。重新将私塾纳入政府管理之内。北京政府时期仍主改良政策,1929年国民党三中全会提出“厉行国民义务教育与成年补习教育案”,教育部提出要普及4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但是在推行义务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政府明显感受到大量存在的私塾所带来的阻力。于是1929年教育部训令第一三零五号令严令要求各地取缔、改良私塾课程,禁授四书五经,并积极注重中小学教育。此后诸多法令中多对私塾的改良进行规定。
1912年《整理私塾办法》颁行,各省教育司也制定相应办法,制度设计从中央逐渐推行地方落实。各地根据本省情况拟定响应办法,一时间出现多省限制私塾令。浙江省教育司1912年5月30日颁布限制私塾令,令各县知事禁止在城镇乡小学附近再设私塾。6月28日再次下限制私塾令,要求学校附近私塾一里半以内者一律停闭。但是在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各县的执行存在着差异:淳安无济于事,慈溪“一纸空文,并未见若何取缔也”,平湖学校附近私塾触目皆是,上虞查禁严厉,黄岩私塾数量大量减少。1914年教育部对私塾采奖进主义,希望同化于学校,1915年北京政府提出各地在制订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划时,要考虑私塾的存在及价值。私塾改良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各县设立劝学所,主管县域教育。经过几年改良,浙江各县私塾分布已经极不平衡:兰溪无私塾,缙云29所,崇德城镇乡112所,青田356所,绍兴则比比皆是,淳安188所,定海112所,嘉兴百余所,江山211所,建德127所,海盐108所。20年代则出现反弹,私塾数量开始回升。特别是1923年各县该劝学所谓教育局,私塾改良基本停止。
私塾改良制度设计的律一性必然在各地遭遇推行、践行问题。直到抗战前夕,私塾改良在各省仍旧任务繁重。直到1935年,各省大部分省份的未改良比例都非常高,西北地区的青海仅有8所私塾,而无一所改良(或因漏统计),察哈尔为改良者达91%,宁夏也达81%,其他各省几乎改良工作量非常大。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对私塾改良统一规范与地方在落实过程中的误差在各地都存在,实行的成效也不同。从效果来看,改良的区域性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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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偏差:近代私塾改良区域差异性之表现
1、省际差异:
学者们也注意到私塾改良的省际特点,多集中于对私塾发达地区的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四川、直隶等地私塾的研究,也有对贵州等边远省份私塾改良进行研究的。学者们的研究描述出这样的事实:近代的私塾在各省分布的非常不均衡,其改良情况差异也较大。1935年统计显示,全国共有私塾101027所,分布非常不均,各省的私塾数量差异很大,其中以江苏最多,达24259所,超过万所的有四川、甘肃、安徽,最少的省为青海、宁夏,仅分别为8和11所。而江苏省素称教育发达,也有私塾数量最多。而私塾少的地区却是传统教育欠发达地区,如宁夏、青海、察哈尔、广西、云南等少数民族聚集地区。中央政府私塾改良的律性规定,与私塾存在量的各省之间的差异事实,必然会造成改良效果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调适程度。各省几乎均制定有私塾改造的办法,力图解决与普适原则之间的误差。
2、城市间、城乡间差异:
1935年统计显示,城市里虽已进行数十年的改良,但是仍旧有私塾存在,南京577所,上海235所,北平481所,青岛40所,天津386所。城市间私塾改良存在着很大差异,内地之合肥地区与天津、上海的改良情况就有较大差别。居皖之中的合肥地区,清末私塾遍布城乡,合肥城内几乎每条街巷都有私塾,计约百余处。这些私塾的转型大约在清末至20世纪20年代中期,1929年统计,合肥全县82所小学有半数为私塾改办,城内私塾减少甚多。在30年代合肥的情况是私塾与学校长期并存,1932年8月3日安徽省先后出台《安徽省教育厅训令》、《改良私塾办法》、《改进私塾暂行规定》、《安徽省会小学分区辅导私塾办法》,限令塾师遵章登记并接受检定,同时举办塾师考试让其过渡为教员,举行私塾学生会考,禁止在小学附近开办私塾,使得私塾数量逐渐减少。合肥地区的私塾直到建国后六七年的时间,才经过整顿转型为公立学校。地处沿海的天津,1913年仍有私塾五百余处,1912年4月14日天津县劝学所组织私塾开会并对课程等进行改良决议,1915年2月县行政公署发布告示,称改良塾师,设立私塾研究会、改良会研究改良之法。直到1935年天津私塾还有209所未及改良。
在设立新式学堂和学校很长时间后,在农村地区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私塾仍旧在蒙学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近代教育体制所不及、私塾收费较低等原因,农村私塾比较集中保留。在近代学堂(或学校)与私塾的初等教育领域的二元格局中,学校多集中城镇,私塾则多遍于乡村,城镇私塾与乡村私塾之间似乎由于社会选择而各有生存之场域,这也更符合近代中国教育转型的实际。乡间私塾不仅在数量上超过乡村学校,而且在教育的社会功能上成为地方文化活动的中心。而城镇则成为私塾改良最完善的地区,学堂、小学等蒙学教育几乎挤兑了私塾生存空间,从而造成城乡间私塾改良的效果差异。
汉族地区与民族地区差异
中央政府的私塾改良规定是否对民族地区的私塾有效?东北地区满文私塾具有典型的地方意义,与汉族私塾存在语言、授课方式、师资、教材等区别。光绪三十年前后,汉族的私塾教育方式传入赫哲族聚集的拉哈苏苏附近,出现一些教授满文为主的私塾,直到1950年这样的私塾还在招生,可能是规模小、教学内容特殊而未收到地方当局的重视,也未加以改良。另外,达斡尔地区也出现有满文私塾。
其他差异:沿海与内地;南北差异;平原与山区
私塾改良的差别还表现在边远地区与内地、沿海与内地、南方与北方、平原与山区等等方面的差异,与中部地区相比,贵州的私塾改良的阻力更大、进展较缓慢,民间推动力不足、改良多流于形式等不足,贵州的私塾改良政策出台较晚,直到1907年督学局才拟定初等小学简易科课程,要求私塾按简易小学课程教学,并对私塾进行改良。
三、私塾改良区域成效检点
1、近代私塾改良的悖相
面对各地大量存在的私塾,有人呼吁私塾改良“实是地方教育上一中重大任务,不容忽视”。事实上,私塾的改良自二十世纪始一直到50年代初仍旧是需要行政解决的问题。1952年9月,教育部指示各地接办私立中小学:“为了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人民教育事业,以适应今后国家建设需要,本部已决定自1952年下半年至1954年,将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私塾与学校的二元对立格局才算终止,私塾作为义务教育机构也终止。
2、制度设计与推行的普适性
改良之制度设计对各地区私塾办学的特殊性缺乏考虑:私塾改良收效不大,农村的私塾还是以旧式私塾居多,鲜有改良者。制度的设计应该如同晚清时期私塾改良章程一样,在反复的实践、各地的实践基础上进行普适化设计,之后再推行各地。在私塾改良中,各地也进行有益尝试,一些尝试成果也推行其他地区,如劝学所之设计。劝学所1905年首创于直隶,后推广全国,正式成为县级教育行政机关。直到1923年被教育局取代。各地受时局影响,私塾改良制度设计缺乏持久性,每当私塾改良活动处于低谷,各地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放松了对私塾的管理时,社会上就会冒出一批私塾来。在军阀混战的20年代以及抗战期间,新开办的私塾比较多。
参考文献
【1】《私塾注意改良》,《大公报》,1906年2月7日
【2】浙江《教育周报》,第80期,第21页
【3】吴寄萍:《改良私塾》,中华书局,1939年,第6页
【4】方兆本:《安徽文史资料全书(合肥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13页
【5】吴寄萍:《改良私塾》,中华书局,1939年,第7页
【6】《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第203页
简介:杨光辉,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史和思想政治教育。
注:本文为作者主持201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2B142)阶段性成果。
论文作者:杨光辉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3年第1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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