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妇女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洲论文,财产论文,法律地位论文,妇女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洲国家独立以来,非洲妇女的情况和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多变化,妇女运动也在开展。但是,非洲妇女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诸方面更为突出。
一
非洲妇女占了农村劳动力的70%,生产非洲粮食的80%,每天平均花费15小时以上的时间来从事田间生产、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她们同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但是,在许多非洲国家,妇女的土地权利却得不到保障。她们不能拥有土地和支配土地劳动的果实,这些都归男人所有。有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承认妇女享有土地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受到传统习惯的阻挠而无法兑现。同土地权利相联系,在农村信贷以及农业生产的投入物如种子、化肥、农业设备和技术推广等诸多方面,妇女也往往受到歧视,不能获得平等待遇。因为这些都控制在男人手中。非洲国家独立以来实行的土地政策和经济的调整改革也没有给妇女带来好处。土地私有化的发展使土地更加合法地归在男人的名下,而妇女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传统的土地用益权。经济调整改革要求压缩政府开支,从而削减对食物、农业投入物等的补贴。这就使得以土地为生的农村妇女首先是其中的贫苦阶层受到沉重的打击。特别要指出的是,经济调整改革在农村把重点放在提高经济作物的生产上,给予种种优惠以增加出口,从而使得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妇女处于不利地位。肯尼亚人口的80%左右居住在农村,以从事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农村妇女占了肯尼亚妇女的87%,多半进行土地耕作。获得一小块土地是她们的中心要求。在中央省的一个名为吉库里的村庄,有一个20名妇女组成的互助组织,自1989年以来就向当地政府申请一块土地以种植蔬菜到市场出售。她们最终得到了半英亩土地,但却被禁止种植自己的作物。她们不得不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所幼儿园。种植蔬菜的土地始终未能解决。[①a]肯尼亚的《继承法》虽然规定所有子女不分性别都享有财产继承权,但仍存在着一些明显漏洞。该法将农业土地和牲畜等主要的农村财产完全排除在外,这些仍然要受许多社区剥夺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传统习惯法的支配。而且,这样一来,该法虽然承认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从而含蓄地给予这部分妇女财产继承权,但对于依靠自给自足的农业和畜牧业为生的农村妇女来说,实际上也成了一纸空文。因此,肯尼亚的国会议员奥姆巴卡指出,《继承法》是一个积极步骤,但是绝没有给土地问题带来革命性的变化。[②a]肯尼亚社会服务和文化部的妇女局也发表《性别与发展》的政策文件,强烈要求已婚夫妻共有土地和单身妇女拥有土地,指出妇女构成“耕种土地的多数”,只有使她们“继承和拥有土地”才是公平合理的。[①b]在埃塞俄比亚,1974年的所谓“革命的”土地改革也对妇女实行歧视。它单方面地把男人定为一家之主;并且无视一夫多妻的现实,强迫丈夫只能登记一个妻子,从而剥夺了其他妻子的合法权利。妇女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许多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在乌干达,妇女生产粮食而不能拥有土地。虽然有些家长已经开始把土地传给女儿,有工作的妇女有时也能够购买土地并取得合法名义,但是总的来看,传统习惯势力的阻碍作用还相当大。
二
在财产继承方面,非洲国家独立以后制定了新的法律,但传统习惯法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殖民时期传入的西方法律也有影响。在许多非洲国家,妇女仍然没有财产继承权。传统观念的一种逻辑是:妇女既不拥有财产,也就没有资格继承财产。就连她们本身,也被某些守旧的人看成是丈夫或家族的财产。乌干达基督教女青年会的领导人芒格里娜就指出过:“男人付出一份财礼,于是女人成了男人的财产。”[②b]这种观念虽然开始在发生变化,但是并没有消失。在传统社会里,财产继承人因母系制度和父系制度而有所不同。实行母系制度,财产继承人首先是同母所生的兄弟,其次是长姐的儿子,最后才轮到血统中最近的侄子;实行父系制度,财产继承人则依据与父亲血统亲近的关系来定,常常包括众多后代。如果一对夫妇男方来自母系社会的部族,而女方来自父系社会的部族,则财产继承顺序将通过家庭内部协议来决定。此外,许多部族还实行长子继承制度。可以看出,在这些情况下,妇女对于财产继承都是没有份的。而且,随着部族之间的婚姻日益增多和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更加没有保障。特别是在城镇,妇女更多地依赖于她们的丈夫。丈夫死后,她们往往连住房都不能保有,而被丈夫的族亲所继承。有些部族由于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对妇女较为宽松。恩戈尼(Ngoni)族的习惯法规定实行长子继承制,父亲死后,其财产由第一位妻子的长子继承;在长子死亡的情况下,由次子继承;如此顺延。如果没有后代,则由年长的侄子或兄弟继承。死者的妻子如不再嫁,在其有生之年可以继续使用死者的住房和土地。这种继承制度同古老的英国制度非常相似。类似的情况还有,洛齐(Lozi)族的习惯法规定,父亲死后其子女都有继承权,但女儿如果已经嫁出,则丧失土地继承权。在现代非洲国家,由于有了新的法律,情况比较复杂。例如在赞比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取决于丈夫生前是否立有书面遗嘱。如果有,则1911年以前的英国法律仍然适用,即按遗嘱办事;如果没有,则根据1966年的《地方法院法》,应按习惯法办事。而习惯法规定,在母系权利和父系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丈夫的族亲可以剥夺寡妇的任何财产。因此,有人说,赞比亚实行的是一种很像殖民主义时期的双重法律体制;丈夫的习惯法适用于一个非洲寡妇;英国的法律适用于一个安居在赞比亚的非洲人的寡妇。[③b]在扎伊尔的金沙萨,司法当局面对城镇出现的新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制定了一些处理财产继承的法规,被称为“进步习惯法”。它规定在没有遗嘱时,死者的不动产由子女或他们的后代继承,在子女中平均分配。但是人民往往对这些法规一无所知,他们不是通过法庭来解决财产继承的纠纷,而是付诸原有习惯法的裁决。只是经过国家财产继承局的努力,法院才得以判处若干财产继承纠纷的案件。[④b]此外,在一些非洲国家,妇女被剥夺财产继承权的状况几乎没有什么改变。
三
在非洲的传统习惯法中,婚姻不是单纯的男女双方之间的事,而是两个家族甚至两个群体之间的事。婚嫁离合都与家族有关,无论母系社会或是父系社会都是如此。相对地说,婚姻和家庭被认为是短暂的,而家族和世系才是永久的。女子出嫁,就属于丈夫的家族,丈夫死后,可继续成为丈夫兄弟或近亲的妻子。有一句成语是这样说的:“婚姻和灰烬随风飘散。”[①c]实际上,婚姻关系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女方家长的同意;再一个是男方付出财礼的多少。可以认为,在传统习惯法下面,妇女在婚姻中不仅处于从属地位,而且成为一种可以进行交易的“货物”。正因为如此,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妇女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众所周知,根据伊斯兰教的规定,男方可以单方面宣布休妻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在某些父系部族,如恩戈尼族,妇女无权以任何理由同丈夫离婚,而男子却可以这样做。只要他送妻子回娘家并带很少的礼物,就表明他已离弃妻子。如果他婚前早已送过财礼,女方的家族需要另给选一位妻子作为替代。在本巴(Bemba)族,离婚需经双方同意或一方向土著法庭上诉。女方发生奸情、不育或不能很好操持家务,甚至摔打丈夫的东西,都可以成为男方离婚的理由,但是女方只有遭到男方遗弃或虐待时,才能提出离婚。离了婚的妇女或寡妇也是受到歧视的。她们除了可以保留个人的一些财物外,没有房屋和土地,不能指望前夫或死去丈夫的家族养活,回到娘家也会遭到白眼,处境艰辛。在一些部族,女方离婚后还要退回男方婚前所送的财礼。非洲盛行的一夫多妻制更给已婚妇女加上一重磨难。在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妻子不仅遭受情感上的折磨,而且地位也不稳固。她们虽然分屋而居,但关系一般是不和的。严重时常常彼此指控对方使用巫术加害自己,导致矛盾加剧。有的妻子由此产生对丈夫和子女的憎恨,甚至出现精神失常。当一个妻子怀孕而丈夫移情别恋其他妻子时,所遭受的打击会更大。
四
上述非洲妇女在土地、财产继承和婚姻诸方面法律地位的种种情况,当然有其社会根源和历史原因,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也是同非洲复杂的法律体制紧密相联的。大家知道,非洲在殖民主义入侵以前就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一种以传统习惯法为基础;另一种以伊斯兰法为基础。后者也承认许多习惯法的法规。殖民主义入侵后,从有利自己的统治出发,除引入欧洲法律体系以外,又承认习惯法在处理非洲人之间关系的有效性。但与此同时,也往往对习惯法的某些法规重新作出解释,歪曲其原有含义以适应殖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在殖民地时期的非洲,首先是英属殖民地和保护地,就出现两套主要的法律制度:传统法庭或称土著法庭实施传统习惯法以处理非洲人之间的争端和案件;非洲人首先是欧洲人则受领土法庭及领土法特别是其中刑法的管辖,而不受习惯法管辖。但非洲人却同样要受领土法庭及领土法的管辖。非洲国家独立以后,虽然力图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来消除双重法律制度的状况,但是正如前面所述,传统习惯法仍然继续存在并且在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有很大影响。于是现在的非洲国家普遍存在两套法律制度:一套是渗入西方思想的新的法律;另一套是土生土长的传统习惯法。它们互相交错,彼此牵扯。以赞比亚的婚姻法为例。殖民时期除了传统习惯法外,又制定了1903年的《东北罗得西亚婚姻法规》和1918年的《北罗得西亚婚姻公告》。实际上,支配非洲人婚姻的仍然是传统习惯法。1964年赞比亚独立后,制定了新的《婚姻法令》。但是在一段时期内特别是独立初期,人民依照新的法令结婚的比例还是很低。据统计,从1964年到1970年,在超过7000对按《婚姻法令》结婚的夫妻中,大约只有954对是非洲人。[①d]在法律制度双重性的情况下,妇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往往很不稳定或者模糊不清,很易受到侵害。可以列举出若干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传统观点的影响及其他原因,新的法律对妇女的权益不够重视,没有明确提出加以保护。如津巴布韦1982年新宪法中的反对歧视条款,就将家庭法和妇女地位问题排除在外。另一种情况是妇女根据习惯法享有的权利,随着形势的变迁和新法律的制定,反而有了争议。如肯尼亚的卢奥(Luo)地区,根据传统习惯法,男人拥有土地,妇女通过结婚可以获得永久用益权。但是土地新法规的制定和土地私有化的推进,使得妇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一系列没有得到解决的新问题,如对她们所耕土地的继承、出售、租赁和单身妇女对土地的耕种等,妇女原有的土地权益变得不可靠了。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承认习惯法的存在和效力,新的法律对涉及个人关系范畴行为的规定往往比较空洞,具体的问题留待习惯法去解决。例如,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很少涉及婚姻和继承方面的各种具体可能发生的情况。这实际上表明,一个妇女即使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婚,并且有在正规部门工作的收入,她的财产权问题也必须服从习惯法的规定。第四种情况是,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相对地说,男人则有更多的可乘之机。他可以在两种法律中选择对他最有利的法律去适用,从而损害妇女的利益。以上不过是众多情况中的一部分,但已经可以看出,这种复杂的法律体制容易产生混乱和漏洞,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并不有利。正如一位学者评论扎伊尔现有的法律体制时所说:“比利时法典同‘传统’法律相结合,产生了两种法律的某些最糟糕方面的大杂烩。”[②d]
五
应该看到,许多非洲国家独立以后,在通过制定法律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不少成就,一些非洲的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推动这方面的进展也作出了贡献。在这些国家中,坦桑尼亚是取得较好成绩的一个。坦桑尼亚是一个部族、宗教众多的国家,传统习惯势力影响很深,妇女地位低下。在婚姻方面,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和“土著居民”各有不同的规定。坦桑尼亚于1964年建国后,考虑到在婚姻法规方面的混乱现象,于1971年制定了新的《婚姻法》,作出统一规定。坦桑尼亚全国妇女组织(UWT)对这部新法特别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对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两种婚姻都予以承认,但明确规定了男女的最低合法结婚年龄(男18岁、女15岁),并要求一切婚姻,不论在基督教堂、清真寺院或地区专员署等处举行,都必须进行登记。该法的主要特点是:(1)以明确的词句保护家庭。离婚必须具备该法规定的并得到法院认可的理由,还必须先经过婚姻调解处的调解。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离婚权利。这些都是为了防止男子轻易离婚、遗弃妇女。(2)允许妇女拥有和支配财产,并且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和进行诉讼。妇女享有财产权不仅为该法所规定,并且在1985年垣桑尼亚共和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中被确认,从而改变了传统习惯法对妇女财产权特别是财产继承权的否定。曾经有一位妇女想出售她从父亲有效遗嘱中继承的一块土地,遭到男方亲戚反对,认为她无权继承部族土地。坦桑尼亚高等法院于1989年作出判决,确定这种反对是对妇女的歧视,妇女现在同男人一样,有权继承和出售土地。(3)规定妇女在离婚时有权分配她和丈夫在结婚期间通过“共同努力”所获得的资财。这条规定在执行时发生对“共同努力”一词如何解释的争议,即“共同努力”是否包括妻子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的劳动。保守派认为这是妻子应尽的职责,不应包括在内;自由派则认为这种劳动同利用同样时间外出工作赚钱或从事经商活动并无二致,应该包括在内。法院的判决中这两种解释都曾使用过。但在1983年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上诉法院坚持自由派的解释,而大法官和最高法院从《婚姻法》的目的是把结婚的妇女从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的指导思想出发,予以肯定。这一裁决打破了传统习惯势力广为流行的观念,即结婚使得丈夫不仅获得在性的方面占有妻子的权利,也获得占有妻子的生产能力和一切劳务的权利,因此是具有深远意义的。(4)认定男女同居两年或两年以上,已经形成实际夫妻关系的为“推定结婚”,从而保护妇女在双方分手时享有离婚的权利。以上这些特点,说明这部《婚姻法》是比较进步的,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①e]肯尼亚制定的1994~1996年全国经济发展规划,第一次将性别问题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承认农村计划使妇女处于“边缘化”的不利地位,强调必须将妇女问题纳入经济发展的“宏观”水平去考虑。政府倡导夫妻对土地使用应联合作出决定,并平均分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该规划还保证在使妇女获得土地和农村推广服务的同时,对主要粮食作物的研究、生产、贮存和加工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其目的在于支持妇女参加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肯尼亚的总检察长也建立专门队伍审查所有涉及妇女地位的法律,从而为使农村妇女的意见得到广大公众关注提供了一个良好机会。[②e]此外,在1995年于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许多非洲国家对改善妇女地位作出了重要承诺。例如,刚果计划在2000年以前审查所有改善妇女法律地位的立法;赤道几内亚将制定关于离婚、寡妇地位、妇女继承、计划生育及强迫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莱索托将增加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南非将批准消除歧视妇女的公约;厄立特里亚将改进妇幼医疗卫生的服务;科特迪瓦、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和赞比亚都为提高女孩入学率、保障妇女的教育权利定出了目标。[③e]还要指出,一些非洲国家的民间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莫桑比克有一个以首都马普托周围绿化地带为基地的名为“合作总联盟”(UGC)的组织,其1.1万名成员几乎全部为妇女,已经建立210个农业生产合作小组,成为首都水果和蔬菜的主要供应者。由于这个组织的妇女成员多数是寡妇或被去城镇当流动劳工的丈夫所遗弃,而农村妇女最迫切的问题又是土地权利问题,因此它除了完成生产任务外,还极力帮助其妇女成员去获得土地。该组织的主席科萨呼吁国际非政府组织为她们提供土地丈量人员以帮助确定土地界线。因为掌握了数据,才能有效地捍卫土地权利。[④e]展望前景,可以预计,非洲妇女的法律地位在各个方面都将会不断得到改善。当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a②a 《非洲农民》,1994年4月,第8页。
①b 《非洲妇女》,1994年4月,第8页。
②b 《非洲农业》,1995年5~9月,第29页。
③b④b 玛丽亚·罗莎·卡特鲁费利:《非洲妇女的受压迫根源》,伦敦,1983年版,第62~63页。
①c 玛丽亚·罗莎·卡特鲁费利:前引书,第42页。
①d 玛丽亚·罗莎·卡特鲁费利:前引书,第57页。
②d 罗伯特·伯格和詹尼弗·西摩·惠特克编:《非洲发展战略》,美国伯克莱,1986年版,第402页。
①e 以上均参见纳克扎尔·坦加和克里斯·梅纳·彼得:《有权成为享有一切权利的母亲:坦桑尼亚妇女的经验》,载《现代非洲研究杂志》,1996年3月一期。
②e 《非洲农民》,1994年4月,第8~9页。
③e 《非洲复苏》,1995年12月,第14页。
④e 《非洲农民》,1994年4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