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方法对中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设计的启示
刘运华,曾 闻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摘 要: 为了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为本次专利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是专利权人实行开放许可的条件,但何谓明确是一个歧义颇多的争点,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研究,以增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操作性和效率。开放许可的事前许可条件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标准与支付方式有诸多相似之处。本文在研究欧美等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专利开放许可事前许可制度设计的建议。
关键词: 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
0 引言
近年来,中美贸易冲突焦点直指知识产权领域,美国指控中国侵犯其知识产权,尤其将专利侵权作为美国 “301调查”的重点方向。中美贸易摩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了 《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专利法修订草案 (送审稿)》,增设 “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纳入 《专利法》,是本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历经四年准备,2019年1月4日,备受瞩目的 《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公布。随着 《专利法》修改进程的日益深入,进一步研究明确专利开放许可事前许可条件,成为开放许可制度立法创设和实践构造的重要命题。根据 《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由该规定可知,专利权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这也是实行开放许可的事前条件。
通过以上研究方法建立基于瓦斯地质特征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系统,在寺河矿西井区W23012巷和W23013巷、W23015巷和W23011巷,东井区的3303措施巷、43022巷和43023巷等22条掘进巷道,以及3303回采工作面进行了预警系统应用效果考察,累计考察巷道长度5 500余m。在上述巷道中,由于W23012巷和W23013巷、W23015巷和W23011巷以及3303措施巷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显著大于其他工作面,故将其做为瓦斯突出预警的重点考察对象。
然而, 《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中并没有对开放许可事前条件所要求的 “明确”一词做出进一步解释。根据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支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入门费的方式。该规定仅对技术合同当中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几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进行列举,并未对费用支付标准等的明确程度做具体要求,笔者进一步查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见对何谓 “明确”的进一步解释。因此,对于我国开放许可制度而言,何谓 “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与标准,未来实施中采用什么标准对其进行审查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国在本次 《专利法》修订当中,结合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决定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等问题上,没有经验可以参考;目前国际上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国家较少,可供借鉴的经验比较有限。从实施开放许可制度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现行立法和政策都包含有类似标准必要专利的内容。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即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难以 “绕过”的、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1]。与申请专利开放许可类似,专利权人想将其专利纳入某一技术标准,也需要向有关机构或者组织提交许可声明文件,对可能纳入技术标准的专利的许可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说明。同时,国际上技术标准实施已久,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标准与支付方式的规定都比较清晰,实践经验也很丰富。本文通过对世界标准化组织及主要国家和组织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的对比研究,提出进一步细化我国专利开放许可事前许可条件的实施建议。
1) 试验时间及地点。试验于2016年4-9月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山京畜牧场烟草根结线虫病发病严重的连作烟地进行。土壤类型为黄砂壤,土壤肥力中等,烤烟种植品种为K326,2016年4月25日采用“井窖式”小苗移栽。
1 国际标准化组织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的做法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 (ANSI)是对美国的标准制定组织进行认可的机构,标准制定组织获得认可是其标准被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的先决条件[5]。对于标准必要专利,ANSI在其专利政策中明确指出,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需要向标准组织提交许可声明,明确许可条件。ANSI在 《Procedures of US American Standards Institute》文件当中对 “明确许可条件”做进一步解释并提出:如果某标准制定组织确定将专利纳入其标准草案,在草案获得通过前必须取得权利人免费许可承诺或 “明确的独占”条件的许可承诺[6]。另外,ANSI建立了专门的专利许可条件审查机制,要求专利权人在选定许可条件之后,必须向ANSI的委员会提交声明文件,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各被许可人对该许可条件的接受程度。由此可见,ANSI对标准必要专利 “明确”许可条件的要求为专利许可方式的具体化及该许可方式下许可内容与许可使用费支付要求的具体化,并且从规定中也可以看出,ANSI非常重视许可双方对许可条件的接受程度,美国的这种审查制度对我国当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立法和理论研究具有特别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规定开放许可请求被批准后,任何人有权按协议的条件取得许可,无法达成协议的,任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专利局长规定协议条件,以此保证开放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英国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方面积累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先进经验。例如,2014年3月10日,Unwired Planet (无线星球,1994年成立于美国,成立之初主打业务为移动设备互联网访问技术的开发,后转型为一家非实施主体)仅专注于知识产权的采购和许可在英国专利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专利组合中的五项标准必要专利[12],该案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案件判决过程中使用了一些堪称经典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方法,笔者将从这一经典案件入手,探讨英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标准的确定经验。
若有n个坐标系E1,E2,…,En,T12,T23,…,T(n-1)n为n个坐标系之间的坐标转换矩阵,任意S点在第n个坐标系中的坐标为Sn,那么S点在第一个坐标系中的坐标S1为:
表1 国际标准化组织专利许可费计算方法
侵权损害赔偿分析法是指通过将侵权期望利润率与行业正常利润率做差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该专利产品的利润率是可以通过对同一时期同行业的竞争产品或者相似产品进行比较而得到的,故而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且适用范围较窄,并不适合所有产品或产业领域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投资回报率法计算过程比较复杂,首先要估算生产特定专利产品的公司的整体资产投资回报率,随后将该回报率按照资产类型不同分配给公司的各类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而通过计算得到我们需要的某项专利的投资回报率,随后将该回报率作为专利许可费用计算时的专利许可费率即可。相较于通过直接估算的方式得到专利投资回报率的方法而言,投资回报率法得到的数据结果更加精准、客观,是专利许可双方更满意、更公平、更合理的许可费确定方法。
25%原则法是指许可人根据许可技术预期可获得的营业利润,收取其中的25%~33%作为专利许可费[4];5%原则是收取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或方法生产的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的5%作为专利许可费;行业标准法是指通过对比同行业中类似技术领域的其他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许可费价格确定专利许可费的方法;研发成本回报率法是指结合专利技术的研发成本及其价值确定专利许可费的方法。前述四种专利许可费用的计算方法统称经验原则法,其中25%原则法、5%原则法和行业标准法因计算方法简便、清晰,实践当中应用较多;研发成本回报率法因某些情况下专利价值难以确定,故而应用较少。经验原则法虽然计算过程并不复杂,但计算时忽略了专利技术自身的价值,经过经验比例计算得到的许可费数额可能并不符合许可双方的合理预期。
2 美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标准的经验及其启示
标准化组织是指对标准进行制定和发布的组织或机构。与专利相关的标准化组织主要包括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上述三家标准化组织早在多年前就制定了各自的专利政策,但为了实现给参加各自组织的技术团体在遇到专利权问题时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实际指导目的,三家标准化组织于2006年3月联合发布了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2],即 《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对专利标准和专利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好地推动专利政策的实施和发展,三家标准化组织于2007年3月发布了 《ITU-T/ITU-R/ISO/IEC的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 (简称 《实施指南》),随后分别于2012年4月、2015年6月及2018年11月对 《实施指南》进行了修订,本文主要参考2018年11月修订完成的最新版本的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文件[3]。
我国 《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在 《专利法》的修改过程中,实务界对开放许可制度及第五十一条的具体实施提出了三种模式。模式一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开放许可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进行公告,欲实施该专利的实施人只需根据声明信息联系专利权人,协商后订立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即可。模式二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公告许可声明,还需要公告许可使用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关键许可条件,潜在的开放许可实施人与专利权人联系并进行谈判,订立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模式三提出省略双方协商环节,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开放许可声明与许可使用费等合同成立要件,潜在的实施人只需联系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则开放许可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按照 《专利法修正案 (草案)》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与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义务类似,专利权人提交开放许可声明,自愿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即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对善意的开放许可的潜在实施人也应有义务进行订立合同目的的谈判,并通过谈判确定许可实施合同的具体内容。模式三显然省略了善意谈判环节,直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内容确定许可合同款项,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模式一虽包含谈判环节,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中并未提及许可使用费标准等关键的许可条件,双方经过谈判达成的许可协议可能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并不符合FRAND原则;模式二不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了许可声明与许可的关键条件,还加入了善意谈判环节,更有利于帮助许可双方达成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实施合同,若双方最终无法协商一致,任意一方可就许可费问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裁定。
对于许可费用的计算方式, 《实施指南》中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实践当中ITU、ISO、IEC通常采用如表1所示的6种方式对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
表2 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
3 欧盟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的经验及其启示
2017年11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 《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通报——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 (简称 《欧盟办法》),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相关主体提供更细、更具体的操作框架[9]。 《欧盟办法》倡导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通过谈判的形式确定许可条件和许可费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双方均必须自愿开展善意谈判,从而达到FRAND原则规定的公平、合理、无歧视条件。另外,许可双方在进行善意谈判确定许可方式和许可费时,应当将效率因素、具体的行业背景、双方对专利许可费的合理预期、专利被许可人在推动标准广泛实施方面的作用等纳入考虑范围[10]。欧盟委员会认为,专利许可条款应当充分体现标准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和专利技术的现值增量,价值评估主要参考专利本身的价值,综合考虑专利组合的总体价值,结合许可双方意愿最终确定专利许可费,若专利技术价值难以评估,则可参考其替代技术的价值。最终确定的许可费标准应当能够鼓励更多专利权人积极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中,同时推动专利被许可方积极实施被纳入技术标准的专利。
欧盟所提倡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通过 “善意谈判”确定许可方式和许可条件的模式,充分体现了倡导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RAND原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华为诉IDC的案件中提出:专利权人提交许可声明文件,同意将其专利纳入标准当中,并做出FRAND授权承诺,不应将其理解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应理解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善意的标准实施者负有一种以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进行专利许可的义务,该义务与供水、供电等垄断企业所担负强制缔约义务相类似,故而在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被认为应当履行一种类似 “强制缔约”的义务: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及潜在的标准实施者负有以符合FRAND条件许可的义务[11]。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双方对许可使用费的谈判过程非常复杂,为了帮助双方达成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和许可费标准,就需要确保许可双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进行订立合同目的的谈判,即善意谈判。
实践当中,美国通常采用表2所示的两种方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和确定,这两种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都是从2013年微软诉摩托罗拉案[7]中提出并沿用至今的。增量值法是微软方的律师在审判当中提出的许可费计算方法,首先需要将该特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自身价值进行分离,随后寻找与该专利相似或可替代的技术进行比较,得到特定专利与替代技术之间的价值增量,进而确定该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增量值法虽然看似易于操作,不需要专利许可双方进行谈判和协商,节省了大量谈判成本,但对不同企业和专利权人而言,实践当中替代技术的选择标准很难达成一致,如何选择合适的替代技术成为许可费确定时的一大难题,极易引起专利许可双方之间的纠纷,故而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在我国实践意义并不大,很难在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当中借鉴和使用。争议双方假设性协商法是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由法官提出的许可费计算方法,该方法首先通过相关专家的统计和计算,确定该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上下限区间,确定上下限时可以参考该专利的有效期、专利实施情况、专利的商业化程度等,随后以该上下限区间为基准,假设专利许可双方进行协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这里的 “假设”是指,假设作为理性的商业人士,双方愿意支付或支付多少许可费用才能保证既愿意将自己的专利纳入标准又可保证能够获得许可使用其他企业专利的结果[8]。双方假设性协商法对于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过程不仅具体、操作性强,并且也十分符合国际上倡导的 “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RAND原则,使用该方法确定的许可费金额均在专利许可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可有效避免矛盾和纠纷,我国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设计上可以考虑借鉴这种方法。
兵地文化联谊是一八三团开展兵地一家亲活动的一个缩影。近一年来,团场组织动员各单位纷纷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每月坚持开展“四个一”活动,进一步拓宽各族群众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激发各族群众携手并进的强大正能量。
4 英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标准的经验及其启示
《实施指南》在第4章中明确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持有人需要向标准化组织提交专利的许可声明表,提交许可声明表的目的在于确保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以标准化的形式提交其专利声明,便于标准化组织根据其声明表内容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ITU、ISO、IEC的官方网站找到该声明表。声明表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了做出与专利权有关许可声明的办法,表格中 “授予许可声明”一栏为专利持有人提供了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选项,专利持有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例如,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下免费或不免费地向全世界任何数量的申请人授予其许可,以便制造、使用和销售其标准必要专利;当然,专利持有人也可以选择不按照前述条款授予许可。另外,填写声明表时应当提供专利持有人有效的联系信息,包括姓名、部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定中可知,其要求专利持有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的说明详细到具体的许可方式、许可范围和许可费用上,即若专利持有人提交许可声明表,则需要对表格中3种具体许可方式进行选择,并对其中 “合理的期限和条件”进行限定,明确许可的范围、费用和其他限制条件。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询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披露媒体巨潮网、上交所网站,以及商业软件Wind、东方财富Choice,上述媒体及软件显示,2017年1月,天成控股发布的临时公告共4条,均与苏垦银河变更工商登记无关。
自上而下分析法首次提出于 “Innovation案”[13],使用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平均价格及销售每件产品所获得的平均利润,随后假定该平均利润是专利被许可方可以接受的该标准必要专利的最高许可费上限,通过计算该特定专利在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当中的相对价值率,得到相对价值率与最高许可费的乘积即为专利许可费。美国于2017年TCL与爱立信案[14]中借鉴并改进了这种方法,首先确定标准必要专利所在的专利组合的总体许可费率,随后通过计算得到特定专利在该专利组合当中的份额比例,再根据该特定专利的相对强度对份额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得到专利地区强度比率,最后通过之前计算得到的总许可费率和地区强度比率公式计算得到专利的合理许可费率即可。虽然自上而下比较法的计算过程看似简单,并且得到的许可费金额也比较客观、准确,但计算过程中所需数据的确定和统计有时比较困难,如专利的相对价值率的确定、专利相对强度的确定等。而且从英国、美国使用这种方法的案例来看,确实会出现专利许可费较专利权人的期望过低的情况,从而打击专利权人进行技术创新和将专利纳入标准的积极性。可比较许可协议法是指通过比较专利持有人与其他被许可人对于相似技术或相同规模的专利许可协议,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专利许可费的方式。在Unwired Planet案中,法官通过对比爱立信和Unwired Planet与其他被许可人签订的五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最终选择了与华为公司规模近似的三星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作为本案的可比较许可协议,进行许可费确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可比较许可协议法也进行了借鉴和使用,如在前文提到的华为诉IDC案中,法官就改进使用了该方法确定许可使用费。在案件当中,法官首先确定了可供参考的可比较许可协议,认为苹果公司与华为公司规模实力相当,最终选择苹果公司与IDC的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参考标准;随后根据可比较的参考标准,结合IDC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确定可以参考的许可费率,最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专利的许可范围等条件,确定华为需要向IDC支付合理的许可费率。可比较许可协议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在我国专利案件当中也具备一定程度的使用经验,但通过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专利许可费标准比较模糊,很难使专利许可双方信服。为了克服单一专利许可费标准确定方式的弊端,英国目前常用的方法是自上而下比较法与可比较许可协议法相结合的模式,如表3所示,这样既保
表3 英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
证了专利许可费最终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又可以适当避免计算过程的繁琐、复杂。这种复合式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模式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在专利案件审理过程中学习和借鉴,在我国开放许可制度的设计当中,也可以考虑结合几种不同的许可费计算标准,对开放许可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
5 完善专利开放许可事前许可条件的规范文本设计与实施建议
随着立法对开放许可制度的确立,未来制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操作指南时,可进一步细化开放许可制度的许可条件,以增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操作性和效率。
首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为专利开放许可设置专门的审查机制,对其许可声明文件中许可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是否达到 “明确”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对欧美等国家标准必要专利规定的总结,笔者认为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应当在申请开放许可之时在声明许可文件中将包括专利许可使用费用的许可条件公开。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许可条件的 “明确”应当理解为,专利权人在许可声明文件中明确选择以免费或不免费的方式许可其专利,并对该许可方式下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等条件进行具体、详细的限定;许可声明当中许可使用费应当明确到具体的许可费金额或许可费率,许可费支付方式也应当明确到某种具体的支付方式,如可按照许可双方意愿在一次支付、分期支付或提成支付中进行选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提交的许可声明文件对前述许可条件的 “明确”程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并进行管理备案;审查不通过的通知专利权人修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修改的,视为放弃。
其次,许可双方可通过善意谈判就专利开放许可事前条件达成一致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形式的专利开放许可合同文件,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依照该许可条件进行专利许可;许可双方拒绝谈判或谈判无法达成一致的,善意的一方可就许可费问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裁定。
最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裁定开放许可专利许可使用费金额时,可采用可比较协议法与自上而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即首先根据双方合理预期确定一个大致的许可费区间,随后根据可比较的专利许可协议进一步缩小该区间范围,进而将该特定专利从专利组合中分离,确定其相对价值率,最后通过相对价值率与区间上限的乘积得到合理的专利许可费;若相对价值率难以确定或存在其他原因导致上述方法难以实施的,则可采取争议双方假设性协商法,首先通过专利价值评估确定该特定专利的许可费上下限,随后假设双方进行许可费协商,综合考虑效率因素、行业背景、双方对许可费的合理预期等最终许可使用费金额;若遇到争议双方假设性协商法也适用的情况,则可参考该专利技术领域的行业惯例,运用经验原则法进行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如收取专利产品营业利润的30%、收取专利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5%等,如表4所示。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在中国向世界打开国门的过程中,各行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毋庸置疑,ABB也为中国工业的突飞猛进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机器人行业的领军企业,ABB在现有的成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投资。依托跨越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业务布局、全球领先的创新技术以及丰富的海外项目管理经验,ABB全面融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400余家中国企业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紧密的项目合作。
表4 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可采取的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的关键时期,中美贸易冲突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不断加剧,因而提高我国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专利实施和运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推动我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力量。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不仅能够大幅降低专利许可的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还有利于专利技术的实施和转化,实现发明创新对社会贡献的最大化,更有助于减少侵权纠纷,有效应对中美专利冲突,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具体设计时,应进一步完善许可使用费标准和计算方法,对许可条件的明确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不断推动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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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ightenment of the Calculation Method of Foreig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License Fees to the Design of License of Right in China
Liu Yunhua,Zeng Wen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Nanjing 210094,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atents,in the Patent Law (draft amendment ),it newly establishes a patent license of right system as a major highlight of the revision of this patent law.It is clear that the license payment method and standard are the conditions for the patentee to implement the license of right.However,it is a matter of ambiguity.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is to enhance the operabi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patent system.There are many similarities between the pre-approval conditions for license of right and the license fees and payment methods for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the standard use fee for standard patents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improving the conditions for pre-approval conditions for license of right.
Key words: Patent;License of right;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License fee
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识码: A
基金项目: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运行机制研究” (SS18-B-24)。
收稿日期: 2019-03-12
作者介绍: 刘运华 (1982-),男,山东聊城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通讯作者: 曾闻
(责任编辑 沈蓉)
标签:专利论文; 开放许可论文; 标准必要专利论文; 许可使用费论文;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