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考察与当代价值_公民教育论文

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考察与当代价值_公民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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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深切呼唤公民教育的勃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社会的持续繁荣与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建立。公民社会的建立有赖于公民与公民资格的确认、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及公民的社会参与能力与水平的提升。除公民与公民资格的确认属于国家法理范畴外,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的社会参与能力与水平的提升均需要通过教育来实现。

一、近现代中国公民教育的历史回溯

中国的公民教育发轫于20世纪初。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面临救亡图存的严峻局势,先进知识分子加紧对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了解、研究与引进,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宪政民主制度,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做出规定。中华民国的建立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实施为近代中国公民教育奠定了法理基础。公民教育进入了国家尤其是先进知识分子的思想视域。

严复提出了著名的“民力、民智、民德”三育救国论。所谓“新民德”,就是用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代替中国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进行爱国新民教育。维新派从“新民德”角度提出了“采合中西道德,以为德育之方针”[1],试图在教育实践中“淬厉其本有”“采补其本无”。“淬厉本有”,即重新诠释、发扬光大中国传统美德;“采补本无”,即积极借鉴、汲取西方之核心德性精神,以自由之德改造国民的奴性、愚昧、自私、迷信等,培养国民的爱国、利群之公德心与自治力,特别是要确立平等、独立、权利、义务、责任、竞争、合群等公民意识。

梁启超在《新民说》一书中全面探讨了国民性改造问题,形成了系统的新民学说。关于“新民”,梁启超有许多解释,核心是全面改造中国国民在几千年的专制社会里形成的国民性的缺陷,诸如爱国心之薄弱、独立性之柔脆、公共心之缺乏、自治力之欠缺、团结力之相差等,通过全面改造使其成为具有新道德、新思想、新精神的新型国民。他认为,理想的“新民”应具有国家思想、权利思想、义务思想、政治能力、进取冒险精神,还包括公德、私德、自由、自治、自尊、尚武、合群、生利、民气、毅力等品质。[2]

1912年2月10日,蔡元培先生在《教育杂志》上发表《新教育意见》一文,主张将清末学部制定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修正为国民教育、实利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育。蔡元培先生的公民教育思想既汲取西方独立、自由公民人格思想,又继承中国传统教育的重德精神,以公民道德培养为核心。由于蔡元培担任了中华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这使得他倡导的公民教育思想得以第一次进入国家教育政策。

朱元善明确提出了“公民教育”概念。他指出:“既为共和立宪之国,则教育之方针自当以新国家之本质为主眼,而置重于共和立宪国民之养成”,为此,“非实施公民教育不可”。[3]

陈独秀提出培养现代意义的公民,他在《敬告青年》一文中号召青年们奋发自强,努力成为“现代人”,这种人是“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他还提出,人们应当从以安息为本位进到以竞争为本位,从以家族为本位进到以个人为本位,从以感情为本位进到以法治为本位等主张。显然,陈独秀所提出的“现代人”是指现代国家意义上的公民,他提出的现代人标准也是对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

在先进思想的引领与鼓动下,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等教育法令,废除了“忠君”“忠孔”的教育宗旨,代之以培养公民道德为主的教育宗旨。1919年全国教育联合会提出编订公民教材案。在“壬戌学制”基础上,1923年制定了“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取消了中小学的修身课,代之以公民课。这是我国首次在中小学正式设置公民课。

总之,中华民国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先进知识分子对公民教育的探索与实践,开启了近现代中国公民教育的先声,中国公民教育进入早期发展时期。[3] 当然,由于没有彻底摧毁封建专制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基础,这个时期所提出的公民教育思想尚不全面,也未形成公民教育的完整体系。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公民教育基本停止了。除了现代中国时局动荡、抗日救亡和内战爆发等客观原因使公民教育实践受阻外,国民党政府推行的“党化教育”,用“党义”代替公民道德教育,主观上切断了中国公民教育发展的路径。

二、新中国公民教育的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为公民教育奠定了宪政和法理基础,但由于历史原因,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公民教育发展历经坎坷,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年—1970年代末:公民教育不受重视甚至蒙上禁忌色彩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正式确立了公民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为现代中国公民资格的确立、公民意识的形成以及公民教育奠定了法理基础。

然而,这个阶段公民教育并没有得到重视,究其原因:一是从法律角度看,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法律地位有了法理保障,但1975年与1978年宪法都强调公民服从、服务性义务,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张扬,公民教育同样不被重视。二是从国家体制看,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指导下,国家体制是“政治—社会一体化”[4],与此相应,“公民”被“人民”这一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所取代。法律不健全、政治的泛社会体制,导致公民、公民资格、公民意识乃至公民权利与义务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受到排斥。在教育领域,公民教育被等同于资产阶级教育而被蒙上政治禁忌色彩,被排斥在教育视域之外。三是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来看,在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制约下,不仅政治民主化进程发展缓慢甚至受阻,而且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发展也呈现停滞状态。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公民实现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是进行公民教育的前提。市民社会未形成,民主政治制度不完善,致使公民观念、公民资格意识淡薄,公民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末:公民教育的复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将经济建设作为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改革开放作为基本国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推进政治民主成为党和国家的政治诉求,公民教育得以复兴。

首先,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和提高,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其次,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政治体制的完善,民主权利的落实,对公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公民教育,传授公民社会知识,培养公民意识,发展和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实践技能,造就合格公民。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价值领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民主、平等、法治、权利、契约等观念逐渐形成,为现代公民人格的生成提供基础。价值多元化与民主观念的生成,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土壤。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进了国家(政府)、市场、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转变,越来越多的政治空间和社会空间被释放出来,人们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愿望愈益增长,学习和运用社会规范、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日益提高。市民社会的孕育与发展,要求培养具有公共生活品格和积极理性参与、敢于责任担当的合格的公民主体,公民教育势在必行。

(三)2000年以来:公民教育的新发展

进入21世纪,公民教育得到扎实推进。2001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从道德视角对公民行为提出了基本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概括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2007年3月,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是对公民道德、公民行为提出的新的时代要求。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求“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新世纪,党和政府对公民教育高度重视,将公民教育同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紧紧联系在一起,力图通过不断提升公民素质推进经济社会整体进步,这无疑对公民教育的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公民教育在当代中国的现实价值

所谓公民,是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合一,是身份平等的、具有公共生活品格和公共精神,以正确方式与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意识主动投身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人。[4] 公民至少包括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由法律确认的公民资格;二是要对民主价值观有基本的认同和接受,具有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三是具备一定的政治参与能力,能够真正参与社会政治生活。[5] 因此,公民教育需要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加公民的民主知识,提升公民参与民主的能力和水平,使之养成民主生活习惯,为民主政治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公民教育对快速发展的中国具有特殊价值,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切需要。

(一)公民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

公民教育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公民,保障民主制度建立、巩固和完善的基本途径。德国教育学家凯兴斯泰纳指出,凡是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地方,在那里,只有当全体人民都学会以国民的身份去感受、去思维并且去行动时,才会有一个健康兴旺的国家出现,民主的国家宪法要求具有高尚稳健的精神状态。党的十七大报告郑重承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同时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国民主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高素质公民的参与。事实上,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赋予公民公正、法治、正义的意识和美德,最终提升整个国家的整体政治文明水平。公民教育是民主制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公民教育也是提升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水平与能力的需要。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全体并予以保障的利益,是一种有效要求和资格。公民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个体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主张权利,以高度警觉的态度护卫自己的公民权利,同时绝不规避义务,是一个现代公民应具有的基本品质。但不论是公民权利的主张,还是公民义务的履行,首要的都是使公民明了宪法与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同时使公民有能力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这显然必须通过教育。

(二)公民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律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和流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市场经济主体遵循严格的市场运行规则。市场运行规则是有关机构(政府和立法机构等)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各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的宏观调控主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凸现出如下特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企业的独立法人与市场主体地位;国家的宏观调控通过经济与法律手段来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与特点,反映出其基本价值诉求是,要求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树立法制观念,具有独立自主的主体意识和平等意识,具有理性的思维。公民的这种人格特征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顺利发展提供保障,而这些观念与意识确立和形成的基本途径就是教育。通过对公民进行市场经济基本知识教育、法律常识教育、主体意识与平等意识的教育,使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不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公民教育是公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需要

公民社会的英文为civil society,也有将其译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政治国家的控制之下,但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化和自由化推动了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国家)的分离,并使之独立发展起来。公民社会在当代的突出意义,表现为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公民社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以及社会福利;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和独立自主的地位,排斥人身依附关系;存在合作的社会结构等。关于公民社会在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中的作用,托克维尔和密尔认为:“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再现、巩固民主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6] 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柏特南在对意大利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二十多年的跟踪调查研究后认为,如果公民社会的水平较高,那么市场机制的运行就会较有效率,政府也会较为廉洁和有较高的效率。[7] 正是鉴于发达的公民社会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体制运行方面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和民主化浪潮中,公民社会的建设再度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而公民教育作为发展公民社会的手段也重新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中国历史上,古代中国是一个伦理性社会,社会各领域都存在着严重的伦理化倾向。中国古代的社会整合主要是皇权国家与宗法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冯契先生指出:一方面“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劳动异化表现为行政权力统治社会”[8],为了维护对农民的超经济掠夺,封建国家的行政权力一直超出于整个社会之上,成为整合分散的自然经济社会的重要力量:但另一方面,宗法社会的意识形态(忠、孝、节、义等)及其组织形式,全面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和领域之中,也对维系社会稳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宗法社会的坚实基础,正是中国古代长期和普遍存在的分散自发的小农自然经济。古代的中国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

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直到20世纪后才开始活跃起来。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皇权国家灭亡,宗法社会逐渐解体,实现共和建立民主制度,成为中华民族进入现代社会的迫切要求。新中国成立,为中华民族实现自己的夙愿奠定了法理和宪政基础,也为公民社会形成创造了条件。但如前述,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受到前苏联模式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之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整个社会为国家权力所吞噬,公民社会空间受到极大挤压,中国公民社会基本处于不发育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开放政策的有力推行,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正在逐步朝着现代化迈进。现代化的中国,不仅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更要求制度文明。在制度文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一方面,国家与社会高度的一体化,政治权力触及到全部社会领域,社会完全成为国家权力的一种附庸,缺乏必要的自主和自律;另一方面,国家政治权力高度集中。[9] 从制度合理化角度来看,这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制度现代化的要求。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渗透,不仅不利于现代国家更好地发挥自身的政治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健全自律的公民社会,更不利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局面。要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昌盛以及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在政治民主化基础上,必须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做出调整,建立稳定平衡的合理化国家一社会关系体制,将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维持在一个比较恰当的范围和力度内,解决社会生活的泛政治化问题,大力建设一个健全自律的公民社会。正如冯契先生强调的那样,中国应该使社会成为能够自我调节、自我改善的机体。为此,首先要克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权力和金钱结合的异化力量,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各方面进行综合改革。健全自律的公民社会,需要健全自律的公民,而健全自律的公民需要培养与教育。通过教育培育出健全自律的公民,使其能够承担起建设一个健全自律的公民社会的历史重任,参与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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