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流程机理与运行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转股论文,机理论文,流程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债转股是国家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种旨在化解金融风险和降低企业负债率及财务费用负担的重大经济措施。其实行的结果如何,风险多大,我认为需要深入思考。有必要仔细从理论上分析债转股的流程,应形成的一些机制,中央与地方、银行与企业的博弈,以及债转股过程的风险,从而使债转股以正确的流程思路进行,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并起到化解国民经济体系中金融风险的作用。
一、边缘性不良资产和债转股流程
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增强其流动性,是化解目前金融体系中潜伏的金融风险的关键。债转股,就是将企业对银行的一部分过度负债,由银行出面委托第三者管理,变成第三者对企业的投资和注入的资本金,由第三者负责盘活资产,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化解潜伏的金融风险。
从银行的角度看,其债权资产和相对的债务企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企业中运营的是良性资产,即债务企业可按期正常还本付息的贷款资产。这部分资产可由银行自己收回本息,不需要委托第三者管理;这部分债务企业,其总资产盈利率等于或者高于其银行贷款负债率与平均利息率的乘积,是经营管理正常运行的企业。第三类企业中运营的是不良资产,即贷款项目一经建成就已报废;或者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并且生产和经营没有市场前景;或者压在开发区和房地产里,没有解套的希望;或者债务企业已经破产,无法追索贷款本息。这类企业是应该破产倒闭的企业。第二类企业中运营的是介于良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之间的资产,这里界定为边缘性不良资产。即债务企业的负债率太高,总资产盈利率低于银行负债率与平均利息率的乘积,如果银行拟按期收回,企业将陷入困境,可能濒于破产,贷款将反而收回无望;如果银行予以妥协,不急于逼债,给企业以喘息机会,则有可能最终盘活资产。这类企业是降低负债、休养生息后有可能救活的企业。银行最需要和最希望的是将第三类债权盘活,但是实际操作中成功的可能性较小,风险极大。
从可能和可行方面看,只有将边缘性不良资产委托第三者管理和消化,才有可能盘活资产,降低银行潜伏的流动和变现性风险。因此,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债转股,其范围是第二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边缘性不良资产。
目前的债转股流程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三角转换型债转股,即把国有企业欠国家几大商业银行的过度负债,也就是银行中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边缘性不良债权,从银行中剥离出来,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转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原负银行债的国有企业的股权。属于封闭型债转股。但从设计上讲,这种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债转股,可分为封闭型和开放型债转股两种形式。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封闭型债转股,债权和债务只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间委托和转换成股权。债权委托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份资产管理后,由于债务转为投资,企业不需要为这部分债转股再还本付息,另外付息变成了分红,则视企业效率分红负担比原利息负担大大下降,负债率和财务费用负担下降,给了企业一个喘息机会。企业利用这个机会,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增加积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结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的债转股资产变成其良性资产,银行委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性不良债权也就变成了良性债权。
封闭型债转股,在债转股企业良性运行后,债转股企业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回银行委托管理的债权资产;或者法律上允许银行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转股企业(经营好转后)一定的股份资产,分红成为银行支付存款人利息的来源。金融风险最终得到了化解。
而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开放型债转股,则是指银行的边缘性不良债权委托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并转成对企业的股份后,或者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分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种),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部分资本社会化;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份再转卖给社会投资者,使债转股企业的部分资本社会化。前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大部分债转股企业资产盘活前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自己的部分资产出让给社会;后者是指将每个债转股企业的债转股资产出让给社会。或者采用组合性退出,混合进行。各种方式均是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这一环与产权市场、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对接,成为开放型债转股。
封闭型债转股,它的一个假定前提条件是,银行边缘性的不良债权,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运作下,企业资产状况会从边缘性不良资产改善为良性资产,银行委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性不良债权也会变成良性债权。我们暂将这种假定前提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存而不论,债转股企业在它以后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市场不景气、经营者没有选好、决策失误等情况,企业的经营风险仍然会集中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封闭环之中。因此,封闭型债转股,不仅对短期内边缘性不良资产在债转股后会变成良性资产这一假定条件要求较为严格,长期来看,这种假定条件要求也较为严格。否则,如果这一假定不确定,甚至不能成立,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这一封闭环中,边缘性不良资产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变成不良资产,风险则仍然集中并且会更多地积累在银行货币体系之中,银行货币体系中潜伏的金融风险会更大。
开放型债转股流程,对债转股后边缘性不良资产会变成良性资产这一假定条件的短期要求如同封闭型债转股一样,较为严格。但是,如果资产质量改善后,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上市流通,或者债转股企业的部分资产上市流通,或者卖给其他投资者,以后长期可能遇到的市场、选人、决策等风险,则会分散给资本市场和产权所有者。由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环向产权和资本市场开放,其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发散给社会,由社会来分摊。通过开放型债转股,不良资产向银行体系集中的流程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和改变,银行有了风险债权的退出机制,银行体系中的一部分金融风险则最终和真正得到了化解。
二、债转股过程的博弈风险
债转股是一种盘活边缘性不良资产、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举措。但是,如果操作不慎,面临的博弈风险很大,其流程运行的结果可能不仅不会改善银行体系中的资产质量状况,还会造成和积累更大的金融风险。
债转股,实际是国家有关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各类企业和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一次大博弈。前者的目的是通过债转股,将银行资产盘活,化解金融风险;后者由于所处的利益地位,其目的是通过债转股,更多地从国家银行中获得无成本或低代价资源,长远地解除还本付息负担,并在日后的经营中尽可能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少交或者不交红利。因为银行将边缘性不良资产委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我们将需要债转股的银行和从事债转股的国家经贸委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看作债转股操作方,它们与各类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之间都存在着博弈风险。
首先,直接面临着与各类企业的债转股博弈风险。对第二类企业成功和结果较好地债转股的一个假定前提条件是,债转股后,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得到改善,经济效益能得到提高。第二类企业债转股的心理可能是两种,一是利用债转股政策的机遇,在减轻企业负债和财务负担后,积极开拓市场,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和民主决策,在休养生息阶段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性不良股权,变成良性股权;二是利用债转股机会,在申请债转股时,就抱有再吃一次大锅饭的心理。这种投机心理支配的行为,很难使企业债转股后,会积极努力地去提高经济效益。这样,债转股的博弈结局很可能是三种:一是债转股后边缘性不良资产变成良性资产,从而使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务和资产委托代理关系良性化;二是债转股后边缘性不良资产状况没有改善,也没有恶化;三是债转股后,转成股的部分将有去无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性不良股权资产变成了不可能分红和还将继续亏损的不良股权资产。
第一和第三类企业也将会对国家出台不出台债转股政策作出博弈反应。国家大规模实行债转股,第一类企业领导及职工会产生心理不平衡:其领导和员工,加强经营管理、项目建设精打细算、积极还本付息,结果还得不到债转股,反而鞭打快牛,其还本付息后积累的资产还是国有的。于是,一部分第一类企业将会与第二类享受政策的企业进行攀比,创造债转股的“条件”:降低努力程度,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从而使其良性债务资产变成边缘性不良资产,从而使企业具备能够享受债转股政策一些标准,以便也赶上债转股这班车,吃上免费的债转股晚餐,形成普遍的赖债局面。第三类企业也将千方百计进行做账和包装,调高一些经济效益指标的帐面水平,使自己符合国家政策中所列的债转股的推荐条件,从而挤进债转股行列,吃上债转股晚餐。这样,银行资产在债转股后,质量可能反而会下降,状况仍然会恶化。
其次,面临着与地方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债转股攀比和争夺债转股资源的博弈风险。减少税负或者债务及利息负担能推动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的经济增长。债转股对于地方和产业部门讲,是一次负债资源变为投资资源的再分配。如果将相当数量的负债改变为投资,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的总体利息负担和还本压力就减轻,债转股越多,减轻幅度就越大。因此,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由于部门主管的企业在地区,特别是地方之间就债转股的攀比,对债转股额度资源的争夺将十分激烈。假定A地区与B地区的经济条件、国家投资、国有经济规模都大体相当,在债转股时,B地区符合债转股的企业却比A地区多,债转股的数量也比前A地区多。A地区的地方领导心理上将十分不平衡。因此,可能会发生这样一些现象: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债转股的攀比和争夺,暗中怂恿第一类企业降低标准,多进入债转股行列;多推出第二类企业,尽可能多地使本地区的第二类企业债转股;多包装第三类企业,让其挤入债转股额度。而债转股虽然由国家经贸委、有关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上下的信息流通是不对称的,操作一方并不能全部了解企业的真实信息;加上操作方的人员限制,考虑成本和时间因素,企业的上报和其条件甄别还是要由博弈对手地方经贸委等机构来进行。这样可能会有这样的结局:地方之间对债转股进行攀比和争夺,操作方信息不灵,人员不够,地方政府给第一类企业创造债转股的“条件”,多推出第二类企业,包装第三类企业,给操作方开出一个庞大的债转股名单,再加上进京跑部疏通关系,尽可能多地获得债转股资源,使得银行与企业之间债务资产质量下降以及可能使一些应该债转股的企业没有转,一些不应该债转股的企业却债转股了,一些应该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债转股的地区转少了,一些不应该转那样多的地区却多转了股。总体上可能使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程度加大。
由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硬性压力,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国有企业分类解决,一是提高一部分企业的效益,减少亏损额,扭亏增盈;二是债转股一部分企业,减少这些企业的财务费用;三是兼并破产一些企业,从而减少亏损企业的数量。其中将债转股当做国有企业三年解困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就避免不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明年三年解困目标到期压力下,尽力争取本地区和本部门更多的企业搭债转股车来完成任务。这样债转股政策就成了解困的手段,而淡化了通过债转股措施提高企业效益来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另外,除了双方的博弈风险之外,债转股企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甄别和选择,还是由债权银行与委托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为主进行甄别和选择,面临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债权银行与其委托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进行债转股的两个经济责任和风险承担者。银行将存款人存进的款贷给国有企业,其中一部分贷款变成了边缘性不良资产,但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约束关系很硬,银行无论如何也要按期对存款人还本付息。而银行将这部分边缘性不良债权委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对委托者—银行负责将资产盘活,最终改善这部分边缘性不良资产。政府的有关部门虽然参与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转股,但是它们没有经济责任和风险,存款人到期的本息不由它们负责支付,潜伏的挤兑危机也不由它们直接承担风险,它们不负一旦边缘性不良资产不能盘活的经济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操作人员还将面对来自各方面说情的压力,要抵制支付租金的诱惑,本身还要有不寻租的品格,要仔细调查研究以免第一类和第三类企业进入债转股,要协调和处理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同意见。实际上,就国家有关部门中有关机构的人员数量来讲,面对这样一个庞大和复杂的债转股改革,想用行政的方式直接和细致地进行操作,是不可行和不可能的。
如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都可以提出和推荐债转股的名单,博弈企业就会在多个决定者之间进行投机,一是债转股操作者之间的协调成本加大,时间拖长,二是形成操作者之间的矛盾:或者冲突激烈导致债转股的困难,或者达成妥协降低债转股质量。因此,如果设计政府有关部门在债转股中甄别和选择权力过大,甚至以它们为主进行债转股,债转股的制衡约束就会较小,而风险则会很大。
总之,由于银行、国家有关部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地方政府、产业主管部门等各自在债转股中的目的和利益不一样,债转股的操作方和接受方之间存在着各种博弈,博弈的结局因约束规则和限制条件不同而不同。操作方由于受信息来源不充分、仔细甄别成本巨大、不可能为操作债转股而建立庞大操作体系、接受方疏通关系等因素干扰,宏观上拟通过债转股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增加企业竞争力的风险也巨大。双方博弈结果很可能对操作方不利,结局可能是不但没有降低银行体系潜在的风险,反而会给银行体系中集中和积累更多的不良资产,加大其风险程度。并且,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债转股中的职能和责任如果约定不当,将会造成有权决定债转股的不承担责任和风险,而当事者则要承担债转股可能发生的损失。
三、债转股后企业运营的产权软约束风险
债转股的运行风险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债转股过程中的博弈和权力及责任不清风险,二是债转股后企业能否提高效率、资产能否盘活的风险。这里我们来看债转股后的运行风险。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约束,银行按照抵押、担保和贷款等合同放贷,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不干预企业经营中的发展战略制定、重大项目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对企业进行财务等监督的权力很小。而投资者作为或者直接投资的股东,要参与企业的战略制定、项目决策和人事安排,要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或者间接投资者(购买股票、基金者)则要求企业公开重大事项和财务报表,要用脚投票,从而用企业股票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企业资产的价值,市场来评价经营者的业绩。
实际上,在一个产权明晰、法制健全和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束是很硬的。借债人要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经济责任和违规拖欠或赖债的法律后果。然而,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由计委、组织人事、经委、主管部门、国资局、财政等多个系统和多个部门代表。这些系统和部门只有所有者的代表和行使权力,没有所有者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借债者是国有企业,是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也就是经营者替所有者借款,并替所有者花钱。放贷者面对的是地位比所有者低的经营者,经营者如果不按时还本付息,贷款者无法向上述分散的所有者索回欠款和利息。而且,如果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不愿按时还本付息,或者无法还本付息,银行实际上又不能向国有经营者上面的上述那些国有所有者的代表系统和部门依法追讨贷款。另一方面,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目前依法破产很难。即使依法破产,按照我国的法律,其剩余资产先要安置职工,而不是先偿还第一或者最大债权人,最后银行债务的清偿率不到10%。因此,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约束是最软的。目前,银行中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无不与这种软化的债权与债务约束关系有关。
债转股,就是要从过去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约束转变为出资人对经营者的约束。这种约束机制的形成愈合理和规范,其约束力愈强,债转股的风险就会愈小。如果实行债转股,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股权约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则由于投资不能抽回,红利水平按照盈利水平而定,银行面临的风险将比原来的债权与债务约束更大。实际上,如果操作得当,债转股是一个明晰产权,建立多元投资公司制度、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有利时机。
首先,债转股,是多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还是一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其对形成公司制现代企业的效果是不一样的。目前,许多高负债企业的资产是由多家贷款形成的,从债转股的过程来看,只将一家贷款比重较大的银行的债权委托由相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为对企业的股权,其协调成本低、时间短,较易操作。但是,单一国有资产的企业,一元债转股,只有一个债转股股东,加上国家有关部门(可能国家没有一分钱投资,全部是借银行贷款办的无资本金企业,但注册时也为所谓的国有企业),也只有两方股东。只有一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进行约束,包括与没有出资的所谓所有者一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决策、人事等方面协商,实际上最终无法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公司体制。
将多家银行的债权委托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或者将一家银行的债权(如果一个高负债企业只有一家银行贷款时)分解分别委托儿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成对企业的股权,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从而构造由多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按照股份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再由董事会聘请总经理。真正建立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公司制度和企业内部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对企业的约束要强得多,对实际上不负责任的一些代表国家所有权力的部门,也是一种较强的制约。因此,从债转股后制衡政府各部门对企业干预、防范经营者道德和企业内部人控制风险来看,一元债转股的力度要比多元债转股小得多。
其次,真正要避免债转股后的经营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有实质性的股东权利。作为企业一般的投资股东,第一,要有组织人事权利,即按照公司法,组成股东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并选择和聘用总经理等。只有这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能约束住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否则,如果几家金融管理公司是债转股后的大股东,但是没有企业董事会和重要人选的组织和人事权利,由其它方面组织、选择和任命债转股后的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实际上不可能向股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经济责任。第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有企业发展战略及项目制定、审查和决策权利,即企业重大和长远的营销、科技、生产等发展战略,企业重大的投资项目,要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形成的董事会决策和决定。一些重大的项目,由董事会交由社会中介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公司来实事求是地进行。而不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如果债转股后,企业的重大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仍然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决策,而这些部门又没有决策和审批项目,那么如果发生损失,项目亏损和报废的责任则要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则债转股后企业资产能否整体向良性改善,将大打折扣。第三,作为股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有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决定权利,即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对重大的战略选择和投资项目决策,对经营财务状况,对成本、效益和风险,处于对资产的安全和效益着想,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且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等人员要有制定激励措施的权利。否则,无权对债转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由别的部门进行监督,由别的部门决定是否激励和怎样激励,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控制企业,也无法提高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面临着对债转股监督管理失控和无法激活其活力的风险。第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有债转股资产的保值、收益和处置权利。利改税后,相当一部分企业即使有国有权益资产,国家也分不到红利;并且许多企业少提或者不提折旧,甚至亏损侵蚀国有权益资产部分,国有资产得不到保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要保住和盘活银行委托其管理的边缘性不良资产,它对投入债转股企业资产的保值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控,并且在资产盘活和有收益时,要按股分红,扣去成本和一定的利润后,要回报委托银行。更加重要的是,企业资产盘活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力将资产出售给法人投资者、基金机构和社会公众,以出让资产盘活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力将资产出售给法人投资者、基金机构和社会公众,以出让资产收入冲抵银行委托的边缘性不良债权,使银行最终能正常地支付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化解潜伏和积累的金融风险。如果债转股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保值和收益及资产处置权界定不清,债转股资产未来的安全和收益将处于不确定的风险状态之中。
目前实施的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对于企业真正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组织权利,没有选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人事权利,实质上没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和监督权利,并且资产强制处置和收益强制分红权利也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这种形同虚设的股权约束比原来的债权约束更软,如不重视改进、强化和完善,银行巨额的债转股资产,结果将化为乌有,国家银行体系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国有企业债转股后,是想通过债转股建立真正有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摆脱原来的政企关系,还是将债转股当做对高负债国有企业的一次输血,原来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经营机制、政企关系都不发生重大改革,将决定债转股风险的大小及其成功与失败。
四、债转股运行的两个暗含条件及其风险
要正常和成功地进行债转股,除了要防范和压缩上述博弈和产权软约束风险外,实际上还需要有两个暗含但又很重要的假设必要条件。一是需要有一个宽松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使债转股的股权资产不因经济低速成长和萧条而恶化;二是城乡居民的投资意识要转向资本市场,并有一个运转良好的产权市场,对资本资产的社会需求较旺,使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资本进一步社会化能有一个适当的市场价格,并且债转股部分的逐步入市不导致资本市场总体价格下跌。这两个暗含的目前和日后的必要条件不确定、债转股也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消化和处理金融体系中不良资产的最佳时机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和国民经济繁荣运行年间。实施债转股,容易盘活的企业较多。由于社会需求较旺,只要选准企业和硬化产权约束,相当一部分债转股股权会由边缘性不良股权变为良性股权。但是,往往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宽松,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易显化,问题不突出,政府处理银行中不良资产的迫切性不紧和积极性不高。
而当一个国家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或者处于萧条状况时,投资需求不旺、就业机会相对减少、收入增长放慢、物价持续下跌、企业生产设备利用率和开工率下降、产量相对下降、单位产品固定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特别是企业高负债的国家,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欠本欠息量大幅度增加,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更加恶化。在持续的萧条和物价负增长时期,进行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债转股,边缘性不良债转股权由于债转股企业开工不足、打折出售,极容易变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股权。但是,萧条时期,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不良资产、边缘性不良资产等问题又显化,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因此,目前大规模的债转股,其暗含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是债转股后,总需求形势会好转,经济增长会回升,物价会从持续负增长上升为有一定的涨幅。那么,未来两至三年,经济会不会回升,从目前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看,是一个谜,是不确定的。债转股暗含的这一宏观经济运行状态条件,存在着不确定性风险。
债转股的最终目的,要将金融体系中积累的风险释放和分散给社会,化解潜在地集中在银行体系中的金融风险。从流程上,一定要选择开放式的债转股。然而,开放式的与资本市场连接的债转股,其一个暗含的假定条件就是,城乡居民、机构投资者和其它法人投资者能踊跃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股票、长期债券或者债转股企业的产权或者上市股票。如果这一必要条件不能被满足,就无法理想地进行开放式的债转股。
今后几年中,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其资本社会化要向社会供给的股票和基金量很大。如果城乡居民为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所存的储蓄不能释放,为可能失去工作进行保险性储蓄倾向较强的局面得不到改变,则从非消费收入部分中分流到股票和基金中的投资比例将受到影响。这对扩大资本市场的股票和基金等需求容量,适应债转股股票的上市供给流通是很不利的。
债转股能否开放式运行,也决定于债转股企业今后的业绩。实施改革的第二类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普遍在三年里其资金盈利率到达甚至高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者银行平均贷款利息率水平,实际上是有疑问的。而且,国有大中型良性资本企业,其资本也需要社会化,也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并推向资本市场。这就存在一种局面,即国有大中型良性资产企业与债转股的边缘性不良资产企业要在资本市场上争夺并分配股票和基金需求资源。即使债转股企业经营很好,由于投资者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坏帐公司)印象和对债转股企业的概念印象,对其信任程度也将大打折扣。显然,在竞争过程中,由于股票投资者是自我决策者,不受政府的干预和引导,债转股企业对股票和基金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要远比要上市的国有大中型良性资产企业弱得多。
五、避免债转股风险的一些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债转股面临的各种风险很大,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化解金融风险,还会使目前金融体系中的资产质量下降,使几大银行的风险程度上升。因此,提出的政策建议是:
要严格掌握债转股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将企业进行分类,债转股的对象是第二类企业边缘性不良资产部分,选择产品有市场、经营管理较好、因前几年利息率和负债率较高而陷入困境、债转股后能恢复生机的企业,宁缺勿烂。严格将良性资产的第一类企业和不良资产的第三类企业排除在外。债转股企业由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名单进行甄别和审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债转股的各方进行监督,但不具体参与债转股的操作。
国家根据经济增长速度、物价下降和上升幅度、市场前景等状况,考虑总需求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决定债转股的规模。在经济萧条时规模不宜过大,以免债转股企业由于市场需求不足而陷入困境,使债转股政策失效。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尽力扩大总需求,避免增长速度下滑并加快增长速度,给债转股创造一个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
从体制方面讲,如果是一家银行贷款给企业,可实行一家银行债务委托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如果是多家银行,可实行多家银行委托相对应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摒弃一家银行委托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一元债转股的做法。通过多元债转股契机,构造多元投资主体,形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弱化政府的干预,并形成合理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债转股企业的人事、重大决策、发展计划等,由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组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和行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股东,必须有监督、资产保值和收益强制分配权。以硬化债转股的产权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造成的损失。
在第一阶段严格的封闭式债转股并且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向第二阶段开放式债转股过渡,以形成银行债权风险的分散和退出机制。这就要求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抑制银行储蓄过快增长,鼓励非消费性收入向资本市场分流,并在切实提高债转股企业效益和资产质量的基础上,出台一些政策,特别是对购买债转股企业产权的法人以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刺激城乡居民和法人投资者投资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的产权、股票和债务重组基金,并且建立、规范和完善开放的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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