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冲突管理机制的系统化构建——韩国的经验及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管理机制论文,冲突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政治转型的深入,韩国面临着严峻的冲突形势,公共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过多的社会冲突使韩国政府及民众承受了大量的损失,根据三星经济研究院的报告,2008年韩国公共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人均GDP的27%。韩国政府认为主动和系统地管理冲突将有利于避免冲突的累积、扩散和升级,改善公共安全状况,由此2007年起韩国开始了系统的公共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系统介绍韩国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冲突管理制度的重要特征,可以为中国应对转型时期的社会风险,解决社会矛盾和改善公共安全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的背景 2007年,以卢武铉总统颁布《公共机关有关冲突预防和解决的规定》为重要标志,韩国政府开始以积极的姿态进行公共冲突管理制度建设。韩国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的启动与当时韩国的社会冲突和公共安全状况密切相关。 (一)公共冲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2007年之前,韩国公共冲突案件数量整体上不断增加。从年度冲突案件总量来看(见图1),虽然略有波动,但1993-2007年韩国公共冲突案件总量整体上是逐渐增加的。 此外,随着韩国社会公共安全状况的恶化,1993-2007年的公共冲突案件当中政府间冲突案件数量的增长尤其明显(见图2)。尤其是2000年以来,韩国政府间冲突案件数量剧增,2006年达到17件,相比于2000年之前各个年度,增加了10倍以上。政府间冲突案件不仅数量增加,而且持续时间较长,其平均持续时间达到2年以上(约29.5个月)。 图1:年度公共纠纷案件 资料来源:本图引自蔡宗宪:《冲突管理》,参见权吾成:《李明博政府主要政策的成果及课题(第1卷)》,《韩国行政研究院研究报告(2012年)》,第126页。 图2:年度政府-政府冲突案件 资料来源:本图引自朴馆、驻圭福:《政府矛盾类型和解决方式特征研究——以地方自治团体的矛盾案例为中心》,载《冲突管理研究回顾》,2014年(第12卷)第1期。 (二)社会公众的不满上升 2006年12月18日韩国《教授报》刊载了一项以教授为调查对象的问卷结果,其中48.6%的人认为当今韩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密云不雨”,“由于抛弃‘相生政治’和总统的领导能力危机,社会各阶层的不满已经达到了临界点”,而其中11.1%的人认为韩国社会的矛盾看不到解决希望,“万事休矣”;22.1%的人认为散漫的改革会使国家动摇。 二、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公共冲突管理法律的健全 在韩国,自2007年以总统令形式颁布《公共机关有关冲突预防和解决的规定》以来,公共冲突管理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出台了若干部有关公共冲突管理的专项法规。法律具有稳定性,公共冲突管理法律地位的提高能够消解政府领导人更替带来的大幅波动,使公共冲突管理制度建设能够系统推进、长期规划。此外,专项法规的颁布还使得冲突管理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法律还具有权威性,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公共冲突管理法律地位的上升还能够极大促进冲突各方在法律框架之内互动,降低公共冲突的暴力程度,减少公共冲突过程中的过激行为,促进破坏性冲突的消解。 1.出台公共冲突管理专项法规 2007年2月,韩国政府以总统令形式颁布了《公共机关有关冲突预防和解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对冲突管理的基本原则、主体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随后其他冲突管理专项法规的出台和实践中的冲突管理起了指导性作用。《规定》明确指出,冲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自主解决和赢得信任;(2)参与和程序正义;(3)利益的比较分析;(4)信息公开及共享;(5)可持续发展。《规定》还将冲突管理划分为政策制定阶段、政策执行阶段及事后和日常性管理阶段。这些基础性管理原则在后来的冲突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些已经被其他的冲突管理法规所继承,如《忠清南道冲突预防和解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规定》相比,《条例》的规定更为具体和详细,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他冲突管理机构在冲突管理中的义务和权利,如《条例》要求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应当进行社会风险分析(第6条),明确了冲突管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第7条),规定了冲突管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数量及委员结构(第8条)等。2011年3月韩国颁布并开始实施了《公诉申请者保护法》,《公诉申请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政府与个人或群体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人或群体通过国民权益委员会或是申诉闻听鼓等各种形式解决冲突的权利,为了提供畅通的渠道,更侧重为特定领域冲突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014年11月19日韩国政府修正了《关于国家政策协调会议的规定》,《关于国家政策协调会议的规定》侧重于协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新增内容是政策协调会议由“总理、协调涉及的中央行政机关的部长,总统秘书室和协调涉及的中央行政机关的首席秘书官”构成,修正后的《规定》提高了政策协调会议的级别,极大提升了政策协调会议的战略地位。 2.制定公共冲突管理配套细则 公共冲突管理常常涉及多个部门,公共冲突的化解也需要各个利益团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故而配套的冲突管理细则是否健全决定了冲突管理能否能得到人员、组织和资金保障,也关系到冲突管理制度能否有效地贯彻执行。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体系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冲突管理细则。一类是部门规章。例如,为了实施《规定》,冲突管理中心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了《关于公共机构冲突预防、解决的执行和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规定应当组建审议委员会,规定了审议委员会的组成、运行和功能。《规则》规定审议委员会由7人构成,审议委员会开会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票才能通过相关决定;《规则》还详细规定了政策协调办公室指定研究机构的标准、条件及其他相关事宜;规定政策协调办公室指定的研究机构的期限一般是3年,有特殊情况(特定任务需继续完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应当在期限到期之日3月前通知研究机构是否续期或解除指定。《规则》还公开了研究机构经费报销程序、政策协调办公室应当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等。 表1:冲突管理检查和评估指标 资料来源:《公共机关冲突管理手册》,韩国总理办公室印发,第22页。 另一类重要的冲突管理细则就是各种工作办法和管理手册等。以中央政府为例,为解决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冲突,韩国设立了公共冲突调整官室,并明确其职责之一是指挥和监管中央行政机关进行社会风险管理,处理公共冲突预防和解决相关的事项。公共冲突调整官室自成立之日起,相继制定了公务员冲突管理能力考评的各项细则,组织了“冲突管理评估团”对各机关冲突管理建设进行评估。公共冲突调整官室制定“冲突管理评估团”进行评估的各项细则,如组成人员应包括民间人士和相关部门公务员,冲突管理评估指标的权重,各项指标的算法等。值得一提的是,总理办公室为了贯彻实施2007年卢武铉总统发布的《规定》,相应制定了《公共机关冲突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详细规定了公共冲突的定义和范围——中央行政机关在公共政策制定(法令的制定、修改、各种工作计划的建立、推行)或推进的过程中,使项目利害关系者之间或利害关系者和有关机构之间发生的冲突;冲突管理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构成方式——负责改善公共机关冲突管理及化解能力,具有反映特定政策风险分析结果的义务,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包括专家、民间代表、相应政府部门官员等11人构成;冲突管理现状的评价及评价表(见表1);冲突管理程序的选定及应用过程等。 (二)公共冲突管理机构的建立 授权明确且制度健全的冲突管理机构是及时处理各类冲突案件的基础之一。自2007年以来,韩国成立了大量的公共冲突管理机构,成为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至目前为止,韩国的公共冲突管理机构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咨询顾问类冲突管理机构;二是行政类冲突管理机构;三是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 1.咨询顾问类冲突管理机构 咨询顾问类冲突管理机构往往只在中央政府设立,地方政府不设立相应层级的分支,它更注重在宏观层面发挥综合协调功能或解决涉及面较广的公共冲突案件。截至目前,较为重要的,在实际的冲突管理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咨询顾问类冲突管理机构有2个。其中之一是社会统和委员会,由韩国总统办公室主管,2013年由朴瑾惠政府更名为国民大统和委员会。国民大统和委员会具有较高的级别,其委员包括政府各部委的总计16名部长级官员,基本涵盖各类公共冲突案件有可能涉及的政府部门的实权人物,为各种类型冲突案件的解决提供了组织基础。国民大统和委员会企划部门主要有计划与政策局、国民联合局和国民沟通局。计划与政策局下设企划、政策评估和公共关系3个部门,分别主要负责研究政策合作、民族融合政策评估和调整、公关策划和宣传品制作。国民联合局下设冲突预防、冲突调整和价值综合3个部门,各自主要负责冲突预防制度的制定、冲突分析和冲突管理、综合价值创造与传播。国民沟通局下设地区沟通、民间社会沟通和沟通共享3个部门,各自主要负责冲突解决记录和沟通项目开发、社会团体和宗教界的整合、SNS运营和管理。在实际的运转当中,国民大统和委员会采取以小组委员会分主题进行事务管理的形式。各个小组委员会各自有工作重点、分工合理,非常利于冲突管理资源的利用和冲突管理效率的提高。主要的小组委员会有价值综合小组委员会、冲突预防和调整委员会、计划和政策小组委员会和国民沟通小组委员会,当特定冲突事件涉及到多个部门时或进行工作总结时召开小组主席团会议。 另一个重要的咨询顾问类冲突管理机构是国民权益委员会,由韩国总理办公室主管。200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廉政委员会和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合并后成立了国民权益委员会。国民权益委员会侧重于解决腐败问题、政府部门侵犯公民权利所导致的政府-私人类型的公共冲突。国民权益委员会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冲突管理。一种是通过国民权益委员会的网站、E-mail、传真和设立在首尔的一般性公民权利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各类行政上诉和申诉申请;另一种是在重大公共冲突案件发生时被授权主动介入重大的冲突案件;第三类是通过国民权益委员会设立的各类专门主题的管理部门进行冲突管理,如国民权益委员会2013年与政府联合成立的福利腐败举报中心,2014年成立的接受各类政府-公民权利冲突案件的首尔民权办公厅信访办,另外,国民权益委员会还主管通过“国民申闻鼓”上诉但未指定处理部门的上诉案件。总的来说,国民权益委员会是一个中转部门,其所接收的各类案件会根据案件类型转到相应部门处理。 2.行政类冲突管理机构 行政类冲突管理机构大多设置于政府部门内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有设立,但并不是严格的对应各级政府而设立,往往是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但中央层级的冲突管理机构不对地方层级的冲突管理机构形成上下级直管关系。其中一部分机构是为了实施特定的冲突管理法律而相应设立的。行政类冲突管理机构主要侧重于管理政府部门自身之间存在的各种冲突及在政策制定环节为了预防公共政策出台带来重大冲突而对政策实施进行风险评估。 在中央政府,为了实施《规定》,总理办公室下设了公共冲突调整官室和冲突管理评估团,公共冲突调整官室负责冲突管理法规的完善,还成立了“冲突管理政策协议会”以进行协调。冲突管理协议会委员长由国务总理室长兼任,委员主要由各相关部委的副部长级官员担任,人数不超过25人。主要职责是:审议和协调有关冲突预防和解决的事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搞好有关冲突管理的宣传教育,等等。冲突管理评估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冲突管理评估表对中央行政机关的冲突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承担着部分公共冲突调整官室的工作。在地方政府中,忠清南道也根据《条例》相应建立了冲突管理审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在公共政策出台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行政首长,或在公共政策出台前组织社会听证,即进行事前的冲突预防工作,其职能与中央政府所设立的公共冲突调整官室相似。 3.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 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往往更侧重于在实际的公共冲突进行过程中发挥调解功能,以促进冲突的解决。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常设的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一方面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往往按照冲突内容划分特定主题进行冲突管理,另一方面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往往在中央和地方都有设立,而且中央对地方的相应机构具有领导关系。如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劳资纠纷解决委员会,等等。以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为例,中央和地方均设有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在正常程序下,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向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后,该机构便开始一系列的前期调解、调解和仲裁程序。而在特殊程序下,如因冲突案件影响重大且广泛,环境纠纷解决委会根据授权(往往是各级环境部授权)主动介入调解。 第二类是临时设立的调整类冲突管理机构。这类机构是为了解决具体的公共冲突案件而建立的临时管理机构,存续期限随公共冲突案件的解决情况而变化,往往随着某一公共冲突案件的解决而解散或撤销。如,在首尔地铁9号线费用上涨造成的冲突中,冲突管理协议会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冲突管理培训体系的建设 及至目前,韩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冲突管理培训系统,受培训主体来源、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和培训强度都形成了稳定的制度系统,且参加冲突管理培训已经成为公务员(尚未覆盖韩国全部公务员)要履行的职责之一,韩国冲突管理培训正越来越常规化和制度化。韩国行政研究院是国务总理室指定的冲突管理培训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冲突管理教育和培训项目,现以韩国行政研究院为例说明韩国冲突管理培训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从受培训主体来看,行政研究院定期对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人员进行培训,并会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为冲突案件中的利益相关人进行培训。从培训规模来看,韩国冲突管理培训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表2列出了韩国2010-2013年冲突管理培训业绩。从培训内容来看(见表3),主要有普通培训、专家培训和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培训,且自成一定系统,如普通培训注重冲突管理基本理论和实践介绍,每届培训人数控制在30-40人,而专家培训注重公共冲突管理实践中管理策略及技巧的传授,每届培训人数控制在15-20人,而ADR普通培训侧重于通过非诉讼机制进行纠纷解决。ADR培训在2012、2013年的培训中所占比例仍然相当小,但及至2014年,随着冲突管理实践的推进和冲突管理理论的发展,ADR培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又细分为ADR普通培训和ADR专家培训。从培训强度来看,每届培训历时2天(普通培训)或3天(专家培训),比较适合直接参与冲突管理的公务人员、冲突案件涉及的利益相关人和冲突调解、冲突仲裁人员接受培训。 表2:2010-2013年冲突管理培训业绩 资料来源:本表根据韩国行政研究院《2014年冲突管理培训手册》中韩国历年冲突管理能力培训业绩数据汇总而成。 表3:韩国行政研究院2013和2014年冲突管理培训计划 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引自韩国行政研究院2013年、2014年冲突管理培训计划,http://www.kipa.re.kr/conflict/hbd/hbdlist.jsp。 三、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的特点 2007年以来经过大规模的公共冲突管理建设,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体系逐渐完善,并具备了鲜明的特征。从冲突管理策略来看,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注重公共冲突的事前预防 根据《公共机关有关冲突预防和解决的规定》,冲突管理分为3个阶段;政策制定时期的冲突预防阶段、政策执行时期的冲突管理阶段和政策追踪时期的冲突管理评估和反馈阶段。韩国对冲突的事前预防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中的广泛协调和风险评估。如无特殊情况,韩国中央行政机关都设立冲突管理审议委员会,除了负责冲突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外,冲突管理审议委员会还负责进行冲突风险评估。极有可能引发政府-私人型冲突的公共政策出台前,行政首长可根据政策实施引发公共冲突的可能性,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冲突管理审议委员会审查。《忠清南道冲突预防和解决条例》也规定,重大公共政策出台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由冲突管理审查委员会进行。而在可能引发政府-政府型公共冲突的公共政策出台前,主要部门首长往往也会进行较为广泛的协调,以求新利益分配格局为各方所接受,实现这一功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统合委员会,而政府3.0系统也构建了详细的评价政府部门之间协调力度的各种指标,这个系统的应用将大力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事前协作,进而避免冲突的爆发。 (二)注重“赢得信任” 信任的缺失将带来社会合作的困境,也会严重影响冲突管理,《公共机关有关冲突预防和解决的规定》将“赢得信任”视为冲突管理的首要原则,在冲突管理实践中韩国也非常注重“赢得信任”。这主要体现为保持冲突管理机构的中立性,保证冲突管理机构的成员构成为冲突各方所认可。韩国社会统和委员会成员必须由16名部长级官员和32名民间委员构成,使民间委员数占总数的2/3,其目的就是赢取公众信任,维护协调结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规定中央行政机关设立的冲突管理审议委员中民间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一半以上,委员长应当由民间委员担当与之目的相同,也旨在“赢得信任”,增强社会公众对冲突管理审议委员会的信任,为随后的冲突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在冲突化解阶段,为解决某一具体的公共冲突,往往会设立临时的冲突管理协议会,协议会议长也是从由利益相关各方均认可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中选出。以上种种措施异曲同工,都非常注重在冲突管理中“赢得信任”,以此为前提,积极促进冲突案件的有效解决。 表4:韩国公共冲突案件分类方法 资料来源:本表内容根据韩国行政研究院冲突案件统计分类标准整理。 (三)注重公共冲突的分类管理 韩国各类冲突管理研究及培训机构对冲突案件进行了系统的分类,并针对各类冲突进行相应冲突管理策略的培训,对冲突案件进行分类是进行分类管理的基础,表4列出了韩国常见的冲突案件分类方法。韩国注重冲突的分类管理首先表现为“社会统合委员会”各个专门委员会各自专门负责一类或几类冲突案件的工作方式。其次,韩国冲突管理培训也常常是分类进行的,如除了常规的普通培训、专家培训和ADR培训之外,各冲突培训机构往往会设置主题定制培训课程,主题定制培训课程根据申请当局对特定的冲突主题进行培训,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冲突管理培训,食品安全问题冲突管理培训,等等。最后,韩国目前较为重要的冲突研究机构中,专门的、针对特定类型的冲突管理进行研究的机构占有较大比重。韩国国内较为重要的(韩国行政研究院数据库收录在内的)21家较为重要的冲突研究机构中,和平网、妇女和平促进会、韩国犯罪研究所、韩国本地管理研究所、信息与通信政策研究等都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冲突案件进行研究的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韩国对各类冲突案件进行的分类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冲突(区域主义冲突)表面是由区域原因导致而实际上是由政治结构引发的;而有些冲突(财阀与劳工)表面上是由贫富差距导致的而实际上可能是由政策倾斜导致的。而有些冲突是由各方面因素导致的,也需要各方的配合。韩国在基础层级分门别类地进行冲突管理,又在较高层级通过综合协调的常设机构进行总体协调,这种不同层面既各自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冲突管理体系非常有利于冲突案件的有效解决。 (四)注重引入民间力量 韩国在冲突管理实践中注重引入民间力量的举措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扶持私人冲突管理和研究机构。在现有21家重要的冲突管理研究机构中,政府和政府机构之外的团体总共有10家,接近总数的50%。民间力量的加入为韩国冲突管理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如表2所示韩国民间力量进行冲突管理培训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第二,大力倡导ADR。ADR提议采用非诉讼式的冲突解决方式,其间仲裁人和调解人成为重要的调解力量。而仲裁人和调解人更多是从民间代表或是非官方背景人当中选出或产生。根据2013-2014韩国行政研究培训时间安排表可以发现,ADR培训占据了2014冲突管理培训的绝大部分内容,并将成为今后冲突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和冲突管理人员使用的重要手段。第三,向民间开放各种官方指定机构的研究资源。如,韩国行政研究院是韩国政府指定的冲突管理研究和培训机构,韩国行政研究院建立了追踪历年韩国国内发生的各类冲突案件的数据库,收录了各个领域冲突管理研究成果,登载了各个方面的研究报告,上述所有资源全部向韩国非政府指定的冲突管理研究机构开放,而不是由韩国政府指定的冲突管理研究机构垄断,非常有利于民间研究机构发展、壮大,参与现实的冲突管理实践。 概言之,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公共权力和民间力量有效地联合起来了,二者良性合作共同推动韩国冲突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种强国家-强社会的建设模式。一方面韩国政府主动介入、大力推动,冲突管理制度建设得到公权力的大力支持。如,在冲突管理法律的建设当中,卢武铉总统于2008年社会冲突剧烈增加前的2007年就以总统令形式颁布了《规定》,极大地加快了冲突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朴槿惠在2013年将“国民幸福”写入2014年四大主要工作之一,“国民幸福”目标四大战略挑战中“社会融合”(主要包括融合统一和平衡区域发展)占据其一,极大提升了冲突管理的战略地位;为了促进冲突管理主体的能力建设,韩国政府自2010年起将冲突管理能力纳入中央机关公务员绩效考评系统,还安排财政资金通过冲突管理培训机构为冲突案件涉及的利益相关人提供免费培训;为了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政府3.0评估系统将政府协作力度纳入评价指标系统;韩国政府还极力培育包容、参与的政治文化,为冲突管理提供永久性的条件等。另一方面民间力量被积极引入、广泛参与,在韩国冲突管理体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民间机构冲突管理培训规模占总规模的1/2左右;冲突管理当中民间代表被广泛引入,ADR制度也在近2年来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民间冲突管理研究机构也占有较大比例;不管是在冲突预防当中,还是在冲突化解阶段,民间力量都是重要角色之一。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现代化的推进,现阶段的中国也迎来群体性事件多发期,公共安全形势严峻。韩国不仅自古以来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且与中国具有非常相似的发展经历,因此韩国公共冲突管理制度的建设模式在指导中国公共安全管理政策方面具有启示意义: 第一,政府主动、系统地进行公共冲突管理建设是社会矛盾多发期一种可行的管理方式。韩国政府主动、系统地进行公共冲突管理,将各类冲突事件纳入制度化的渠道,明确各类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和途径,从而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或冲突事件的升级、转化和扩大,大大降低了冲突事件的暴力程度,有效改善了公共安全状况。中国政府近年来虽然先后提出“积极化解矛盾”“社会管理创新”等政策宣示,但没有形成稳定的公共冲突事件处理程序,在处理事件过程中更多地应用权衡原则,相机决断,公共冲突事件的转化和升级也越来越严峻。因此,政府主动推动公共冲突管理程序的构建是今后中国公共安全管理实践中值得探索的方向。 第二,矛盾多发时期公共冲突的解决应当尤其注重“赢得信任”。矛盾多发时期往往是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阶段当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公众缺乏对国家的信任并感到不能依靠法律的力量的现象”,在公众缺乏对国家信任的大环境下,具体冲突案件的解决尤为注重“赢得信任”。韩国在冲突管理中为“赢得信任”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为解决当下中国基层干群关系“信任缺失”和干群矛盾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三,政府有序引入民间主体参与冲突管理是加强公共冲突管理力度的一个可行方法。矛盾多发期,严峻的社会形势对政府的冲突管理能力提出了有力的挑战,韩国有序引入民间主体参与冲突管理的做法提供了加强冲突管理力度一个可行方法。有序引入民间主体参与公共冲突管理、培训及冲突的解决,不仅能够壮大冲突管理队伍,还有利于在冲突管理案件中“赢得信任”,从而为我国减轻维稳压力,有效管理群体性事件,改善公共安全状况提供了新的思路。公共冲突管理机制的系统构建--韩国的经验与借鉴_冲突管理论文
公共冲突管理机制的系统构建--韩国的经验与借鉴_冲突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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