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垦区股份合作制试点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海南垦区股份合作制试点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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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所有制性质问题(兼谈企业规模的定位)

海南农垦在基层农业单位以原生产队为基础创办起来的二十多个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要逐渐稳步扩大的这一类试点单位,其所有制性质到底是什么呢?

根据农业部关于股份合作制的1990年第14号农业部令及其所附的全国性“示范章程”的规定,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见农业部14号令的第二条),海南省即将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则规定“股东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实行职工全员入股,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没有明确揭示所有制性质。

考虑到股份合作制同股份制并不完全相同,其显著特点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职工和股东一定程度上具有同一性,故其所有制性质一般应为集体所有制,遇特殊情况,如企业股权结构中有国有股、法人股才是混合所有制,但混合所有制,已是一般意义的规范性股份制企业了。从农业基层单位经营性质和基本规模来看,实行集体所有制为主,辅以混合所有制,有利于调动农业职工直接投资和直接经营的积极性,是较可行的现实选择。

那么,国有农场改制中农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定位于农场(总场)、分场(作业区)、连队还是班组更合适?从橡胶产业为主的单位试点实践看,职工以100名左右的连队为改造对象比较适宜。从规模适中、社区习惯、便于经营、适应直接民主管理等角度看,农垦的基层股份合作制以居民区即原连队为基本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比较适宜的。当然,连队间适当兼并,或连队内以自愿原则划出部分资源另起炉灶,都完全可以。规模不是一个定数,可以变动,灵活处理。

二、关于形式(模式)问题(兼谈关于不搞“一刀切”)

垦区试点在农业基层单位中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迄今成功创办的个数不多,但形式不少。到目前为止,有七种基本形式:

1.黄岭兴发公司的国有产权折价作股,职工个人投资入股,集体财产统一界定为集体股,三种股权合一而以国有股为主体的形式。

2.中坤金山公司的股份制、合作制、承包制三制交叉,以股份合作制公司承包国有胶园的形成(被一些同志不规范地简称为“股包结合”)。

3.黄岭兴邦公司经批准重新评估全队胶园国有资产后,将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到公司的形式。

4.东昌第一农业开发公司在原三队七百多亩更新胶园以国有土地为资金股,另加职工劳务股和专业户技术股合作开发果园的形式。

5.黄岭兴鑫公司由原一队为主体创办股份合作制公司,由公司租赁承包原三队、十八队、十九队三个小单位的胶园并利用股本开发工业生产的形式。

6.南田、龙江等农场部分农业新项目以职工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开发的形式。

7.东昌农场金昌公司实行国有股、集体股、职工个人货币股并将部分国有股转换为职工工龄股(以换取农场部分养老开支)的形式。

上述模式中,第一、第七两种是“公私合营”(有国有股控股或参股),第二、第五两种是“混合经营”(公司承包国有或租赁国有,但国有股不作价入股),其余三种模式均由职工集资而成。这些形式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都是从本场(队)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设计的股份合作制实现形式。有的同志建议进行规范统一。笔者认为:具体形式的统一规范是不可能的,也是危险的。没有多样化,便没有适应性。这些形式虽然还有缺点,但缺点可以改进,而改进不是趋同,而是形成更有活力的新特色。因此,应当进一步发展多种新形式,鼓励基层职工的首创精神。

由于股份合作制最鲜明的特点,是由职工自费投资,因此,职工最关心企业的资产运营,也因此最难随意地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一些同志担心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加统一规范,不加限制,会因为盲目发展而带来恶果,甚至忧心忡忡地顾虑会出现1985年办家庭农场时的情况,从1993年海南农垦局创办全国农垦第一个农业连队全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公司以来,经1993、1994、1995三年努力,总共才在垦区三千多个连队办成二十来个股份合作制企业,占全垦区总连队数不到1%。而1984年试办家庭农场到当年年底垦区便依靠行政命令办起17万个家庭农场。事实上近年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根本不存在“一风吹”的问题,因为,股份合作制需要职工自费投资,要职工自己当股东来管理企业,由于牵涉到很深层次的改革难题,这一改革的成果无法靠一般动员就能快速普及。在当前,我们需要冷静地总结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唯此,才能保障其健康发展,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总结、调整、巩固、提高,不能采取“一刀切”地定死一种示范模式,而应满腔热情地积极扶持和发展新形式。

三、关于法人治理结构(兼谈职工民主管理)

农业基层单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定要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即参照公司制的要求,形成权力制衡的领导制度。垦区目前已创办的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企业领导人选配存在“上级”领导指定候选人;二是股东会没有照章开会;三是董事会和经理协商不够,经常以经理意见为准;四是几乎所有的监事会均形同虚设。

解决这些问题,应严格按照农业部14号令的要求并参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垦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

1.一年至少定期召开两次股东会。由股东会(而不是股东代表会,人数不多,不必选代表)审议董事会工作,并按章程决定或改选董事,改变目前部分单位董事会领导股东会的不正常作法,明确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董事会为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

2.取消监事会,或将监事会与董事会合并为理事会。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股东和职工是一体化的,机构无需太多。董事(理事)会可以履行决策职能,而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由股东会承担,对经理的监督职能由董事(理事)会承担。

3.经理由董事(理事)会决定,董事长不一定兼任经理。

4.将股东大会逐步改造为股东(职工)或职工(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性质、规模、人员结构等不同的特点,农场连队改造的小型股份合作制公司如果是全员股东,则不必另设职工大会,而应合二而一。如海南中坤金山公司两会合一(股东会和职工会)的形式是健全企业民主管理的较好选择。

四、关于劳务股(兼谈劳动力作股问题)

部分实行所谓股包结合的单位,其股份合作制公司年终股份分红偏高,而这些单位又不允许扩股增股,原因在于职工(股东)的劳务贡献形成的剩余价值,全部用于利润分配,而红利又只是根据股份分配,而没有考虑劳务分配。因此,今后应考虑劳务股的问题,即职工劳务贡献应计取一定比例的股利。东昌农场第一农业开发公司,职工股几乎全部是劳务股,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劳动力能否作价入股。按照1990年农业部14号令的规定,劳动力可以作价入股。1990年后,农村(农垦没有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故只能参照农村的)劳动力作价入股有如下形式:一是以资带劳,二是按人折股(合资者只出人,不出资);三是比资作股(将劳力比作一种资产,定价后作股),四是劳动报酬抵交预设股,即不投资,只投劳,后以报酬顶替股金入股,五是工龄股,如河南省密县农民在企业中依贡献大小,每年记50—100元的工龄股。

笔者认为,垦区农业基层股份合作制企业尚未普遍重视劳务股和劳动力作价入股问题,如果增加这一股权,可能对企业决策权的配置和分配权的调整起积极作用。

五、关于货币股(兼谈是否限定持股比例问题)

1993年以来垦区基层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实物股和货币股以及非实物非货币的“软股”中,货币股是最重要的。没有货币股,即没有职工或单位以货币出资,就形成不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格局。

问题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同股份制企业不同,股份制企业各股东的股权比例不一,而股份合作制首先是劳动合作,如果股权差别过于悬殊,会带来劳动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等不平等的问题。目前,垦区试点的第一批基层农业股份合作制公司中,有个别单位两三个股东的股权已占全公司的一半,若以股权决定投票权,则两三个人可以决定公司一切经营安排,显然不符合公司的劳动合作性质。

因此,解决办法应考虑实行一人一票,体现合作制原则,而不是一股一票的股份制原则。

六、关于土地股(兼谈技术股)

土地、技术都是非货币性又非实物性资产,属于无形资产(按1995年整顿和规范股份制公司的要求,土地暂按无形资产处理)。笔者认为农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应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国有胶园作价入股的,二是国有胶园没有作价入股的。前者土地不宜再评估作价入股,因为国有土地的价值已体现在胶园上,不能同一块土地资产产出两笔效益。后者则应作价,否则国有资产便无形中流失了。东昌第一农业开发公司的国有股主要是土地股,以生产周期土地的一般租金乘以年限后作价折股。

科学技术作为无形资产,不仅工业产权可以折价作股,农业技术、专利等也可折价作股。作价后,技术持有者作为一种股东,不宜再享公司高薪。东昌第一农业开发公司的经验是将技术股和种苗股合二为一,因为提供良种和掌握技术的是同一个人。对于单位的技术人才怎么引进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结构,尚需探索。

七、关于“公股”

“公家”有两种,一是集体股,二是国家股。集体股的来源,一是农场历年提留给队的奖励,二是队集体业余劳动形成的积累;三是过去“连队食堂”经济结余下来的。集体股的股权,总局体改法规处三年来一直坚持不能量化分给私人,因为,创造这些集体财富的人,同目前连队职工不一定对应,而且集体股有提供公益金等特殊功能。

至于国有股,它是最大的公股。海南农垦资产结构目前仍以国有为主,基层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可能都是劳动者集资合作形成全部资产。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股是必要的。但是,国有股比例不宜太大。从黄岭兴发公司以及其它单位经验看,国有股太大,职工股就太小,以致职工不太关心企业资产运营,这是利益机制决定的。若股东牵涉到的利益太小,个人影响有限,职工也就不会去关心了。由《公司法》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不允许一个法人股东绝对控股,股份合作制公司也不宜由农场代表的国家股占51%以上的比例。否则,还是农场说了算、上级说了算,机制转不了。

八、关于国有股转作工龄股(兼谈社会保障试点改革中的养老股)

总局1994年在设计东昌农场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国有经济改造的股份合作制试点中,遇到两个难题,一是职工现金入股的量不大(如试点单位东昌七队仅占7%左右),二是单位改制后职工养老问题仍无法解决,尤其是不到龄提前退休的问题很突出。为解决难题,大胆设计了从国有股中划出一部分,用于赎买职工退休待遇或赎买现职职工的工龄,简称为工龄股,每年工龄可换200元的国有股。其中退休职工以此作养老金,现职职工则以此作社会保障筹金的个人帐户。实际上,以国有资产赎买职工工龄,形成的是两类股权,一是现职职工工龄股(职工工龄被农场“买”断了),二是退休职工养老股。从东昌七队即金昌股份合作制实践看,这一改革是成功的。通过改制,金昌公司效益大为增长,职工通过换取国有股权后,成为股东,而股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也充分发挥出来,改变了生产经营的被动局面。

这一改革试点,也暴露了不少农场深层次的问题,一是东昌农场作为一个老企业,按老办法根本无法兑现退休金,而以国有资产换职工工龄,则国有资产结构要发生重大变化,农场如全部进行改革,有一半国有资产应用以赎买职工工龄。二是现职职工工龄股的分红不能变现,应建立个人帐户,而将来个人退休收益是否同个人帐户存款挂钩,尚未明确。三是此办法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衔接。

试点的成功经验已经引起垦区上下特别是一些认识到海南农垦最大的潜在危机将是社会保障问题的场长的重视,他们打算以更合理、更精确的办法来扩大这一改革试点。笔者认为,这一成果的扩展要取决于两点:第一,必须果断对海南农垦社会保障体制进行第二次改革。目前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办法,并不适合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第二,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调整国有资产结构,以国有资产换取职工养老待遇,是企业减轻负担的新途径,而绝不是国有资产流失。李铁映同志曾指出“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资产的转让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和弥补已离休职工养老或者医疗保险费用不足,这不能看作是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而应视为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动重组需要付出的一种成本代价”(见《了望》周刊1996年2期)。

九、关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转让

国有资产如果要作价入股,必须重新评估。黄岭农场作为主要的“试验田”,在该场试办的产权转让的折价扩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均进行国有资产重新评估。1993和1994年采取重置成本法评估后适当调整的办法,1995年分别采取预期收益法和重置成本法重复评估后再取两值的平均数定价的办法。

由于林业、农业资产的复杂性,尤其是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在自然生产中与其它要素结合的作用不同,以及作为长周期生产的产品在未来几十年中价格波动的无法准确预见,而大农业生产的利润率不高,盈亏弹性极大,用任何一种资产评估办法,都难以准确确定资产价格。通过黄岭农场的实践,为垦区橡胶业资产评估提供如下经验:

1.绝对不能使用“帐面调整法”。

2.资产作价应进行实地作业。

3.国有资产转让后剩余未收回价值不能只收本金,应计算利息。

4.重置成本法要计算配套非生产建设投资,预期收益法应考虑更新时残值的预计数。

笔者认为,全队胶园价值上百万元,资产整体转让给私人并不可取,而实行国有股和职工股相结合的“公私合营”单位,职工个人股的股金应全部或大部分上交农场,由农场收回国有资产,不宜象黄岭兴发公司那样作扩股型留资于队。“留资于队”有两弊,一是国有资产易流失,二是引发公司股本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太大)。

十、关于分配问题

垦区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分配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劳务分配和资产收益分配的关系。总局在第一个试点中提出,不宜笼统地提“按劳分配为主”或“按资分配为主”,而是应改提“劳务报酬按劳分配为主,资产收益按资分配为主”。这一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单位过于重视“按资分配为主”。另外,考虑到劳务股、工龄股等新因素,不宜片面地说“资产收益按资产分配为主”,而应是“资产收益按股分红为主”。

二是公司内部利润分配安排问题。凡是赢利较多的,一定要按规范进行“两金”(公积金、公益金)提留,如果效益更好的,还应进行“三金”(加任意公积金)提留,才进行分红。考虑到一些公司创办初期可能效益不是很可观,笔者建议部分有集体股的单位可以集体股的分红作为公益金。

三是风险基金提留的问题。股份合作制公司的风险不能由国有农场统一负担,公司的收益包括风险收益,因而也应提留风险基金。目前,黄岭农场几个公司的收益都应保留此项目,但分配中有的公司并未从利润中划出一部分投保或在利润分配前从成本中列支。

四是社会负担的问题。总局抓的分配试点单位。都明确规定各项社会负担要由公司承担,而不能收入全归公司,支出却又重新转移到大农场。以黄岭兴邦公司(原21队)为例,公司需负担原农场承担的养老、教育、住房等开支,农场企管费也转为公司上交土地费解决。

十一、关于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内部管理

目前垦区农业基层股份合作制公司已办了二十多个,对这些公司的管理,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的地步了。在当前,需集中精力研究解决的管理问题有:

一是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股份合作公司是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较理想的组织形式,当前,需要统一检查,凡是无民主管理制度者应建立起来,凡运行不畅的要动员职工起来当家作主。二是分配制度。分配方案不能以小公吃大公,也不能少数人说了算。三是会计制度。要按股份合作制而不是生产队帐外核算制,来重新制定统一的垦区基层农业单位股份合作制会计核算制度。四是管理人员。股份合作制公司管理人员虽是职工民主选举,但民选也需要有合适的人选,因此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成为当务之急。五是国有资产保全制度。基层农业股份合作制公司大部分承包租赁或合作合资经营国有资产。个别资产转让到队的国有资本金也没全部收回,这部分资产应进行严格的监管。农场定期检查以及派驻董事,仍是必要的。

十二、关于“法人资格”问题

三年多来,一直在争议:农场生产队改造而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有没有法人资格?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公司法》和部、省对股份合作制的有关规定看,应明确其企业法人地位。但是考虑到这些公司的如下问题,似乎又不宜进行法人注册登记:

1.几乎全部公司都不拥有其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产权,而地产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场的土地,如何能分立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际上公司既无能力又无必要购买这些地产。

2.法人注册登记后容易造成所得税的重复计算,不利于公司的合法避税。不仅所得税,还有流转税和农业税也不应重复上交。

3.内部模拟法人也可以自主经营。邯郸钢铁总厂下属的车间改为分厂后,实行“模拟市场核算”,并没有到工商局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同样获得充分的内部经营自主权。关键在于农场场部职能能否转变。

基于上面三个原因,看来大部分公司还是不宜进行法人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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