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及其启示——兼与鲁品越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启示论文,教授论文,鲁品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理论和实践中不容置疑的地位和逐步显露出来的局限,形成了对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强大推动。笔者对这种推动下的劳动价值论研究关注和思考已久,看到鲁品越教授的《“创新劳动”价值与社会生产历史进程——两层次劳动价值创造论》(见《哲学研究》2009年第7期,以下简称“鲁文”,引用时仅注页码)一文,受触发形成本文,以期通过对创新劳动价值论的讨论,推进劳动价值论创新研究的发展。
一、劳动价值论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契机
的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代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仅数量上特别巨大,而且与劳动时间并不直接相关:一些瞬间生成的创新观念不仅作为生产力要素而创造巨大的使用价值,同时也能创造出数量巨大的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第3页)
从商品的二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到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再到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理论的最基本内涵,同时也表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研究所展开的主要是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劳动价值量的常规劳动。作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7-118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用来衡量创新劳动的价值,因为创新劳动不存在常规劳动意义上的劳动量衡量的前提,而且即使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也不能解释创新的巨大价值。
面对这些挑战,鲁品越教授采取的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拒绝挑战,不否认客观现实,而是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实事求是地分析现实问题的方法论,在理论的发展中应对挑战。”(第3页)明确新形势下劳动价值论显露的不足,把劳动价值论看作是“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不仅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更是一种富有启发意义的方法。
由于把劳动价值论看作是“唯物史观的经济分析范式”,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观念的范导,鲁品越教授对创新劳动、创新劳动的价值及其计量作了别开生面的探讨。
“鲁文”将“常规劳动”定义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而将创造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劳动称之为“创新劳动”。认为创新劳动“所生产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生产的新条件和新方式”。(第5页)由于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许多劳动不是生产商品本身,这种创新劳动往往不能在常规劳动的层次定义,不能以常规劳动价值定义其价值。在常规劳动中,“劳动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们通过社会劳动建立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它通过商品交换价值表现出来。马克思量度商品价值的社会劳动量是‘抽象劳动时间’,这是该劳动所在社会的抽象的‘同一人类劳动’的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上)创新劳动的这样一个定义,无疑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经济分析范式”的一个富有成效的贯彻,但由于创新劳动的劳动价值不能以劳动时间来度量,这种意义上的“创新劳动”及其与“常规劳动”的区分,一方面为创新劳动价值的计量找到了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另一方面也触及一些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不管怎样定义,创新劳动和常规劳动的原则区别都在于:常规劳动的成果是已经存在的,而创新劳动的成果是先前不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仅在“按照既定生产条件下的常规方式进行的劳动”中有常规劳动,而且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也有常规劳动。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中,不仅有常规劳动,同样也有创新劳动。因此,常规劳动不仅仅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创新劳动也不仅仅是创造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的劳动。
关于创新劳动,鲁品越教授认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原创性劳动”,指“发现影响社会生产条件的首创性科学文化观念与技术发明”;二是“改进性劳动”,指“对上述原创性观念与技术发明进行改进、发展和完善,使之具有实践操作性,并且使之延伸到各个领域,从而开辟了原创性劳动向社会扩张的可能性”;三是“推广应用型劳动”,指“将已在生产领域获得成功的创新劳动成果推广开来,取代原有的生产条件,对各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同上)这些劳动形式很好地概括了创新劳动的类型。但这些创新劳动并不是都只与生产社会条件的劳动相关,比如原创性劳动中应当包括的观念创新等。
鲁品越教授认为,“创新劳动”与“常规劳动”的区别不在于“复杂”和“简单”,也不在于“脑力”和“体力”,而在于它们生产不同层次的产品:“创新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正是常规劳动的‘社会生产条件’”。(第6页)对创新劳动和常规劳动所做的这种区分,无疑是社会大尺度条件下两种劳动区分的重要方式。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和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的确有很大不同。这个不同主要就在于: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由于劳动层次的不同,要求也不同,因而对某些关键环节的劳动的质量要求更高,必须有创造性的突破才能完成对新的“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而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常规生产却可以没有创新劳动而完成。但“常规生产”可以没有创新劳动来完成,并不意味着常规生产中不存在创新劳动,而且恰恰相反,常规生产中总是包含大量的创新劳动。同时,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中必须有创新性的突破,也并不意味着这种生产中没有“常规劳动”:离开了常规劳动,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因此,“常规劳动”和“创新劳动”的这种区别,对于劳动价值论来说仍然有待进一步探讨。
其实,在这种意义上的“常规劳动”中,肯定也包含创新劳动,比如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进行的创新性劳动。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条件”的形成中,事实上首先是“个人生产条件”的变化,当“个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社会生产条件还没有整个发生变化时,他就能获得超额利润,所以就存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创新劳动。事实上,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中,包含更多的是常规劳动,而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中,则包含大量创新劳动。比如,管理创新和生产工艺的改进,甚至劳动经验的积累等。许多技术革新也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常规劳动”条件下完成的。而且,创新劳动所生产的产品既可以是常规劳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也可以是新产品本身。
因而,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和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之间的确具有重要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能构成“常规劳动”和“创新劳动”的真正区别。因为我们不能把所有与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有关的劳动都看作创新劳动,而只能说其中包含更多的创新劳动,而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则包含更多的常规劳动。因为在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中,没有创新劳动,这种生产就不可能进行。
由于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和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具有重要区别,鲁品越教授对于两种劳动创造价值的方式进行了富有启发的探讨。对于劳动价值论的研究,社会生产条件和社会条件具有重要区别。“社会生产条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这并不等于每一天、每一刻都在变化,在这种不断变化中存在着某一阶段性的相对静止的时刻(这是产业结构相对均衡的时刻)。”(第6页)但社会条件却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在社会条件的变化中,存在大量的创新劳动(如果不能说所有的创新劳动都表现在社会条件的变化中)。社会条件的重要变化,常常与重大创新性劳动联系在一起。在生产社会生产条件之外,存在着大量创新性劳动,甚至更多更根本的创新劳动,存在于远离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之外,除非我们把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之外的所有劳动都归结为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
由此可见,仅仅是创新劳动和常规劳动的区分就已经表明:劳动价值论所面临的挑战,同时意味着自身发展的契机。鲁品越教授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做了重要工作,提供了重要启发。事实上,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和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是在社会大尺度上度量创新劳动价值的重要区分,但不是常规劳动和创新劳动及其价值的区分。常规劳动和创新劳动的真正区别在劳动的量和质。这不仅与创新劳动价值的创造有关,而且与其度量密切相关。
二、创新劳动价值的创造和度量
“鲁文”之所以要这样区分创新劳动和常规劳动,意在一个更有吸引力的宏大构思:“社会从某一状态发展到另一状态所经历的时间,正是‘社会历史时间’。创新劳动生产其‘产品’——新型社会生产条件所经历的‘时间’正是宏观的‘社会历史时间’,而不是微观的个体劳动时间。”(同上)
鲁品越教授认为,“人们通过为他人服务的劳动创造出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而创新劳动并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其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变革’,通过提高社会人的价值创造能力而创造劳动价值,其数量等于这种社会变革过程中劳动价值增长的历史积累。其创造价值的时间过程是宏观层次的社会历史时间过程。劳动价值论现行体系的缺陷在于没有区分这两个不同层次的劳动与时间过程,由此引起一系列理论困难。”(第3页)
从社会生产条件发展的相对静止特点概括出“社会历史时间”,从而与个体劳动时间相对应,是一个相当精巧而且独到的构思,也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但从根本上说,创新劳动价值与劳动时间的量之间的关系是非线性的,由于更是量的累积的劳动,常规劳动才与劳动时间的量有这么重要的关联。创新劳动如果与劳动量有关,也只与“累积”有关,但累积也不是量的累积,而是造成质的突破的必要时间进程,而劳动的质与量之间是非线性关系,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者间有着某种具有计量意义的联系。这与创新劳动所具有的和常规劳动完全不同的性质密切相关。
认为创新劳动是瞬间发生在个人头脑的观念,从而认为某一特殊瞬间的劳动创造了巨大的价值,这是不正确的。“头脑中瞬间发生的观念只是整个创新劳动中的一个事件,而不是全部创新过程本身。”(第6页)但就创新劳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其度量而言,用“社会历史条件”作为劳动时间,还不如用创新观念产生前的“累积”或“酝酿”作为劳动时间更具合理性,只是这样的劳动时间计量是不可能实际进行的。这与其说是计量的技术问题,不如说是创新劳动的劳动时间量计算的意义问题。
由此也可以进一步看到,只是把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看作是创新劳动的问题所在。认为“如果它并没有改变社会生产条件,也就没有创造出价值”(第6页),这是把创新劳动“社会生产”化了。更多的创新劳动局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生产条件的生产领域。所以,我们诚然不能用这个“瞬间”来计算其创造的劳动价值,但把创新观念经过一定的“社会历史时间”,通过不断完善与改进、不断推广和应用、逐步改变社会生产条件,现实地创造出价值这样一整个过程,看作是创新劳动的劳动时间,却已经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劳动时间概念完全不同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正好说明创新劳动不能只以劳动的量而必须还以劳动的质来度量。
“鲁文”认为,“常规劳动”通过劳动者在既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消耗其个体生命的“抽象劳动时间”来创造价值,而“创新劳动”则通过“社会历史时间”来改进人们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增加社会价值。(同上)这里所说的已经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一个是劳动价值论意义上的劳动时间,一个则是创新劳动体现价值的时间历程。
在创新劳动中,由于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存在“创新劳动的抽象劳动”。“鲁文”提“创新劳动的具体劳动”,是因为创新劳动不存在“抽象劳动”。这里提创新劳动的“抽象劳动”,并把它与“用生命创造生命”联系起来,实际上是把创新劳动与“抽象劳动”概念联系起来,以寻求“‘价值转化率’h”(第8页)这个计量方式。这种计量在社会宏观大尺度中是很有意义的,但由于创新劳动与劳动时间的量之间非线性相关,故在很多领域,比这种量的计量方式更重要的应当是劳动价值的质的度量。
通过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的价值量是量的计量方式,而创新劳动价值的计量则应当是质的定性方式。这就使创新劳动不仅与满足人的需要的性质,而且与人本身的生产特别是教育等更密切地关联了起来。
笔者完全同意鲁品越教授的如下评价:“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意义是将现代社会经济现象归结为最深层的关系——市场经济下的人们‘用生命生产生命’的劳动关系,即‘劳动价值’”。(第6页)“创造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并通过人的生产使“作为社会关系的劳动价值得到实现”,“这两种生产过程的统一,就是人类‘用生命生产生命’的过程:被消耗的生命转化为物化价值,而物化价值又生产出新的更多数量与更高质量的生命,于是‘整个所谓世界的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劳动价值论由此成为贯穿唯物史观的经济学的理论范式。”(第7页)这一理解中的经济学的理论范式是非常深刻的。它没有停留于经济现象,而是深入涉及构成社会的人的基础。
“鲁文”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再生产的理论提供了建立通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人化价值”尺度的可能性。(同上)创新劳动中的创新劳动者的生产,的确可以更好地纳入劳动力再生产理论,使这一理论从劳动力的质的层次得到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最简单的“人的生产”是“简单劳动力”生产出更多数量的“简单劳动力”。复杂的“人的生产”意味着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而“生命质量可以折算为‘简单劳动力’的倍数”。人的生命质量的提高本身是劳动的质的提高的基础,它决定了创新劳动价值的计量不是常规劳动价值的计量的量的累加,而是质的换算。
正因为如此,人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是一个简单的劳动力生产的倍数关系,而是质的提高。这里包含教育等环节的创新劳动。创新劳动价值与常规劳动价值原则上说是不能换算的,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可以通过价格进行换算。
“鲁文”认为,“某项创新引起的变革,是使‘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从某个‘始态’最终发展到某一‘终态’(即此创新已经完全成熟并普及到全社会的状态)。在这两个状态下‘常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第8页)由此鲁品越教授推导出了一种创新劳动价值计量方法,即创新劳动的价值为: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终态”,全社会投入的相关常规劳动所生产的劳动价值,与其“始态”全社会所能创造的劳动价值之差。也就是说,改变“社会生产条件”的创新劳动经历一段“社会历史时间”,“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增量’的历史积累,正是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同上)这确实是在社会宏观尺度上计量创新劳动价值的有效方法。虽然这个“劳动价值之差”中不仅包含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还包含很多非创新劳动因素的作用,但这样就为把创新劳动价值的创造合理地扩展到人的生产特别是教育等领域创造了条件。
在这里,“社会历史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非常巧妙的推展,这个推展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
一方面,“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改变过程远不仅仅是“某项技术在社会的逐步推广过程,即社会产业结构从不均衡趋向均衡的过程”。(同上)仅仅计量技术创新的劳动价值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把创新劳动归结为生产社会生产条件的劳动,也必须是整个“既定社会生产条件”。
另一方面,这种推展的巧妙主要体现在社会宏观角度对劳动价值的量的度量上。由于创新劳动本身不能以量的劳动时间特别是抽象劳动时间计量,这种推展对创新劳动价值在社会宏观尺度的度量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不适用于创新劳动价值的微观度量。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社会历史时间”不具有“抽象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常规劳动价值度量中的特殊功能。“社会历史时间”在创新劳动价值的度量中不具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
在社会宏观尺度上,的确可以用数学公式来表达:“该创新劳动所创造的总价值等于其所引起的价值增值在‘社会历史时间’中的积分。”(第9页)鲁品越教授由此提出的计算公式是用来计量整个“既定社会生产条件”的,它不适用于具体(如技术)创新劳动价值的度量。创新劳动的价值是以质的形式改革既定社会生产条件,改变具体劳动特别是常规劳动的程序等影响社会生产的条件。创新劳动价值通过影响“既定社会生产条件”实现其劳动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市场价格计量的意义。一项技术创新劳动的价值在市场上的价格实现有更具体可行的方式,那就是技术创新劳动的质,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转化为多少常规劳动量,也就是它在市场上能够带来多少与常规劳动量相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种对等的依据最初不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创新劳动成果满足人的需要的性质和程度。只有当创新劳动成果成为“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时,创新劳动变成常规劳动时,劳动价值才建立起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线性关系。这表明,与常规劳动价值相比,创新劳动价值的创造更与市场需求相关,其度量必须考虑人的需要。
正是创新劳动价值创造和不同性质及其计量的这种必要性,给劳动价值论创新以重要启示。
三、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对劳动价值论创新的启示
首先,创新劳动价值论研究涉及劳动价值论的整体创新发展。上述讨论表明,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绝不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外加创新劳动的内容,而是涉及劳动价值论本身的创新。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使我们不仅要处理劳动的量,而且面临劳动的质的考量。而劳动的量和质的全面考量,正是劳动价值论本身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其次,劳动价值与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联系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发展的重要生长点。事实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需求具有根本关联。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的真正根源,只是由于马克思当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宏观的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的规律,所以他主要探索了劳动价值论的根本方面,所展开的也主要是针对常规劳动的部分,而对劳动价值与市场供求的关系一直没有充分展开。但我们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就可以看到劳动价值与人的需要的发展、从而与市场供求的内在关联。
作为一个关系范畴,劳动价值与人的需要内在相关,因而供求关系不仅仅决定其外在表现。劳动是价值的最终源泉,但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不与需求联系起来就不可能有价值。劳动价值论不与供需关系联系起来肯定是不完整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劳动都是有价值的。只有能满足人的需要、从而具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成为商品,只有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才可能有价值。
创新劳动价值量的计量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事实上,不仅对创新劳动而言,即使对常规劳动而言,不考虑供求关系的劳动价值论也只能是理论上的,而不是基于人的实际需要,更不是基于实际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总是和市场需求联系在一起,而不仅仅是其价格。
再次,深入发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效用内涵是劳动价值论发展的重要方面。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价值源泉和效用的揭示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一方面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仅揭示了劳动价值的根本源泉,而且内在地包含效用因素。从另一方面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仅内在地包含效用价值论(utility theory of value)、生产要素价值论(value theory of production elements)和供求价值论(supply and demand theory of value)等合理要素,而且避免了把价值和最基本的要素——劳动割裂开来的根本局限。
供求价值论的合理因素在于考虑了供需关系,而且揭示了非劳动产品的价值。其根本缺陷则是没有揭示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根源,而这正是劳动价值论的最大贡献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一般抽象劳动的凝结、一种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价值自然与人的需要密切相关。正是创新劳动价值的生成进一步深入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劳动是价值生成的根本源泉。因此,发展和强调供求关系是发展劳动价值论的重要方面。
最后,对劳动价值的度量应当考虑劳动的量的累积和质的创造的统一,考虑宏观尺度和微观尺度的统一。如果说,“常规劳动都是在已有的既定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它“所创造的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时间”,那么,创新劳动的价值则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创意等。
常规劳动创造的价值必须通过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的抽象劳动时间来计量,而创新劳动不仅不能用抽象劳动时间来计量,甚至不一定非在“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计量,因为创新劳动价值与劳动时间的量没有具有计量意义的关联,而且可以是不以某一“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为必要条件的。原则上说,有时候完全可以在不同的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出同样的创新劳动成果。常规劳动成果是在既定生产方式甚至具体设备条件下完成的,而创新劳动成果不一定有对这些具体条件的严格要求。
事实上,“社会历史时间”解决了社会大尺度历史条件下创新劳动价值的整体度量问题,但由于“既定社会生产条件”的复杂性,具体技术创新劳动价值的宏观尺度度量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只具有某种质的象征性。对劳动价值的度量应当考虑宏观尺度与微观尺度的统一,它是量的累积和质的创造的统一。
“鲁文”认为,“创新劳动价值的市场表现便是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其总额等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所能带来的价值增长。随着采用新技术的企业不断增多,单位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一般劳动价值’将不断增长,上述差额将逐步缩小。一旦采用该技术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正常的生产条件’,这种价值差额将消失,创新型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就达于终止,其能够创造的总价值便全部实现。”(第9页)这里所涉及的技术创新劳动价值的实现与整个“既定社会生产条件”价值的实现恰恰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价值表现在开始采用新技术创造超额利润的“始态”到该技术变成“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的“终态”之间的“社会历史时间”之间的差额,而“既定社会生产条件”本身则实质上更多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仅没有明显的“始态”和“终态”,而且原则上说在整体上不存在一个从“始态”到“终态”的“技术保护”过程。
常规劳动的价值创造是通过消耗个体生命生产商品而“建立社会关系的微观过程”,而创新劳动的价值创造过程则既可以通过改变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宏观的“社会历史时间”来实现,也就是“将创新性劳动成果向全社会生产结构的渗透扩张来实现”(第9页),也可以是一个微观过程,比如生产工艺或劳动程序上的创新。许多创新劳动都是在离开对社会生产条件的改变,通过个体生命的消耗生产出劳动价值,创新劳动甚至也创造出为他人服务的东西。即使是技术创新劳动也不仅仅是这样一个过程,而是既表现为“某项技术创新的劳动能够创造的总体价值,等于它通过发明、改进、推广和应用等一系列劳动向全社会生产系统渗透,从而带来的社会生产条件变迁过程中所增加的价值的历史积累”(同上),也表现为更有效地生产出为他人服务的东西,如所有具体生产过程中具体的创新劳动。
由创新劳动价值量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尺度上的计量,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供求关系的统一。由此,我们也可以从创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看到劳动价值论创新发展的具体路径。循此路径探索,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就不仅和社会分配、而且和人的发展联系起来了,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础上的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的发展的创造性的一面建立起了内在关联。
于是,我们可以初步窥见:创新劳动价值论是在劳动的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劳动的质的劳动价值论;而考虑供求关系的劳动价值论,则是建立在人的需要基础上的劳动价值论。当然,基于创新劳动价值论探索的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创新性研究,亟待进一步深入展开。
标签:劳动价值论论文; 抽象劳动论文;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商品价值论文; 创新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