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实金融企业的制度缺陷与创新选择_金融论文

论我国现实金融企业的制度缺陷与创新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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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总体纲领。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是现代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清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特征和我国金融企业的现实制度缺陷并进行制度创新,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层选择。本文依据产权和企业制度理论,对上述问题做些探讨。

一、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特征

金融企业的特殊目标职能和产业性质决定了现代金融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产权制度是一种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产权明晰是指出资者(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拥有一种排它的和完全可分的产权,它是以与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相分离为标志的,它对出资者的财产和企业法人的财产皆拥有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关系。企业法人产权是企业法人以其终极财产所有者(出资者)承担受托经济责任为代价而取得的按企业法人本身的独立意志占有、使用和处置企业财产的权利,它具有四方面的主要特征:(1)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永续的产权,不会因企业财产的归属主体发生变化而变化;(2)它是一种可分的股权,每一股份构成对剩余索取的动因,并成为承担企业经营不确定性的担保份额(一个企业也可以看作是由股权资本担保的合同网);(3)企业法人产权是一个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在内的一个具有全面意义的产权制度;(4)它具有一个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产权制度基础上的集体产权结构,企业决策是经过民主和科学程序作出的。

(二)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并且金融资本占据支配地位。现代金融企业(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发展使金融资本渗透到工业企业内部,工业企业也因金融企业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先导性作用日益提高而向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形成了两种资本的融合和产业优势互补,并进一步增强了金融企业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方面的组织机能。

(三)高度的金融人力资本集合和资本有机构成。人力资本的日益集中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使金融企业产权的“杠杆”作用得以发挥和加强。由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管理才能等要素构成的人力资本内涵日益成为金融微观组织的重要资本,在出资者的产权和企业法人产权分离过程中,形成了货币资本对人力资本的高需求趋势,使“资本雇佣劳动”的同时,孕育和培养了高级职业经理(银行家)阶层,在这一过程中反过来又促使了“劳动雇佣资本”在金融人力资本市场较发达的环境中成为可能。以电子化为手段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金融企业组织内、外的信息搜寻费用,降低了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和服务成本,有效地提高了金融企业组织的效率。

(四)销售导向(Marketing-oriented)的企业组织哲学。这种企业文化生成于现代金融企业所具有的盈利和业务能力的双重目标驱动,它内涵有三重意义:一是为提高其盈利,金融企业须加强金融产品对其客户的选择和销售;二是为提高其业务能力,亦须安装销售导向的组织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对其产品和各种服务的需要;三是在前二种内涵基础上,为克服现代金融企业由于规模扩张而产生的外部效果,须建立旨在强化产品销售和分配的“前向一体化”(forward integration)机制,以使金融微观组织系统内的各子目标与总目标的一致性,提高其盈利和业务服务的综合能力,增强其配置金融要素的社会责任感。

(五)“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主体拥有的剩余索取权、职业管理等级阶层拥有的监督其它要素的权利(经营管理权)和受产权主体委托组成的监督权构成现代金融微观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代表产权所有者(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对经营管理权能够产生一种利益兼容和约束的机制,避免和克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同时,作为与剩余索取权相联系的监督权能够很好地监督等级的职业经营管理阶层,使管理层的“偷懒”和“谋私”行为变得对自己没有好处,从而避免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这种“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能够在所有者、管理者和员工三者之间生成一种利益兼容和制约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在这一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监督者三方的责、权、利关系是清晰的。

(六)投入与产出的高度量化。投入与产出的高度量化是指由于技术的进步和金融企业规模的增大,金融企业和其各部门或各分组织的要素投入与产出、分配的数量化提高和精确趋势。金融企业组织在替代金融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国际化趋势强化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反过来促进了金融企业活动的计量投入和产出、分配管理,从而有利于增强营运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七)透明和规范的财会制度。透明的财会制度是指财务和会计的记录、核算、报告、发布是合法、真实、规范和公开的,同时这种财会制度也是符合国际准则的。它是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并符合监管人员、产权主体、管理人员和客户四方的利益。

(八)法制先行的健全环境。它是指对金融企业组织产权的法律制度安排和金融企业运转的各种法律规定和保护须有一整套包括有利于金融合约的执行、贷款的回收和担保品实现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富有三层涵义:一是对分散的产权主体(股东)所拥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实质是对出资者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二是针对现代金融组织产权主体的高度分化,须从法律上建立有相对应的高度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企业法人产权的占有、使用、利得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三是针对金融企业的高度信用性特征和为确保这一特征而进行的各种法律运用,如合同法、破产法和财产法等。

(九)成熟的外部监管。它是指现代金融微观组织的运行除了自身的组织结构机能和各种法律保障之外,为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由于各种金融创新的出现和采取不谨慎的管理原则而出现的金融风险,还须有来自外部专业机构的预警监督和管理。外部监管不但在业务和技术手段上是成熟的,还具有高度超脱性的权威监管。

二、我国现实金融企业的制度缺陷

(一)所有制误区和产权结构制度运用不当。我国现实金融企业是以国有产权为主导的,这种产权制度没有基于金融资产的属性选择适宜的产权制度,结果造成金融企业的运行成本太高和效率低下,现实非国有金融企业也存在产权不清晰所引致的同样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才是公有制,没有认清股份制基础上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制的本质。在现实金融企业中,产权界定模糊,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转让剩余索取权,加上管理层和一般员工没有利益驱动机制,使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实现利益的激励兼容,所有者也不能对经营者和一般员工进行有效监督,难以避免“偷懒”、“谋私”和“搭便车”等“道德风险”,这是现实金融企业效率低下的内部制度根源。同时,因产权主体的单一性和缺少产权的结构安排而使现实金融企业运营的风险载体不明。由于我国现实金融企业经营的风险最终只能用其股权资本作担保,且股权资本的规模和结构又决定着这种担保作用的发挥,与非金融企业相比,金融企业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企业产权的特殊担保作用在于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单位量的产权须承担较多的担保份额。我国现实金融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以国家独资所有的单一产权结构为主体的,所以,国家即政府成为承担现实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载体,政府充当了储蓄和投资的风险中介,使负有资产经营责任的各级决策者无任何担保约束作用。在经营者不能分享生产剩余的前提下,经营者难以与所有者实现利益兼容。

(二)组织机构设置的非经济理性。这一缺陷是指我国现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置没有根据企业生成的一般机理,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企业运营的成本为原则有效地设置分支机构。现实金融企业机构体系的设置不能有效满足实现盈利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双重目标,而多是以行政区域和安排就业为依据设置的庞大组织机构体系。这实际是一种基于生产型的非经济理性企业文化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僚机构膨胀症”。

(三)生产型(Production-oriented)的企业文化。这一文化的特征是:(1)只注重各种产品业务量的扩张,不注重以边际效益为标准的业务质量;(2)不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对其产品和各种服务的需要为宗旨,去主动选择优良客户,而是沿袭传统“卖方市场”环境下对不良客户的被动选择;(3)系统内目标的分散性和不一致性,导致“生产”和“销售”的脱节,最终使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降低。这些特征在我国现实金融企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实金融企业各级组织对下级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量和各种业务量的市场占比等业务指标的考核和监管是以数量指标为主的,缺乏质量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工具,从而不能正确反映经营实绩;二是在对优良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缺乏销售策略和手段,一定程度上诱导了不良客户的“套钱”和“洗钱”等非经济理性行为;三是由于现实金融企业缺乏权威和有效的核心管理部门,不能使每个部门和人员的子目标与总目标有效协调一致。

(四)人力资本匮乏和低效的资本有机构成。由于我国现实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和人力资本投入不足或得不到应有重视而不能使“资本雇佣劳动”的机制得以发挥作用,从而不但难以用资本的增殖和效益业绩衡量人力资本在金融企业里的特殊价值,而且因人力资本价值难以实现造成人力资本流失和弥补不足。由技术落后和进步缓慢决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高增加了我国现实金融企业组织运营的不确定性和管理成本,削弱了金融企业组织在替代现实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五)无健全和成熟的法律和监管制度。由于没有基于金融资产的属性而对产权进行适宜的法律制度安排,使现实金融产品交易的合同成本极高。同时,为使合同的顺利进行而付出的监督成本也非常高。前种成本高到使交易的进行不再有利,例如大量信贷资产风险的形成,后种成本高到不但不能有效降低前种成本,而且还会进一步增加金融企业运行的费用支出。另外,外部监管的现实体制不适应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生成和运营的需要,表现为:(1)外部监管主体往往因与金融企业产权主体“同位”而产生目标趋同,从而难以有效行使监管职能;(2)外部监管因不能摆脱行政的干预而缺乏超脱性和真实性;(3)监管标准、手段和技术不能确保监管的信息质量和使现实金融企业采取稳健和审慎的经营原则。

三、我国现实金融企业制度的创新选择——股份制构造

(一)对我国现实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构造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金融企业产权制度。利用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对我国现实金融企业进行改造,至少可以解决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1)金融资产的属性与产权制度设置不当的问题。金融资产的属性应是一种在使用上具有排它性和完全可分性的私有(自然人和法人)资产,基于产权的经济分析原理,应选择一种集体的产权结构制度,才是实现微观金融组织效率的制度设置。从所有制上说,出资者以产权明晰的股份作为联合劳动的“纽带”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所有制,应视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同时,股份制企业具有一种“三权分立”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很好地解决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2)产权界定模糊和结构单一造成的风险载体不明问题。股份制是一种产权明晰基础上的股权结构治理组织,这种组织不但能够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兼容,而且因股权的分化和结构性作用能很好地分担和化解金融企业营运的风险;(3)风险资本不足和补充问题。风险资本不足和经营风险加大是现实金融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股份制有利于金融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弥补风险资本不足;(4)金融资本和金融资产配置的优化问题。股份制的引用和股权的交易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又有利于金融企业约束机制的形成,不然,运营不好的金融企业将通过资本市场被购买或兼并。同时,金融企业约束机制的形成有利于金融资产的高效配置。

对现实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可分三步走:一是法规准备阶段。在此阶段,应参考发达国家有关的金融企业法规,并结合我国情况和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金融企业法,对股份制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资本规模和注册、上市条件、兼并和破产等作出专门规定,并制定相配套的财产法和修订其它相关法律;二是通过金融企业资产的资本化运营过程,使现实金融企业的部分资产股份化和结构化,并使金融企业的现有存量资产结构优化。在这一阶段,应首先在对现实金融企业的资产进行彻底清理和以风险为基础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把形成风险的不良资产可划归由国家统一成立的坏账公司或成立坏账银行进行专业管理,然后,通过自然人、法人和政府的持股,把现实金融企业的部分资产进行资本化和股份化改造。在股权结构设置上,可考虑把股权构成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政府)金股,其中,前二种股可以对国外投资主体开放,前提是国家金股的设立。所谓国家金股,即给国家股赋予一种特殊的价值和身份——具有不贬值和管理上的特权,这种特权可以在股份制金融企业的重要财产处置、管理变更、兼并和其它企业的重大变动时期行使,以解决非国有出资者担心因不能掌握控股权而产生的其它担心问题。国家金股的设立旨在:一方面它使政府拥有特权,另一方面政府又可以选择不去行使这些特权。这种形式在我国金融体制过渡时期是可以考虑的,在新加坡、英国和其它国家的金融私有化过程中也成功使用过;三是在上述过程完成之后实现金融企业资本的资产化经营。这是在实现资本化运营过程之后,金融资本再被运用于不同形态资产的过程即资产组合管理的过程。只有经过这一过程和专业人员的管理,才能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和股权资本的增值,这是金融企业股份化的最终目的。

(二)按照现代企业的组织原则,重组现实金融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机构体系。现代企业的组织原则主要是指资产专用性原则、外部性原则和等级分解原则。这三项原则的宗旨是降低企业组织内的运行成本、控制风险和提高企业组织的效率。资产专用性原则要求资产的配置应实现专业化,因为专业化分工能促进效率;外部性原则强调为克服现代协作群生产中存在的“搭便车”和“谋私”等使企业内部成本增高的现象,须加强生产和销售的一体化管理,以降低内部运营费用;等级分解原则旨在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组织的内部结构安排能够克服各当事人的机会主义动机或打小算盘的行为。

根据以上三原则,我国金融企业应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降低运营成本、强化风险内控为目标,建立销售导向的组织机构体系。可考虑以经济区域为依据,打破现有行政社区设置,选择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架构,采取由下至上层层控股的方式进行机构重组,即建立多级企业法人机构体系,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适度分离,并使每一层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股份制基础上的这种机构体系有利于金融资本市场的形成,实行优胜劣淘的市场竞争法则。同时,以不同客户群为销售对象,重构每一级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

(三)逐步建立由股东选择经营者的机制,造就大批能驾驭现代金融企业的支薪高级经理人员。在金融企业股份化的起始阶段,可把出资者(股东)的权益资本数量与高级经理人员(行长)的选择联系起来,即只有拥有一定比例的抵押资本的个人或法人代表,才能在金融企业中从事重要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因为在个人消费始终为正的约束条件下,一个人当企业家或高级经理的个人机会成本与其个人财产是正相关的,所以个人资本是衡量个人经营才能的最有效担保。资本的增值信号是最容易衡量经理业绩的尺度,也就是说,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最有效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能被选作经营者的机制。因此,在选择股份化后的金融企业的经营者时,把个人资本在企业资本总额中的比例作为一个资格条件是合乎经济理性的选择。同时,对能给资本带来良好回报率的经营者要给予高薪报酬,逐步培养支薪高级经理人员阶层,以便在人力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增强劳动对资本的反雇佣效应。

(四)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规范和透明的财会制度,强化股东和外部监管机构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和发布。虽然我国金融企业已实行了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但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信息质量和发布制度方面与国际标准仍有巨大差距,尤其是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科学地反映经营者的真实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扭曲了金融企业的信用形象。为此,除改革产权制度,加强所有者对经营信息的监督之外,还应:(1)建立受所有者(股东)委托的、并超脱于经营者的独立审稽制度。审稽的目的是帮助股东获悉真实的经营业绩和很好地行使剩余索取权,并加强对经营者不良行为的约束;(2)加强外部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的信息监督,并实行定期向社会发布的透明制度,以确保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和客户都能准确地掌握企业经营的真实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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