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规范性战略_银行论文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规范性战略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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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2008年,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但贷款的原则是“小额、分散”。自此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迅猛增长,也为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涉农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目前,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机构数量、贷款业务量、从业人员不断增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比2010年增加1668家,其中,内蒙古、辽宁、江苏为机构数量最多的省份。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其业务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和农户个人。机构数量前八名的省份数量合计占到全国小贷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从业人员接近四万。

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逐渐显现出来。虽然设立初衷是服务“三农”,但后来在各地试点中屡有突破,除了为“三农”提供服务,也日益成为服务小微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重要路径之一。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的业务空间,以其“小额、分散”的特色贷款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农村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这种尴尬的身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其实还不能真正参与金融市场,在其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面临融资难题。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农村市场资金需求旺盛,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即出现资金荒问题。虽然政策允许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转为村镇银行,但目前还没有成功案例。

2.经营风险过高。小额贷款公司不但经营难,而且盈利更难,普遍存在的资本收益率低和经营风险大的困难,导致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下降,发展受阻。2011年6月统计,全国3366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有356家亏损,占比10.58%。由于经营成本高,即使不亏损的小额贷款公司盈利水平也远不如银行。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年化资本利润率为7.76%,但同期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工行为22.79%,农行为22.49%,中行为18.87%,建行为22.61%。

3.税负过重。税负过重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一大难题。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因为其只发放贷款,并不吸收存款,只能算“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贷款业务,但执行的税收政策与金融机构存在明显区别。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相比,二者贷款业务品种十分接近,目标客户高度契合,但小额贷款公司需交的税比农村信用社高得多。对于农村信用社,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是营业税及附加按3.5%左右征收,所得税减半征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缴纳税费时小额贷款公司和一般的工商企业并无差别,营业税及附加按5.6%左右征收,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5%左右缴纳营业税的待遇,同时所得税全额征收,股东分红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小额贷款公司也都要交。

4.与央行征信系统不对接。征信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未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客户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识别难度加大。由于贷款对象都是小规模或社会底层的企业,从这个层面来看,小额贷款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相比本身就存在更大的风险。由于无法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又增加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防控的难度。在实践中,只有客户满足资金用途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过往经历必须有(即该企业借款的用途是曾经做过的业务)、借款人现金流稳定、有适合的担保等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才会向客户放款。但即便如此,小额贷款公司也很难完全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策略

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既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为民间资本开辟投资领域,也有利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广覆盖。因此,笔者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贷款业务与金融机构并无本质区别,但却被定位为工商企业。这种定性上的模糊即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完全纳入金融业的监管体系,也使得其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目前,司法实践中只认可两种形式的借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要求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如果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会因为我国法律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而面临被司法认定无效的风险。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建议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非公众金融机构”名副其实的身份和待遇,执行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税收政策及各政策优惠待遇,正式纳入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早日结束长期行走在政策边缘与法律“灰色地带”的尴尬处境。也只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个“名分”,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2.出台和落实更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目前并无全国性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优惠政策。但一些省市已出台部分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政策,如福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浙江省也规定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3年内可享受到营业税、地方所得税全额补助的政策补贴。笔者建议参考执行农村合作银行“三农”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免征营业税,涉农贷款利息收入计算应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还可以建立小额贷款发放奖励机制,除同等享受对国家已有的为特殊群体企业放贷的奖励外,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一定的奖励基金,分年度对规范经营并为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

3.建议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根据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分析,由于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的比例又较低,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极低的杠杆率下运行,资本回报率不高,致使放款利率处于较高水平,既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又增加了中小微及“三农”客户的资金成本。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适当放宽。一是可以取消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上限。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和呆坏账控制,完全可自主审查决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入资金。完全可以改变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将经营管理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评级授信,从银行融资的比例上限提高到资本金的100%。二是建议放宽外资入股,利用外资为“三农”、中小微企业服务,分担金融风险。实际上,2011年,外资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大连、重庆、武汉、沈阳等地相继成立。建议允许外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同时,分担风险,活跃地方经济。

4.尽快协调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协调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使其能及时识别客户多头申贷情况,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5.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规模。在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有相应比例限制的前提下,寻求民间资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无疑是一个好办法。例如,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股本年度增持”制度,即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基础,实行日常招股制度并按年度增加注册,同时允许内部按招股价格转让。这一方式对民间资本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是转变为村镇银行,成为银行股东对于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是巨大的。这一制度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化、规范化投资。

6.建议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步伐。建议加快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步伐,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在转成村镇银行后一定的话语权,保留简灵便捷的运作模式,更好地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服务。笔者建议,一是适当增加村镇银行的设立数量,以便更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二是取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条件的限制。这一规定,一方面调动不了银行的极性。因为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和银行自己成立小企业业务部没什么区别,银行考虑到自身的运营成本和收益,态度并不是很积极;另一方面,伤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孩子养大了,送给别人”,这是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接受的。2010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三十六条)第18条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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