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贸易中服务起源的确定_原产地规则论文

论服务贸易中服务起源的确定_原产地规则论文

论服务贸易中服务原产地的确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原产地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WTO规则允许各成员根据最惠国原则对不同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差别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经济一体化协定”的规定也允许对隶属于区域成员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区域性更优惠待遇。服务贸易领域因此也日益关注起对原产地规则的研究。我国企业面对服务贸易的激烈竞争,应主动了解服务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并利用这些规定寻求自身发展的途径。

一、制定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

近些年来,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向服务业倾斜的产业结构调整策略令国际服务业迅速发展。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率与货物贸易不断拉近,贸易额已经将达到全球贸易的25%。服务贸易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有重要比重,如美国知识型服务业创造GDP的70%。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所得有50%以上来自服务业。根据世界银行的估算,截至2015年,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创造6万亿美元的市场。服务贸易给各国带来的机遇加快了它们对服务贸易相关规则的研究,而确定服务原产地的规则也因此受到更多重视。

(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存在本质区别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为各国制定货物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多边协调的依据。但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存在本质区别,无法适用协议中的判断标准。一方面服务贸易是无形的,如专利、版权、法律和会计等智力成果具有不可触摸性和不易运输性,很难计算服务的物理成分和增值率。无法像货物贸易一样,在生产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掌握有多少价值增加到了特定商品中,以此来确定原产地。另一方面,不像货物贸易的数据有比较清晰的海关统计,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是在各国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统计表上没有显示。因此服务贸易的原产地确定问题不能照搬货物原产地规则,必须通过制定一套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规则才能得以解决。

(三)服务原产地规则影响着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问题

很多重要的服务部门是各国敏感的保护地带,并未实现自由化。如发展中国家普遍对于本国的电信、金融和航空运输等部门实施保护措施,防止其他国家的服务者进入本国的竞争市场。因此服务的原产地与服务提供这享受到的待遇是密切相关的。另外,服务原产地规则在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时,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中,一成员国服务者可以享受到比最惠国更优惠的区域性特殊待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都制定了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来判定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待遇。这些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程度远大于货物贸易。

二、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现状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仅适用于货物而不适用于服务。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首次为进行服务贸易的各成员制定了一套共同遵循的国际准则。GATS主要对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服务贸易的含义和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做出了规定。根据GATS第5条和第28条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一)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

对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是以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为标准,依据签约国的公民的定义(而且经常是永久居住的自然人)赋予国籍,即“国籍+居所”或“永久居留权+居所”标准。如一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有居所,则其提供的服务就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服务。在1992年阿根廷和荷兰的双边投资协议中,规定任何一方的自然人指根据其法律具有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对于双重国籍问题,一般的区域贸易安排中都没有详细规定。只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有相关规定:如果投资者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公约成员国的国籍将优先于非成员国的国籍,东道国的国籍将优先于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国籍。

(二)对法人国籍的认定

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比较广泛的方法,包括公司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公司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地、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股东的国籍,以及将这些标准结合的方法。

公司成立的地点因其简单所以被广泛应用。例如1996年巴拿马与加拿大之间的投资保护协定规定,投资者是指在加拿大按照加拿大的法律组建的或正当组成的公司;在巴拿马是指根据巴拿马的法律组成的或正当组成的公司。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在运输服务领域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如果运输设备没有在任何成员国注册,则成员国可拒绝向该运输工具提供优惠待遇。

但公司成立地方法只与成立国相关而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无关。为反映公司和国籍赋予国之间存在重要的经济联系,在一些区域贸易安排中附加了“实质性经营活动”和“拥有或控制”的要求。例如2003年新加坡—澳大利亚FTA附加“拥有或控制标准”,规定在另一方组建或设立的实体为法人;在通过当地建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如果由另一方的法人“控制或拥有”则视为另一方法人。美洲地区各种各样的双边和地区性协议采纳了类似的方法,包括1994哥斯达黎加-墨西哥FTA,1994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FTA,1994波利维亚-墨西哥FTA和1996加拿大-智利FFA。这些地区之外的一些协议也采用这种方法,如2003新加坡-美国FTA、2003智利-韩国FTA。

(三)发展中国家对“拥有或控制标准”的适用

顾及到区域贸易安排之外其他WTO成员的权利,《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6款规定WTO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如果是根据区域贸易协议设立的法人,并且在成员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就有权享有该协定所给予的待遇。但这种规定可能对全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服务贸易集团造成损害。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电信、金融和海运等敏感部门是保留了对外资进入审查的监管的。如果允许一个协定外的发达国家在某个成员内依法设立商业存在并提供服务,那么这个发达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就可以通过商业存在方式享受服务贸易协定的成员间彼此所给予的利益。为此,GATS第5条规定,当只有发展中国家参加区域贸易安排时,成员方可以资本控制为标准,对其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实行不同的待遇,并有理由拒绝将此利益给予其他法人。我国内地与港澳签订的CEPA中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即体现了对这一条文的应用。

三、我国服务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框架

我国的服务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内法规和区域贸易安排的有关规定中。在国内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主要有《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办法》、《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等。

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服务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为促进服务自由化,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一系列多边协议,如《运输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信息通信合作谅解备忘录》,中马、中菲的货币互换协议,以及中、老、缅、泰《实施四国政府商船通航协定谅解备忘录》。成员方在金融、旅游、运输、劳务合作、商业服务、承包工程和设计咨询等行业已经开展了自由服务贸易。另外,根据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第四阶段CEPA协议,自2008年1月1日起11个新增行业,包括摄影、体育、环境、公共事务、安老等进一步放宽到内地经营,加上以往已经开放的27个领域,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已经由最初的18个领域扩大到38个。CEPA对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囊括了各种类型的服务类别。同样也将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CEPA对自然人的资格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某些特殊领域对自然人服务资格做出了限制。作为法人的服务提供者,指在港澳根据当地法律注册或登记成立的进行三年以上实质性经营的法律实体。在港澳登记的外国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邮箱公司等,都不属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同时,CEPA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和范围、经营年限、缴纳税款、业务场所以及雇佣员工的比例规定了符合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五条具体标准。

四、我国企业的应对之道

首先,加强对服务原产地规则的重视,了解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服务原产地规则。一方面,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区域原产地规则的学习,我国企业可以本国或本地区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享受更多服务贸易的优惠性待遇。例如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服务原产地规则是以宽松的公司注册地为标准的。依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注册的公司即可拥有该国国民的身份,享受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引进外资服务公司进行合作时,应加强对其身份的核实。对于一些所谓的外资公司,应查清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以防引进低品质的假冒公司。

其次要加强对真正的服务提供者来源的了解。近些年服务行业离岸外包现象呈现上升趋势,很多发达国家的知名公司选择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外包全球服务中心。如全球第三大软件公司(2007年全球500强第335位)美国电子通讯系统公司陆续在阿根廷、印度和匈牙利设立了三座全球服务中心,专门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的咨询、开发和整合服务。目前该公司在中国武汉也设立了新的外包全球服务中心。因此,我国企业在与这些咨询型公司建立合作协议时,不要只关注这个公司本身的国籍,更应调查清楚真正的服务提供者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

第三应发展我国具有优势的工程承包、建筑设计、运输和旅游等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金融、电信、保险和高科技技术处理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但是我国企业在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如建筑、承包工程、运输、旅游等项目上是具有竞争优势的。因此我国企业可以在引进外国高端技术的同时,将自己具有优势的产业推进到发达国家,达到资源互享和优势互补的效果。

最后应注意利用政府间签订的区域性服务贸易协定,获得更优惠的待遇。如中国与东盟为加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商业性服务、金融、旅游、运输等领域逐步取消了限制。我国企业应该利用这些优势到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国中发展服务贸易。据统计,中国企业与东盟国家签订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的合同总金额在2003年为30.5125亿荣元,占中国对外与所有国家签订同项合同总值的14.58%。因此,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协议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发展服务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有竞争实力的相关企业应该抓住机会实现企业的境外市场拓展。

标签:;  ;  ;  ;  ;  

论服务贸易中服务起源的确定_原产地规则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