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规范、政策供给水平与私营企业发展——来自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为规范论文,企业发展论文,中国论文,省级论文,证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6; F1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7)08-0084-13
一、引言
在有关中国经济转型的文献中,民营企业通常被认为是经济增长和市场化进程的主要支撑力量。民营企业的这种“建设性”作用,保证了政府和社会对它的态度不断朝着积极方向转变,民营企业也最终从“杂种”兑变为产权明晰的私营企业(樊纲、陈瑜,2005)。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至少在形式上,政府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变化更加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宪法关于私营企业表述的变化令人鼓舞①。
按照正常的逻辑,人们自然会预期中国私营企业会有一个更好的绩效表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私营企业发展变化的大致趋势看,自 1996年始,私营企业的总产值基本保持了年均30.66%的增长势头,企业投资者人数也达到了年均24.12%的增长率,两者走势非常近似,但以每户企业平均从业人员数表示的企业规模变化却并不显著,年均增长率仅为0.008%。可以认为,私营企业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新旧企业更迭及企业数量扩张,而非企业规模扩张得以实现的。另外根据最近一项企业调查,我国私营企业最发达的浙江省,企业平均寿命只有7年(王学进,2006)。私营企业的平均规模很难越过“5000万”的门槛(Fairtown,2003)。这似乎与人们的预期有较大出入。
转型期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但优惠政策和法律制度通常被看成是最主要的贡献因素。因为转型经济中的政府仍然保留着对许多重要经济活动的治理权,所以作为政府“偏好、态度及认知水平”集中反映的政府政策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The World Bank, 1999;白重恩等,2005)。还有许多文献从“制定法”的层面强调了法律制度完善对私人企业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Konstantin Sonin,2003; Simon Johnson,2002; Robert E.Hall等,1999)。在他们看来,有关私营企业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私营企业的发展水平。
奥尔森(2004)坚持认为,惟有政府才具备进行大规模的征用或罚没,以及单方面改变契约条件的能力。若政府行为受到严格规范,政府规模和行为变化的后果通常是可以预期的;相反的,当政府行为缺乏必要约束时,由于无法预期政府可信承诺的能力,私营企业产权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企业投资激励会受到抑制。正如施莱佛等人(2004)所指出的,一个行为受到有效约束的政府,规模扩大更多地意味着供给公共产品能力的提升,不会直接导致政府从事非生产(掠夺)性活动能力的增强,客观上是有助于企业及国家经济发展的。沿着这一思路,我们的兴趣主要在于检验政府(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行为与私营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而判断优惠政策与法律制度在转型期私营企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理论与假说
(一)法律制定、法律执行与企业财产权保护。熊彼特发展了一个企业家在企业成长及经济变化中发挥中心作用的理论框架(陈凌,2004)。钱德勒 (1987)进一步为熊彼特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经验基础,他详细描述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美国企业为应对技术和市场变化所发生的演进。在企业的演进(发展)过程中,企业家的素质和反应被视为关键性的解释变量。循着熊彼特和钱德勒的传统分析路径,赵志君和金森俊树(2005)分析了中国和俄罗斯私营企业规模(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通过两国私营企业发展特征的比较,他们试图证明,私营企业规模与企业家才能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转型期的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水平是由私营企业家的边际能力决定的。
我们不能认同这种解释②。钱德勒(1987、2000)曾一再强调他所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企业内部发生的学习和演进过程,外部环境的影响被视为给定。如果考虑到经济转型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特征,我们则倾向于韦伯的看法(1996),影响企业家人力资本投资和企业家创新激励的结构性因素应该具有更好的解释力③。事实上,从斯密(1974)到诺斯(1989)几乎所有的经济思想家都曾强调过财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先进工业国家的历史提供了大量经济证据,只有在财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时,企业家才有可能对技术和市场变化带来的机会作出积极反应(麦格劳,2000)根据德·索托(1998)的经验研究,在阿根廷、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民间掌握有大量资金,但由于资金的收益权缺乏安全保障,这些资金基本上没有被用来创办企业和扩大再生产。企业家理性地限制企业规模,纷纷满足于追求一种稳定而安逸的生活(加尔布雷斯,1985)。
保护企业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无疑是重要的,但正如张维迎和邓峰(2003)所指出的那样,几个世纪来,许多文献关于变法的讨论多从“制定法”的层面展开,具体制度层面的博弈却被忽略。保护私营企业的财产权被片面理解成: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应如何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及法律。在我们看来,这种无视政府权力“双刃剑”性质的做法存在着将研究引向死胡同的风险:政策和法律的效果往往由政府官员的认知水平和业务素质来解释。
政府权力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同时,也可以为了没收财产而改变产权,关于政府权力双重性质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Hobbes、Locke和Tocqueville(诺斯等,2003)。霍布斯由于厌恶了无序造成的混乱,转而偏爱专制。在霍布斯 (1996)看来,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关系,社会成员向政府纳税,政府则应保证提供企业交易和成长所必需的秩序与信任④。相反的,休谟(1994)和洛克(1995)则极力提醒人们注意问题的另一个方面:用来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政府权力,同样也可能被用来掠夺私人财产。也就是说,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可信承诺,是人们愿意融入社会的前提(洛克,1995)。但不受控制、不受约束的政府权力使得政府对私有财产的承诺不可信,对分散的私人投资和企业资本扩张产生了强烈抑制⑤。North和Weigast(1989)坚持认为,西、北欧现代工业的演进,与引进法律和约束国家,不能随意无视个人财产权等方面获得的成功有密切联系。仅有法律条文并不能说明秩序的存在。如同经济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单靠各种形式的法律条文还不能对政府行为产生足够的控制,也不足以保护委托人免受代理人“不良行为”的危害(弗鲁博顿、芮切特,2006)。在这里,可以“借用Fischer的话,产权也是‘一系列事件’,而承诺则是一系列事件中最基本的事件”(转引自王永钦,2005,第193页)。
白重恩等人在最近(2005)一项有关中国私营企业银行贷款的经验研究中,将法律(政策)分为法律(政策)内容和法律(政策)执行两部分,并认为中国不同省区的地方政府对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是不一样的。他们还发现,在法律保护不到位的情形下,私营企业发展起来的替代性安排(自我保护机制)对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我们想进一步说明的是,替代性安排形成和存在的根源正是因为政府行为没有受到严格规范⑥。从长远看,私营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负面影响会非常显著:十分容易形成历史上所谓的官商勾结,削弱法律(政策)的可执行特征,导致国家强制的“低水平均衡”(孙早、刘靠柱,2005),最终影响到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科大卫(2002)曾从执行契约的角度描绘了明清以来中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大致情形。他认为,中国私营企业之间的契约只有目的(内容),而不具有可执行性特征。企业之间发生契约纠纷时,往往动用各自的社会关系,即寻求政府官员庇护。官员私人之间调解的失败,则意味着交易契约关系的破裂。在这样一种制度环境中,大型私营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惟一途径就是寻求政府官员的庇护与支持。张维迎和柯荣柱(2002)的研究进一步为科大卫提供了有关现代中国的佐证。在一项跨省调查中,他们发现,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型私营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要密切得多。将拥有过大的权力,行为不受限制的政府视为某些现象的始作俑者是站得住脚的。如频繁发生的乱收费、乱摊派及乱征用行为侵蚀了私营企业的利润,给私营企业主寻求政府庇护人庇护、理性限制企业规模及抽逃资金等提供了负面激励。法律制度(政策)可执行性特征的缺失阻碍了个人和企业去发挥企业家精神从而承担起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所必需的风险。在中国历史上,多数企业家对付政府侵扰的最简单方法就是关门大吉(艾德荣, 2005)。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提出第一个需要检验的假说:
假说1:过大的政府权力,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使得政府对私营企业财产的承诺不可信,削弱了法律(政策)的可执行性特征,对私营企业发展会产生显著抑制。
(二)私营企业发展中的优惠政策因素。众所周知,不同于其他转型经济,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速度上的“渐进性”。在转型过程中,各级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治理权是逐步解除的。在这个意义上,大量文献强调了各级政府有关“产业管制,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变化对私营企业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根据我们前面的讨论,片面从数量及形式(内容规定)上强调所谓的优惠政策供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视为歧视性政策在形式上的改变)并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例如,由于政府权力对私营企业利润的侵蚀,私营企业行为发生扭曲,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准确预期私营企业行为,构成私营企业融资障碍(张军、詹宇波,2005),这并不能单纯通过金融政策的改进来消除。民用航空业、石油化工业中的私营企业因国有垄断企业不断排斥、挤压而处境艰难的现实,同样能够说明一再寄希望于通过政府提高优惠政策(数量和形式)的供给水平来从根本上改善私营企业发展现状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误区。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还需要检验本文的第二个假说:
假说2:政府优惠政策的供给水平并不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私营企业发展特征形成的主要贡献因素。
三、变量的选取、描述和模型的选择
(一)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本文的分省面板数据(1996~2003年)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所披露的官方数据⑦。根据Barro(1991)的研究,如果政府受到严格监督,政府规模扩大可能会加强企业盈利能力,否则,政府规模的扩大将导致企业绩效下降。在本文中,我们使用政府规模、公检法支出比重等替代变量来刻画政府行为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并由此判断法律(政策)是否具有可执行特征,即转型期中国私营企业的产权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反映一个地区私营企业的发展状况,我们采用企业平均规模、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和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三个变量来描述地区私营企业的发展水平(特征)。工业总产值和企业投资者人数主要反映了私营企业在数量、新旧企业更迭方面发生的变化;企业平均规模则可用来说明企业由小变大的趋势,通常代表了更高水平的企业发展(张维迎、周黎安等,2005)。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变量是衡量政府对私营企业无形资产保护的重要指标。喻世友(2004)用每千人拥有的专利数,即根据发明者的专利注册数量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本文以各省(市)每年申请专利的批准率(即审批量与申请量之比)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程度⑧。一项专利从申请到被批准往往取决于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作为和效率。正常情况下,高批准率说明企业无形资产得到了有效保护。我们预期该变量的影响显著为正。
行政管理支出比重:本文以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来衡量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种非法及合法市场行为的干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行政管理变量既可用来反映地方政府对私营企业的侵犯,同时也可表示政府对正常市场秩序的某种维护。
公检法支出比重:李涛(2004)使用Djankov等人构造的司法程序正式性指标,检验了各国私营企业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卢峰和姚洋(2004)则根据各地区每年经济案件的结案率来衡量司法效率。由于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有关省(市)司法程序正式性和案件结案率的统计数据,我们转而采用《中国财政年鉴》所披露的数据,通过计算公检法支出占省(市)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反映地区法治建设情况。比重越高,意味着私营企业的法治环境越完善。
制度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的征收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具有较大随意性。制度外收入越高,政府的“攫取之手”行为就越重。杨斌(1999)以残差方法从所估计的政府总支出中减去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得到制度外收入。但由于估计的政府支出中包括投资支出和转移支付等,故缺乏合理性(陈抗等,2002)。在陈抗(2002)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以1988年估计出的适度收入比率作为衡量1996~2003年制度外收入状况的参数,相信应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已有方法的不足。
罚没收入比重:1996~1997年间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数据是合并统计的,1998年后被分开统计。为保证统计口径一致,本文将1998~2003年间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数据重新合并。
政府规模:一个相对集权、拥有巨额经济资源的庞大政府体系,客观上意味着更多的设租机会、更大的设租空间和更多的寻租或贪污(秦晓,2006)。从这个角度考虑,政府规模应该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解释变量。金祥荣(2004)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衡量政府规模;张雅林(2001)以公务员数量衡量地方政府规模;Ram(1986)则以政府消费(政府服务)来衡量政府规模。本文以各地区每年末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数与相应地区总人口数的比率来衡量地方政府规模。我们预期政府规模的影响为负。
优惠政策指数:各省(市)、自治区所颁布的专门针对私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数量乘以相应权重。
为避免模型中的选择性偏差,根据宋立刚和姚洋(2005)的做法,一是利用面板模型控制各地区的特点,二是采用哑变量。作为一个幅员辽阔并且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中国各地区之间在自然、历史条件上的差异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动都有可能对私营企业发展产生程度不一的影响。故有必要对不同地区和某些特殊经济事件的影响进行控制以保证回归结果的可靠性。各变量名称及含义详见表1。
(二)变量的统计描述(见表2)。回归模型中的210个观测点,相对于解释变量来说,有足够的自由度。第一组变是因变量的统计描述,投资者人数和工业总产值处理后的平均值小于企业规模平均值。第二组解释变量的标准差比较小。第三组优惠政策变量,标准差基本超过2,平均值在1.8左右,但在不同地区间波动性比较大。最后一部分是控制变量的统计描述。
(三)模型的选择。本文对随时间改变效用的变量均作了滞后一期两年移动平均数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可避免各种可能性偏差,如通过对各变量的相关系数检验,各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均在可允许范围之内。经过相关检验,各回归模型不存在异方差。为检验相关解释变量对私营企业发展的贡献,我们建立两个双向面板约束模型(式(1)和式(2))和一个总体非约束模型(式(3)):
(1)式主要用于估计在给定其他变量影响的条件下,优惠政策的贡献;(2)式中的6个解释变量主要用来刻画政府行为的效应; (3)式则用来衡量优惠政策和其余6个变量对私营企业发展的总体贡献。
为能更好地衡量优惠政策联合统计变量对私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贡献,参照伍德里奇(2003)的约束模型和非约束模型方法,我们重新引入新的联合统计量F′值,也即:
经计算如果F′统计量比F(q,n-k-1)的临界值大,我们就在所选定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那么这些变量就是联合显著的,否则不能拒绝原假设,即这些变量是联合不显著的。
四、回归结果分析
本文利用Stata8.0软件对模型(1)至模型(3)分别进行回归,表3至表5列出了按工业产值、企业规模和企业投资者人数计算的回归结果。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在表3至表5中,方程(2)、方程(3)均是固定效应模型(FEM)优于随机效应模型(REM);对于方程(1)则是随机效应模型优于固定效应模型。
在所有回归结果中,知识产权变量系数都不显著。知识产权授权率对私营企业发展没有产生预期的正向作用,说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效率,许多已颁布的法律(政策)并没有被认真执行。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行政管理变量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在3个模型中都呈现出负相关关系,且系数绝对值较大。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每增加1%,对私营企业发展带来了约11%~87%的负面影响。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变化对私营企业没有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
公检法支出变量的影响在表3为负的不显著,在表4和表5则是显著负相关关系。与我们的预期相反,公检法支出占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比重的增加对私营企业发展似乎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一般情形下,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的增强有助于契约执行和降低各方交易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对交易活动的制约,使私营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得银行信贷和扩展业务范围(孙早、刘庆岩,2006)。但我们所取得的客观数据却无法反映效率和公正的主观判断。公检法支出比重的上升也可能意味着机构臃肿、低效率和政府司法机构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能力有所加强。
制度外收入在表4中不显著,在表3和表5呈现负的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制度外收入对私营企业发展产生了较明显的负面影响。这一发现与陈抗等人(2002)用预算外收入衡量政府“攫取之手”行为得出的结论基本吻合,比例越高,“攫取之手”行为越强。关于政府规模的影响,如我们所预期的,在所有回归结果中,政府规模均表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政府规模的扩大抑制了私营企业的发展。政府任意决策的权力不受限制,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大,监督政府的难度上升,政府从事非生产性活动的能力得到了加强,公共产品的供给却没有得到显著改善。
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在表3和表4中均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1%的显著性水平),在表5却表现为负的10%显著性水平。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对工业产值和企业投资者人数为正的显著关系,我们推测,可能是因为政府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规范中小私营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具有一定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最起码的市场交易秩序。对私营企业规模的影响为负的显著,则表明在私营企业规模由小变大的过程中随着沉淀成本的增加,面对缺乏必要监督的政府行政行为,出于对政府侵权的担心,企业家资本扩张行为受到了抑制。根据上述回归结果的分析,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使得政府对私营企业产权的承诺并不完全可信,客观上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即本文的假说1可以被接受。
优惠政策变量在表3和表5(各表的模型(3)中均呈现出正的不显著性,虽然在表4(模型(1))中具有5%的显著性水平,但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的解释力不强,颁布一个单位的优惠政策仅给私营企业带来约3%的增长率,且 R[2]值小,拟合优度不高,解释力不强),基本与李新春、宋宇等人(2004)有关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创业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的研究结论一致。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现有政策仅在税收、融资等方面直接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当政府承诺缺乏长期可信性时,优惠政策只能在短期内为私营企业主发展私营企业提供激励。优惠政策或许并未像许多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所认为的那样有力地促进了私营企业发展。由于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部门利益集团寻租,政府过分热衷于优惠政策的制定,反而有可能对私营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重新引入F′值,其他自变量的总体解释力明显强于优惠政策变量,相关的非约束模型均呈现5%的显著性水平,而优惠政策非约束模型却不显著。依据sylvie Demurger等(2002)的看法,优惠政策只能算是一种保证中国企业与海外企业处于同等竞争条件下的“松绑”措施,并非中国沿海地区企业快速发展的支配因素。斯蒂格利茨等人(2005)也曾论证到,只有政府做出可信的制度承诺,企业家才有可能对所谓的优惠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可以认为,与规范的政府行为相比,优惠政策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显著。也就是说,本文的假说2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
关于虚拟变量的影响。在东部地区,对私营企业工业产值和企业投资者人数具有正的显著影响;而在西部地区则呈现出负的效应。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并未像预期的那样阻碍私营企业发展。表3和表4中金融危机虚拟变量系数均呈现1%的显著性水平,与金融危机前相比,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和投资者人数在金融危机后的5年内增加了66%。金融危机前后私营企业的规模变化不大 (表5中金融危机虚拟变量系数均不显著),可能是金融危机主要影响了较大规模的企业,私营企业因为规模普遍较小,行为不够规范,反而避开了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另一种可能性涉及到企业的融资方式,中国私营企业主要依赖内源性融资,外源融资比例很低,因而受国际性危机的影响相对较小。
五、结束语
黄仁宇(1996)曾经形象地用一个“立”字来比喻中国社会制度结构的变迁。他认为,经过数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社会已成功建立起上层建筑“⊥”和相应基层组织“__”,但中间的两个撇字却从未真正立起来,即法制始终不能有效阻止上层对基层的侵扰,私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充满不确定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在建设法制社会,特别是在政策制定和国家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规范政府行为,解决韦伯(1996)所谓的经济体制的“可预见性”问题上却进展有限。本文的计量检验结果表示,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仍然阻碍着中国私营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变。
最后我们想指出的是,片面地从形式上强调优惠政策制定和法律条文的颁布可能具有一定误导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仍是一种“契约”经济,只有创造出一种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制度环境,才会鼓励企业家的进取和创新。过大的政府权力和不规范的政府行为使得政府承诺缺乏可信性,政策和法律的可执行性特征被削弱,将迫使私营企业寻求官方庇护(发展自我保护等替代性安排)。政策和法律不彰,结果就是“钱权交易”的腐败故事(科大卫,2002)。这显然与我们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宗旨相违背。
收稿日期:2007-04-20
注释:
①如2004年3月私有财产的概念已被国家宪法完全接受,明确私有财产法律地位的《物权法》已获中国“人大”通过。
②孙早、刘庆岩(2006)最近的一项经验研究发现,企业家能力并不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私营企业发展绩效的主要贡献因素,决定企业家“演员表演”意愿的各种结构性因素具有更好的解释力。
③与年轻时代相比,进入盛年的韦伯(1996)开始关注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可预测性”特征。他认为,人的行为除制度化结果外,是不可预测的。正是因为制度提供(保证)了“可预测性”,企业家创新精神才得以充分发挥,人类社会才最终迎来了一个大企业不断崛起的时代。
④国家此时开始过渡到熊彼特所谓的“税收国家”(马骏,2003)。自由依赖于税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⑤由于见证了过多的(政府)没收、征用私人财产的事例,前苏联、东欧的中小企业对公共投资带来的机会所作出的反应往往差强人意(威廉姆森,2000)。
⑥政府官员“超然于权限之外,游行于利禄之中”(杨小凯,2001)。
⑦重庆市1997年从四川省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省级单位,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故重庆的数据被重新放回到四川省内,从而使得省级面板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还可避免运用企业和行业数据可能导致的估计偏差。
⑧因为在部分年份批准的专利数是上年遗留下来的,所以个别年份的专利批准率可能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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