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_养老保险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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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是家庭及个人的生存和基本生活得到政府的保障,由政府出面组织失业救济,发放养老津贴,实现全民健康计划,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安全生活的环境;与19世纪相比,20世纪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提高将近1倍,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的贡献!延年益寿,对人类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为重要呢?同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还是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国际劳工局局长米歇尔·汉森先生曾明确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出现纰漏,那么,这个国家构成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也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已有近50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新形势的需要,在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极建立待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海南,作为全国最年轻的省份和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早在1989年就被国家确定为全国第一个省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验区;1992年初,海南省正式实施了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方面,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扩大到各种所有制成分的企业和各种身份的职工。但农民没有这种保障,农民在我省又占总人口的80%,所以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不容忽视。

据调查统计,我省0至14岁少儿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有所下降,1982年为36.73%,1990年降至33.51%;而65年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却在上升,1988年为5.16%,1990年升至5.47%,海南人口正逐步朝老龄化发展。虽然我省人口年龄结构要比我国内地年轻些,据专家预测,大致要到2010年前后才步入老年型的行列,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未雨绸缪,及时建立、发展和完善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难以适应今后老龄化高峰期养老保险的需要,就无法保证我省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无法保证农村老年群体安度晚年,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二、海南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海南,自从建省办特区以来,充分发挥特区优势,加快开发建设的步伐,经济取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农村的经济、文化也相应地得到发展,城乡的差别正日益缩小,农民要求以社会养老取代家庭养老的观念也日益强烈。为了保护农村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以满足更多老年群体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改变“养儿防老”的观念

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未建立之前,家庭养老仍是赡养老人的主要方式。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由子女尤其是儿子赡养,这是中国的传统,也是现实。如果我们能够在农村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逐渐把农民的思想从“家庭养老”引导到“社会养老”上来,解除农村老年群体的后顾之忧,对于转变几千年来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对于促进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的落实,将是一项有效的措施。这,从海南的情况看,尤为必要。建省后,海南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多种经济形式并存,除了国营企业外,还出现了私营、集体、个体经济等等;对外,海南利用中央所给予的一系列特区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吸引外商投资办企业,经济得到了超常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给海南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许多农村青年纷纷到城市来打工。随着农村外流人口的增多,农村中年轻人的比重越来越小,相对地增加了老龄人口的比重,农村的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养儿防老”的传统受到影响。老年群体“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是顺应了现实的要求。

2.家庭养老的基础已动摇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计划生育后出现了“4-2-1”的人口结构(即4个老人,2个大人和1个小孩),带来了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核心家庭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大家庭而成为家庭类型的主流。如果按照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养老,那么,家庭规模的缩小无疑加重了年轻一代赡养老一代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届时一对年轻农村夫妇将要赡养4~6位老人和1~2个子女。这种情况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在海南省农村适时地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社会养老来替代或弥补家庭养老之传统或不足。

此外,农村年轻人流向城市,逐渐接受了城里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我省已经很难看出农村青年与城市青年的差别了。农村的年轻人,由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现代传播媒体在农村中不断普及,他们的接受能力相当强,思想开放,或多或少地受到城里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希望农村能够实行社会养老,以减轻家庭养老的重负。

三、建立海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第一个推行的制度,具有表率作用。在对我省农村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笔者认为,应根据我省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条件、特点等实际情况,遵循一些相应的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

建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地区、分类型建立不同的养老制度,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因为各市、县农村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见表1)。

根据表1,按我省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贫困地区。这一类地区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3200元以下,多为少数民族集居的市、县,例如陵水、保亭、乐东、琼中等山区农村。第二类是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其农村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5000元以上,如海府地区郊区以及儋州、昌江、三亚等地区农村。其他的市、县是第三类,为中等发展地区。同时,我们还应参考我省农村年人均收入与消费水平的情况(见表2),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富裕地区,如海口市郊,有些生活水平已接近或超过城镇居民的农村应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社会福利事业。1991年底,民政部批准在我省的海口、琼山等10个经济发展较好的市、县农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海南省民政厅在琼山县红旗镇大万村先行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从1993年5月起,开始在全省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全面展开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993年底,琼山已首次发放了农村社会养老金;对于尚未脱贫的贫困地区,在社会保障方面,重点仍应放在福利救济、救灾扶贫上;至于那些中等发展地区,则应创造条件,为开展社会保险事业做好准备。实践证明,因地制宜地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成功的尝试,也符合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

2.坚持低标准的保障原则

(1)根据调查统计,1988年,我省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09元,到1996年升至1746元;1988年,我省农村居民的储蓄存款人均余额为132.40元,1996年就升至728.60元。这些数字表明,我省农村的人均收入和储蓄存款余额虽然每年都有所增长,但还不算高,而且各地发展极不平衡。因此,从我省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生活需求的特点出发,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求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标准的。

(2)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省农村的生产、交换、分配形式,决定了农村人口在60岁以后仍可创造劳动价值,因而在农村不宜引入城市“退休”的概念。应尽可能挖掘其劳动力价值的时间,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可推至65岁以后。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基本的保障制度。除此之外,乡镇、村和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办各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障,例如,目前,我省农村的各个社区都管理着一定数量的集体资金,可以用来建立养老院或抽出一部分资金为本社区的农民投保;同时要大力鼓励个人参加养老储蓄。

3.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原则

有人曾经说过:“社会保障不是一个毫无交换条件和随随便便给人好处的计划,它也不是提供好处使受益人从此可以卸下个人责任的计划,它是一个以劳动和缴费为条件、保证维持人们必须的收入以便使他们可以劳动和继续劳动的计划。”由此可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必须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

目前,我省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均以“投保资助”的模式为主进行投保,投保率为21%(即按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1%进行投保),其中用人单位为雇员投保18%(按工资总额),个人投保3%。然而,我省农村,在一个家庭里并不存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只能依靠个人缴费为主。在以个人缴费为主的基础上,集体(以村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予以适当补助,补助的比例也不宜作统一规定,标准可以随集体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动。当经济状况不好时,补助标准可以下调,当经济状况好转时,补助标准也可以上浮。国家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乡镇企业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做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在个人缴费的问题上,我们一直在探讨,到底应投多少为宜?经济状况不同的地区、或者同一地区但贫富又不均的,应如何缴费?我们参考了民政部颁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计算表》,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投保分为10个档次,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见表3)。

表中“月养老金”是根据累积终值计算公式P=1.24219(1.088-1)[n]R计算的。其中,P为农民退休后养老金的月领取额,n为缴费年限,R为月缴费标准。例如,一位20岁的农民,1998年选20元的档次投保,65岁(即44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

P=1.24219(1.088-1)[44]20=954元

当然,这种方法必然会受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上涨的影响,因此,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我们还可以按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档次进行调整,对原有的模型进行修改,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起能适应农民收入和物价变化的机制。

4.因人制宜原则

实行因人制宜原则:(1)对乡村干部和民办教师实行退休补贴制度。因为农村基层干部带领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民办教师扎根农村,培养人才,对这部分人实行退休补助金制度,保证其“老有所养”,对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和民办教师队伍很有必要;(2)对“五保”老人的养老补贴。“五保”老人是老年群体中的特殊群体,数量不多,国家应给予照顾;(3)对计划生育先进户的养老补贴。把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险挂钩,是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国家投入一定资金(代替计生奖励),或者用对超生户处罚的罚款来为那些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个人(独生子女和两女父母)投保,这样做不仅能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计生对象解除后顾之忧,而且还有利于农民改变“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旧观念,增强他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对以上三类特殊的农村人口群体,其养老补贴是在个人投保和集体资助之外的,因而可以保证他们的养老金高于当地的平均水平。这是因人制宜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灵活运用,将对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社会稳定、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发挥独特的作用。

5.有效性原则

针对我省大部分农村干部管理水平不高、保险机构设置混乱和管理权限划分不清等问题,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时应采取拟法、经办、监督独立的办法,建立有效的统管机构,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排除干扰,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之有效性。我省人口少,分布的范围小,有利于县乡两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县(市)乡两级政府应统一规划管理,由民政牵头,各部门分工协作,有计划地、有效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发展和各国经验表明,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习惯已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我省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村老龄人的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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