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构贫困学生资助制度的基本动因,缘于其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竞争力的提升以及教育公平的凸显程度。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制缘何处于低效、缓慢的发展状态,不得不引起政府和学者们的广泛关切和争鸣。本文以利益主体和制度安排为切入点,剖析了高校学生资助体制长期处在徘徊状态而缺乏强劲动力的根源所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提供新的视角和抉择依据。
关键词:学生资助制度;回顾反思;利益主体
一、高校学生资助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
伴随我国教育体制的深入改革和发展,贫困学生被视为新的弱势群体,成为广大群众普遍关切、社会各界格外关注的现实问题。构建完善的学生资助制度势在必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考虑,我国政府开始谋划和打造独具本国特色的贫困学生资助模式,初步构建了“奖、贷、助、补、减、免”等多层次、全方位的资助格局,然而受我国基本国情的制约和相关制度的缺失,贫困学生资助体制运转可谓是举步维艰,徘徊于低效率之基础上,甚至面临搁浅的危险处境。
1、利益关系处理显失公平,责任框定凸显失衡
利益主体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突出表征,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不同的组织和系统中占据不同的位置。各利益主体依照利益最大化的定律踊跃参与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其结果必然诱发矛盾丛生、冲突不断的现象。在我国学生资助中,资助体系是由学生、银行、政府及学校等利益主体参与的重大事业,虽然各个参与方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尽相同,但均能在参与的过程中获得既有利益。这就要求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利用政策杠杆对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做出合法性、权威性的分割,摆正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利益主体的行为趋于博弈均衡态势。但是,政府政策的实效性取决于政策本身体现的公平性,即能否反映和体现大多数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公正的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利益主体关系的制度手段,是组织和系统稳定和谐发展的外在支柱。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是由政府、银行、大学和学生等多方参与的准公益事业,准公益性表明政府分担主要资助责任具有理所当然性,政府是国家的代表或代理者,这一特性要求其以“中间人”的角色调节利益关系,合理界定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正地划分各自的责任和权限空间。实际上,在现行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构建中,我国政府未能真正有效的履行自身责任,直接拨款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落差,定位于依靠银行、企业和社会捐助来解决贫困生问题,在一定问题上淡化、逃避或游离于责任之外,通过行政命令把本属于政府的责任转嫁给银行以填补其行为的缺位,使得银行的责任进一步加剧,这种有损公平的做法势必挫伤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核心环节,政府行为的公正与否事关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不公正的政府行为将诱致更多的矛盾和不和谐的因素,诱使利益主体以非理性关系的姿态相互“较量”,造成利益主体之间无度性权益争夺,矛盾的扩张背离于和谐社会的本质意蕴。我国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国家赋予的使命和职责,在公平公正的框架下合理划定各利益主体间的责任大小,理顺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破除阻滞资助制度健康发展的政策瓶颈,在保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依靠政策导向引领和鼓励个人、企业、慈善团体资助贫困学生,以解决政府投入不足引发的缺口问题。
2.利益主体定位偏离理性,造成利益目标多元分离
在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创设初期,利益主体能否理性、准确定位自身角色,是关乎于资助体系步入高效、连动循环的根本前提。我国政府为追求潜在租金或产出的最大化,起初就定位于依靠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推动资助制度的运转,希冀借助政府权威使制度安排一步到位,试图在较短时期解决贫困生入学或失学问题,这种制度安排具有异常明显的激进倾向。学校资助的获利主体主要是学生,并不是地方的教育机构,一定要确定学生资助的获利主体,否则就会造成利益目标的多元化分离。政府寻求自我利益无可厚非,但不应忽视、无视或剥夺其它利益主体的获利机会。我国政府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责任分割上偏重于银行和大学,银行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机构,追求高受益、低风险是银行的天然本性,政府依据行政势力强压给银行大量责任,势必带来银行风险成本的上涨,为不增大不良贷款的基数,银行惜贷必然成为事实行为。换而言之,在政府定位偏颇的意识支配下出台的政策成了捆绑银行贷款积极性的绳索。这种政策偏好折射出政府在产权分配上欠缺公正,产权关系(包括利益关系)失调将导致利益主体间的碰撞和冲突,实现学生资助制度的动态平衡也就无从谈起。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出现令人尴尬的局面,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必须认真拷问和反省自身行为,明晰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范围。准公益性是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显著特性,银行虽然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组织,但它本身也包涵一定的公共服务功能,助学贷款蕴涵浓厚的公益色彩,不同于市场上纯粹的金融产品,银行有义务响应政府关于“社会公平”、“机会均等”等政策目标,面向社会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可简化贷款程序,对发放的贷款及还款要求对其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做详细的解读,避免造成违约行为。
3.政府制度供给滞后于需求,诱发利益主体失范行为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仍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政府依靠行政命令分配社会资源和作为处理问题的主要手段,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几乎消失殆尽,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被计划经济制度所淡化和磨灭。从表面上看,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滞留原地直接起因于大学生的违约,实际上制度供给不足和公共政策不合理才是最根本、最本质的影响因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制度是一种独特的稀缺性资源,有效的制度设计是推进组织系统进步的关键要素。在既有的助学贷款制度安排上,我国政府行为虽表现出明显的通过沟通和协商谋求合作的意向,但强制性和指令性色彩仍异常浓厚,政府通过下达政策要求银行和大学遵照执行。新颁布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由政府和大学补贴学生在校期间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对助学贷款的畏惧心态,但在大学办学经费普遍吃紧的情况下,势必进一步加剧大学尤其是竞争能力薄弱大学的财政危机,政府过多地质询大学的责任而对大学的经济利益关注不够,使得本应成为学生资助制度强有力的主动推动者变为被动执行者,大学原动力的缺失造成政策执行效度的衰减。
二、完善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现阶段我国政府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制度选择与安排方面,以立法程序突出抓好学生信用制度建设,厘清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逐步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学生资助模式。
1.明确利益主体关系,合理裁定利益主体权益
制度安排与学生资助制度的运行效度密切相关,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化地发挥功能作用,有效遏制机会主义,最大限度地降低资助体系的运行成本,减少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有效激励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并限定偏离规范的不法行为。立法管理和协调学生资助运行的制度是美国政府的基本做法,培育优越的信用机制是美国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运行的轴心动力。从美国通过立法推进助学贷款制度的改革过程看,联邦政府的每项资助计划均以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法令,每个资助方案均以法案带动资助,依靠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政策法令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把资助法制化保证了资助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明确了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利益范畴,极大地调动了社会性中介组织的参与,是学生资助制度安排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制度安排的科学性是影响学生资助体系运行的基本前提,当一个国家的制度框架设计存在问题,那么,就很难产生预计的发展结果。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效率低微乃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学生资助立法制度落后时代发展要求,多年形成的人治制度滋生为一种传统即文化现象,而且将长期潜在地影响着政府行为,厘清政府、银行和大学的法律层面的制度关系是我国当前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眼前,政府必须集中精力进行外在制度和机制设计,依循公平理论合理裁定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归属,利用政策手段依法调控利益主体的行为指向,引导利益主体合理定位和认识自己的职责,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
2.架设法律制度体系,统筹协调不同利益诉求
制度本身是否健全有效直接影响着制度运行成本与制度效力,一定的制度安排锁定了行为主体的选择维度,行为主体只有在制度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追求自我利益,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才能步入持续运营状态。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之所以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利益主体尤其是政府定位的偏差是资助效度低微的主因。如何改观这种非和谐发展的局面,统筹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现实问题。政府作为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学生资助体制的重要主体,诚然要恰当处理好各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和谐发展的关系,立足于现实与发展的视野施以制度调控,通过适度的政策限定和舆论宣传引导,科学、合理调适和规范利益主体的逐利行为,防止和约束利益主体逐利心态的无限膨胀。政府基本责任在于推进资助制度的和谐发展,然而这种良性运行状态必须建立在主体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之上。
3.强化信用监督机制,提升诚信意识
信用缺失是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中面临的突出现实问题,大学生失信不是一种简单、偶然社会现象的反映,它的出现是政府功能失调的外在性表现。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是信用规则的制订者和维护者,也是对失信行为的裁判者。大学生失信源于我国信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为大学生失信提供了制度性缺口。当前对大学生信誉的监督仅局限于道德层面,在强制性法律不到位的情况下,道德约束力显得过于苍白无力,强烈的公众谴责无济于事。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既需要道德教育,更需要信用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不可偏废,只有两者交互作用、协同运作,才能改变愈演愈烈的大学生失信现象,才能保障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持续性发展。信用监督是美国高校学生贷款推进的有效实施机制,美国政府架构了十分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搭建了信用监督运行平台。2015年下发的《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旨在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在监管中以问题为导向,杜绝工作死角和盲点,让学生资助这项惠民工程在阳光下运行。
三、结论
学生资助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社会公益事业,其间的许多方面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制约,但我国学生资助方面的立法一直是空白。因此,加紧这方面的立法不仅能为国家助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依据和保障,而且也是国家意志在助学事业中的体现,是政策法律化、定型化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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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崔凤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7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5/31
标签:制度论文; 利益论文; 主体论文; 政府论文; 学生论文; 我国论文; 政策论文; 《科技中国》2017年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