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模式的制度分析_apec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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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是亚太经合组织的英文缩写,该组织包括亚太地区的22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地区,其宗旨是促进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虽然人们常将APEC与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并称为三大经济合作体,但APEC却有着特殊的模式和运行机制,非制度化、非功能性是其一大特点。本文拟将APEC各成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从国际政治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APEC模式。

APEC模式的特点

(一)开放性的区域组织。APEC成立于1989年,从一开始,它就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注:张蕴岭、赵江林主编:《走发展、合作、开放之路》,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方针,不搞封闭、排外的传统区域经济合作。开放的区域主义倡导不歧视外部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其成果对内部次区域组织与外部国家都是开放和共享的。

(二)主张以灵活性和渐进性的方式实现共同达成的目标。灵活性保证了APEC目标的顺利推进,充分考虑了各成员国之间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使它们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承受能力有差别地制订和执行计划。所谓渐进性是指在目标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允许分步骤地向最终目标推进。灵活性和渐进性最充分的体现是1994年领导人会议发表的《茂物宣言》,它规定作为发达国家的成员国应不晚于2010年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不晚于2020年实现上述目标。类似这种“两个时间表”的灵活性规定还有《马尼拉行动计划》中的“单边行动计划”等。

(三)奉行协商一致基础上的自主自愿,同时通过修订和评估机制强化对目标落实的监督。APEC定期举行高官会、部长会和首脑会来商讨重大决策。虽然这种方式不具有法律性质,但通过公开声明,实质上代表了各成员的政策取向。这种非约束性具有潜在的“隐形压力”,再与修订和评估机制结合(如单边行动计划的滚动式修订和落实评级制),强化了监督的“硬”约束力。

(四)拥有独立的功能性机构,但又没有脱离“论坛”的性质。APEC已拥有秘书处、工作组、专家组、委员会等一系列常设机构,但它在每年组织的活动安排上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其长处就在于这种组织形式能够使APEC在解决一些重大的决策问题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从以上APEC模式的特点可以看出,在静态上APEC具有沟通、联系的作用;在动态上具有促进合作、增进各成员政策协调的功能。其缺点便是在政策目标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问题。在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今天,上述问题虽不构成致命的缺陷,但会导致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缓慢,区域化内在凝聚力弱化甚至丧失。当面对外部经济扰动或冲击时,决策的时滞过长会令合作机制错过最佳的防御时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在亚太地区的爆发和迅速蔓延便是最好的例证。

APEC制度化滞后的原因

按照现有的说法,APEC模式的特点和运行方式与亚太地区复杂的地缘政治、相差悬殊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立和冲突的意识形态以及固有的文化传统有着极大的相关性。APEC的出现是经济发展方面的共同利益超越了上述合作障碍的结果。那么APEC模式是亚太经济合作的最终样式和合理的选择吗?如果不是,APEC从“准组织”向制度化迈进是否具有必然性?在相对的制度化进程中,APEC还有其他的制度次优选择吗?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关系着APEC的未来发展方向,还关系着亚太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经济扰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持健康、持续的经济增长。

(一)APEC模式在深层上是一个制度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APEC模式问题完全是一个制度安排的问题。涉及到其制度安排是否处于均衡状态和组织演变过程中若存在多个均衡点情况下是否处于最优均衡的问题。此外,考察APEC制度化的进程,还可以认识到当前的模式本身对未来合作制度选择所产生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作用。

所谓的制度安排是指约束博弈参与者行为的规则。它一般被分为正式的规范和非正式的规范,前者主要指成文的法规,后者主要指对人们或经济体行为具有潜在约束力的非成文的规范,如道德、风俗、习惯等。从制度的产生角度看,它不是先于经济活动,被外在规定的,而是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内生变量,不断与同其他变量相互影响而逐渐演进的。从制度对经济的重要作用来看,普遍接受的、清晰且定义明确的制度或规范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科斯最初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现实的经济并非是完全竞争的,即使简单的交易也需要交易者付出搜寻成本、讨价还价缔结契约的成本和监督契约履行的成本,这些成本被统称为交易成本(注:〔美〕科斯、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页。),它极大地影响了交易的结果和社会的福利。目前,在信息经济学中交易成本被进一步引申为由于交易过程中缺乏信息而造成的资源损失。除了交易成本外,明确的制度安排可以产生自我激励作用,形成经济发展过程中自我强化(self-enforcing)机制,从而使经济资源的配置不断地趋近于最优化。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可以把亚太经合组织的各成员假定为“理性的经济人”,其惟一的追求便是自身利益(效用)的最大化。经济上的加总和可分以及效用函数的性质允许上述假设是合理的。由于各成员的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的差异,决定初始条件下各成员的“禀赋”起始点是大相径庭的,这时规则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虽然交易和博弈的最终过程能使各成员如同埃奇沃斯框图中消费者一样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点,但是由于实际上存在着最优点的动态轨迹,所以各成员某一时间具体的最优点只是针对静态状况而言的,不能肯定是否达到理想的、符合各成员利益(效用)的帕累托最优点。而规则或制度安排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能在相当程度上改变由政治、经济、技术所决定的各成员最初“禀赋”分配状况,从而使各成员从原来低效率的经济向帕累托经济转变,从一般的帕累托经济态向理想的帕累托经济态过渡。由于亚太地区国家在实力、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异质性,如发达国家、新兴的工业化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并存,使得各成员必然在规则或制度上具有极大的差别。这也是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制度化滞后,只能通过松散的、开放组织方式来保持经济联系的一个主要原因。这种松散、开放性的区域合作机制基于具有“隐形压力”约束力的承诺,并辅以灵活性和渐进性措施,最低程度上避免了各成员近视地为各自利益最大化而相互竞争所出现的“囚徒困境”,但却不足以获取经济合作所应得的超额利益,也就是说,合作的“租金”仍处于耗散状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的APEC合作模式仍处于向均衡收敛的进程之中,不能说已经达到合理或最优的组织结构。

(二)APEC模式中制度共有理念的缺失。各成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要对加入到APEC中的行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作为经济区域化或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它能给各成员带来的利益便是“贸易创造”或“贸易转移”使区内投资与贸易增加,进而产生规模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技术水平得以提高,从而增强一国的经济实力。相对于利益来说,成本便是各成员要在多大程度上让渡国家主权,这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金融货币、市场进入和投资方面的权力出让。这种成本—收益的可预期关系需要一定的规则或制度加以界定。从这方面看,比较制度分析所认定的制度是关于共有理念(share beliefs)(注:〔日〕青木昌彦:《什么是制度?我们如何理解制度?》,载《经济社会体制阶段》2000年第6期。)的反复博弈所达到的均衡便更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共有理念作为认同或预期的符号或观念使制度成为经济活动中的内生变量,在同其他变量作用的过程中得到强化。共有理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使合作参与者超越当前成本—收益分析所凸现的不利,通过未来预期的利益增强某种制度或机构对参与者的凝聚力。APEC的成员在经济分工上存在着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在技术水平上存在着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区别,在发展目标上也存在显著的不同。美国从全球经济安全的战略考虑其在亚太地区的利益,日本作为战后迅速崛起的经济大国要主导亚太地区的经济,韩国则希望取代日本,彼此间展开着或明或暗的激烈竞争,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为现代化建设制造一个和平的环境。这样,由于各成员价值取向、目标设定的不同,使得在共同理念这个制度核心表征上出现了分歧。相比之下,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由于国家间发展水平差别不大,同质因素居多,所以共同理念方面较一致,这为经济一体化达到较高的层次提供了条件。

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出现了加强的趋势,主要表现是探讨地区一体化的东盟“10+3”会议、讨论关于设立亚洲货币基金可行性的清迈会议以及遭受危机国家修改或放弃国际货币基金(IMF)所开的“药方”在通过扩张性的财政货币金融政策刺激经济复苏方面的政策一致性做法。亚太各成员逐渐意识到,伴随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的全球化,亚太各成员若不能相互协作则必然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一种观点认为东南亚金融危机实质上是区域间商品、资本、服务流通不畅造成的。事实上,亚太国家的经济增长一直靠各成员国内的出口导向型经济战略和国家间第次的技术、资本、商品顺畅流通——“雁阵形模式”来实现的(注:李晓:《以全球化的视野审视“东亚模式”》,载《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2月16日。)。由于一体化进程缓慢,域内形成不了足够大的市场,各成员企业由于封闭性和规模经济的缺失,普遍缺乏提高技术水平的动力和技术创新激励;“雁阵形模式”又因为日本技术升级的不利使得技术、资本良性梯次输出受阻,二者共同表现为亚太地区的低水平数量扩张和供给能力的过剩,这被克鲁格曼等经济学家称为“亚洲奇迹的神话”。因此,如何确保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以及如何界定合作的层次,从长期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决定着亚太地区尤其是东亚国家的命运。

(三)APEC模式制度变迁与行动集团的构建。如果认同APEC模式是个制度问题,而制度是一个博弈参与者为共同理念反复进行博弈、达到博弈均衡的过程,那么就必须考虑APEC的制度变迁。实际上APEC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地从初期的空泛的地区经济论坛向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的制度化组织方向发展。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这一进程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APEC是弱化还是加强的问题,摆在关心它的人们面前。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推动制度变迁的必须有“第一集团”和“第二集团”(注:洪银兴:《赢得市场——市场经济理论新发展》,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39页。)。前者首先预见到制定新规则所具有的潜在收益,而后者通过追随前者的策略性行为,推动制度变迁,同前者共同分配所获得的、曾经是潜在的收益。但是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具有相当的外部性。无论是最初所创立的制度,还是通过移植嫁接的制度都是具有成本的,尤其是当移入地区的非规范约束与移植的制度不能很好地相互支持时,担负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便要承担更大的成本。当一项制度引入后,其他的集团可以从中获益,可以不必支付创新成本,这样使得进行创新的第一集团收益小于成本,结果便是制度创新的密度和频率要小于整体社会需要的最佳数量,可能出现制度变迁的有效供给不足。APEC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是经济一体化的低级层次,其中的原因与亚太地区缺乏相当于制度变迁的第一集团关系密切。该地区社会、经济、意识形态差异过大,使传统的经济一体化方式如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货币同盟都要经过相当大的修改才能适应该地区的一体化。这使得制度创新或移植的成本相对高昂。尤其是区域内国家之间的不信任使担负第一行动集团的国家缺失。尽管日本在战后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但二战中的侵略行为使亚洲各成员心有余悸。美国虽然强调在亚太的利益,但其战略重心仍在欧洲,加之奉行霸权政治,难以得到认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如此看来,亚太地区经济合作滞后是一个内在的问题,缺乏一种自我强化、自我激励的发展机制和行动集团。无论是高官会还是非正式的领导人会议在制度变迁的意义上都只是经济一体化形成的一种准备。

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盟十国与中、日、韩举行的会议备受人们关注,被人们认为是APEC发展的新契机。实际上,中、日、韩三国存在着相似的经济发展模式,有着类似的地理、人文传统,尤其在技术、资本转移和产业分工上具有水平、垂直以及混合的形式,三者形成紧密的合作体在某种意义上有很大的可能性。东盟由于多年的政治、经济联系也有可能形成相对稳固的次区域合作。上述二者在制度变迁上充当行动集团的可能性在金融危机后共同理念增强的情况下大大增加了。

(四)APEC模式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APEC模式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变,改变的方向怎样?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自然要考虑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了。

APEC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1993年开始的年度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仅使APEC在全球事务中的影响力大大加强,而且使APEC组织形式制度化进程都有巨大的进展,APEC模式也成为人们的共识。虽然面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部门提前自由化”行动草草收场,但是未来的APEC发展仍会受到已存在模式的极大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国或一个地区走上持续繁荣或持续衰退的道路,路径依赖是主要原因。路径依赖认为具有自我增强机制的经济系统会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偏离原来通向既定目标的路径,甚至步入相反的路径。诺斯认为路径依赖取决于复杂的信息不完全市场和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尤其是后者,当它快速增长时,会使制度变迁中的各因素相互支持和巩固,最终沿良性轨迹发展;当它不能递增时,制度变迁会朝与社会预期相反的方向前进,最终“锁定”(lock-in)在不利状态中。运用上述理论,我们会发现APEC模式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面临挑战。一方面对危机的处置不当,使各成员对APEC的能力产生怀疑,尤其是“部门提前自由化”拿到WTO去解决,使人们对APEC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解决金融危机问题上的要挟和拖延,使得亚洲国家认识到建立独立的区域组织的重要性。金融危机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出现使APEC模式的道路选择发生了分歧和不同的预期。

如果保留APEC模式,那么APEC在实施超WTO目标过程中,壁垒减少所释放的利益会不会被耗散掉?如果不实施超WTO目标,那么亚太地区作为一个经济体如何在WTO一体化框架下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如果同其他国家相比不能具有比较优势、竞争优势,那么APEC的存在意义又何在?这些都是有关APEC发展方向的问题。

关于APEC模式变迁的思考

(一)从经济全球化角度看待APEC模式。当前世界经济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便是随信息革命而来的经济全球化,在全球化浪潮中,生产要素跨国界流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有效率的配置。全球化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实质上是过剩生产能力在满足一国需求之后必然要突破管制,实现全球更大市场的配置。发达国家的政策制定为分利集团所控制,反映着占统治地位的金融资本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在经历进口替代政策的缓慢发展后,认识到只有抓住引进外贸、先进技术,走外向型的道路才能发展的道理。但90年代的一系列金融危机表明,经济全球化已超越过去资本、技术垄断优势的范畴,形成了规则或制度优势垄断的局面。但规制比资本技术更能突破一国的防范,规制上的缺陷能成倍地放大外部的经济扰动,引发整个经济的系统风险。因此,对于APEC模式,其重要性就不是体现在它如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上,而是要在政策协调的基础上尝试为该地区经济合作探索可行的制度模式。

(二)未来APEC模式必然要有所改变。无论是深化经济技术合作也好,还是加强金融合作关系也好,其关键都是亚太地区的国家能否形成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发展的共同理念和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二集团。否则,单单是完成各成员的经济结构调整所形成的经济增长和恢复若没有区域内宏观的资本、技术的顺畅流通和升级,就难以避免不发生第二次金融危机。无疑,APEC制度化是值得考虑的发展方向。

(三)中国加入WTO后与APEC的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上不容忽视的贸易大国长期来被不公平地排除在WTO之外,拥有的巨大市场潜力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加入WTO后,中国贸易、投资方面政策的变化会对APEC有重要的影响。APEC以往这种区域的合作重要性对中国来说减弱了,代之而起的是如何加强技术上的合作和区域内宏观技术、资本的流动。中国也许会以积极姿态更加关注中、日、韩三国紧密型经济合作体的建立以及与东盟的关系,这对APEC模式中制度变迁的第一集团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APEC模式变迁的长期性。制度是理性参与者为共同理念重复博弈达到的均衡,把制度作为预先设定或外生的是不明智的。亚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复杂性内在地要求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经济一体化仅在理论上有共性,如何构建适合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体则面临着制度创新的问题,所以亚太地区经济合作进程将是一个长期重复博弈不断趋近均衡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APEC若不超越现有的模式,则可能会出现一个更高级的合作体,而APEC可以扮演为其提供一定的制度资源,协调和沟通本地区各成员经济、社会、文化的制度基础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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