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增量配电改革中的涉税处理问题论文_陈辰

分析增量配电改革中的涉税处理问题论文_陈辰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中市供电分公司 江苏扬中 212200)

摘要:本文针对增量配电改革中的涉税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增量配电改革;涉税处理;问题

1企业设立环节不同出资方式的涉税处理

1.1以货币方式出资

电网企业在设立增量配电企业时选择以货币出资的,不涉及税收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电网企业实际出资的,增量配电企业应当按电网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万分之五减半缴纳印花税。

1.2以非货币方式出资

1.2.1增值税及附加的处理

电网企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或原有配电网资产(动产)出资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电网企业若以动产出资的,应当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房屋出资的,应当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出资的房屋、土地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电网企业可选择简易征收,按征收率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增量配电企业于2016年5月1日后接受电网企业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2.2企业所得税处理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电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3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电网企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出资的,都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电网企业以土地、房屋权属投资入股的,增量配电企业应当缴纳契税;电网企业以房屋、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转移权属的,应当缴纳印花税。

2企业运营环节的涉税处理分析

2.1存量资产处理

2.1.1受让存量配电网资产

受让存量配电网资产是指电网企业对其投资的存量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转让给增量配网的项目业主。①增值税及附加的处理。电网企业将存量配电网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经评估后作价转让给配电网企业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件。电网企业若转让线路、变电设备等动产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并按税率为1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转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应当交增值税及附加,并按税率为1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交易环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待汇算清缴时,一并计算。③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电网企业转让存量配电网资产中涉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电网企业在转让存量配电网资产中涉及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增量配电企业应当缴纳契税。

2.1.2存量配电网资产租赁

存量配电网资产租赁是指电网企业将其投资的配电设施以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费用租赁给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经营所获收益归增量配电项目业主。主要包括一般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①增值税及附加的处理。电网企业将存量配电网资产出租给增量配电企业的,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0%,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②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融资租赁期满后,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电网企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增量配电企业应当缴纳契税。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一般租赁,合同双方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2.2新增资产处理

2.2.1委托运营

电网企业接受增量配电项目业主委托,对项目提供施工建设或运维服务等。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①增值税及附加的处理。若电网企业提供施工建设(含修缮不动产)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并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电网企业提供运营服务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电网企业提供维修机器设备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并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②印花税的处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2.2直接运营

由增量配电企业自行建造、运营、维护新增增量配电资产。涉及设备采购、售电等业务。①增值税及附加的处理。增量配电企业提供售电业务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并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印花税的处理。增量配电企业采购设备的,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增量配电企业售电的,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但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企业重组涉税分析

3.1合并、分立

3.1.1增值税及附加的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在分立、合并过程中涉及货物转让或不动产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

3.1.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分立、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3.1.3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企业在分立、合并过程中涉及不动产权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在分立、合并过程中涉及不动产权转移的,免征契税。在分立、合并过程,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2股权转让

“营改增”税收政策中对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的列举中均无“股权”的表述,因此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3.3存量配电网资产(无偿)划转

3.3.1增值税及附加的处理

电网企业在存量配电网资产划转过程中,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3.2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符合上述要求的资产划转可实现企业所得税的递延缴纳。

参考文献:

[1]李德智、裴海波、孙畅,售电与增量配电业务放开关键点分析[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6(11):8-9.

[2]马建胜,配售电改革仍处于初级阶段[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③:32-35.

论文作者:陈辰

论文发表刊物:《云南电业》2019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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