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政府能力建设研究报告_社会管理论文

和谐社会与政府能力建设研究报告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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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社会发展进入高速度推进和高风险挑战共存阶段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及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提高政府能力的战略要求。本研究报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为、政府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政能力、加强政府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等焦点问题,根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展开研究。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与基本特征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剥削、压迫、贫富分化等不公平现象的批判,对平等、自由、富裕、解放的阐释,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表明了以下含义:第一,社会公正,这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谐社会的其它特征都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第二,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一些阶层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其他阶层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三,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但恰如其分的回报。第四,社会阶层之间应当呈现一种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状态。第五,稳定有序。

二、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该具有的作为

(一)建构并主导社会公共价值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高度发达的文化主要表现为形成文化主体的认同,通过经典文化形式形成文化凝聚力和感召力,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支撑和动力。而目前我们的社会面临着文化发展的两方面的难题,这两个难题正是造成文化分歧、观念差异和社会不和谐的主要症结。一个问题是,过去相对封闭的环境所产生的群众对权威和体制的依赖性已经减弱,文化多元的格局业已形成,政府对各阶层文化的影响力正在日渐削弱。另一个问题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西方文化的输入,文化的多元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但政府的作用在于对文化的整合,其中最重要的作为就是要构建整个社会的“公共价值”,以此统领社会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基本文化原则。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公共价值应当是“社会主义的责任理念”。

一个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国际经验证明,没有责任感,任何社会都不会长期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政府构建的社会主义的责任理念应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其一,社会主义的责任理念应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相联系。宋代的范仲淹曾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警句,这是中国古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理念,该理念体现的是以奉献作为精神品格的最高境界。当代社会主义责任理念,其基本内涵与中国传统文化是一脉相承的。但不同是,社会主义责任理念不是单纯的义务本位,是责任和权利相一致的。其二,社会主义的责任理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文化理念,具有时代性,每一个人都负有社会责任,都要为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实现、先进文化的发展作奉献。其三,社会主义责任理念又是具体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社会角色都有自己不同责任,责任的大小、责任的形式都不一样,责任的精神却是同样高尚的。

(二)建构并力行社会公共规则

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1)建立形式上完备的公共规则体系,这一公共规则体系具有实质的公正性;(2)政府与社会共同遵守公共规则,政府能够有效地执行这一公共规则体系。法治社会要求政府依照公共规则来行使权力。

就实现法治的第一个方面——建构公共规则而言,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公共规则缺位和政府权力越位的现象。所谓公共规则缺位,就是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制定作为一个法治国必需的一些公共规则,例如基本保障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社会调剂的规则、社会信用规则、监督规则、紧急状态处理规则等。这些公共规则的缺失,造成政府的行为失去公正标准,滋生权力腐败,导致社会利益冲突。建构公共规则体系的另外一个含义就是要以实质公平(比形式公平更高的标准)以及社会发展变化的新需要为标准修订现有的公共规则体系。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如果不及时修订公共规则体系,就会造成不公正的处理结果,也为规避规则留下余地。

政府的另一个作为是要维护公共规则的权威。这首先要实现观念转变,从“权力来源于官”向“权力来源于民”转变,从“公民责任”向“政府责任”转变。其次,要做到依法行政,政府要依照公共规则行使权力。维护公共规则的权威要比制定公共规则难度更大,因为公务员时时刻刻面各种利益诱惑。

(三)协调和均衡社会公共关系

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其前提正是承认一个社会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价值观存在、不同的利益要求需要调整。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

协调和均衡社会公共关系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协调和均衡社会关系的原则。政府协调和均衡社会关系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影响到社会利益格局的问题,在市场机制失去调节作用的领域,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予以介入;凡是涉及到政府介入经济活动,可能成为利益主体,影响社会公正维护者作用的,必须避免介入,或不能直接介入。

协调好两个层次的基本关系。在当前的社会生活当中,政府、民众、资本的关系、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两个层次的关系是许多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其中,矛盾最为突出的就是第一个层次的关系,可以说政府、民众、资本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一个扭曲、失调、失衡的状况。政府与资本的关系失衡,是第一层次关系的关键所在。目前,政府仍然明里暗里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使政府本身成为利益主体,而且政府和资本之间形成了分利联盟,比如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公共性开始下降。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失衡,是第一层次关系的核心所在。许多跟政府关系很紧密的,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国企改革,打官司都立不了案。还有先调解后立案,农民工讨用工资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法律的过程都比别人长一倍。这种状况的存在,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四)提供和发展社会公共服务

政府应该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由管制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

政府要提供企业和民间组织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服务。建构和谐社会,政府的服务职能主要在于:第一,在市场领域或非市场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消除产权歧视,强化产权保护,致力于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建立科技基础研究、生态和环境保护,为社会提供市场机制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第三,完善收入分配职能,通过完善分税制,建立规范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事业,形成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完整政府的监督机制,使公共权利公开透明。第四,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据政策、信息自主决策。第五,建立公民就业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为缓解就业矛盾和公民的转岗再发展提供就业机会,为保证公民的生命、生活、财产安全提供国家保障。

三、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该提高的能力

(一)在顺应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律中,提高政府驾驭科学发展大局的能力

1、推进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

其一,对重大公共问题的识别能力。这里最重要的是会抓大事,即能敏锐地发现事关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其二,激发社会活力的能力。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建立人民利益的有效实现机制。其三,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政府行政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当地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走出一条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子。

2、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的能力

第一,和谐社会应该是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近年来,中国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在逐年扩大,农民增收难,特别是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事业投入不足,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已经阻碍了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们认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第二,和谐社会应该是各地区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的社会。中国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从全国来看,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呈现阶梯形下降趋势。西部大开发已实施了很长时间,中部各省也开始提出“中部崛起”的口号。我们认为,发展不仅仅是上项目、拉投资、搞基础建设,更多的应该体现在观念转变和制度创新上。第三,和谐社会应该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的社会。重增长,轻发展,造成社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不仅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而且经济发展本身也受到了严重制约,造成消费增长不力,主要靠投资拉动增长的局面。我们认为,发展不等于单纯的经济增长,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是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第四,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自然长期协调相处的社会。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是以高投入、高消耗为代价的,这不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政府必须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机制,为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基础和生存环境。第五,和谐社会应该是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相辅相成的社会。在全球一体化经济的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仅仅强调国内发展。政府应该进一步强化借鉴或学习、包容或融合、互利或双赢、磋商或谈判的理念,将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在开放中提高发展的速度。

(二)在顺应自然、社会、公民和谐发展的规律中,提高政府以人为本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

1、经济利益的平衡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紧要、最具有难度的是在既有经济社会约束条件下,平衡好经济利益。具体来讲,第一要利用制度调节利益关系。鼓励人们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富裕起来的同时,政府还可以利用财政、税收、保障、福利和救助等工具进行社会整合和社会调节。第二要确立机会平等和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

2、社会内部矛盾的化解和处理能力

其一,政府要转变工作方式。政府要树立“民利大于天”的理念,顺民心,重民意,保民权,兴民利,要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综合的方法来解决,有效地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其二,政府要维护公平与正义。中国当前的公平与正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完善和部分法律制度的缺失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二是由于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而导致的贫富过度分化问题;三是由于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和公共伦理基础的削弱而导致的官员腐败问题。政府必须运用政策、法规、制度、宣传、教育等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三,政府要善于实现社会和谐的行政整合。一是阶层之间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二是让各个阶层各尽其能有各得其所;三是各个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三)在顺应社会常态发展和非常态发展交互作用的规律中,提高政府能动处理公共危机的能力

1、社会发展状态的预测能力

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在各个方面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在各个方面积累了深刻的矛盾,形成了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包括贫富分化程度加大、劳资冲突加剧、信任危机频发、失业率增加、刑事犯罪大幅增加、生产事故频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邪教活动出现、恐怖主义发生、新型传染病、心理疾病、族群冲突、金融危机等。另外,当今世界形势复杂多变,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我们仍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有极强的对社会发展状态的预测能力。

2、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一是积极有效地应对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在不断变化的国际格局中认真研究自身的开放和发展问题,趋利避害。二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效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下功夫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三是妥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建立预警、处理、控制、善后、信息披露等机制。推动建设社会管理网络,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体系,从而真正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四)在顺应政府与社会互动发展的规律中,提高政府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

1、科学行政能力

科学行政,就是探索和遵循政府活动的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和理论、科学的制度和方法做好行政工作。政府要坚持科学行政,用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开展各项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的科学规则和科学程序,加强对机构设置的科学性研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和主动有效的惩治腐败机制。

2、民主行政能力

民主行政,就是坚持为人民行政、靠人民行政,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都应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民主协商和多方协调。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咨询专家的意见,认真进行决策评估和科学论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范围。健全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实行“谁决策、谁负责”。

3、依法行政能力

依法行政,就是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能,使行政行为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无法可依以及法规之间互相冲突等问题,确保立法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等问题。创新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谋利益。

(五)在顺应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相互制约的规律中,提高政府国际事务协调的能力

国际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是举足轻重的战略因素,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如何更好地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需要政治家的智慧和能力。从当前政府能力角度讲,政府在与周边国家进行交往时,要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坚持互利互惠、求大同存小异、平等协商等原则,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冲突或问题,为国内建设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因此,应该强化政府与周边国家和平共处的能力和国际社会事务的参与能力。

四、加强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1、培育多元化的政府绩效评价主体

政府绩效评价(估)主体建设的主要方向,应当是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一是在现有研究和咨询资源的基础上,组建和培育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评估主体;二是着力扶持和培育民间性和独立性的评价组织或机构;三是在体制内评价中,应着重推行“人大主导模式”。

2、科学设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指标体系应能够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指标体系的科学设置,突破单一经济指标的缺陷和弊端,把各级政府的工作切实引导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二是指标体系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同时要积极吸纳公众参与,保证科学性和客观性。三是在总体思路和精神一致的基础上,各地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还应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评价指标的设置应遵循“少而精、要管用”的原则,能够体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内容,在评价的基本方面能够具有可比性,能够据此展开对各地的横向比较分析。

(二)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增强社会活力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切实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尽管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改革,但现有的国有企业活力仍然不足,特别是一些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产权改革滞后,活力严重不足,至今尚有一万多个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鉴于经济主体的活力是整体社会活力的物质基础,政府要激活整个社会,首先就得激活各类经济主体,其中非常紧迫的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朝着正确的方向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切实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步伐。

2、加快推进政事分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

我国目前有一百多万个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有2900多万人。由于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滞后,其应有的活力和能量尚未得到释放,迫切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具体地说,应当以公共性、准公共性和市场性为划分标准,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管理和运行模式。公共性或(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由财政拨给;准公共性或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提供准公共服务,由社会、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自我运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部分减免税政策,政府可出资购买其产品;市场类事业单位,应实行市场化运作,必要时政府亦可出资购买其服务。

3、合理调整社会政策,调动和保护各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分化比较明显,在社会利益结构中出现了比较强势的群体和相对较为弱势的群体。对此,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政策的创新与调整,如收入分配与劳动关系政策、失业治理与就业服务政策、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政策等,维护好弱势群体及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1、优化社会政策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改革与“四个多样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趋势的不断发展,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注入动力的同时,由于相关的规范制度建设滞后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也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与公平性有关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首先在政策制定环节,政府应扭转重视经济政策制定而忽视或轻视社会政策制定的偏向,着重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失业治理、社会成员利益再分配、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问题突出领域加大社会政策供给力度。其次在政策实施环节,应建立执行责任制,使每项社会政策所承诺的利益得以落实。再次,对于实施中的每一项社会政策都要加强反馈调整,及时进行纠偏和调整。

2、建构顺畅的利益表达机制

当前,我国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滞后于多元化利益诉求的状况亟待改变,迫切需要用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现代利益表达机制取代体系内封闭的单向维度的传统利益表达机制。要在强化人大和政协利益表达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和大众传媒的利益表达作用。

3、建立多赢的利益综合机制

政府必须能够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善于从政策取向上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善于把不同利益和意见综合并转换为公共政策,并通过后续的政策实施,使社会各利益主体能够公正合理地分享发展成果,同时尽量公平地分担改革与发展的成本。

4、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与补偿机制

鉴于税收是利益调节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政府应当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充分利用好这一工具。要加强税收监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格治理偷逃漏税等问题。此外,社会保障是利益调节与补偿最具根本性的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扶持和发展慈善与救济事业,创新社会福利机制。

(四)健全社会组织机制

1、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非营利组织

针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不充分、发育环境不宽松的形势,政府应抓紧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改革“双重(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部门)管理”体制,实行财政税收等优惠,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壮大公民社会力量和社会自治机制。眼下比较突出的是要扶持和规范各类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使其真正能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内部事务自治等职能。

2、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社会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基层政府(街道和乡镇)应加强对城乡社区的非强制性工作指导,支持社区依法实行自治,帮助社区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城市社区组织体系建设中,要按照“议行分设”的原则,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决策机构)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议事监督机构),设立社区委员会(社区执行机构)。在农村社区,要注重加强村委会建设和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工作机制的建设,增强农村社区的凝聚力。

(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

1、划清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职责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权限。以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为标尺,全国性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应当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地方性的公共服务。当地方政府因财力限制而难以提供全国基准水平的最起码的公共服务时,由中央给予一定的纵向转移支付支持。区域性的公共服务,由相关地方联合提供(或出资外包),特殊情况需由单一地方政府提供时,其他地方政府应予以“外包”式的横向转移支付。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对于中央和地方共有的“交叉性”事权,在地方管辖范围内的事务由地方负责,超出地方管辖范围的则应由中央政府出面进行相应的协调。

2、着力解决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供给问题

对预算法、地方政府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利于城乡统筹供给公共服务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短期内我们不可能建立全国统一水准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但必须要有紧迫感,坚持城乡整合的政策导向,有步骤、分阶段地改革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优先解决涉及农民基本权利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生活保障等服务。要切实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改革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支持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渠道,提高供给效率。

(六)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1、加快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

要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和管理机构,以便形成多部门协同的应急指挥和管理体系。要延伸危机管理战线,从注重突发事件回应转变为对危机的风险管理,全方位地开展公共风险确认、分析、评估、监控等系列活动,真正将危机管理融入政府和社会日常管理,将政策管理、项目管理、资源管理等各方面纳入政府风险管理的视线。

2、搞好应急资源的规划和日常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资源规划和日常管理。在人力资源方面,各地应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分类建立专家资源库和志愿者资源库,并将其培训演练、公众危机教育和自救与互救训练等纳入日常管理;在组织资源方面,要充分掌握本地组织资源状况,将相关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纳入后备资源支持序列;在保障资源方面,将应急管理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建立相关的专项基金,并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扩大资金供给。同时,要合理编制应急资源目录,搞好一定的资源储备,并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3、加强法规体系建设

要加快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进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配套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也要相应制定有关法规,尽快形成紧急事态处置的法律体系,以规范各项应急管理工作。

(七)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

1、加强行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建设

当前,比较急迫的是要建立和强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对于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切实做到用制度来规范行政系统自身建设。

2、合理规划与建设行政权力结构

在行政系统中,权力配置合理,能够做到相互制约和彼此促进,可以大幅度地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首先,在纵向上要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之间的权力,明确各自权责,实现良性互动。其次,在横向上要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界定清楚,将部门利益从权力安排中剔除出去。从权力运行的特点出发,对行政系统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职权和环节应适当进行分解,实行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3、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外部制约与监督

一方面,要通过改革与创新,使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政协机关的民主监督职能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确保对政府的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创新社会监督的形式,保障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利,特别是要发挥好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阳光政府”。

课题组负责人:石亚军

课题组成员:刘俊生 张生 李程伟 常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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