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北朝农村市场的发展及其特点_南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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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824(2007)01-0019-07

一、南北朝农村市场的主要类型

农村市场,主要是指县以下乡村、里聚所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是中国历史上小农家庭之间产品互通交易的场所,也是将农民生产活动引入区域市场体系的纽带。① 战国秦汉,农村集市就已经出现,南北朝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集市类型渐趋增多。

先说乡市。两汉时期,乡是县之下一级行政单位,乡治所在的村邑一般有市,而且普遍设市,对此李根蟠先生有过论述。② 自东汉后期开始,尤其是魏晋以来,战争、灾荒、人口流徙以及自然聚落的分化重组对里制的破坏较大。尽管如此,乡里组织形式不仅在制度层面上依然存留,而且事实上南北朝时期的大部份时期乡里制度确然存在,甚至亭制也有部分保留。③ 这是此期乡市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宋书》卷92《良吏传》云:“凡百户之乡,有市之邑,歌谣舞蹈,触处成群。”此种乡邑之市,当是定期市集。《南齐书·孝义传》记载晋陵吴康之妻赵氏:“父亡弟幼,值岁饥,母老病笃,赵诣乡里自卖,言辞哀切,乡里怜之,人人分升米相救,遂得免。”这种自卖于乡里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南齐时农村中存在着乡市。

与乡市仿佛,南北朝时期存在着里市。里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统属于乡。里中有市,叫“里市”。陈直在《关中秦汉陶录》中,收有“槐里市久(酒)”的陶壶。所谓槐里市酒,即槐里集市上所卖的酒。《宋书》卷91《孝义传》载:郭原平“每为人作匠,取散夫价……若家或无食,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糴,然后举爨。”原平于里中买粮,说明他所居住的地区有里市。《周书》卷44《泉企传》:“性又清约,纤毫不扰于民。在州五年,每于乡里运米以自给。”泉企生活所需的粮食运自乡里,似可说明北周的里中也存在着市。

乡治所在地以外比较大的村落中的市便是聚市。《管子·乘马》:“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五聚命之曰某乡。”这和《战国策》的“有市之邑”意思类同,都说明当时在乡间或村落这一级基层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必须设市,而且先秦时期就有聚,聚中有市。汉代对农村中乡以下比较大的村落称“聚”,它区别于一般里的标志正是市集。④ 较之秦汉的乡里,“村”的出现是南朝地方结构的一大特色,是南朝时乡野聚落的普遍称号。北朝绝大多数城镇外的聚落也称为“村”,也有个别叫“庄”或“川”,村落广泛分布在北方各地,如都城周边、重要交通线附近,星罗棋布,连成网络。⑤ 而村的渊源所在即是古代社会一些多元的乡村聚落形态,如屯、坞和聚等,⑥ 故《善见律》十七明确地说:“有市名聚落,无名村”,⑦ 数村合而为聚,其中有市。

亭市。《风俗通》:“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与乡、里属于性质不同的行政系统,亭主要是“司盗”的机关,不合都邑之市亭,旗亭。汉代乡村的亭一般设在交通道路上,乡村亭市一般为往来行旅之间进行交易,多有偶发性。因为亭作为“行旅宿会之所馆”,故乡村亭市多为夜市。⑧《梁书》卷13《范云传》载:范云出为始兴内史“郡多豪猾大姓……边带蛮俚,尤多盗贼,前内史皆以兵刃自卫。云入境,抚以恩泽,罢亭侯,商贾露宿。”说明梁朝之亭即为官吏、商贾、行旅止宿之处。北魏甄琛长子侃,“性险薄,多与盗劫交通。随琛在京,以酒色夜宿洛水亭舍”。[1] (卷68)可见魏时洛水有亭市。

野市。据《盐铁论·散不足》载:“令闾巷县伯,阡陌(借指农村)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农村屠户在集市时宰杀猪羊,农民则“负粟而往,挈肉而归”。这种集市似乎不同于乡市、聚市和亭市,人们相聚于野外,实行物物交换,未必有完全固定的集期和市肆,政府管理的触角也还没有伸展到这里,无以名之,故称为“野市”。⑨ 据《宋书》卷93《隐逸传》,朱百年“携妻孔氏入会稽南山,以伐樵採探箬为业”,过着乡村隐居生活,常常将“樵箬置道头,辄为行人所取……留钱取樵箬而去”。另据《魏书》卷80《侯渊传》:“夜袭青州南郭,劫前廷尉卿崔光韶,以惑人情。攻掠郡县。其部下督帅叛拒之,渊率骑奔萧衍,途中亡散,行达南青州南境,为卖浆者斩之”。我们觉得这种于路边设摊卖物,似可视为野市。

南北朝时期盛行佛教,寺众多庙,有的在城内,有的在城外。寺庙是很好的地理标志,自然也就变成农村集市的地点。郊区的寺庙不但可供市场交易,往往还容纳商旅住宿,有邸店之功用。此外军队驻扎点也容易引来不少商业活动。南北朝时已出现许多固定的屯军处,称为军镇,后来逐渐变质,变成县级以下的市场。⑩

有必要对草市多说几句。草市是具有市镇规模的固定交易市场。开创草市研究的日本学者加藤繁先生在参考《通鉴》胡注的基础上,(11) 认为草市是县治以下的小都会或者村落的商业地区,其含义最初为草料之市(即秣市),多设在都市之旁;草市或可谓粗末草率之市。(12) 我们认为,加藤繁先生所揭示的草市之最初含义是富有启发性的,既以“草”命名,说明最早可能是百姓在完成官府的草料征收额之后,或有多余的草料在草场进行交易,然后将换得的货币(也可能是实物)拿到其他市场再买回自己所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品,所以草市在形成的初期其商定性质并不明显,只是由于交通便利和后来一些商贩看准商机,将草料以外的物品用于买卖,如此交易日趋活跃与频繁,逐渐成为经常性的地方市场。草市打破了乡间定期集市的封闭状态,形成商品内引外泄开放性市场,(13) 是城乡物资、商品交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标志。至于唐代把州治、县治城内特定的商业区域叫做市,城外的小商业地区则称之为草市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对于学界通常所谓草市是一部分乡村市集交换趋于活跃,交换间隔时间不断缩短乃至消失,从而由定期的市集演变而成等观点,(14) 我们认为还有讨论的余地。

有关南北朝时期的草市,记载不多。郦道元《水经注·淝水注》云:“淝水左渎,又西径石桥门北,亦曰草市门。”门以草市命名,近旁当有草市,这是寿春的草市。据《南齐书》卷50《明七王传》,萧宝夤“逃亡三日,戎服诣草市尉”,这是秦淮河北湘宫寺附近的草市,自东晋以来一直存在,这是一个经常性的地方市场。草市发展前途是升为“镇”(镇有常开的店),成为镇则形成新兴商业都市,据《元丰九域志》卷一所言宋代开封延津县有草市镇即为明证。草市可直接升为县,如梓州盐亭县的雍江草市,在唐末因盐业发达成为东关县。

总之,我们认为南北朝时期的农村市场是普遍存在的,乡治所在村邑有市,若干乡亭以及乡以下之“聚”中也有市,而介于城乡之间新型市场形式——草市的市集在淮河以南地区出现,正是南方商业在向纵深方向发展的标志。

史料中对于北朝县以下的市记载甚少,似乎绝大多数市都被安排在行政治所所在地,但是北朝村落的规模目前所知的大约是两千余家近万口。(15) 另外据《齐民要术》所载那样频繁的买卖活动来看,似应有较多乡村之市。

二、南北朝农村市场的特点

农村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的历史时期情况有别。由于有关生产和交换所处的条件有其特定的历史内容,具体到南北朝农村市场来说,不仅与同时期城市市场不同,也与唐、宋时代的情况有异。

(一)农村集市的集期 集市是指农村定期进行产品交换和交易的市场,因此,也可称作定期市场。它是在小农经济社会下,以局部的交换和交易为基础产生的。集市交易成立的条件是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集中性。(16) 一般出现在人均收入少和人口密度低,商品的总需求量不能维持固定店铺成立的地域。

美国学者施坚雅认为,每一个墟市总是与周围一定数量的村落(一般为15至20个)构成密切的联系,通过交换形成一定的地域单位,即“基本市集区”。(17) 在这类地域市集上的交易双方都是零星小量的交易,每种商品的总销售量有限,小商贩如果每日在一地开市,所获之利润不多,难以为生,所以早期的农村集市多半是定期举行。农村集市中所谓的“会日”,便是指开市之日,它相当于墟集中的“集期”,也是农村市场与每天开市之城市市场的不同之处。我们认为南北朝的乡市、里市、聚市应该是有市日的,亭市和野市因为多具有偶发性,很难说有什么市日。草市可能在最初会有市日,随着交易的越来越频繁,日益发展成为经常性的交易场所。

由于史料欠缺,现已无从考证南北朝时期农村集市市日的具体分布,不过据上引的平都县市、鱼复县市的开市情况,我们推测此期农村集市多为几天一集,三日、五日或十日一会的情况不等,同一地区内若干市集的集期错开,比如某乡市为十日一集,里市就有可能是五日一集;相邻乡里集市的市日也可能尽量交叉,这样小商贩便可在市日之前往一地售货,轮流各市,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同时也可以满足农民和手工业者对其他乡里市中生产、生活物品的需求。对一般老百姓来说,赶集需要往返时间,所以农村集市的交易也多以近午为盛。

(二)集市的管理 农村集市未必是由政府筹划而设,很多的集市可能是自然形成的。最初是少数人选定一个地点,进行交换或买卖,久而久之,召来更多的人群,形成了一个市集。最容易被选定的地点就是早期的交通站,虽然这些交通驿站最初都不是为农村集市所设立,不过它们有着长久性的建筑及常驻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在一片旷野之中,它们是最好的地理坐标。此外,还有河川水道的渡口与码头、寺庙及一些固定的驻军地等。

农村集市的交易是在一定的场所(空地)中进行,不设围墙,没有市门,也不具备房屋店舍,汉时称为“会市”。集市中是否有“市肆”存在,难以一概而论。我们认为“野市”是没有市肆的,但乡市、里市、聚市、亭市、草市等可能有某种市肆的雏形。而且,由于农村市场是自发形成,市中没有专门的“市官”管理,相关的文献中未见有乡、里“市官”的设置,市中也“无与官府之法令”,(18) 至于政府是如何管理农村集市,现在还不很清楚,似乎没有形成如城市市场那样完整的管理机构和严密管理制度,但并不是说政府对农村市场持的是不管不问的态度。(19)

事实上,传统中国社会中多数地方墟市(泛指农村市场)都属于族有市场,是某个宗族或几个宗族联合建立和控制的。这种成为宗族物业的地方墟市,处处体现出宗族的影响。宗族通过控制墟市进而控制墟市周围的社会生活。宗族又是以墟市为依托的地方文化的创造群体,同时通过墟市这种媒介来支配、影响地方文化。(20) 所以,我们认为南北朝时期在政府控制下的乡、里、亭中所设立的市,政府是会加以管理的,可能是通过原来的乡官系统来兼管或是通过地方大族来实现的。至于自发形成的市,政府起码在一段时间内是来不及控制和管理的。由于史料的局限,上述这些情况尚有待于进一步考证和研究。

(三)农村市场的商品 南北朝时期,农业自然是当时主要的生产部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工具,如铁制、木制或铁木共制的各种农具、手工业生产工具及耕牛等生产资料的基本市场仍在农村。市场中各种铁制农具及手工业生产工具种类很多,如刀、斧、铧、锤、锄、铲、锯等,一方面由逐渐发展起来的民间冶铁业直接供给,另一方面则主要由官府冶铸作坊制成后投入市场,再由商贩运销辗转至农村市场。史籍中有不少关于铁制器具销售的记载,如《魏书》卷110《食货志》所言,“铸铁为农具、兵刃,在所有之”,概为民间冶铁生产与销售。又如北魏赵柔任河内太守时,“有人与柔铧数百枚者,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1] (卷52)耕牛在南北朝城区市场买卖中记载颇多,如在西晋时洛阳就有专卖牛马的交易场所马市,西魏大统四年(358),“东魏将侯景攻围洛阳,太祖赴援。悦又率乡里千余人,从军至洛阳。将战之夕,悦磬其行资,市牛飨战士”。[2] (卷33)既然城中牛销量之大,那么在农村市场中牛的成交量也不会太小,只是两者的交易目的有所不同而已,前者主要为日常食用,后者因其为生产耕作的重要工具,多用于农田垦作,以提高生产效率。

不难理解的是,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由于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农民所需的原料多来源于个体生产,扩大再生产的进程又十分缓慢,加之个体手工业也很少需要通过购买来更新生产设备,因此在农村市场的全部商品中,生产资料商品的数量所占比重并不很高。

南北朝时期,用以满足人们日常吃、穿、用的生活必需品在农村市场的销售最广,种类最多,流通量也最大,实际上成为市场中最主要的商品形态。但是由于农产品生产活动具有严格的时间(季节)性,生产周期长,使农产品供给反应迟滞;而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性、季节性、集中性与农产品消费的广泛性、经常性、分散性的矛盾,决定了农村市场中农产品流通的非均衡性。

南北朝时期,在饮食结构中粮食是满足人们生活所需热量的主要来源,因此,人们的日常主食摄入量以及社会是否能提供以满足需求的数量,成为饮食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21) 当时的粮食种类有谷、黍、粱、大豆、小豆、大麦、小麦、水稻、旱稻等。由于南北政权的长期割据、经常交战的状态,使粮食消费的地域性表现得相当明显。南北朝时期,稻米主要产于江淮以南(尽管在北方地区已发展起若干水稻产区),(22) 但因为粟麦价格较为低廉,遂成为农村市场的主要粮食供给品,也因此成为江南民众的日常主食,历宋、齐、梁、陈,建康等城中市里均有粟麦市场即为明证。《宋书》卷91《何子平传》载:“(何子平)月俸得白米,辄货市粟麦,人或问曰:‘所利无几,何足为烦?’子平曰:‘尊老在东,不办常得生米,何心独飨白粲’。”虽说何子平本意不在于获利,但是即便在南朝,米、麦之间仍然存在着差价,而且一般百姓家庭并不能经常食米。侯景乱时,吴明彻“有粟麦三千余斛,而邻里饥馁……是计口平分,同其丰俭”,“赖以存者甚众”,[3] (卷9)这种情况表明粟、麦与稻同为市场交易的重要粮食品种。梁敬帝太平元年(556),北齐攻建康,陈霸先“将战,调市人得麦饭,分给军士”。(23) 另外,会稽地区的百姓以粟麦为主食之一似无疑问。(24)

北朝时有些地区的水稻相当优良,但稻米在北方仍属于稀缺物品。北魏明元帝拓跋嗣时定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其元老重臣安同的长子安屈掌管太仓,盗出太仓数石粳米去供养安同。安同得知后,上奏请求诛戮安屈,并请求处罚自己训子不严。拓跋嗣很赏识安同的做法,遂下诏长期供应安同粳米。[1] (卷30)从北魏元老大臣所需的粳米还需要皇帝下特诏赏赐,足见当时粳米的缺乏程度。直到南北统一时,情况仍是如此。隋灭陈后,将其主要官员都迁徙关中,陈散骑常侍徐孝克的生母患病,“欲粳米为粥,不能常办。母亡之后,孝克遂常啖麦,有遗粳米者,孝克对而悲泣,终身不复食之焉”。[3] (卷26)既是如此,北方农村市米的情况也不会多。又北周大象末,强练“又以一无底囊,历长安市肆告乞,市人争以米麦遗之。强练张囊投之,随即漏之于地”。[2] (卷47)说明北周都城长安市中有米市也有麦市。纵观史籍,可见北朝农村市场中粮食买卖仍以粟、麦等为主,而相比于南朝,集市中市米的情况更不多见。

南北朝时期,虽然以粮食和蔬菜为主的素食结构是当时较为普遍的风俗,也符合当时以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但是这并不排斥鱼肉在饮食中的地位(尤其是较为富裕的家庭)。农村集市中肉类以家禽和家畜为主,有猪、牛、羊、犬、马、驴、鸡、鸭、鹅等,还有大量的射猎兔、鹿、獐、雀、鹌鹑等飞禽走兽和捕鱼捞虾以供食用。但是,肉食在这一时期并不很普及,特别是牛肉,有时连统治集团也感到十分缺乏。南北朝时期,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有时政府下令禁止屠宰耕牛,南朝梁时官居九卿的傅昭,收到其儿媳家中送来的牛肉时,认为食之犯法,告之不可,最后只得“取而埋之”,[4] (卷26)所以农村市场中买卖牛肉的现象则为罕见。由于南北饮食习惯不同,除猪、羊、犬、鸡等普遍饲养的家畜和家禽外,北方农村市场中羊较多,因为这是游牧民族最喜食用的肉食;南方人则偏爱水族,市场中鲤鱼、鲂鱼、鲫鱼、鲈鱼等鱼类,以及虾、蟹、蚶、蛎等水产品为甚。

南北朝时期,人们以村镇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成员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经济活动简单,主要以农作物种植业为主,家庭手工业为辅,个别地区有多种经营。(25) 据《齐民要术》等文献记载及相关的考古资料,南北朝农村市场中常食的蔬菜类有茄子、葵菜、韭菜、菜瓜等;饮料类如酒、茶等;调料品主要有葱、姜、蒜、茱萸、花椒等。果类如中原地区所种植的有枣、桃、樱桃、葡萄等,中原以外地区出产的还有枇杷、甘蔗、杨梅、椰子、龙眼等。纺织品有锦、绫、罗、绮、绢等;麻织品有葛布、麻布、越布等;毛织品有毛毯、毛毡、毛布等;棉织品有桐华布等。日用品方面有金银制作的各种装饰品,有铜制或铁制的各种日用器物器皿。漆器也广泛地用于市场上出售。此外还有瓷器,如壶、罐、钵、碗、盆等制作精美,是南北朝市场上畅销的商品。文化用品中六合麻纸、剡溪藤纸,以及河北、胶东的五色花笺等都在市场上出售。帽帻履屐等也是普通百姓经常穿戴的用品。还有席、扇、扫帚、皂荚、瓦器等,也是市场上常见的商品。(26) 史称梁时沈瑀“微时,尝自至此(余姚)鬻瓦器,为富人所辱,故因以报焉”。[4] (卷53)

至于国内手工业作坊生产高级精美的手工业品或是通过民族贸易、对外贸易获得的奇珍异物,主要服务于城区统治阶层奢侈生活的需要,一般在都城市场或是民族贸易、对外贸易频繁地区的市场中较为多见,而于南北朝农村市场中则未见史载。

(四)市场的交易主体 农村集市是春秋战国之际伴随着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形成而出现,是农民与个体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重要贸易形式。显然,农民及个体手工业者是农村市场贸易的主体,他们具备双重身份,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农民之间彼此通过地方小集市以货币为媒介,或是以物物交换的方式,进行劳动产品的互相转换和余缺调剂,维持各自生活所需和再生产过程所需要的一切。根据文献记载,北朝村民要定期赴市购买铁农具、作物种子及瓮一类陶制生活用品;出售的物品则有榆、白杨、楮、杨柳等木材,葵、芜青、胡荽和苜蓿等蔬菜,还有红蓝花之类染料与榨油用的植物。(27) 有时,为了完纳赋税,农民也不得不出售一些农副产品,以应征课。如南齐永明以前,户调可以物交纳。永明四年(486)始,诏折租布2/3取现布,一分取钱。一年后,一半征布,一半征钱,以为永制,历梁陈不见改变。[5] (卷3)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南北朝时期的农民中也不乏以园圃为生,专门生产某种产品为主的专业户,他们与市场的联系较大,向市场提供的商品较之往昔也有所增加。这种亦农亦商、亦工亦商的现象在当时并不是个别的。由于交通便利,可以及时出售产品,以避免中间商人的盘剥。可以说,在当时赋役繁重的情况下以商补农也是农民的主要出路之一。(28) 但需要说明的是,农民生产农副产品的目的,不是为获得利润,而是为买而卖,以换取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如粮食、布帛等,是一种在交换价值生产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由于不存在产生利润的客观条件,只是一种商品交换的低级经营形式。(29) 这恰恰反映出,对于以商品性生产的农民来说,同样摆脱不了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格局。

农民中自耕农的经济条件较好,他们所能提供的商品会比半自耕农略多。半自耕农常常从事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出卖手艺或当雇工等来维持生计。据《宋书》卷93《沈道虔传》载,沈道虔吴兴武康人也。在县南废头里,为立小宅,临溪。有人拔其屋后笋,他令人止之,曰:“惜此笋欲令成林,更有佳者相与。”于是令人买大笋送去,盗者很是惭愧不取。《宋书》卷93《隐逸传》载:“刘凝之,南郡枝江人也……夫妻共乘薄笨车,出市贸易,周用之外,辄以施人。”可知刘凝之夫妻也属于小商贩之列。再如前引的郭原平,“每为人作匠……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炊”。又诸暨东洿里屠氏女,“父失明,母痼疾,亲戚相弃,乡里不容。女移父母远住……昼樵采,夜纺绩,以供养”。[5] (卷55)这些小商贩实际上并不是什么专业商人,其交换活动也不是经常的。会稽剡人韩灵敏从小就是孤儿,后来母亲又去世,“家贫无以营凶”,就与兄弟共种瓜半亩,“朝采瓜子,暮已复生,以此遂办葬事”。[5] (卷55)可见韩灵敏为操办母亲后事,不得不将自主经营的产品运往市中出售,换取丧事所需的物品。说明农民在必要的情况下也不得不与市场发生联系,也说明市中的物品与当地的生产经营是分不开的。又会稽人陈氏,“有三女,无男。祖父母年八九十,老耄无所知,父笃癃病,母不安其室。值岁饥,三女相率于西湖采菱莼,更日至市货卖,未尝亏怠”。[5] (卷55)这既说明为生活所迫,采菱以实现生活所需,同时也说明诸稽市的菱莼或许不少来自于当地,说明市与当地的经济联系较大。在自给自足的形势下,农民为生活所逼不得不将自己的手工业品投入市场换取生活必需品。这种事实并非个别现象。

此期专门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小商小贩,他们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是比较单一的,本小利微,流动性大。如刘宋戴法兴父亲曾经商贩,“戴法兴,会稽山阴人也。家贫,父硕子,贩为业”。[6] (卷94)另如《南齐书》卷53《傅琰传》所载傅琰为山阴令时,“卖针卖糖老姥争团丝,来诣琰,琰不辨核,缚团丝于柱鞭之,密视有铁屑,乃罚卖糖者”。说明山阴县市中既有卖针的,也有卖糖的。又《梁书》卷38《贺琛传》载贺琛因为家境贫困,常常往还诸暨,贩粟以自给。从事这种经营活动的小商贩在商人中占有相当大比例,是真正的商业劳动者,也是商品流通职能的实际承担者,农村集市、城镇市场以及交通线上常常留下他们的足迹。

不过,前述泉企“性又清约,纤毫不扰于民。在州五年,每于乡里运米以自给”。我们认为泉企是清廉官员的代表,既然食用米购自乡里市,那么部分官员当也是农村市场的购销成员。此外,还有小商小贩,这些人有些没有完全脱离农业,或者本来就是农民,他们不像商人那样在城中市里有固定的住所和邸店,所贩运的货物有些不是从城市批发市场中获得,而是一早赶到各地基层的农村集市里收购后,晚上再赶回城里上一级的“夕市”中出售,他们在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之间进行“朝资夕卖”,如前引《梁书》卷38《贺琛传》,“琛家贫,常往还诸暨,贩粟以自给”,这样,在城中市里就出现贩夫贩妇“夕时而市”的现象。

另外,商人和地主的势力也深入到农村集市,他们在农村市场中购买产品,然后转运到城市中去推销,即通过“籴贱贩贵”的形式获取利润。正是这些小商小贩、流通商人和地主的不断介入,增强了农村市场之间、农村市场与城区市场间互动的程度。

三、对南北朝农村市场的评价

古典经济学习惯于把经济体假定为一个统一的市场,产品、资源和要素被假定为可完全流动的,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和灵敏性能够优化配置资源要素,以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这种完全市场在南北朝的历史中是不存在的,因为除了国家制度、政府政策、区域差异、地区封锁、市场强权诸因素影响之外,城市地域与农村地域长期发展中存在巨大差异甚至是隔离,是这种不完全市场的集中体现。(30)

根本而言,农村市场根植于农村,农民的农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剩余品是其产品的主要来源,不过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区农村市场商品组成不同,于是不同市场之间需要一定层面的商品流通,因此农村中不同集市的集期才有交叉进行的必要。而家庭手工业生产又根植于农村,它不但从农业中获取资本、劳动,同时其产品销售也主要面向农村市场,产品种类以农用工具和农村日用品为主,由于农村手工业的市场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征,农民虽然能够从其发展中获取收入及手工业成品,但其效用并不高。再者,由于南北朝时期生产的自给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存在,农村市场并不能足以供给人们日常所需的生活必需品,而且当时一些重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如制盐业、酿酒业、冶炼业等都由国家把持,(31) 因此正是农村市场对这类物品的需求,促使城区市场相关物品通过商贩之手转运而至,从而实现农村市场与城区市场之间的关联。

不过,南北朝时期的农村集市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特征和无组织性特征。多数农村集市的兴起都与地方聚集的人口所带来的需求有关,集市的发展作为地方供给而存在,并不能和全国统一的商业体系成为有机的整体,农民多在农村集市上获取布匹、绳箱等生活用品和生产辅助用品,而有些物品仍需去中心城市购买,以牛车、马车等为主要工具;其服务对象多为地方农产品的外销及生活、生产用品的输入,服务范围小。因此,南北朝时期的农村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并未形成真正的商品集散市场,而且前来贩买贩卖的商贩极少,缺少市场商品的外溢功能,实际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乡间内部交换圈。(32)

然而,这一时期农村集市尽管自发形成,但自然成市的前提是人口增加带来的需求增加,而需求增加的前提则是这些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部分地依赖于交换和市场的缘故,所以,我们认为南北朝农村市场的大量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农民、手工业者与商人、市场的联系较多,村民的生活对商旅具有极大的依附性,所谓“日用所需,一皆倚便于墟”。据《南齐书》卷55《孝义传》载:“元徽末,大雪,商旅断行,村里比屋饥饿。”一场大雪就能造成全村饥饿,可见平日他们与市场的密切程度。

南北朝时期的农村市场作为商品交易的场所,已具备初级经济中心的功能,吸引着四方乡村的乡民们前往赶集。它是一定区域内个体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进行产品交换调剂而产生的,诚如朱和平先生所言的那样,“这种交换调剂不是简单的物物交换,而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直接生产者可以借助于这一中介,互通有无,特别是一些简单商品,可以就近解决,不误生产;另一方面,城市市民生活的某些物产需求亦藉此得以保证,农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城乡物产交流的中间环节。因此,农村市场与京畿市场、为数众多的州郡县治市场及不少商业城市市场一样,在城市群和城市网络的构成方面起着连续和纽带作用,从而形成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紧密联系的一个统一市场体系。这一方面,朱和平先生的论述已经非常充分,(33) 这里勿需赘言了。

注释:

①见陈国灿、奚建华《浙江古代城池史》,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②见李根蟠《汉代农村集市及相关问题》,《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第192页。

③见章义和《关于南朝村的渊源问题》,《福建论坛》2005年第4期;侯旭东《朝廷、州县与村里: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言北魏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村落中依然存在着乡里编制,朝廷也利用乡里的名称灌输儒家思想,推行教化。载《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

④见朱桂昌《古“聚”考说》,载《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⑤见侯旭东《朝廷、州县与村里: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第214页。

⑥见章义和《关于南朝村的渊源问题》,《福建论坛》2005年第4期。

⑦《善见律》是对《四分律》的解释,成书于南齐。

⑧见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第153页。

⑨见李根蟠《汉代农村集市及相关问题》,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第194页。

⑩见(美)赵冈《论中国历史上的市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11)《资治通鉴》卷218《后晋纪二》,载胡注:“时天下兵争,凡民居在城外,率居草屋以成市里,以其价廉功省,猝遇兵火不至甚伤财以害其生也。”

(12)见(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一卷,第311、307、317、335页。

(13)见冷鹏飞《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形态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64页。

(14)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66页。

(15)见《续高僧传》卷24《释明赡传》,大正藏卷50。

(16)见郭纯《繁荣农村集市激活农村市场》,《求实》2001年第2期。

(17)G.W.Skinner: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4( 3) 1964/1965.

(18)见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34页。

(19)见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0)参见陈运飘《宗族与墟市关系的人类学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

(21)见朱大渭等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页。

(22)据张泽咸先生考证,在关中、洛阳、黄淮地区及黄河以北的邺城、河内等地,都有面积较大的水稻产区。此外,这一时期华北、西北地区也曾大修水利,种植水稻。参见氏著《试论汉唐间的水稻生产》,《文史》第18辑。

(23)见《资治通鉴》卷166《梁纪22》绍泰元年条。

(24)见黎虎《东晋南朝时期北方旱田作物的南移》,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25)见曹文柱《中国社会通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

(26)见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34页。

(27)见侯旭东《朝廷、州县与村里: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载《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第219页。

(28)张兆凯《试论南朝商业的几点变化》,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29)张旭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品构成和经营方式》,载《郑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30)见李恒《试论农村市场的性质》,《农村经济》2003年第12期。

(31)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7、393、395、459、461、462页。

(32)见冷鹏飞《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形态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64页。

(33)参见朱和平《魏晋南北朝长途贩运贸易试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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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北朝农村市场的发展及其特点_南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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