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路径研究
□于少文 刘璐璐(皖南医学院公共基础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要: 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已经成为全民健身组织体系的丰富、完善和补充,其快速发展已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路径进行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加强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自身建设,提升参与社区治理自主水平;提升社区政府协作意识和能力;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提升组织的运作能力和参与动力。
关键词: 自发性体育组织 社区治理 参与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九大同样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区是构成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政府联系社会与居民的基本纽带,更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在此平台上承担社会治理的各种职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自发性体育组织伴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出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民健身组织体系的丰富、完善和补充,为满足我国城镇居民多样化的体育需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参与城市社区活动中越来越发挥重要角色。本文探讨自发性体育组织如何有效参与社区治理,找寻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治理的不足,探索其参与治理的路径与方向,为实现多元治理格局提供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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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行依据
1.1、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
自发性体育组织首先在自身的组织性质上突出 “自发性”,在性质上该类组织区别于官办非政府组织,是民间人士或体育爱好者由下而上发起、从事体育运动服务公益或互益服务的一类组织。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产生的基础是自我旨趣而非公共职能,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愿望等、自发性体育组织就没有立足之本,所以该组织最大特征就是自发性、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组织开展活动的形式是体育活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体制,增加乐趣,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可以说是为了实现社会健康为公益目标。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的这些特性使得能够参与地方社会治理,并协同实现社会治理公益目标;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其成员之间由于兴趣爱好相同,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更不会出现利益的冲突,而且居民在参加体育活动的过程中愉悦身心,排遣压力,提高自身的生活质量,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1.2、实现社区治理“善治”和社会的良性运作的客观需求
“善治”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但是随着社会快速转型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造成了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社区政府管理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明显,社区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很难顾及到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而“善治”理念的深入更要求将市场和社会的力量融入到整个国家社会治理领域中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局面。尽管新时期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政府在体育服务的供给方面还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要,社区政府在体育产品,体育服务的供给方面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生活需求,现实如争夺体育健身场地发生的案例时常见于媒体报道中,自发性体育组织由于其公益性、自愿性、服务性刚好契合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满足城市社区政府不能提供的体育需求,为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及良性运作提供服务侧的支持。
2、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的现实困境
2.1、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能力不足导致参与空间受限
伴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追求也变得日益强烈,在社区政府无法正常提供体育服务的背景下,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大量涌现,逐渐成为社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大量研究表明,自发性体育组织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但是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期,人民的思想观念和国家社会体制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自发性体育组织作为一个新型的社会参与方式也在处于摸索阶段。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由于缺乏相关经费,更难以吸引专业人才参与其中,这也是提高参与能力受限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由于组织的自发性,组织本身内部的管理上有待提高,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一些组织上看似很大的体育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组织机构责任不明确,整体组织涣散,这些都导致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受限。
2.2、法律规范不健全致使身份合法性模糊及公信力下降
选取2017年10月—2018年6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创伤骨科70名临床实习生作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新教学法组(3D打印技术、PBL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组,每组各35名实习学生。其中,观察组中,男24例,女11例;年龄21~25岁,平均年龄(23.1±1.6)岁,入组考核成绩(85.35±4.11)分;对照组中,男26例,女9例;年龄20~25岁,平均年龄(22.8±1.7)岁,入组考核成绩(84.62±3.87)分。两组临床实习生入组考核成绩、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3、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内部缺乏管理,外部监管缺位
我国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是有下而上的发起,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等自发组建的体育组织,典型特征就是非营利性和自发性,组织成员相对自由,组织内部管理机制相对匮乏。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一般是发起人组织成员进行活动,配备3-5人的骨干人员,组织活动没有强制性,成员全部是按约定参与活动,组织内部没有基本的规章制度,决策也是多有发起人自行决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众所周知,科学的管理机制是组织良性运行基础,自发性体育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参与社区治理水平的高低都必须建立组织本身科学的管理机制上,组织内部缺乏管理是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自发性体育组织由于本身的自发性,没有合法的法律身份,造成了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局面,也就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外部监管缺失。没有健全的内部科学管理,在开展日常活动中极易偏离组织的宗旨,这就使真正的利益诉求很难实现,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像组织在社会上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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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才逐渐完善,这种完善也是建立的对已有的组织和个人行为规范进行管理和约束,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作为新兴的事物,当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管理和规范,通过文献调查发现,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针对自发性体育组织,仅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条例》等,这些条例只对组织的性质和规范有一个模糊的界定,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更不能作为法律约束和处罚的权威文件。我国现行社会处于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自发性体育组织的身份合法性模糊,同时也使组织本身的公信力不足。因为身份的合法性模糊,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财力、物力的扶持,制约的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的发展。当前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在开展活动上主要是负责人发起,组织成员自愿参与,常常使组织目标得不到实现,甚至有时出现扰民、争占场地等不和谐事件,使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在公信力上严重不足。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法律主体,这就需要法律部门尽快将自发性组织相关法律立法完善,为其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政策依据。
3、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路径选择
3.1、完善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治理结构,提升参与社区治理自主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政社分开,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因此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应当首先着力完善组织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首先,建立和完善组织章程制度,构建组织法人治理体系。任何组织的良性运转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使自发性体育组织在规章制度内规范化运行。其次,提高自发性体育组织的组织能力建设。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说,政府依然是的社区治理的主要推动者,掌握着绝对的物资资源及社会资源,自发性体育组织既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必不可少,需要与社区政府有积极有效的沟通,发挥自身组织服务参与的优势。最后增强组织本身“体育”型专业服务能力,自发性体育组织产生的背景是政府无法提供满足于社会需要的体育服务供给,所以提供专业的体育服务是自发性体育组织的最终存在目的,提高体育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健康需求,开展组织好体育活动,形成契合社会需要的专业服务组织,提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提升参与社区治理自主水平。
3.2、转变治理思路,提升社区政府协作意识和能力
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里,政府一直处在一个绝对掌控的角色,“强政府”的形象彰显着“弱社会”的社会危机。社区政府要以职能转变为契机,加快“政社分离”的步伐,简政放权,为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让渡空间,逐步接受“多元共治”的公共治理模式。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人民公民意识的觉醒,社会治理已有政府包办到全民参与,更需要广泛的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进行补充。首先,社区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有掌控角色向服务角色转变,提高协作意识,社区政府逐渐转变角色,因为多元主体的参与社会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更是实现“善治”的必然趋势。其次,提升社区政府协作能力,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打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提升社区政府的协作能力,更好的为自发性体育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提供政策和保障,为真正推动社会治理的的自发性体育组织给予物质资源及政策资源的支持,以更开放和包容的的心态审视自发性体育组织,吸纳更多的自发性组织参与进来,合理而清晰的明确各自的定位,与其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自发性组织的服务功能,参与社会治理。
3.3、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提升组织的运作能力和参与动力
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失灵的角色缺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组织本身来说,由于自发性,公益性等特点,也可能发生自身失灵的的现象,所以,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提升组织的运作能力,进而提升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参与动力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有利于提高自发性体育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运作能力,对于我国城市自发性体育组织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组织在运行的过程中,公众对于组织缺乏足够的信任,所以建立监督机制对于提高社会公信力,提升大众参与体育组织的信赖感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增强的组织本身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提高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其次,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于自发性体育组织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其自身的发展进行有效的判断和认知,并能通过评估对自身的发展进行审视,发现其中的不足,总结发展的经验,为以后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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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902-(2019)-09-018-2-ZQ
基金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2016A0962);安徽省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ASS2016217)。
作者简介: 于少文(1984-),男,安徽太和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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