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税贸易与幼稚工业总协定_关贸总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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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关”在即,未雨绸缪。随着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功结束,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显得更加紧迫。当前,各有关方面正在多方面努力,积极推动“复关”进程,以确保我国在“多边贸易组织”(MTO)协议生效即199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复关”谈判。与此同时,我国“复关”后能否按照关贸总协定有关幼稚工业的保护例外条款,对国内幼稚工业进行必要的保护,也已成为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什么是幼稚工业?关贸总协定对幼稚工业有哪些特殊规定?我国哪些行业应当列为幼稚工业?怎样保护我国的幼稚工业?认真研究、弄清弄懂这一系列问题,对于充分利用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条款,加速我国幼稚工业乃至整个民族工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贸总协定关于幼稚工业的保护例外及其相关规定

诞生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其宗旨和目标,是要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的情况下,减少各国政府对国际竞争的干预,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各国资源,加速各缔约国的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因此,在关贸总协定的一系列条款中,充分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原则:一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原则,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二是互惠原则,或称对等原则;三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自动给予所有缔约国)和国民待遇(国外产品除征收关税外,同国内同类产品享受同等待遇);四是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反对用非关税壁垒保护国内工业和市场;五是贸易壁垒速减原则,主要包括关税减让,如工业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平均关税,已从关贸总协定成立时的40%左右递减至目前的5%左右;六是公平贸易原则,反对商品倾销和出口补贴;七是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八是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

但是,关贸总协定也允许有关缔约国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承担上述原则所规定的某些义务。为此,关贸总协定还制定了一些例外条款例如:

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个缔约方遇到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对发展中国家更宽容一些,可以允许其保持足够的外汇储备以满足发展需要和维持其金融地位。

保障条款──当一个缔约方的某一具体产业,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而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临时性进口限制。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互相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就是按照这一原则相互给予优惠。

安全例外──各缔约方可以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等的进口。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出口补贴;允许发展中国家关税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发展中国家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发展中国家相互进行关税减让而不必同时对发达国家减让,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等等。

特别是关贸总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确定了有关幼稚工业保护的例外,允许凡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或发展阶段的缔约国,为了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和发展经济,对建立新的工业和刚刚建立、尚不具备竞争能力的工业可以进行保护,实行进口限制。关贸总协定第18条指出:“缔约各国同意,这些缔约国应该享受额外的便利,使它们(甲)在关税结构方面能够保持足够的弹性,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

在这里,关贸总协定并没有对幼稚工业给予明确的定义,只是在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第18条”中对“特定工业”作了解释:“所述建立某特定工业,不仅适用于建立一项新的工业,也包括在现有工业中建设一项新的分支生产部门以及对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改建,和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要的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扩建”。人们又通常在这里把所指的“特定工业”和幼稚工业划上等号。实际上“特定工业”的外延大于幼稚工业,前者还“包括因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坏的工业的重建”。

一般说来,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不能笼统地说整个工业都是幼稚工业,需视具体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是按照关贸总协定第18条第三节和第四节所规定的特别程序,采取申请,由缔约国全体审议批准的办法予以确认。对于被确认的幼稚工业,允许其政府提供援助来“建立”或“加速建立”。虽然条款中没有对“政府援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通常是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临时征收附加税、实行进口限制等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

至于幼稚工业的保护期限,则由缔约国个体批准有关缔约国的幼稚工业申请时作出具体的时间规定。由于保护措施往往涉及关税减让表的修改或某种减让的撤销,因此常参照关贸总协定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条款,以每三年,“或缔约国全体以所投票数的2/3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作为一个的特定的保护时期。根据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18条”的有关说明“如缔约国全体同意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实施某项措施,在有关缔约国认为需要在更长时期内维持这项措施以完成原定的目的时,则有关缔约国可以按照第三节或第四节的规定和程序,向缔约全体申请延长这一时期。”

我国哪些行业应当列为幼稚工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按照关贸总协定第18条规定,哪些行业应当列为幼稚工业呢?这就需要对国内各有关工业作具体的解剖分析。

总的说来,“复关”后,在各产业中,电子工业受到的冲击最大,其它依次为汽车和摩托车、化学和石化工业、数控机床、仪表工业等。这些产业或它们的一些“新的分支生产部门”,是我国通过引进开发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高新技术特点的新兴工业,其兴衰事关提高人民一般生活水平和发展国家经济,争取列为幼稚工业很有必要。轻纺工业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近年建立起来的个别“新的分支生产部门”也应当作为幼稚工业给予必要保护。

具体说来,可对各有关工业作以下分析:

(一)电子工业。电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技术装备部”。近十年来,我国电子工业先后从国外引进2000多项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大促进了电子工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使该工业成了我国新兴的先导产业。但是从总体上讲,我国电子工业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电子工业产值仅为美国的8%,日本的10%;并只占本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4%,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技术水平从总体上说,尚处于跟踪和模仿阶段,只相当于发达国家70年代中期水平。如代表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技术──集成电路,我国与国际水平相差三个发展阶段,大约落后15年。因此,我国应把大规模集成电路;第四代计算机、第五代人工智能计算机、高清晰彩色电视、复印机、高新技术的广播电视通讯设备、数字式激光唱机、数字式收录机、电子智能玩具等新一代电子产品生产行业作为幼稚工业来建设、保护和发展。

(二)汽车和摩托车工业。目前我国汽车工业正在这样一个难以自拨的“怪圈”里循环;汽车工业布局分散、达不到规模经济──低水平、高价格(在关税壁垒条件下)──高价格诱导各地大上汽车(在地方财政包干的条件下)──汽车工业进一步分散,离规模经济越来越远。1990年全国共有整车制造厂163家,改造厂600多家,除西藏外各省市区都有汽车制造厂,产量1992年已过百万辆大关,1993年为120万辆,仅占世界汽车总产量的1%强;年生产能力超过10万辆的目前只有“一汽”和“二汽”。

规模小、成本高,以及一些人为的因素,国内汽车价格居高不下。高价格形成高税利,我国汽车整车生产厂平均利润率高达30%-60%,远远超过世界汽车工业10%的平均利润水平。在地方财政包干的体制下,高税利诱导各地政府争上汽车项目,这又会进一步加剧布局分散、规模狭小的局面。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国汽车产品无法与国外产品竞争。尽管国家以180%-220%的高关税限制轿车进口,但在我国公路上行驶的大部分还是进口轿车,致使近几年全国汽车单项对外贸易每年逆差额高达数十亿美元。“复关”后如不采取限制措施,将会对我国脆弱的汽车工业形成致命的打击。

(三)化学和石化。化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农产业,许多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目前,化工原料国内价格比国际价格高出14%左右。进出口贸易多年来每年都有几十亿美元的逆差。化工单项产品中,只有烧碱、纯碱、磁性记录材料等少数产品有一些顺差。虽然化肥一直居化工产品进口的首位,1991年达32.3亿美元,逆差很大,但化肥行业列为幼稚工业的可能性甚小。不过,近年来通过引进开发研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感光材料(彩卷及配套材料)、工程塑料和某些重要的化工原料等生产行业,应当作为幼稚工业给予适当保护。目前,我国对几种主要的感光材料实行高关税政策,优惠税率80%-120%,普遍税率100%-150%,以控制进口。尽管如此,国外彩卷仍源源不断,滚滚而来,甚至水货也充斥市场。“复关”后,如不把感光材料行业列为幼稚工业,势必遭受更为严重的冲击。

(四)机械工业。机械工业也是国民经济的“装备部”。目前,我国机械产品除农机和普通车床等价格较低,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外,其它产品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复关”后,机械行业不可能都列为幼稚工业,大批在价格质量上缺乏竞争力的机械产品,将随着国内市场的开放而失去原有的进口数量限制和关税限制的双重保护,面临着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危险。因此,对于新近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机械产品生产部门,如数控机床、自动化精密印刷机械、精密加工机械、工业用各种控制仪表和自动化仪表等行业,应当争取列为幼稚工业。

(五)轻工业。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轻工业始终坚持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逐步放开了市场和价格,使各类日用工业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得到迅猛的发展。轻工产品不仅国内出现了买方市场,还形成了自行车、钟表等14个出口拳头产品。据海关统计,1991年轻工归口行业的产品出口总额达191.76亿美元,占当年全国出口额的26.7%。其中14个拳头产品出口额达97.5亿美元,自行车、电冰箱、电扇、鞋类、钟表、陶瓷等产品产量和出口量均在世界上占重要地位。

像这类成本低、产量高、价格廉的劳动密集型轻工产品,“复关”后不仅不列入幼稚工业,而且还可能面临反倾销的困境。如1993年3月,欧共体指责我国向其低价倾销自行车,使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数量已从1989年的69.36万辆增长到1992年的210万辆,平均每年增长70%;中国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从4.6%增加到10.5%,而欧共体产品的市场份额则由33%下降到27%。因此,欧共体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自行车临时征收34.4%的反倾销税。

但是,我国的中高档轻工产品现在还难以同国外竞争。因此,建设新的高技术轻工家电行业,并作为幼稚工业来保护发展很有必要。又如化妆品行业,也是我国近几年才建立起来的新兴轻工行业,目前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很弱,“复关”后,也应力争将化妆品行业列为幼稚工业,继续通过高关税等必要措施给予保护,以免遭受更大的冲击。

(六)纺织工业。同许多轻工产品一样,纺织品和中低档服装也是我国具有出口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1984年我国参加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多种纤维协定》后,纺织品、服装出口从1984年的66亿美元上升到1991年的178亿美元。目前纺织品的出口量已占国内生产总量的1/3左右,居世界首位。“复关”能进一步保障和增加我纺织品、服装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当前,国际纺织品市场竞争激烈,贸易保护主义严重,使我纺织品出口常受到发达国家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甚至受到反倾销威胁。特别是美国常在中国最惠国待遇问题上做文章,并用超级“301”条款对我纺织品出口进行报复。我国“复关”后,纺织工业虽也面临挑战,但并不需要考虑列为幼稚工业,而是面临着如何依据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抵制发达国家滥用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逐步消除歧视性的贸易行为和壁垒的问题。

三、保护我国幼稚工业的对策

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对于国内工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并且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应当研究对策,采取措施,适当而有效地保持幼稚工业。

首先,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弄清自己的“家底”,选准幼稚工业的位置,做好“复关”时申请幼稚工业的准备工作,以便为被缔约国全体确认打下基础。

其次,关税减让幅度和方式要与幼稚工业的保护需要相适应。我们应以“复关”后对我冲击不大的产品进口关税的大幅度下降来换取危及我幼稚工业的产品进口关税的不降或少降。我国已经宣布在今后三年内使关税总水平下调50%。应该如何调?对于确实偏高偏严而且与国内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产品,进口关税可以大幅度下调。这些产品包括纺织加工原料、建材产品等,其现行关税高达70%-100%。我国以动植物为原料的各类食物制品价格总体上比国外价格约低25%,颇有竞争力,对国外这类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度调低也无妨。而对于技术含量高、价格和性能竞争力强于国内的产品,尤其是对大量进口会冲垮我幼稚工业的产品,在它的特定时期(保护期)内,关税应不降或少降。

第三,加强政府对幼稚工业的援助。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幼稚工业进行资助和保护。我国应从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出发,综合利用关贸总协定各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扶持幼稚工业。

对电子工业,应集中力量选择几大行业作为重点给予扶持。今后几年,对已经选择的录相机、传真、计算机软件工程、集成电路电子产业改造等五大工程和移动通讯、激光传真、程控交换、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印刷技术、彩管等十大项目要重点扶持,促进这些产业进口替代的国产化工作向深层次发展,以实现整个电子工业的升级换代和其新的生产行业工业化进程得以加速的目标。

汽车和摩托车工业,应瞄准今后十年的国内市场,选择中低档车型进行批量生产,走规模经济的道路。政府应增加对这类工业的投入。建国以来进口汽车共花了200多亿美无,比我国汽车工业的总投资高出3到4倍。这种重进口、轻国产、投入少、水平低的状况应尽快改变。

化学和石化工业,要通过政府援助加快大型化工设备装置的国产化和新兴工程塑料行业的工业化进程。由于近年发展起来的化工原料等产品国内外差价较大,以及国产感光材料的竞争能力尚低,今后一个时期内,仍须采取必要的关税限制和进口数量限制措施。

机械工业,应重点抓好数控机床和自动化仪表装置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使之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技术装备部”。

第四,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幼稚工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由于各个幼稚工业的确认是有特定时期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不可能长期向这些行业提供特殊保护,况且长期这样做弄不好会出现保护落后。因此,我们要打好这个“时间差”。

第五,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体制,使之能在保护与竞争的最佳结合点上运行,促进幼稚工业的发展。要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反倾销法、外贸法、进口管理条例、保护幼稚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我国能按国际通行法则,依法管理进口,保护幼稚工业。

第六,要认真研究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关贸总协定后保护幼稚工业的经验,泰国和印尼是发达国家公认的执行关贸总协定原则认真、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它们巧妙地引用有关“幼稚工业”等条款,对民族汽车工业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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