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交付服刑前的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困境与突破论文_梁奕林,陈榕*

罪犯交付服刑前的罚金刑执行的监督困境与突破论文_梁奕林,陈榕*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永安 366000

摘要:民众存在“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人”罚与“钱”罚只取其一,“人财两空”不被接受,于是出现罚金刑执行难的困境。执行难,监督亦难,如何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困境,突破执行监督难的瓶颈,实现罚金刑预防和威慑犯罪的作用,以罪犯服刑前罚金刑执行监督问题为角度进行分析,探寻切合目前司法环境的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新思路。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监督

由于民众“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深重,“人”罚与“钱”罚只取其一,“人财两空”普遍不被接受,执行难,监督亦难。化解执行难的困境,突破监督难的瓶颈,使罚金刑能充分发挥预防和威慑犯罪的作用,本文选取入狱(所)服刑前的罚金刑执行监督问题进行分析,探寻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新思路。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罪犯心理上抵触缴纳罚金

罪犯及其亲属认为罚金缴纳并不是自由刑从轻判处的必然条件,便以消极的心态对待,往往隐匿、转移财产。部分罪犯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客观上履行能力较低。何况法院对于不缴纳罚金的罪犯除了强制执行、随时追缴的措施之外,没有其他惩罚性手段。可以说犯罪不缴纳罚金没有任何成本,助长了不缴纳罚金的意识,使罚金刑的执行更加困难。

(二)罪犯财产状况难以摸清

民众的财产状况错综复杂,如果需要强制执行罚金刑,就要对犯罪的实际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罪犯名下的财产不一定全部是其个人财产,甄别难导致执行难。有观点提出由侦查机关在收集相关犯罪证据的同时摸清财产状况,但我国法律规定罚金需要用合法来源的财产来缴纳。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只能用于赃款、赃物或非法所得的财产,以上司法手段如果直接用于合法财产目前于法无据,开展举步维艰。

(三)法院对罚金刑的执行有心无力

由于法律法规较为原则化,实际操作存在不少困难:其一,法院案多人少,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资源处理这项工作;其二,针对流窜作案的罪犯使用异地财产调查或者异地执行都要投入巨大的司法成本,旧伤未愈新伤又来;其三,对于罪犯拒不缴纳罚金的案件,如何使用强制性执行手段无明确依据。何况罪犯也可以在服刑期间或服刑后缴纳罚金,法院无法强制缴纳时间。

二、罚金刑执行监督的困境分析

笔者所在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台账:法院每日将当日的刑事判决书、财产刑执行情况等相关文书抄送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将法院抄送的文书进行收文登记,并将核对后的信息录入系统。台账的建立对罪犯是否缴纳罚金、缴纳多少罚金一目了然,有效避免了法院因担忧执结率过低考核不合格而不予立案执行的问题。但这些信息都是建立在法院提供资料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法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仍然是一个问题。

罚金刑执行监督需要检察机关充分掌握罪犯的财产状况,才能获悉罪犯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法院不执行或是怠于执行,如果法院无法提供罪犯的财产信息,检察机关是否能够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如果检察机关掌握了罪犯的财产状况,发现法院没有执行、怠于执行,以此发出纠正意见,法院是否可以做甩手掌柜,坐等检察机关查实罪犯的财产状况?检察机关到底是监督机关,还是帮助法院执行的机关?在法院没有提供罪犯财产信息,检察机关也无法查明罪犯财产状况的情况下,除了他人的控告、举报,检察机关也难通过其他途径主动实施监督。

三、探寻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新思路。

化解执行难的困境才能突破执行监督瓶颈,需要检察机关与多部门联动协调,树立罚金刑执行大格局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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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财产担保制度

指法院在判决前通知被告人或其亲属提供担保金或担保财产,判决后将罚金从担保金中以多退少补的方式扣除,担保财产则进入执行程序,此类罪犯可以从轻处罚。该制度归属于认罪认罚原则,符合相关司法精神。被告人及其家属希望罚金缴纳能换来自由刑的从轻处罚,心理上行为上都认可罚金的价值,司法机关无需耗费大量的精力去调查罪犯的财产状况,罚金刑在罪犯服刑前就能执行完毕。法院只需将罪犯财产担保清单、执行情况等文书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能全面监督,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刑事财产申报制度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审判前向司法机关进行财产申报,如实申报可以从宽处罚。该制度归属于认罪认罚原则,财产申报不是直接提供可执行的财产,执行力次于刑事财产担保。对于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罪犯也能带来从宽处罚的曙光,降低“以钱买刑”的执念。对于无法申报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到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经济状况说明等材料;对于拒绝申报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法院将该财产申报清单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就能够初步判断,罪犯到底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是否怠于执行的问题。

(三)财产状况调查延伸至侦查阶段

将调查延伸至侦查阶段势必会增加一线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不切合当下的司法环境,所以建议无需主动调取证据,而是对前述两项制度进行补充。由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问明财产状况并列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债权债务证明、贫困证明等,侦查机关将这些材料附卷移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将财产状况和自由刑同时审查、同步监督,切实做到监督关口前移。

(四)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罚金刑执行监督

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可以调查判决后至服刑前罪犯的所内暂存款、月均消费支出,跟踪在押人员账户的变化情况。如发现罪犯所内暂存款余额高于罚金刑数额的,或者所内消费总额超过财产刑执行额度的,证明该罪犯具有罚金刑履行能力。届时应建议法院及时对罪犯的罚金刑进行执行。

参考文献:

[1]丁柏芳.我国罚金刑执行困境及对策建言.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

[2]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时代法学,2015年4月第13卷第2期.

[3]何显兵.论没收财产刑的改革与完善——以绵阳市最近三年司法统计数据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01期.

[4]刘孟海、马金生、赵刚.派驻检察室如何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日报,2016年7月17日第003版.

[5]刘红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证研究及规范化建议——以上海市某区法院财产刑执行为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内网http://www.sh.pro/llyj/ztdy/yyxztdy/t20161226_179233.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8月29日.

[6]刘洋.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研究.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5月

[7]刘凯.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6月

作者简介:

梁奕林(1972-)男,福建省安溪县人,现为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榕(1987-)女,福建省永安市人,法学学士,现为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检察员

论文作者:梁奕林,陈榕*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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