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上海经济发展与经济立法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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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0)04-0182-04

上海自1843年正式开埠后,其地位在逐步崛起,从中国的一个东南重镇发展为对外贸易和国内商业的中心、交通运输的枢纽、国内轻纺工业基地,对全国的城乡有较强的辐射作用,在全国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被誉为远东第一大城市,是中国现代化起步最早、程度最高的城市。近代上海的发展能有如此的速度,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如优越的地理条件、对外开放的程度、上海人的现代意识以及法制的早期现代化等等。本文拟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探索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与经济立法之间的关系。

近代上海是典型的由商而兴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的最初因素是由于鸦片战争后被迫对外开放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对外贸易,并由此带动了工商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

(一)近代上海对外贸易的发展

1842年8月,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失败后,被迫与英国侵略者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南京条约》共13款,其中第2款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5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自1843年开埠后,上海的对外贸易有了一定的发展。1849年外贸总值比1844年增加了2倍。至19世纪50年代,1859年比1850年又增加了近6倍。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上海在全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1844年时,在对英国的贸易中,上海的进口贸易还只占到全国的12.5%,而到1849年时则已占到了40.0%。同样,出口贸易也从1844年的11.1%上升到了37.1%(这几年中国五口通商的对英贸易的比较见下表)。进入19世纪50年代后,1852年上海进出口贸易总额与广州持平,至1855年时它已超过广州将近1倍,自此上海一直成为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领头羊。

(二)近代上海工商业和金融业的发展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金融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据有关统计,在开埠后的第1年,即1844年,上海就有英美等外国洋行11家,其中有当时最著名的仁记洋行、怡和洋行、沙逊洋行、丹拿洋行、宝顺洋行等。10年后即1854年,河南路以东的洋行有120多家,至1876年左右,上海的外国洋行已发展到200余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上海的洋行更是达到1145家之多。外国资本就是通过这些洋行在上海的运作而进入中国,它直接导致了新型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促进了近代上海商业的发展。同样,近代上海工业的发展也随着对外贸易的开展而得到了提高。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直接输入的加快,至20世纪初,上海工业发展已粗具规模。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外国商品进口的减少,上海工业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从而确立了上海在全国经济的中心地位。据统计,1933年上海工业总产值已达11.18亿元,几乎占当时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一半。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剧增,带来的是近代上海的各种工商业务的繁荣,从而也促使了近代上海金融业的改革及近代上海金融中心的形成。据统计,1936年全国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存款和兑换券四项可运用资金合计为68.4亿元,而上海就达32.7亿元,占总数的47.8%,无可争议地成为了全国的金融中心。

近代上海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中国的贸易、工商业以及金融业的中心,这肯定是多方面的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近代上海率先于全国其他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制的早期现代化。法制的早期现代化,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早期现代化有效地保障并促进了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在近代上海的百年发展历程中,多数政权都颁布了一些规范经济主体、维护经济秩序的法规。

(一)近代上海租界的经济立法

自1845年英租界设立后,近代上海逐渐形成了三方四界的特殊格局以及较长时期存在着三个独立的地方政权——公共租界、法租界以及华界。近代上海法制的早期现代化也表现于租界内,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经济的立法。租界的经济立法同样对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起着一定的作用,并多多少少地影响了华界的经济立法。这方面的法规包括:第一,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就公共租界而言,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历次颁布的土地章程,具体是1845年《土地章程》、1854年《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1893年《新定虹口租界章程》,这些章程规定了租界内的土地从土地产权的取得、转让、登记的实体及程序性要求,并同时对土地的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1914年2月15日公共租界还颁布了《工部局买地章程》,对购买土地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法租界的土地管理法规还有1866年7月法国沪案善后委员会颁布并于1869年经驻华各国公使批准的《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以及1869年10月法国总领事核准的《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相对于中国传统的以田赋为中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所谓“以天下之恳田,定天下之赋税”,租界的土地管理制度则不单纯以税收为中心,个人产权的保护、市政设施的完善、土地价值的提高都是制度设置的目的,围绕着这些目的的实施,在具体制度上强调土地产权的取得以及土地利用的法制化与市场化。第二,有关金融管理方面的法规。这方面的法规有《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简章》、《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证券现期买卖申请规则》和《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简章》共16条,主要规定了设立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整设委员会的目的、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议、专任委员以及各种支出。《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证券现期买卖申请规则》共20条,主要就证券现期买卖申请书、证据金、佣金、经手费、交易时间以及交割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此外,上海租界管理当局还通过发行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每次募集以前,管理当局都通过“通告”的形式予以明确。第三,其他有关经济管制方面的规定。如抗战期间,上海成为“孤岛”以后,经济情况越来越糟糕,甚至一些与人民生活关系很大的商品出现供应紧张状况。对此,1939年12月10日,法租界和公共租界联合发出“告示”,规定禁止囤积、投机、垄断粮食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此外,在出售商品时,上海租界当局还作出过一些特殊规定,如1932年8月4日,公共租界出台了《菜场外叫卖食物执照条例》等。

(二)近代上海华界的经济立法

清末上海地方政府核准和施行的经济法规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规范经济组织的规章。如清光绪十年(1884年)7月24日,上海县核准了旧棉花业的业规,并要求成员们都“恪守遵办,以垂久远,而联友谊”。此业规共有“章程10条”,其中包括旧棉花业的经营地、开会时间、经费使用、入行手续以及违禁事项等。1882年还公布了上海历史上第一个股票公司章程——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章程。此章程共18条,涉及的内容有股数、公司工作人员、红利分配、股票买卖手续和违禁事项等。第二,规范市场行为,打击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的规范。如清宣统二年(1910年)发现有些不法商人用外国精制的仿珍珠混入上海市场,以假充真,“近来珠宝翡翠仿真之物,层出不穷,欺骗牟利,实属有坏市规。”对此,采取了严厉措施,予以打击,规定“如有牟利之徒,不顾大局,再将珠宝翡翠赝物入市混售,欺骗牟利,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提案,从严究办,决不宽待。”第三,规范对外贸易、进出口行为的条例,如规定“进口商船、应完货税,将钱交牙易银代缴。”任何人不得“任意多索,留难掯报,扰累客商”,否则就要受到重究。“一经查出,定行重究。”

辛亥革命后,为了保证上海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当时的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使经济能适应辛亥革命发展的需求,以从经济上稳固新生政权。如新生政权把废除苛捐杂税作为创立新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商店继续营业,并通过法令的形式确保他们的安全。用发布法令的形式引导募响、募捐等活动。还根据形势的需要,利用法律手段,及时调整金融秩序。此外,还通过法令对没收清政府的企业、限定米价、允许外国人合法贸易等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欧洲列强忙于战争,无暇顾及经济的发展,使得上海的民族资本工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上海地方政府也充分地利用这一机会,大力发展上海的地方经济,并制定了有关经济发展的法规:第一,市场主体及市场行为的规范。这方面的规范主要有1924年制定的《工厂通则》和《售丝章程》。第二,金融证券方面的规范。如1923年修订的《上海钱业营业规则》,对规范钱业的行为有着一定的作用。1920年颁布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和《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经纪人公会受托契约规则》,以及1923年公布的《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整理委员会简章》等证券交易方面的法规,都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些作用。第三,其他与经济有关的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以及稳定上海市场,如1926年1月,政府以“近日米价飞涨,全由奸商输运出口所致”为由,发布法令禁止大米运出上海,违反者“如有截获,全数充公”。

1927年7月7日,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在随后的10年间,上海的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相应的经济法规的制定,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过去更为全面与广泛:第一,有关经济主体方面的立法,如《上海特别市营造厂登记章程》于1928年6月1日公布施行,后由于情况的变化分别于1930年8月18日、1933年1月11日、1933年12月2日、1936年1月16日多次被予以修订,以及1930年8月16日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师工程师呈报开业规则》等。第二,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这一阶段颁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共有69部,涉及到静态的土地产权的管理、动态的土地流转管理以及市中心区域的土地控制,这些法规的颁布主要是为了明确哪些土地是市有的,哪些土地是民有的,哪些土地是公地,哪些土地是私地,以便更好控制和利用土地。第三,有关劳动方面的法规,如1928年颁布的《上海特别市劳资争议处理法施行细则》、1931年颁布的《上海市工人服务通则》以及《上海市工商业店员服务通则》等。第四,一些禁止性及鼓励性的经济法规,如1930年2月11日市政府颁布了一个法令,该法令从维护本市的粮食市场和确保本市的粮食供应出发,禁止“奸商私运粮食出口”、禁止“奸商囤积粮食”。鼓励性的法规有1930年4月4日颁布的《上海特别市政府奖励建筑平民住所办法》,该办法鼓励私人或团体建造平民住所。

这些法规之所以能够促进近代上海的经济发展,其中一个因素就是这些法规实现了早期现代化,这些早期现代法制之所以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其中的主要因素就是这些早期现代法制保障了法律关系主体,即市场主体的多项权益,有效地调动起市场主体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一)这些经济法规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

上海是中国现代化起步最早、程度最高的城市。上海的早期现代化是从上海开埠开始的,是在外国资本主义经营思想的影响下进行的,上海早期现代化的民主政治思想、近代城市的管理方式,直至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技术以及法律制度等等都有从国外借鉴的成分。应该说,上海的早期现代化是与外国的影响相关的。当然,也应该辩证地看待这一早期现代化的过程,外国的影响只是这一过程的外因,内因的变化才是上海早期现代化的根本。概言之,这种内因就是上海人的学习、理解和创新。经过学习、理解和创新的民主政治思想、法律制度、城市管理方式、企业管理方法和技术等,绝对不是简单地模仿西方惯例,而是上海人参与国际国内竞争能力的结果。

上海人的这种能力还体现为极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和自由扩大的一个路径就是通过经济法规来予以保障和促进。例如,在中国传统的封建制度下,政府征用老百姓的土地向来是不予补偿的,而近代上海的一些政权都规定了公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权。最初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权的法规是公共租界当局于1869年制定的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后附规例,其第2条“造沟之权”规定:“……倘有将沟应接通别条街道者,不拘是何街道,均可穿过,务须小心酌度,庶不致损及产业。若果与人家私产有碍,即自行照数赔偿;应赔多少之数,请公正人断理,或由受损之人照章控追。凡因完全上载各工程,勘有必得穿通人家已经圈进之地或另项之地,皆属可行,但须由公局酌定一合宜日期,将此事(欲造各沟工程穿通此家地基之事)预先知照地主;损及地主或租主产业,照例偿银。”1893年新定虹口租界章程第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倘工部局欲筑公路穿过他人产业,则须于动工之前,预先商议购地,及搬迁房屋或坟墓之在路线上者。”随后第一次吴淞开埠,清末上海地方政府也专门制定了《吴淞开埠租买地亩章程》,共14款,该章程明确规定了对不同等级的土地予以不同的补偿,这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现代转型,这一制度基本得到了近代上海市历届政府的实施。对于上海市民来讲,土地征用补偿权的实现,是其公民权利扩大的表现之一,这种权利的扩大又进一步促进了公民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这些法规有效地保护了各利益集团表达观点的机会

能否有效地保护各利益集团表达观点的机会是判断法制是否实现现代化的标准之一,而能够充分地保障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也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代上海的经济立法,无论是租界的经济立法还是华界的经济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各利益集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而无论是租界的经济立法还是华界的经济立法,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各利益集团的表达机会,关键还在于其法制设计上。在上海英租界(公共租界)存续的历史上,曾经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有:英国领事、上海道台、租地人会议(纳税人会议)、土地业主以及工部局(道路码头委员会)。1845年土地章程中关于居留地内道路的规划以及所确定的土地管理制度就有效地反映了多方的利益。随着1854年土地章程的实施,工部局的成立,上海道台事实上失去了对租界的控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就存在着工部局、领事以及土地业主之间的利益纠纷。由于在制度的设计上,公共租界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体制,城市道路的规划以及经济立法等主要是通过纳税人大会予以制定颁布。因此,各方利益主体都可以通过纳税人大会这样一个平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样,华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制度设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各利益集团的表达机会,地方自治时期的自治机构中代议机构的设置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都或多或少地表达了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的观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上海(特别)市建设讨论委员会的设置同样也是为了利益群体有效表达自身的观点,以使大上海建设计划能得到更好的实施。此外,地方参议会就是一个民选机构,它在许多经济法规的提案上也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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