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以华北根据地为中心的传统互助合作的转变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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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以“组织起来”为号召对民间传统的互助合作形式进行了改造。①这个时期,华北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重心之一,晋察冀、晋冀鲁豫则是华北地区的两大主要根据地。这两块根据地面积广大,经济形态多样,基本涵盖了经济区划上的华北地区,是本文考察的中心区域。华北地区的农业以旱作为主,地狭人稠,自然灾害不断,近代以来战乱频仍,诸多因素使得华北地区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②低产多灾的自然条件加上高密度的人口,“造成这个地区的经济贫困”。③另外,就生产工具与耕作技术、动力等方面而言,华北根据地仍保持典型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④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化程度不同,既有手工业高度发达的村庄,也有种植经济作物而商业发达的地区。⑤但就总体而言,近代以来的华北地区农村依然是典型的自然经济,农业商品化程度较低。“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和较少的农业生产剩余,造成了一个以自耕农——即在生产关系上与外界接触较少的人——为主的社会。”⑥华北平原上的自然村宗族组织并不突出,萧公权的研究表明,华北平原的村庄中,多姓村占的比例较大。⑦商品化程度低,宗族组织薄弱,使华北乡村呈现出高度闭塞性的特点。

      以上因素决定了根据地时期的华北农村依然处在传统社会形态当中。传统乡村社会往往给人一种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印象。自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学家在分析传统社会时,多采用“共同体”这一概念,以区别于近代社会。例如,滕尼斯所讲的“共同体”就是一种比较“小的,以直接的人际交往与口耳相传的地方性知识为半径的、自然形成的血缘、地缘性的共同体”。⑧进入20世纪,西方人类学和社会学界通过对初民社会以及殖民地社会的研究,大大推动了这一研究的进展。⑨20世纪50年代,雷德菲尔德提出乡民社会(Folk Society)概念。⑩70年代,斯科特则系统地提出“道义经济”说,强调农民的共同体认同,强调“互惠原则”“再分配机制”“庇护关系”等“生存伦理”。在晋察冀、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农村社会,虽然“共同体”特性已经不明显,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前近代色彩依然浓厚,乡村社会通行的规则与典型的“共同体”并无二致。(11)对根据地时期华北经济地理的描述和对乡村社会属性的判定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传统互助合作的形态。

      一、换工、变工与互助生产

      华北根据地的传统互助合作形式十分多样,同样的内容各地叫法也不尽一致。其基本的内涵是在进行农业生产时,把人力、畜力相互调剂,相互交换,相互帮助。按照类型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人工变人工、人工变畜工、畜工变畜工。人工变人工,即人力之间的调剂和互助。在一家农户多系一个至二个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些农活须更多人共同劳作,就需互相变工、共同耕作。如在冀西一些地方盛行的人力拨工,“是几个农民合作起来,轮流在各家土地上劳作。一般的以日记工,收获物仍归各有”。根据主家是否管饭,又分为干拨工和湿拨工,有的叫小拨工和大拨工。拨工的人数不等,“一般二三人,多至四五人”。拨工多属临时性质,且农忙季节不易形成。“谁也怕拨在后面,误了农时”。(12)在冀中各地农村中,这种人力之间的变工被称为“插伙互助”,与冀西一带的变工不同,这种插伙互助在农忙季节(秋种收麦)中比较活跃。(13)人工变畜工,即人力和畜力之间的调剂和交换。没有耕畜的农户,为了取得耕畜的使用,除了采取雇佣的方式,多采取这种人与牲口的拨工。通常一个牲口,也顶一个人工,也有的地方一个牛工抵多个人工。“晋东北某些地区,如忻县劳动英雄韩富生报告:他村的一犋牲口还五个人工”。(14)也有以草料换牛工,农民称为“揽犋子”。这样,使人力和畜力得到调剂,并有互助的作用。畜工变畜工,即畜力之间的调剂和互助。冀西称之为合犋,晋东北、雁北叫做格犋,(15)邢台地区则叫做“插驹”,(16)是指只有一头牲口的农户,为了耕地与另外一户的牲口合作起来,通常两个牲口叫一犋。牛与牛的合犋较多,也有少数是牛与驴,或驴与驴的合犋。它产生的条件,有的是两户牛主原就是一家人而分居了,牲口各有一头;有的则是两家关系较好的农户,互相商量,合了犋的。(17)

      上述变工类型在变工对象上是单一的,而人工和畜工组合变工的情况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更为普遍。这种组合变工,“邢台叫做‘打拼拼’。牲口和牲口的主人一起去变工,折算方法各地不同”。(18)在山东渤海区,组合变工多被叫作“插伙”。(19)冀东民间则将这种组合变工形式称为“搭套”。由于冀东种地需要人力畜力都较多,“在平原地区,种地时,一张犁就要两个牲口三个人——撑犁的一个,撒粪带点种的一个,踏种带拉簸箩(合拢土)的一个。种棉花、麦子则至少要四个人。在山地则用人较多:一个撑犁的,二个撒粪的,一个点种的,一个拉把子的,一个牵牲口的,一个拉滚子的”。(20)因此,搭套一般都是在种地的季节,民众自动组织的。

      除了上述典型的变工形式外,民间还有许多其他带有互助性质的行为。在河南一些地方,伙买牲口、伙喂牲口的现象很普遍。有一种伙买牲口的形式,民间俗称“帮牲口腿”,以一户土地较多的为主,再找一二个土地较少的农民,给帮半条、一条或两条牛腿的钱(即出牲口买价的八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牲口归股份最多的这一家农户喂养,帮腿户的地,他须保证给耕作完。“伙买牲口”与之稍有不同,由两三家农户各出同等份额的钱,买一个牲口,轮流喂养,轮流使用。(21)

      晋察冀边区的个别地方还存在合伙经营,“分居的弟兄二人或其他至亲,以共同的劳力、农具等合伙经营两家的土地。在土地缺乏的情形下,还有可能抽出剩余的一个劳动力,到外边去跑买卖,做运输,所得红利均分。”(22)白洋淀地区则盛行合伙制生产;冀中与冀西的唐县、云彪、行唐各地则分布着客家班(俗称戚家班)等形式。(23)冀鲁豫边区的一些地方称之为“龙虎班”,内容与客家班大同小异,只是不局限于贫农,也有一些中农参加。(24)

      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边区农村除农业上的变工、拨工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参忙”。(25)边区互助合作形式多样复杂,往往诸种形式混杂交叉,很难截然划清界限。例如,“搭套”就兼具组合变工与合作生产的特点,组合变工则是人力变工与合犋的结合;又由于各地民俗风情的不同,称呼上一致的互助合作形式可能内涵并不一样,而内容上相同的互助合作形式则可能叫法迥然有异。虽然如此,如果抛开形式上的表面差异、去探究其内在性质的话,我们依然可以得出某些一般性结论。

      二、传统互助合作性质的探讨

      通过对华北根据地传统互助合作形式的描述,可知它具备以下特点:自发性、平等性、临时性、应用范围窄、规模小。自发性是指互助合作行为是农民基于生产、生活需要而主动发起的,“是小农经济上农民一种自发形成的生产的结合(集体劳动或取长补短)”。(26)梅德平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认为,传统的互助合作“总体上看是一种农民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27)平等性是指互助合作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参加互助的农民彼此没有“隶属关系,他们谁也不剥削谁,在他们中间是平等的共同劳动、互相帮助的关系”。(28)临时性是指互助合作行为并非是长期的、经常的,而带有很强的季节性、偶然性。前述变工、拨工、格犋、插伙互助等形式均多少带有临时性的特点。事实上,基于生产需要的绝大部分的传统互助行为都只可能是临时的。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边区农村,家庭小生产占据着主要的地位。“每户保持有一至二个劳动力,二三十亩地的中小农民,一户养不起一个牲口,一户买不起较大的农具,因之即需伙喂牲口,摊钱打耧……比较复杂的活计,如下种时犁地、滴籽儿、施肥同时进行,就需要几个劳动力同时耕作,因之即互相变工。”唯有如此,才可能保证生产不致中断。然而,互助行为的临时性与互助内容的固定性却往往是并存的。只要生产条件不变,互助行为就大致可以“固定在一定的活计上(复杂点的),一定的农具上(较大的,一户买不起的),一定的对象上(多系本家自己,亲戚朋友相好),似有一种自然的习惯制度存在”。(29)而这种固定性又决定了其应用范围的狭小性。大部分的互助行为“只限于本族和至亲好友之间,范围是极其狭隘的,越是复杂的劳动互助,这个特点就越明显”。(30)刘金海的研究也指出,“中国农村社会的互助行为一般只在自然村庄范围内发生”,因为自然村庄“主要建立在家族分裂的基础上,血缘关系起决定性作用”。(31)旧有的互助合作形式一般规模也较小,“每个插伙组的户数一般都是两三家。‘根据晋县五个区六十六个村统计,旧有的群众互助组六百三十六个,参加的一千八百一十七户,平均每组二点八户强’”。(32)这些特点看似相互独立,实际上却都是由传统互助合作的本质决定的,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传统的互助合作之所以具备以上特点,根本上取决于根据地的社会发展形态。前述分析已经表明,华北根据地农村仍然属于“道义经济”的传统共同体社会范畴。它的导向性是农村社会的内在和谐与生存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富有进取性的外在发展。因此,传统的互助合作主要是为了解决生产困难,使生产不至于中断。简单来说,即是为了维持生产以求生存,而非发展生产以求致富。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即传统互助合作下,农民所追求的是风险最小化,而非利润最大化。虽然这两种追求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然而,从社会史的意义上讲,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农村社会,“把生存作为目的的农民,在规避经济灾难而不愿冒险追逐平均收入最大化方面很有代表性”。(33)中国共产党开展的调查也发现,传统互助合作只是“在小农经济下农民们为了不使自己的生产中断而产生的一种行动,而对整个发展生产的意义不大”。(34)我们从各类人群对互助合作的态度中也可看出端倪。贫农是最为热心的,“他们地少喂不起牲口,几千年来依赖有牛户的牛力,在此依赖之中,或则以较多的人力换来畜力,或则以感情换来畜力。”富农则普遍不感兴趣,“他们或则有牛力,人力也不缺,即使自己家里人力少,又多有雇工或短工,不互助他们一样的能够进行生产,开始时他们是最不易接受互助的,他们认为和贫农、中农互助会吃亏”。(35)根据河北“完县三个村统计,工人十五人参加者九人,占百分之六十;贫农四百一十二人,参加者一百二十四人,占百分之三十;中农二百八十四人,参加者九十九人,占百分之三十四;富农四十人,参加者六人。”(36)贫农参加互助是为了解决生产困难,而富农对此不感兴趣则是由于他们根本没有这个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尝试对传统互助合作的性质进行探讨。传统互助合作产生的社会土壤是低下的生产力和民众生活的普遍贫困化。互助合作行为所要满足的只是一种极低的生存意义上的需求,而不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要求突破家庭经营方式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互助合作行为只是农民家庭经营的补充而已,只有在必要时才进行互助。据冀东区的调查,即便在政府的大力提倡下,“人民对劳动互助之习惯还很差,还没有把劳动互助认为是提高生产力的办法,只是一户力量达不到时,才实行拨工”。(37)互助合作行为中,农户之间交换的是人力和畜力,而非以货币衡量的价值。无论是人力变工还是人力和畜力之间的变工,它所交换的只是劳动而非劳动产品,而且这种行为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与商品经济无缘,是生产力低下的自然经济的产物。(38)而包含在互助合作行为之中的大量的“类雇佣”范畴的劳动力交易,体现的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力商品的需求,而不过是自然经济条件下对物化劳动更原始的自然形态劳动的需求。(39)

      三、现实与理想:组织起来的初衷

      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要利用和改造传统的互助合作形式,总的来看是基于两个原因:理论的先导作用以及现实的需要。

      1939年初,《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经过翻译传入中国,毛泽东多次阅读此书,并对其评价极高。(40)1942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党中央成立中央总学委,党政领导人在毛泽东倡导下集中学习《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从而基本确立了以苏联为蓝本的经过合作化达到集体化的道路。(41)1943年10月,毛泽东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提出了“两个革命阶段”的论点。在他看来,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是第一个革命阶段,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建立合作社则是第二个革命阶段。(42)紧接着,同年11月,毛泽东发表了《组织起来》一文,明确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43)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发现根据地旧有的互助合作形式与苏联式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有共通之处,可以加以利用。

      但是,理论的因素只是提供了改造传统互助合作的可能性,现实需要的迫切性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现实需要既包含自然灾害、战争的破坏、赢得战争的诉求,也包括根据地自身资源禀赋低下、生产力发展落后的不利状况,更多的时候,多种不利因素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根据地的困难。

      晋冀鲁豫边区的环境“是建立在分散的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被敌人分割的、犬牙交错的敌后游击战争的环境。由于敌人长年累月的摧残,人民的创伤极为深重,社会的元气日益耗损。”根据地时期,又逢“水旱灾害频繁,且极为严重。1939年至1943年,晋察冀边区几乎年年遭遇旱灾,给农业生产造成极大损失。……据解放区救济总会晋冀鲁豫分会的统计,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历年因旱灾损毁的田禾,计达54 900 000亩,共减产13 176 000 000斤。……一九四三年秋,苦旱后淫雨连绵……敌人却利用秋汛,于9月27日,在临清的大石桥,武城的渡口驿、夏庄等处,使运河决口;并在漳河县南上村溃决了漳河河堤;在鸡泽县境掘开了滏阳河。洪水横流,大片肥沃的原野,再度陆沉。……救灾分会的统计,冀南、冀鲁豫历年被淹没的土地,累计为114 583 170亩,共减产粮食5 263 000 000斤。……此外,如虫灾、雹灾等,也都曾经给边区人民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和灾祸”。(44)

      1942年,日军发动对根据地的“大扫荡”,阜平在“三个月的反‘扫荡’中,被敌杀死一千三百八十人,病死四百人,共计损失一千七百人(青壮年占百分之七十五),粮食损失八百万斤……农具损失一四四九二件,牲口损失三二零零头,许多房舍田园被烧成废墟。”(45)晋察冀边区自抗战以来,“将近全人口百分之二的青壮年参加抗战工作,就使得敌后农村中的劳动力大量地减少了。”(46)“大扫荡”不仅使根据地劳动力减少,而且也导致耕畜的大量减少。“三年来,边区的牲畜大大减少了,对于边区生产是很大损失”。(47)抗战以来,由于敌人的抢掠和破坏,牲口、猪、羊等都大减。“据北岳区巩固区35个村的调查,四一年比三七年牲口减少29%,四二年比三七年减少39.5%”。(48)残酷的战争打击了边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调查发现,发动群众进行生产,“首先遇到的困难是群众生产情绪低落……其次一个困难,就是籽种、农具、劳动力的异常缺乏”。(49)战争是长期的,乡村物质积蓄有限,单凭过去积蓄不能与敌持久战争。“战争的长期严重破坏,使敌后一般是生产降低”。(50)利用和改造旧有的互助合作形式,以提高劳动力的利用效率,发展生产,成为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

      另外,由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执行的是温和的土地政策,虽然促使一部分地主、富农卖地,却并未没收他们的耕畜与农具。因此,贫、雇农虽然有了土地,在农具、耕畜占有上依然处于劣势。

      

      通过表1我们发现,与贫农的人口占比相比,这个阶级所占有的耕畜比例明显偏低,而且畜力较强的骡马、牛占比更低。耕畜、农具的不足使得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贫、雇农生产遇到困难,急需发展互助合作。

      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央的大力推动下,各地开始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对传统互助合作形式的利用与改造,建立互助组和初级的合作社组织。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认为传统的互助合作形式有其积极因素,另一方面又认为“旧有的劳动互助习惯,是地主统治下农民克服窘困和分散耕作困难所形成,也起了增强生产的作用,但范围是极其狭小与临时性的,比较低级的一种互助合作”,(51)需要加以改造。

      四、利用与改造:传统互助合作形式的蜕变

      对传统互助合作形式的改造,首先就是要由自发形成变为由政府来加以组织。应当指出,最初的改造也曾经注意对旧有互助合作形式的利用。例如,在对冀中各地农村中的插伙互助组织进行改造时,“清苑温仁村西街共二百一十户即有插伙做活组三十九个,参加的一百五十九户,占总户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安平香官村,有四十一个生产互助组,群众以前旧有的二十个。又据晋县五十九个村统计,共有八百八十个互助组,以前群众自然形成的三百八十个。”(52)但很快,改造就朝着自上而下加以组织的方向进展,据晋察冀边区“一九四四年一、二、三、四,四个专区26个县不完全的统计,共有人口2 523 000,共有劳动力789 600,组织了38 500多组,230 000人。占总人口的8.11%,占劳动力的28.11%……不过晋冀察(一、十一分区)地区的劳动互助组织,在一九四四年已经不是个别的、自流的、偶然的”,而是开始成为一种“有领导的群众运动了”。(53)到1945年,组织起来的人数和比例比上一年又有大幅提高。

      

      资料来源:《一九四五年冀晋区生产会议总结报告》,魏宏远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一编,第613页。

      另据统计,1945年12月,山东的鲁中、鲁南、滨海、胶东、渤海5个专区,加入常年互助组和季节互助组的人口已经分别占到各区总人口的8%、2.6%、8.1%、16%、4.2%。(54)

      其次,就是把临时的、简单的形式改造为长期的、复杂的、高级的形式。“尽量使小的、临时的发展为长期的,成为群众的习惯。”(55)“把个体生产的补助工作,转变为生产方式的集体化”。(56)太行区在讨论领导互助合作的经验时总结道:“从发展过程看,一般是由一个小组发展成一个大组或几个小组,然后才发展为统一的劳动组织,发展为合作社。……从参加成员来看,一般是先组织了主要劳动力,然后辅助劳动力才逐渐吸引进来。……从互助关系上看,往往是由临时性的组织,发展为经常性的”。(57)进而明确指出,改造传统互助合作形式,要“由以个人为单位的互助提高到以家庭为单位的互助;由互助提高到互助大队,再由互助大队提高到互助社;一个村有几个互助大队,而大队之间又要求实行大变工,这时就可以发展为劳动互助社。”(58)在晋察冀边区,为了弥补传统拨工的不足,“经过干部和群众的努力,便创造了家庭互助组和劳动互助合作社”。将互助合作的范围扩展到农业生产外的其他领域。“包括运销、供给、信用、纺织、作坊、医药,以及各式各样的生产”。(59)可见,劳动互助社已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高级合作社组织。

      这种组织起来的新式合作组织,通过组员或社员互相监督,增加了劳动强度,延长了劳动时间;通过调剂和配置劳力资源,实现了对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组织起来以后,一个小组的人大家都在一起干一件活,人数以少者为宜,这样的好处就是组织起来以后,能够加强劳动强度”。(60)组织起来之后,劳动力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竞赛,劳动紧张程度比单干要强得多,当时农民有“工变工,挣断筋”(61),“工拨工,不放松”(62)的说法。因此,组织起来之后,生产效率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据调查,“冀西二十六县不完全统计:组织了三万八千五百余个拨工组,参加劳动互助者二十三万人,占总劳动力百分之二十点一;扩大耕地面积五十三万余亩;旱田变水田十一万亩;施肥比去年增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产量据四十二个英雄模范的村庄统计,比去年增加百分之四十三(一般村没有这么多,但都比去年增加了);不够吃的户,比去年减少百分之五十八(三十八个村的统计)。”冀晋、冀中“组织劳力六十四万八千多人,合作社增加到在一十三个分区中就有七四一零个,社员百万以上,使农民劳动效率提高百分之三十到五十。”(63)

      据另一项个案调查显示,组织起来之后,农业生产的几乎各个环节上都比以前的个体劳动要省工。

      

      但是,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合作社在生产效率上的优势是脆弱的,而且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我们把组织起新式互助合作组织视为某种生产关系领域的变化,“在没有技术进步、机械化等因素支撑的条件下,(它)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只能体现为劳动协作与高劳动投入”。(64)换句话说,通过提高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以及某些必要的协作,在物质生产的投入产出上,组织起来是有可能提高效率的。而且,作为战时环境下为赢得战争而扩大汲取能力的一种非常规手段,这么做也无可厚非。但是,“组织起来”所引致的问题主要还不在于效率的高低,而且这种“效率”现象在与理论的相互印证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反而掩盖了一些深层次矛盾。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

      五、困难与隐忧:组织起来之后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互助合作组织能否巩固,取决于能否解决好两个问题:个体与集体矛盾的问题,集体劳动如何与自然条件适应的问题”。(65)而这两个问题根植于华北根据地农业生产条件的落后。黄宗智新近的研究表明,土地和劳力的“有机性”,使得前工业化时期的农业生产与主要依靠某些无机要素(资本、科技等)的工业经济不同,其产出的可能扩大和提高幅度都会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土地的有机性还会使单位面积所能吸纳的劳动力受到限制,进而出现投入与产出的边际报酬递减。(66)杜润生也曾经谈及小农经济下农业生产不宜实行集体劳动的特点:“农业在辽阔的土地上生产,土地是分散的,不可能把大家集聚在一块土地上。……农业还有季节性,许多农活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上分工,农民都得学会全套农活,不可能有那种工厂式的流水作业”。(67)抛却所有制性质的差异,新式互助合作在生产方式的集体性上与集体化时期已无二致,因此也面临着几乎同样的问题。

      首先,集体劳动如何与自然条件相适应的问题。“在垒堰、送粪、打柴等劳动上,最容易组织起来,可是下种、锄苗等季节性比较严格的劳动上就容易垮台。因为下种锄苗是要争取时间的,最要求技术的,‘儿要自养,谷要自种’是群众的老习惯”。(68)因为“做庄稼最要紧的,是不违农时。早晚下种,会有不同的结果,迟早收割,也会有不同的收获”。(69)而在规模较大的变工组内,“为了争取农时,谁也愿意抢着干个人的,因此,带有短期突击性的作物,如锄‘熟苗儿’时,谁也不愿拨工。……因为家家都是小块地,拨起工来,人多,就要调工,跑来跑去耽误时间。群众反映:有自个儿干就够了,不必拨工”。(70)因此,变工组的规模问题显得十分重要。但是,规模的控制并非易事,自上而下组织起来的形式本身就具有某些官僚主义的弊病,如强迫命令、包办代替,贪多求大就是其中一个体现。

      其次,个体经济与集体劳动之间的矛盾。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中,由于规模、范围扩大,以至于超出了农民自我认同的共同体的范畴,在这样的组织中,亲情、血缘不再起约束作用。“所有东西的前提是分开的,犹如他们的主体是分开的一样——谁拥有和享受的东西,他的拥有和享受就排斥所有其他的人,实际上没有什么共同的东西”。(71)互助合作组织对互利和等价原则的满足就成为维系向心力的唯一因素。当时的调查发现,“在拨工组中,集体劳动与个体经济之矛盾,表现得最尖锐,问题也最多”。(72)这一矛盾可分为三方面:劳动力强弱不同的矛盾,劳力强的因吃了亏,所以退出不干,导致互助组垮台;人力和畜力的矛盾,人和牲口换工的比例不合理,导致有牲口户不满意;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矛盾,常见的是互助抢先的问题,特别是在下种、锄苗、收割这些带突击性的活上,各人都愿意抢先干自己的。还有的地方,“家里的主要劳力参加了拨工组,家里反而还得觅人,或把半劳力,妇女儿童反而丢掉没人带领”。(73)

      新式互助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违背互利和等价原则。北岳区“不少地区把‘调工’形成‘派工’,形成‘调剂人力’;有的地方为突击耕地‘调剂牛犋’,造成牛主的不满;还有一些地区规定‘不参加拨工队,让他雇不上短工’,‘不参加拨工队不给你贷粮’”。(74)许多拨工组,就是因为不等价而垮了的。“如某县人换牲口不等价,使牲口的也不经心喂养,甚至还提倡借牲口使,结果喂牲口的户,明里不说什么,暗里却说:‘喂下牲口,就成了孙子啦!’纷纷要求卖掉”。(75)滕尼斯指出的,“一切社会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建立在可能的和实际提供的偿付的平衡之上的”。(76)这一原则不仅在传统互助范畴内适用,在更多的依靠外力强制建立起来的互助组织中则显得更为迫切。

      对于这些问题,中国共产党尝试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规范和补救。如在合作组织内发扬民主,制定必要的劳动纪律,推行记工、换工、还工制度等,但是这些措施治标不治本,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在传统的互助合作形式中,互利与等价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原则,原因在于血缘、地缘的乡村熟人社会有着“信息对称”与“多次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信任机制。(77)这使它可以不依赖于一种制度设计而对互助合作的双方都产生约束力。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传统农村社会时发现:“当助其解困的亲友遇到麻烦而他有可能帮助时,亲友们可以指望得到同样的帮助。事实上,亲友们帮助他,正是因为有个心照不宣的关于互惠的共识;他们的帮助就像在银行存款一样,以便有朝一日需要帮助时能得到兑付。”(78)而在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中,规模更大,范围更广,这使它更接近于一个“陌生人社会”,上述信任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从而需要一种理性的强制机制来维系这一原则。推行记工、换工、还工制度其实就是在向这一目标迈进。但是,这种机制的建立又与某些政治目的相悖离,中国共产党提出,“我们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应为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农和雇农解决困难,使得他们的政治经济地位上升”。(79)而“不少地方采用了不妥善的办法,如硬定了各种等级,记还工不等价,或者硬规定给贫农做活不吃饭,而给其他户做活就吃饭等,形成一种‘救济’。”(80)这实际上违背了互利与等价的原则。因此,这种机制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建立起来。

      组织起来,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对生产关系进行局部变革的一次尝试。互助合作从原来的民众自动组合到由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地加以组织,这是改造的最关键一步。中国共产党依靠强大的动员能力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实现了对传统互助合作的改造,改造后的互助合作组织,其运作形式与传统形式已经截然不同。组员或社员丧失了安排生产的自主权,甚至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生产开始服从于某种政治或军事目的。自组织与被组织之间的差异,也许一开始还没有那么明显,毕竟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产关系上的私有制,但它的影响是深远的、历史性的。

      由于对传统互助合作的性质存在“误解”,只看到了“互助”“合作”与社会主义在表象上的类似,对其中蕴含的消极因素没有做出充分的估计,导致组织起来之后出现了许多问题。在组织起来的变工组、合作社内部,“个体私有基础上的集体生产”,使民众无法解决一系列内在的矛盾: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冲突,农民个体之间因私心而产生的具体化于整个农业生产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矛盾。只要生产资料是私有的,这些内在矛盾就无法解决。这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一旦确立了组织起来的方针,它的内在逻辑即是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一直到生产资料完全公有的人民公社。“我们有时可以选择其中的第一环,但是随后的发展就由不得我们了。”(81)组织起来的政策源于战时的经济困境,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效率”表象却与理论结合,使其有效性的印象得以强化,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发展生产乃至改造社会的某种路径依赖。

      ①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互助合作改造问题的相关研究,较具代表性的有:董谦《沁源城关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刘金海《互助:中国农民合作的类型及历史传统》,《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4期;冯开文《建国前农村合作组织低效率的原因探讨》,《古今农业》1998年第3期;梅德平《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变迁的历史考察》,《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刘纪荣《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近代农村合作运动——以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2期;魏本权《革命与互助:沂蒙抗日根据地的生产动员与劳动互助》,《中国共产党党史研究》2013年第3期。

      ②参见[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7页;苑书义等《艰难的转轨历程——近代华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③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60页。

      ④参见[美]德·希·珀金斯著,宋海文等译,伍丹戈校《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68页;[美]西奥多·W·舒尔茨著,梁小民译《改造传统农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2—33页。

      ⑤黄宗智根据“满铁”调查资料,根据种植结构、参与市场程度、距都市远近等因素,把他研究的33个村划分为7种类型,足见如果从更微观的视角去观察华北的农村,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分化的。

      ⑥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7页;另见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⑦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pp.326-327.

      ⑧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序”,北京:语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⑨对传统社会以及传统农民性质的判定,逐渐演变为道义经济与理性小农之争,进而在学术界形成“实体主义”与“形式主义”两大派别。前者以A·恰亚诺夫、卡尔·波兰尼、詹姆斯·C·斯科特、旗田巍为代表的,后者则主要包括西奥多·W·舒尔茨、G·W·施坚雅、S·波普金等人。相关研究可参见[俄]A·恰亚诺夫著,萧正洪译《农民经济组织》,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Polanyi ed.,Trade and Market in Early Empires:Econom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Glencoe:Free Press,1957;[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程立显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旗田巍『中国村落と共同体理论』岩波書店,1973年;西奥多·W·舒尔茨著,梁小民译《改造传统农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美]施坚雅著,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S.L.Popkin,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

      ⑩Robert Redfield & Alfonso Villa Rojas,Chan Kom:A Maya Village,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4.

      (11)对近代华北农村社会性质及发展前途,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参见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和郑起东《近代华北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12)《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8页。

      (13)《领导群众生产互助研究》,《人民日报》1948年11月11日,第2版。

      (14)《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9页。

      (15)“格犋”:原作“搿犋”,“搿”意为两手合抱,引申为结交。

      (16)刘岱峰:《关于劳力互助的总结》,《边区政报》1943年9月1日。

      (17)《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8页。

      (18)刘岱峰:《关于劳力互助的总结》,《边区政报》1943年9月1日。

      (19)《渤海区三个劳动互助的典型材料——何坊区三种互助的研究》,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34—01—285—010,第4页。

      (20)《冀东民间旧有的劳动互助组织》,《长城日报》1946年5月7日。

      (21)张广居:《冀鲁豫劳作互助组织中几个问题的商榷》,《边区政报》1946年10月1日。

      (22)《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0页。

      (23)客家班即一伙无地的贫农伙租地主的土地,合伙经营,他们之间,在人力、畜力等各方面实行了合伙互助,所得也是按股均分。一般需建立在劳力等条件相差不多、特别是亲友的关系之上。《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0页。

      (24)张广居:《冀鲁豫劳作互助组织中几个问题的商榷》,《边区政报》1946年10月1日。

      (25)《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2页。

      (26)《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3页。

      (27)梅德平:《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组织变迁的历史考察》,《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

      (28)《陕甘宁边区农村旧有的各种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0页。

      (29)张广居:《冀鲁豫劳作互助组织中几个问题的商榷》,《边区政报》1946年10月1日。

      (30)《陕甘宁边区农村旧有的各种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20页。

      (31)刘金海:《互助:中国农民合作的类型及历史传统》,《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4期。

      (32)《领导群众生产互助研究》,《人民日报》1948年11月11日,第2版。

      (33)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前言”(中译本),第1页。

      (34)《晋察冀边区农村几种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3页。

      (35)《一年来太行四分区的劳动互助》(1946年),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869页。

      (36)《北岳区巩固劳动互助的几项原则》,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86页。

      (37)《一九四五年冀东的劳动互助》,《冀东长城日报》1946年2月13日。

      (38)秦晖对关中地区的研究也表明:“解放初期,许多农民不是因为生产力提高而为了个体经营无法容纳,只是因为生产力极端落后以至于无法摆脱原始协作纽带而参加共耕运动。”参见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335页。

      (39)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56页。

      (40)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说:“《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要读本》是一百年来共产主义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在全世界只有这一个完全的典型”。参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3页。

      (41)“把小农户联合成社会主义的大农庄……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国家只能走发展农业的第二条道路即集体农庄道路。”《教程》还转引列宁的观点:“农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是,必须稳固地保证它能进一步过渡,而进一步过渡就必然使利益最小的、最落后的、细小的、孤立的农民经济逐渐联合起来,组织成公共的大规模的农业经济。”这与毛泽东后来对改造小农经济的看法基本一致。参见《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17—318页。

      (42)毛泽东:《论合作社》(1943年10月),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国共产党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43)毛泽东:《组织起来》(1943年11月29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7页。

      (44)齐武编著:《一个革命根据地的成长: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晋冀鲁豫边区概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6、157、158页。

      (45)《今年阜平的大生产运动》,《晋察冀日报》1944年12月17日。

      (46)李候森:《介绍晋察冀的劳动互助合作社》,《解放日报》1945年3月12、13、14日。

      (47)张苏:《边区的生产状况与今后任务》(1940年8月5日),魏宏运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农业》第二编,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70页。

      (48)宋邵文:《一九四四年大生产运动总结及一九四五年的任务》(1945年1月),魏宏运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农业》第二编,第464页。

      (49)《今年阜平的大生产运动》,《晋察冀日报》1944年12月17日。

      (50)魏宏远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第一编,第333页。

      (51)张广居:《冀鲁豫劳作互助组织中几个问题的商榷》,《边区政报》1946年10月1日。

      (52)《领导群众生产互助研究》,《人民日报》1948年11月11日,第2版。

      (53)宋邵文:《一九四四年大生产运动总结及一九四五年的任务》(1945年1月),魏宏运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农业》第二编,第418页。

      (54)山东省实业厅:《山东省农业互助组织统计表》,山东省档案馆藏,档号G016—01—0006—006。

      (55)宋邵文:《一九四四年大生产运动总结及一九四五年的任务》(1945年1月),魏宏运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农业》第二编,第434页。

      (56)《生产领导经验介绍》,《边政导报》第7卷第1期(1946年8月1日)。

      (57)赖若愚:《太行区生产运动的初步总结》(1944年8月),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467页。

      (58)《一年来太行四分区的劳动互助》(1946年),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876—878页。

      (59)李候森:《介绍晋察冀的劳动互助合作社》,《解放日报》1945年3月12、13、14日。

      (60)李一之:《晋察冀阜平一区组织劳动力的经验》,《解放日报》1944年5月4日。

      (61)《把劳动力组织起来》,《解放日报》1943年1月25日。

      (62)《晋察冀边区的劳动互助》,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32页。

      (63)刘奠基:《晋察冀边区九年来的农业生产运动》,《北方文化》第2卷第3期(1946年7月1日)。

      (64)卢晖临:《通向集体之路——一项关于文化观念和制度形成的个案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63页。

      (65)詹武、云天:《劳动互助的一些经验》,《解放日报》1945年3月7日。

      (66)[美]黄宗智:《明清以来的乡村社会经济变迁:历史、理论与现实》“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5页。

      (67)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68)赖若愚:《太行区生产运动的初步总结》(1944年8月),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468页。

      (69)《把劳动力组织起来》,《解放日报》1943年1月25日。

      (70)《晋察冀边区的劳动互助》,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30页。

      (71)[德]滕尼斯著,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6页。

      (72)《生产领导经验介绍》,《边政导报》第7卷第1期(1946年8月1日)。

      (73)《晋察冀边区的劳动互助》,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35页。

      (74)《北岳区巩固劳动互助的几项原则》(1944年),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85页。

      (75)《晋察冀边区的劳动互助》,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33页。

      (76)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中译本),第111页。

      (77)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8页。

      (78)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中译本),第35页。

      (79)李候森:《介绍晋察冀的劳动互助合作社》,《解放日报》1945年3月12、13、14日。

      (80)《记工折工和还工办法的初步研究》,《新华日报》(太行版)1944年8月5日。

      (81)Gustave Le Bon,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New York:G.P.Putnam's Sons,1913 p.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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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以华北根据地为中心的传统互助合作的转变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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