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知府及其功能_宋朝论文

宋代知府及其功能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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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建立于唐末五代方镇长期割据混乱的历史时期之后,它之所以能够维持三百余年相对稳定的内部统治,与宋政府确立的地方行政体制有较大关系。本文试图对宋代州级行政长官知州的职能与地位进行初步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从朝臣知州到文臣知州

宋代知州全称为知某州军州事,习惯上又称为郡守、太守、刺史、牧、州将、州长吏等。根据官品的不同,又有判某州、充某州、权知某州、权发遣某州等之区别。

《宋史》卷167《职官七》载:

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监。

关于这段史料,《文献通考》卷63《职官考一七》称“宋初”为“宋太祖开基”,明确地将罢节度使之权,命朝臣知州,归功于赵匡胤。其他类似记载还有很多。如赵彦卫的《云麓漫沙》卷4 载:“艺祖尽收节度使归京师,授以虚名而赋厚禄,命朝臣出知州事,则前日节度之制亦不可用,复置转运、提刑为监司以督察之。”这些记载往往容易误导后人,把“命朝臣出守列郡”、“命文臣权知州事”当成宋太祖的集权新举措。事实上,命朝臣出任诸州刺史或知州事、知府事、权知某州军事的做法从唐代就已经开始了,只不过末五代所任知州多系武将出身。五代时期,随着中央政府逐步削夺地方武夫悍将之权,将化中央集权措施的推行,一方面是刺史、节度使等出现了变成阶官的现象,某州刺史不一定是某州长官,节度使也可以遥领;另一方面,以朝臣出典州郡日益经常化,所派朝臣中,文臣的比例已有所上升。赵匡胤立国以后,不过是继续推进这种做法罢了。(注:参阅王曾瑜《辽宋金之节度使》,载《大陆杂志》第83卷第2期; 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一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李昌宪《略论宋代知州制的形成及其意义》,载《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而且, 宋太祖朝,除了在新收复的州郡如扬州、潭州、襄州、衡州、成都府等地派文臣京朝官权知外,在后周原有版图内的广大北方地区,仍大体上沿用五代旧制,由武将担任节度使兼治所所在刺史或由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作为州级长官。在吴廷燮所著《北宋经抚年表》所列43个节镇州中,除上举扬州、成都府、谭州之外,其余州府多以节度使长期兼任刺史,在节度使入朝时,才暂时派朝臣权知州事,节度使归镇,权知州者即回朝。如建隆元年(960)八月,忠武节度使兼侍中张永德入朝, 改授武胜军节度使,出镇邓州,其全称是“武胜节度使、官内观察使、邓州刺史、领邓、泌、随、复、郢五州”。直到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 )五月才罢任。又如石守信,建隆二年被罢除侍卫都指挥使军职后,由归德节度使改为天平节度使,出镇郓州,在任侍卫都指挥使时,他所带归德节度使仅为虚衔,系遥领,出镇郓州后,所带天平节度使则变为实职,石守信镇守郓州17年,直至太平兴国二年改为西京留守。虽然赵匡胤已经认识到了以文臣知州的重要意义,并曾指出,如果“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变未及武臣一人”(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13,开宝五年。),但是,宋朝建立后,已逐步采取了从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削夺地方长官权限的措施,武臣领州形成分权之势的危险性已大为减弱,加之朝中派出之文臣有限,所以,在太祖朝文臣京朝官出任知州者还很有限,远没有武臣为州长官者多。而且,当时作为临时差遣的权知某州军事的地位低于刺史,诏令中往往把知州与节度使、观察使、刺史等相提并论,而将知州置于刺史之后,在升迁过程中,一般由知州升任当州刺史或防御史、节度使等,而不是相反。

宋太宗即位后,知州的任用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太宗即位之初,派少府监高保寅出知怀州,按旧制,怀州是河阳节度使的支郡,而高保寅与时任河阳节度使的赵普素有嫌隙,诸事不谐,太平兴国二年,高保寅上书“乞罢节镇领支郡之制”,太宗“乃诏怀州直属京,长吏得自奏事”。接着,保平节度使支郡之一虢州的刺史许昌裔也上诉节度使杜审进之失,太宗命右拾遗李瀚前往查治,李瀚乘机上言:“五代以来,节镇领支郡,多俾亲吏掌其关市,颇不便于商贾,滞天下之货。”为了“分方面之权,尊奖王室”,他建议罢节镇领支郡之制,八月戊辰,太宗遂诏将邠、宁、泾、原等40州原分属于18个节镇的支郡直隶中央。(注:《长编》卷18;《宋会要辑稿·职官》38之1至2。)这是对唐末五代以来节度兼领数州擅权割据以对抗中央这种局面的彻底改变,虽然现存史籍没有明确记载其余节镇罢领支郡的具体时间,但维持时间不会太久,所以史称此举使“天下节镇无复领支郡者矣”(注:《长编》卷18。)。此后,以节度使直接镇抚某州者大为减少,仅有曹彬、赵普、田重进等寥寥数人,节度使遂变成了“皆不签书钱谷事”的荣誉官衔。与此同时,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也更多地成为迁转阶官,无论文武臣僚,出任州级长官,率以权知某州军州事为称,简称知州。这一进程当然也是从五代就已开始的,到太平兴国以后更为普遍化。如宋初武官安守忠,在太祖建隆四年初平湖南时被任为永州刺史,这是实职。太平兴国初,守忠知灵州,在官七年,雍熙二年改知易州,又徙知夏州,因功就拜濮州团练使,端拱中知沧州,改知瀛州兼高阳关驻泊部署,迁瀛州防御使,淳化二年知雄州,三年加耀观察使兼判雄州。这里的濮州团练使、瀛州防御使、耀州观察使,显然是升迁阶官,而非实职差遣(注:《宋史》卷275,《安守中传》。 )。刺晚等原有州府长官已官失其职,因此,端拱以后“权知某州军州事”的“权”字被正式支掉(注:《咸淳毗陵志》卷8,《秩官》。), 知州始成为名正言顺的州级最高长官。

州级长官由知州取代刺史之后,节度使仍有个别回本镇治事者,但须由诏命令其“归镇”方可。而且在太宗朝,虽然在新收复的福建、两浙、江南等地区一开始就用文臣知州,但在北方大部分州府,特别是陕西、河东、河北所谓沿边三路,仍多用武臣出任知州。如河北地区的瀛州、定州、镇州,在仁宗景祐乃至庆历以后才主要由文臣担任知州,陕西地区的延州、渭州、庆州在太宗时有用文臣出任知州者,但只是在西夏立国以后,即仁宗宝元、庆历以后开始主要任用文臣。因此,可以说,以朝臣知州取代刺史制完成于太宗初年,而以文臣出任知州取代武臣知州,则是真宗朝乃至仁宗朝才成为主流的。

二 知州的职能

宋代,府、州、军、监是同级行政区划。除京府外,一般府与上州判别不大,其职能也没什么区别。军一般设置于边关险塞、道路冲要、山川险僻多聚寇盗之处,往往管辖三两县或一县,并驻扎军队,以便控制,知军地位低于中上州知州,与小州相当。监则多设置于矿冶业集中地,如铁矿产地、铸钱基地、盐井所在处等,数量少,其长官知监,主要负责矿冶生产及当地治安。本文姑且合并论之。

关于宋代知州的职能,《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12至13,《文献通考》卷63,《宋史》卷167等均有较全面的记载。 宋人张纲曾将知州的职责分列为七项:“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风俗,三曰劝农桑,四曰平狱讼,五曰兴学校,六曰理财赋,七曰实户口。”(注:张纲《华阳集》卷15,《乞重监司札子》。)这一总结虽不全面,也反映出宋代知州的职责范围是很宽泛的。概括起来,宋代知州的主要职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兼领一州或一路兵政,主持所辖区域的治安防务。所谓“知某州军州事”的“军”即指挥政。“州”乃谓民政。宋代藩府要郡的知府或知州如太原府、定州等处长官多兼一路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等职,被称为帅守,其他一般州郡往往兼一州兵马都监、钤辖、巡检等。知州兼兵职者,不但管辖范围不同,各州开始兼兵职的时间也多不相同。一般在北部缘边地区,即通常所说的陕西、河东、河北地区,罢正任节度使兼刺史以后,太宗、真宗朝,常令知州兼驻泊兵马都部署(部署在英宗即位后改曰总管),仁宗以后,始由几个大州知州兼一路安抚使。如永兴节度使治所在京兆府,其长官不称知京兆府:而称知永兴军府事(此外镇州长官称知成德军府事、江陵府长官称知荆南军府事皆系特例),太宗端拱时,“知永兴军兼提辖五州兵马公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知永兴军府又兼带“同管勾驻泊兵马事、兼提点乾、耀、尚、华、坊、丹、同等州巡检捉贼事”。仁宗康定元年,与西夏关系紧张,宋廷遂命夏竦知永兴军兼经略安抚使,缘边招讨使(注:吴廷燮:《北宋经抚年表》卷3。)。次年,知渭州始兼泾原路经略安抚使, 知延州始兼鄜延路经略安抚使,知庆州始兼环庆路经略安抚使。河北地区定州、瀛州、镇州、大名府(天雄军)的知州,太宗、真宗时分兼镇定都部署、高阳关钤辖、真定部署及天雄军部署等等。仁宗庆历八年四月,河北分四路设安抚使,又分别由以上四州府长官兼领在南方地区,真宗时期,在发生水旱灾害的年份,始令大州知州灾伤州军的安抚使。庆历二年在潭州置湖南安抚司,皇祐四年,又命知广州、知桂州分兼广南东、西路经略安抚使。其他大州府多兼一路兵马钤辖或兵马巡检。直到徽宗末年,杭、越、江宁、洪诸州府始兼本路安抚使。无论兼一路钤辖还是一路安抚使,这些州府的长官后来多被称为“帅守”或“帅臣”。北宋时期,帅司路最多时27个,南宋16个。凡兼安抚使帅臣的知州,须对一路众多州军的军防冶安负责,其余知州则与监司或其他兵官共同负责辖区内各种士兵如本州厢军、巡检土军、县尉弓手以及屯驻或就粮于本地的禁军的训练比武事宜,或亲自教阅,或督察所部主兵官教阅。如神宗熙宁五年诏令规定:“诸州军驻泊钤辖、都监、临押与知州军同管驻泊军马;在城钤辖、都监、监押与知州军、通判同管屯驻、就粮,仍与驻泊兵官通管辖差使。其河北、河东、陕西诸路帅府所在州、军,即通判与在城兵官不更不通管。”元丰四年再度申明此制(注:《长编》卷239, 熙宁五年十月茂子;卷311,元丰四年二月乙酉。)。南宋时, 知州依旧对辖区内的士兵负监管、督促教阅之责。高宗绍兴五年,诏令规定:“诸州禁卒,日教射艺,守臣旬案,仍令宪臣躬亲按赏,以备朝廷抽取拍试,士兵射士亦令教习,岁终比较粗精以闻。”(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4,绍兴五年正月庚申。)淳熙元年,把帅司每年春秋两季差将官到诸州教阅士兵修入编敕,作为法令遵行,为此,孝宗说:“诸路拣中禁军、士军、弓手,须常令教阅、责在守臣,如有违戾,当坐其罪。”(注:《宋史全文》卷26,淳熙元年二月茂午朔。)由于知州兼有兵职,所以在缘边地区有外敌入侵时,知州须与兵官协同抵御,若守御不力甚或弃城逃跑则受重责。神宗元丰五年,知太原府王克臣、知延州沈括,皆因御敌失败而被贬降。在内地,知州则要预防和制止内乱。南宋著名文臣洪迈在知赣州和婺州时,因有效地平息郡兵之乱而深受宋孝宗赞扬。光宗绍熙二年,知建宁府陈倚、知衢州孙子直则因所部有“寇盗”,未能及时讨捕被降官。可见,御侮平乱一直是宋代知州知保一方平安的重要职责。

(二)总领一州民政,负责州内政令的贯彻执行及风俗治理、赈灾救济等。知州是中央政府派在一州的政府代表,起着上情下达的桥梁作用,因此,“宣布诏条,以教化导民善,而以刑罚纠其奸慝”(注:《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12至13。),成为知州的首要职责。凡朝廷所颁法令条制及赦宥诏令,知州须首先领会其旨意,然后率属官颁布于全境。为了保证政令的有效贯彻,宋政府很重视发挥知州惩恶扬善,以道德劝化民众的“厚风俗”职能,时常下诒责令知州对所辖民众的行为进行劝戒或惩治。在最高统治者的督促下,宋代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在知州的任上,以“布宣德化,训迪人心”,“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为己任(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第370页,第363页。)。除以道德礼义教化之外,“兴学校”,发展地方教育事业,也是宋代知州教化民众的重要措施之一。北宋立国后,随着统一稳定局面的形成与宋政府从科举考场中取官人数的猛增,社会上向学之士迅速增加,仁宗初年,许多文臣如范仲淹等,在知州任上开始自发地兴办州学,庆历新政将这种兴学举措推而广之,北宋中期以后,知州“莅官所至,必务兴学校”已成风尚。(注:《宋史》卷321,《陈襄传》。)

减灾赈灾以防止和减少民众流离失所,推行老弱病残养育制度以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是知州担负的民政职责的重要内容。我国自古以农业立国,水旱等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宋朝又是外患频繁的朝代,战火灾害也相当严重。因此,丰年救济粮的筹备,受灾以后租税的清查蠲减,饥民的赈济等救荒任务相当繁重。这一任务在州级政府由知州亲身负责。宋太祖立国之初,已反复下诏责令各州长吏及时检视民田受水旱灾害的实情,以蠲租减税。此后,各代君主也颇为重视灾荒赈济,知州以救济灾民而闻名者代有人出。如仁宗初年,崔立知兖州,庆历末年,富弼知青州,神宗时,赵抃知越州、苏轼知密州,皆因救济饥民而立显功。凡不能及时查清灾情并进行赈济者,则往往受到惩罚。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水灾过后,因“赈恤迟缓”,知温州王之望、知台州陈岩肖皆受处分(注:《宋史全文》卷27,淳熙十一年二月。)。此外,北宋后期,在知州、知县的考核条例中,“赈恤贫困,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作为“抚养之最”,成为考课三最之一(注:《宋会要辑稿·职官》59之11。)。南宋时,这一“抚养之最”又改为“养葬之最”,在能“招诱复业”后增加了“城野遗骸,无不掩葬”(注:《庆元条法事类》卷5,《考课·考课格》。)。因此, 北宋末年至南宋,为养育遗弃婴儿而设立的慈幼局,为救治贫病无依之人而设立的安济坊,为安顿死后无人掩理的尸体而创建的漏泽园等等,均由知州负责筹建。宋代不少知州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在赈荒济贫方面做出了比政府规定的更有效的努力,为维护封建国家在地方的正常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三)“劝农桑”,“理财赋”,“实户口”,统领一州财赋事务。宋朝立国以后,为消除地方割据赖以产生的基础,“制其钱谷”、“收其精兵”成为巩固中央集权的重要举措。除太祖朝为北方沿边地区的节镇长官保留了较大的财赋支用权外,在转运使、通判、监当官等创设以后,知州对本州财赋的管辖和支出权大为削弱。但是,知州负责一州社会生产的发展,保证正常税赋上供的职能没有削弱,无论北宋还是南宋,“农桑垦殖,野无旷土,水利兴修,民赖其用”与“催科不扰,税赋无陷失”及户口的增加等(注:《宋会要辑稿·职官》59之11。),都是考核知州政绩的主要内容。宋太祖立国之初,即后反复诏令诸州长官劝课农桑。太宗至道二年,曾设置劝农使,真宗景德三年,又规定:“自今少卿监、剌史、閤门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劝农使”,其余知州、通判等,皆兼劝农事(注:《长编》卷 62,景德三年二月丙子。 )。南宋初年,知州劝农之事徒为具文,绍兴十五年,宋高宗再度责令知州与县令,“每岁之春,常修举劝农职事”(注:《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38。)。孝宗朝,常常在外任知州朝辞时以“劝课农桑”戒谕之。此后,发布《劝农文》成为面宋诸多知州上任以后必行之举。这在朱熹、真德秀、黄震等众多文人的文集中皆有收录。

发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是基础,因此,宋代任知州者多致力于修建水利工程。如宋仁宗嘉祐年间至神宗时,赵尚宽、高赋先后出任地知唐州,皆以带领民众修治水利,“下溉民田数万顷”,使荒田得以开垦,贫瘠之地变为沃壤,民户增加而受到朝廷多次褒将(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96。)。另如范仲淹知苏州时组织治理太湖、苏轼、蒋堂、郑戬等人知杭州时治理西湖水系等,皆被史书传宋颂。宋室南迁后,江南地区“水田之利,富于中原,故水利大兴”(注:《宋史》卷173, 《食货上》。)。宋孝宗多次诏令监与守令兴水利以尽地利,光宗绍熙二年又规定:“守令凡到任,半年之后,具所部有无水源湮合行开修去处,次第申闻。满任之日,亦具已兴修过水利画图缴进,择其劳效著明、功垂久利者,特与推赏。”(注:《宋会要辑稿·食货》。)此外,知州还与通判一起,对保证二税的收纳上供、有效管理州级户籍版帐,保证战时军需钱物的征收与转输等负直接责任。南宋时,罢任知州离任前,必须将所在州现管钱物及收支账目向新任知州移交,移交的帐目须分类注明各项收入和支用去向、支用原因等,以备考核。

(四)“平狱讼”,雪冤狱,主持州级司法政务。宋代知州的考核条例中,“狱讼无冤”一直是“治事之最”的主要内容。宋制,徒以上案件由是县官初审后均须上报州政府审决。在州级司法行政中,实行鞫(审)谳(判)分司制度,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推官、判官及通判等皆参与审判活动,而知州则在诸司神理之后执行终审和裁决,凡事实明白能依法断遣者,则判决之;凡事实明白难以断决者,上报监司裁决;凡事实尚有未明,则退回本县,令县官再度推勘,限期上报。这种徒以上罪罚必由知州亲自监决的制度自太宗至道元年确定后,基本上沿用至宋末,只有武臣任知州及帅守,可以委通判审决。(注:王栐:《燕翼诒谋录》卷3。)神宗朝以后, 知州判决的案件多数需由监司进行复审才能结案,知州的终审权有所削弱。虽然宋代知州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用刑残酷、诬执平民者,但更多的官员在知州的位置上以平反冤案或审决长期积压的疑难案件而闻名于世。如真宗时韩亿知洋州,即审决了一起曾经提点刑狱、转运使等官员之手,长期未获判决的当地豪强李甲诬称自己亲侄是外姓人并改嫁其嫂,以吞并全部家财的诉讼案。南宋一些著名大臣任知州时审理狱案的判状,被编入了《名公书判清明集》,以广流传。

(五)对一州属官有监察保举职责。论者在涉及宋代地方监察制度时,往往只注重监司对州县官、州级副长官通判对知州的监察,把通判当成州级主要按察官,而忽略了知州按察州县属官及监司的职能。宋代条令明确规定:凡“称监司者,谓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称按察官者,谓诸司通判以上之官(发运、转运判官同)及知州、通判各于本部职事相统摄者”(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 《监司知通按举·名例敕》)。监司、通判对知州有监察权,同时,知州对本路监司、通判及州县属官也有按察权。如景德三年十月,在知杭州薛映的揭发下,两渐转运使姚铉因“在任鬻银多取直”等罪被削籍贬为连州文学。淳熙十六年六月,扬州通判元伯泾被知州郑兴裔弹劾有私自收支官物,“辄置私历、侵欺盗用人己”等罪,经司法部门审核,被销毁所有官告文书、除名罢官,“永不收叙”(注:《宋会要辑稿·职官》64之20至21;72之52。)。除依法按察不法官吏、弹击昏庸失职之辈、对移调换难以胜任的属县知县等外,知州还须“察郡吏德义才能而保任之”,即将下属官员的才能和贡献反映到朝廷以备奖拔。如宋代幕职州县官,必须有监司、知州等五人以上同时保荐,才能升改京朝官。

由上可知,宋代知州是一州军政、行政、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最高首领,那么,它在宋代政治生活中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呢?

三 知州地位刍议

作为一州之长、地方大吏的知州是很受宋代君臣重视的,宋政府对其制定有严格的选任标准、派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等。宋太宗曾说:“刺史之任,最为亲民,苟非其人,则民受其祸。”(注:《长编》卷25,太平兴国九年三月丙午。)为此,宋政府很重视知州的选任,除宋太祖立国之初任人唯才,不问资历,“初补京官,便除知州外”,太宗朝以后,便逐步重视知州的资历。一般文臣须曾任知县、通判,才可以除知州,武臣须曾历巡检、县尉、知县等县级亲民官,并曾历诸州都监等主兵官,不曾犯罪,有官员推荐,才能升任知州。外戚、宗室一般不许领州,伶人等杂出身的流外官更严禁知州。为了表示对知州的重视,宋代自国初就确立了由皇帝在殿廷上为新任知州当面遣行的制度,时称陛辞、殿辞、辞见等。辞见时,臣僚须向君主奏陈自己的施政设想,君主则对臣下提出希望和建议。孝宗乾道初年还规定,凡文武知州辞见应上殿而托故躲避者,“并不得赴任,委台谏、监司常切按察,以违制论”(注:《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4,乾道元年八月庚寅。)。这种陛辞制度既表明朝廷对知州的重视,对臣下是一种鼓励,又可以使君主了解知州的人品才学,并藉此了解民情。所以,《宋史·循吏传》将皇帝亲自召见知州,“问以政事,然后遣行”列为宋朝得循吏三法之首。此外,宋政府还往往责令知州上任后半年之内向朝廷递送就民事及边防所作的时政奏章,这既可督促知州勤政,又能让朝廷及时了解下情。

宋代的知州在总辖一州政务,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维护地方封建统治秩序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宋代设官分职的宗旨是分化事权,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防止地方专权和君权旁落。派朝臣知州、用文臣知州,目的是取代唐末五代担任方镇长官的专横跋扈的武将,然后又分路作为监察区,派转运使、提点刑狱等监司从上面监察知州,设地位较高的通判作为副职以牵制知州,凡州级主要文书,须知州与通判共同签字才算合法。可以说宋代知州在许多方面是有职无权的。如兵权,宋政府委知州以训练教阅地方部队、镇压地方反叛之职责,但为了防止知州拥兵自重,宋朝一开始就将全国精兵收为禁军,直属中央政府,留给地方的只是没什么战斗能力的病弱老残的厢兵。除沿边地区之外,中央禁军屯驻于地方者,数量有限。仁宗嘉祐四年,由于各地农民起义的震慑,宋政府不得不对兵势过弱的扬、庐、洪、潭、越、福六州和江宁府增设禁军,由知州(府)兼本路军马钤辖(注:《燕翼诒谋录》卷5。)。这是宋政府首次为东南诸州增屯禁军。宣和二年, 为镇压方腊起义,宋政府不得不再度为东南帅府大州增置屯驻禁军,但如杭州也仅增屯三指挥1500余人(注:《九朝编年备要》卷27,大观元年十二月;《乾道临安志》卷2,《军营》。)。南宋以后, 州郡屯驻禁军往往“缺不复备,名存实亡”(注:《燕翼诒谋录》卷5。)。 由于知州可指挥的兵力有限,这使知州在规模稍大的农民起义进攻下就没有抵御能力,更不用说辽、金、蒙(元)等强悍的外族政权的进攻了。

知州有鼓励和发展生产,保证本州应缴赋税按期如数上供的责任和义务,但却对地方财力没有单独支配权。除了有额上供外,北宋中期以后又增设了“无额上供”,特别是北宋末年创经制钱、南宋初年创总制钱以后,地方财力被彻底抽空。知州只是奉命将朝廷下达的上缴财赋定额上供朝廷或本路监司而已。要者,宋代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盐、酒、茶、商税等专卖和工商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头,而知州对此项收入无权干预。北宋时,已有大臣批评知州权轻之弊。(注:《苏轼文集》卷26,《徐州上皇帝书》。)南宋时,针对宋政府“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注:《朱子语类》卷 128,《法制》。),知州“块然徒管空城,受词讼而已”(注:《叶适集·水心别集》卷14,《纪纲二》。),以致造成“敌至一州则破一州,至一县则破一县”(注:《宋史》卷418,《文天祥传》。)的局面, 有识之士如朱熹、叶适、陈亮、文天祥等,都提出了批评。此外,宋政府虽一贯重视知州的选任,但是,朝中失势或获罪的官员往往贬为知州,大州知州被责降者常改任小州知州,知州队伍中常常有大批贬降官,加之任期太短,知州本人也往往难以有较大作为。

总之,赵宋王朝确立的地方行政体制在内部较成功地强化了中央集权,防止了地方割据。但是,地方过于削弱,在战乱时期又失去了必要的防御能力。当然,宋朝的亡国决不可仅仅归咎于知州权限过小,它与当时国家的各项政策都有关系,是一个应该从多角度进行全面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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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知府及其功能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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