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论文_李思莹

浅析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论文_李思莹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强制亲职教育成为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重要手段,但当前司法实践表明,以地域性和强制性为特点的现实问题,制约了强制亲职教育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厘清相关问题并形成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被侵害背后的家庭教育及家庭监管的意识、责任与能力问题,是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助力其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但在推动强制亲职教育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问题阻碍着该项工作实现突破与提升。

一、强制亲职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导致强制亲职教育难以突破地域性障碍。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越容易吸引外来未成年人聚集,其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外来未成年人没有固定居所和人际生存环境,父母通常在外地打工或无固定工作,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虽然检察机关针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远程异地亲职教育,但其实际效果远不及参与系统性亲职教育的本地未成年人父母。

(二)亲职教育的强制性缺乏有力度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治安处罚法》等部分法律虽然为强制亲职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针对监护人的处罚要么较为宽泛,如训诫、警告,并不能触及到成年家长的根本利益,这样处罚的强制效果不理想;要么以剥夺监护权为处罚,对于不配合参与亲职教育施以这样的处罚又过于严厉,一般情况下不会选择适用。所以,采取合理有效手段,促使不合格父母必须参与亲职教育是推动强制亲职教育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强制亲职教育工作通常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推进,还没有前置和延伸到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未能涵盖应当接受亲职教育的全部对象,如治安违法少年,因为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则应该由公安机关对其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如因审查起诉期限限制,部分涉罪未成年人如果未进入帮教,则可以由法院在审判阶段对其父母进行亲职教育。此外,在参加完规定的亲职教育课程后的跟踪回访工作还是空白,该项工作的后续力度不足。

二、完善强制亲职教育的建议

为了突破亲职教育的地域性和强制性难题,关键是让亲职教育贯穿刑事侦查、审查和审判全部过程,建立跟踪回访制度评估亲职教育效果,最终能推动家庭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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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索强制亲职教育的异地提供服务或异地购买服务。目前外来未成年人父母因为受地域限制,难以开展系统性的亲职教育,虽然远程亲职教育在短时间内能呈现一定效果,但是对于长期效果却不是最理想。因此,将提升异地亲职教育效果纳入司法机关整体工作计划,提供专业人员交通、餐饮等必要的经费支持;或直接跨地域购买异地社会组织服务,为异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系统的亲职教育课程,加强与异地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因地域距离带来的亲职教育局限性。

(二)将强制亲职教育贯穿刑事诉讼各环节。公安机关和法院都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但覆盖的未成年人群体不同,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的刑事诉讼职能创造性地开展亲职教育工作。尤其治安违法少年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盲点”,由于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父母往往认为孩子只是犯了小错误,依然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从源头改善治安违法少年的成长环境,能够避免未成年人滋生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例如,公安机关可以针对治安违法少年监护人,设置相应的亲职教育课程,并将教育成效作为治安处罚的考虑情节;对对即将进入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人,在必要时可以告知检察机关,提前评估、协商开展亲职教育,在立案阶段前置强制亲职教育工作;法院可以在审判阶段利用庭审进行法庭教育,也可以在检察机关已经开展的亲职教育工作基础上,继续完成课程方案。

(三)建立强制亲职教育的跟踪回访制度。亲职教育课程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有明显的改善成效,但课程结束后,需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来保障成效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例如,在进行亲职教育后分时间段进行教育效果追踪评估,形成亲职教育长效机制,并根据跟踪回访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相应的成效报告,为上级机关推动亲职教育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四)积极探索亲职教育的强制性手段。目前,亲职教育的强制手段一般都是处罚较轻的训诫、警告,能够选择的方式较少,也不能带给未成年父母真正的强制力。要让履责不当的父母不得不接受亲职教育,所采取的手段必须给其带来核心利益的损害。根据家庭问题调查统计,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最大的共同特点是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却大部分十分好面子。所以,制定能够让其遭受经济损失或颜面损害的强制性手段或许比一些处罚严厉的措施更有用,例如在必要时联合工商、行政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单位或居住地发函或是将其是否接受教育与其信用记录衔接,既保证其有时间参与亲职教育,又能在公开场合对其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参与亲职教育。

参考文献

[1]张鸿巍.强制亲职教育的范围与立法[J].人民检察.2017(22).

[2]陈怡怡、张晓露.检察实务中的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J].法制与社会. 2018(06).

作者简介:李思莹(1992.02—),女,四川省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李思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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