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图书版权代理的现状与对策研究_中国现状论文

新时期我国图书版权代理的现状与对策研究_中国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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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1]04-0039-05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文化产业作为文化、科技和经济高度融合的产物,凭借其独特的产业价值取向、广泛的覆盖领域和快速的成长方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图书出版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由图书出版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趋凸现。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与世界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态势更加明显。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得到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国内政治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逐步提升,经济建设获得空前繁荣和发展,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图书出版产业,保护图书版权,活跃图书出版市场便显得尤为迫切。

图书版权代理一向被认为是成熟图书出版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版权贸易市场的繁荣与图书版权代理市场是否活跃关系密切。纵观图书版权代理市场的发展脉络我们会发现,版权代理市场肇始于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版权代理法规和代理机制较为完善,公民普遍具有良好的版权意识、信用意识和经纪意识,这为版权代理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而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文化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图书版权代理政策法规严重滞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但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是,随着国际版权贸易的纵深推进,国外版权代理机构在我国一路高歌猛进,这不仅对我国图书版权代理市场带来巨大冲击,同时也将我国的图书版权代理推向了国际竞争的舞台。

一、版权保护和版权代理发展状况

版权,在我国亦被谓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① 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依法产生的一项民事专有权利。按照内容划分,版权包括两类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版权人的、通过依法利用或者许可他人试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精神权利则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②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专有性,即权利由权利人独占或者垄断,并有权排斥他人使用;二是时间性,即在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其智力成果;三是地域性,即权利的使用只能是在合法取得该项的范围内有效。在以上特征中,专有性是版权的标志,只有此项权利才真正与作者同其作品之间特殊的内在关系相一致。此外,还有邻接权(或叫附属版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是与作者权相关、相邻的权利,所以,邻接权有时候又叫“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称之为“与作者权有关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标题为“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也就是说,我国把出版者权纳入了邻接权的范围加以保护。③ 邻接权和版权关系十分密切。与版权一样,邻接权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也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

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高度发展,出现了专门的代理人,对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④ 代理人成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桥梁,起到沟通的作用。伴随出版业的繁荣、经纪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及版权法规的日益完善,图书出版权和附属权等权益的重要性日益明显。著作者在面对这些复杂情况时往往无所适从,因此谋求图书版权代理人与版权使用者接洽成为作者的迫切需要,随之产生了版权代理,它是版权贸易发展的产物。版权代理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委托给一个代理人或一个代理机构,由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替自己行使权利。版权代理是出版和版权贸易活动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开展国际版权贸易的桥梁和纽带。通过版权代理,出版社和作者之间不仅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误会或纠纷,也节省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可以顺畅地完成版权的转让或许可的交易。版权代理是随着图书出版市场发展和代理行业的兴起而产生的一个新兴行业,是新的图书出版市场格局孕育的产物。在西方出版界,版权代理人是一种常见的职业,已成为出版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图书出版市场中的润滑剂和催化剂。

版权代理机构最早可追溯到法国。一开始出现在文学领域,被称为文学代理人,1777年,法国剧作家作曲家协会成立,开创了版权代理制度的先河。1893年,美国出现第一个全职版权代理人——小保罗·R.雷诺兹(Paul R.Reynolds Sr.)。⑤ 目前,美国的版权代理公司已经超过600家,英国也有200多家,它们已成为书稿版权交易市场的中坚力量,在著作者和出版社之间起着非常重要的平衡作用。据调查,目前欧美国家大众图书市场中有90%以上的图书出版是经过版权代理人之手的。从全球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代理比较活跃,图书版权代理公司较多。相对而言,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图书版权代理公司较少,但是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我国正式的版权代理机构与版权代理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台湾专业从事版权代理的大苹果(Big Apple)代理总公司筹划到内地开展版权代理的宣传推广工作为开始,成为我国版权代理制的先导,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版权代理制的形成。1988年,内地成立了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标志着我国版权代理制的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仅有28家,它们很零散地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大部分挂靠在当地版权局下。2000年,北京汉青文化信息公司成立,被公认为我国大陆首家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民营版权代理公司。由于得不到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持,以及体制和市场环境的影响,民营版权代理机构一直发展缓慢。伴随出版业的发展,中国图书版权代理的市场主体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版权代理呈现多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伴随我国版权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程序的调整,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版权代理机构得到了大幅增长。从经营发展状况来看,音像、影视版权代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比较好,图书版权代理公司整体情况不是很乐观,只有个别的四五家实力较强,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北京版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版权代理公司等。

二、数字出版时代我国版权代理面临的新挑战

图书出版发展到数字化时代,许多高新技术应用于出版领域,如编辑软件的应用、印刷的自动化、出版内容的数字化以及版权交易的网络化,使图书出版形式发生了空前变化。出版内容新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需要新的保护技术和配套措施,这就给版权代理机制的大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版权保护内容不断扩展,版权代理运作难度加大。

由于数字出版具有网络化、全球化、开放性和即时性等特点,当出版内容以网络为中介进行在线传播时,必然会跨越国界实现全球性的传播,这就使得版权保护工作遭遇巨大困难。在版权的跨国界交易难以实现之时,国际的版权代理自然无从谈起。盗版现象猖獗,由于数字版权的正当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著作权人不愿意实现作品的数字化,更不愿将版权交给代理公司实现交易。在数字环境下,复制和传播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复制和传播所需的成本不断降低,然而版权作品的价格却没有随之降低,这不可避免地造成版权侵权现象的发生。版权供给与需求双方的利益矛盾造成版权交易的难以实现,版权代理也难以运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我国图书出版行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图书品种和图书销售总额实现连年高速增长。在数字出版时代,由于出版和传播速度的加快,图书出版的品种将成几何式增长。在庞大的作者群中,真正精通出版、懂得财务和法律的作者却很少,他们在与出版社的商谈过程中会耗费很多精力,出版社占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作者往往处于被动、弱势的状态。而版权代理人能够为作者的利益协调各方面的权益,实现作者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许多作者迫切希望能有专业人士为自己打点版权事务。出版社也希望版权代理人能为自己牵线搭桥,尽快与作者谈妥版权交易事宜,缩短出版周期,提高经济效益。在当前的版权代理行业中,欧美国家的版权代理人一般可以代理30到40个作家,有的甚至达到50个以上。中国拥有十分庞大的作者群,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如果一个版权代理人能代理50个作家,按照最低10%的版税佣金,其经济收益将是十分丰厚的。经济利益的刺激必然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版权代理人行业中。从长远来看,版权代理人将成为出版行业的中坚力量,其市场需求将是巨大的。

(二)版权市场运作能力和信用缺失,制约着版权代理的发展。

版权交易主体是版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市场的交易主体应包括出版社、作者、版权代理机构三个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采取的方式,是“对数字传输行为以不带有任何色彩和具有技术性的方式描述,不受具体法律化特征的影响,但同时在技术上反映出数字传输的交互性;在各国实际选择适用的权利方面,给各国充分选择的自由;伯尔尼公约在向公众传播权和发行权控制范围的空白应当加以填补。”⑥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我国对于数字版权贸易的工作进展缓慢,出版企业对于引进和输出数字版权的热情不高,从业人员对数字出版缺乏研究和认识,这使得出版企业的市场运作能力很低。当出版业真正进入数字化时代时,出版企业不仅会缺乏数字版权市场的竞争力,连本身的市场生存都是问题。这也相应地压缩了版权代理机构生存的空间。另外,作者与出版机构间不能明确的授权,出版机构与版权代理之间缺乏信任,经常违约,造成版权代理费时长、成效低,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以诚信为基础的版权代理业,也直接影响中国的版权贸易信誉和图书的国际影响。

(三)我国现有出版管理体制,制约着版权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由于出版体制改革尚在进行,不少出版社的观念和经营方式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使得版权代理活动也不能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束缚了版权代理人发展的手脚。此外,我国国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比较差,盗版问题非常严重,版权代理人很难保证作者的版权利益不受损害。盗版的出现便意味着版权代理人的失职。版权代理人不能保护作者的版权利益,便会失去作者的信任。而反观西方出版界,版权代理活动已经非常市场化和商业化。西方发达国家已普遍建立了完善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许多国家在民法和商法中对版权代理人都有详尽的规定。版权代理活动既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也受到保护。由于法规的健全以及宣传比较到位,因而西方国家的版权代理人基本上能够做到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版权代理活动秩序井然。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全国性规范经纪人活动的行政规章《经纪人管理办法》。本办法对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广告、体育等经纪业务,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而对于版权代理人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却还是一片空白,这使得版权代理活动较少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各方的利益无从得到保障。因此,版权代理活动比较混乱,常常出现违约、欺诈行为,形成信用危机。

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推行知识产权代理、市场开发、市场调查、信息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建立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完善文化市场体系,有利于图书版权交易的市场化和商业化运作,这为版权代理人的发展提供了市场保障。2006年9月,国家发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落实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培育对外文化中介机构。积极发展从事演出展览、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业务的对外文化中介机构。支持国内文化企业与国际知名演艺、电影、出版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开展合作,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受此启发,笔者认为国家可以试行专门的版权代理人资格认证制度,对版权代理人实行在职注册和信用建设,建立信用网站。作者和出版社可以顺利、便捷地登陆版权代理人注册网站,了解版权代理人的信息和信用度,以决定是否委任代理人。值得欣慰的是,2010年5月初,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等联合发起并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了《全国版权交易共同市场章程》,并制定了共同市场计划。同时,还在建立版权价值评估体系,联合开展版权经纪人培训,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共同开展版权行业研究等几个方面达成共识。2010年6月初,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举办了“首届全国版权经纪人、代理人专业实务培训班”。⑨ 而国际版权中心作为共同市场的发起方之一,充分发挥专业版权公开市场的运作经验和优势,在全国版权交易共同市场的运作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该计划将有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版权交易工作重心和工作步调,从而推动全国版权交易市场规范化,促进版权资源的跨地域开发,进一步提升全国的版权贸易水平。

(四)版权代理人才严重缺乏,不能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

版权代理人要求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审美能力,能够有效识别作品质量的优劣,发掘作者潜力和提高代理效率;精通图书出版、中介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出版业和经纪业的法律知识,能够有效解决与出版社的利益纠纷,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个版权代理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中间人。在英美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代理,就像任何人都可以成立出版社一样。然而,他们必须具备同编辑甚至比编辑更高的素质:懂得出版程序,了解千变万化的市场,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和良好的信息能力,在出版界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书稿的优劣具有敏锐的判断力,了解版权、合同和经济的相关法律,并具有娴熟高超的谈判能力,等等。”⑩各国之间的经纪人也可以合作,互为对方的著作找到合适的出版社。美国很多经纪人同欧洲国家的经纪人有固定的联系,互相沟通情况,向对方推介所代理的图书版权。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出版经纪人每年一次或两次访问美国的经纪人和版权经理,希望早一点看到并购买热门书的版权。“在出版经纪业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出版经纪人被誉为图书市场中的‘润滑剂’,也是一种很常见的职业。据调查,在出版业发达的国家,大约80%的大众图书是通过出版经纪人来代理的。”(11) 目前我国真正具备这些素质并且从事版权代理的人非常少,很难满足市场的需求。目前高校也没有开设相关专业培养这类人才,大部分的版权代理人都是由编辑改行而来,还有一些来自学术界和影视界等。因此,为满足市场缺口,有效促进图书出版业的快速发展,国家有必要加大教育培养力度,培养一支成熟的、高素质的、职业化、规范化的版权代理人队伍,为版权代理业注入血液。

三、新时期我国图书版权代理的对策分析

(一)通过立法和技术革新加强版权保护。

国家应加强数字出版管理方面的立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盗版、网上非法传播等侵权行为,为版权贸易提供一个健康、良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版权代理的发展。另外,国家要致力于具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功能的宽带网研究。目前基于128位编码技术的Ipv6互联网协议具有强大的ID编码资源,就实现了数字版权保护从载体向内容加密和版权管理发展。(12) 国家在技术革新上要继续前进,如数据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及网上银行支付的信用保护技术等的改进和完善,加强数字版权管理,切实保护内容资源的版权利益。另外,在数字环境下,海量的信息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减弱,受国际法保护的程度越来越高,国际条约成为版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国家要通过加入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等形式与其他国家在版权保护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保护版权的跨国交易。

(二)完善版权代理管理制度,调整版权代理结构布局。

数字环境下,网络被称为与传统媒体并列的“第四媒体”。我国版权法规定,以网络和全文数据库的方式出版、复制、发行、传播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必须取得出版单位和作者等有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数字化时代,由于各类作品、作者数量巨大,且作者分布广泛,要求数字出版企业自身必须取得每一个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具有事实上的可操作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通过一种制度上的设置,将个别权利人的权利集合起来统一交给版权代理机构,(13) 以集中处理分散的权利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国家应努力完善版权代理管理制度,使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和集体代理都能正常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并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解决作者和出版机构的后顾之忧,为版权代理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版权代理机构是在版权市场发展过程中发展壮大的,是出版业以及相关产业开展版权贸易的重要环节,并且已经担任国际版权贸易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国有版权代理机构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与主管行政单位脱钩,成为独立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国家还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为民营版权代理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放宽政策,鼓励民营资本成立版权代理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和税收方面的支持,壮大版权代理队伍,并规范对版权代理机构的市场管理和政策监管。在管理体制适应市场体制发展的情况下,版权代理机构才能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数字化时代,图书品种急剧膨胀,市场对版权代理的需求也会快速增长,各地方的出版机构在出版规模上都有可能实现大的扩展,版权代理机构的分布也应随市场需求而有所调整,尽量实现地理分布上的平衡,不能在一个地方扎堆。

(三)实行版权代理人市场准入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版权代理人才是版权贸易运作的基础,版权代理人才质量的好坏和数量的多寡直接关系到版权贸易的发展状况。国家版权局应设立“版权代理人资格认证制度”,统一对版权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政治理论修养,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具备法律知识和公关交际能力和谈判能力,懂得市场经营的专业版权代理人才。面对网络的挑战,版权代理公司必须加速培养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智力结构合理的版权贸易人才。国家高等教育机构也可设置相应专业,开设版权代理方面的课程,系统培养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高端版权代理人才,满足版权贸易工作的需要。

图书出版发展到数字化时代,网络传播成为图书传播的主要方式,传播速度的迅捷化、传播范围的全球化和传播内容的多元化、规模化都对版权代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出版时代,版权交易的主客体都将出现规模增长,可供交易的版权将是海量的,这将为版权代理的发展壮大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随着新闻出版行业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束缚版权代理发展的障碍将一一消失,版权交易市场将越来越健康和规范,信用体系的建设将能很好地约束代理双方的行为,使其能够守法经营,良性运作。版权代理管理体制将更加健全,作者和出版商会乐于将版权业务交由版权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和运作,自己则专司其职,集中力量发展主要业务。版权代理机构将迎来发展的高峰,版权代理人和版权代理机构应认清形势,吸收人才,发展力量,提高业务水平,抓住时代机遇,实现企业质的飞跃。版权交易市场必将成为文化产业领域一个大的亮点。版权代理行业也将成为新的朝阳产业。

收稿日期:2011-01-12

注释:

① 理论界曾就“版权”与“著作权”的称谓有过争论,直到1990年的《著作权法》通过,特别明确的在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才结束了这方面的学术之争。为方便计,笔者遵从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及《著作权法》第51条的规定,“版权”与“著作权”、“财产权”与“经济权利”、“人身权”与“精神权利”均指同义。

② 参见张茹:《数字版权管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③ 我国在2001年10月2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广播权等。

④ 黄先蓉:《书业法律基础》,山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⑤ [美]埃弗里特·E.丹尼斯:《图书出版面面观》,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⑥ [匈牙利]米哈依·菲彻尔:《二十一世纪到来之际的版权和有关权》,《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第11页。

⑦ 佚名:《首届全国版权经纪人、代理人专业培训启动》,《版权周刊》2010年第13期。

⑧ 刘玲香:《英美国家的版权代理人》,《出版参考》2002年第22期。

⑨ 刘永红:《西方出版经纪业鸟瞰》,《编辑学刊》2005年第2期。

⑩ 王勤:《数字出版的十大趋势》,《出版参考》2007年第7期。

(11) 参见张洪波:《关于改善版权代理机构经营的思考》,《中国版权》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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