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使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就_农村改革论文

论使社会全体成员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就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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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看,实现公平和正义,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三个方面的努力,妥善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第一,继续深化分配领域的改革,使一切知识、劳动、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使社会充满活力,各项社会活动高效进行,把人民的总体利益这个“蛋糕”尽可能做大。第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严格规范分配秩序和行为,调节过高收入,限制垄断性收入,打击非法收入,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使各阶层的收入差距趋向合理。第三,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国民收入再分配或二次分配的比重,缓解“市场失灵”的矛盾,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本文着重讨论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思路和对策。

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要性

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我国现阶段分配格局提出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方位地进行了分配制度的改革,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了利益主体的多样化,逐步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通过改革,我们成功地打破了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年代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格局,拉开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这种差距不仅表现为社会组织(企业、机关、学校等)内部因劳动者劳动性质、勤勉程度、工作能力的差异引起的分配上的差别,更重要的表现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形成了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分化。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脑力劳动者的收入高于体力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的收入高于企业职工,劳动生产率高的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劳动者收入高于传统产业和行业的劳动者,城镇劳动者的收入高于农民,企业内部管理层的收入高于普通员工,以资本参加分配的社会成员的收入高于以劳动参加分配的社会成员。这样的分配格局体现了稀缺的要素价格较高,复杂的、成果倍加的脑力劳动报酬较高,只有少数人才能从事的劳动报酬较高,劳动生产率高的产业部门的劳动报酬较高的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改革充分调动起广大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绝大多数劳动者的收入有了程度不等的增加,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改善。

在从总体上充分肯定我国分配领域改革的必要性和阶层利益分化的合理性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每个社会阶层的收入都有了提高,但是各阶层收入提高的幅度相差很大,农村劳动者的收入增加缓慢,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978年的2.36:1扩大为2004年的3.21:1(国家统计局,2005);传统产业和行业的劳动者收入水平低下;城镇失业、下岗人员生活困难已成为突出问题。根据目前我国城乡人口构成,可以认为,就全国城乡而言,大约60%的人口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毫无疑问,现阶段收入分配中的许多问题是由于分配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主要有垄断行业的乱涨价、乱收费、高工资、高福利;一些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形成的“灰色收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收入”;个体、私营企业主的逃税漏税、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靠侵犯员工权利致富;国有企业管理层靠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暴富,等等。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和完善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调节过高收入,限制垄断性收入,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使我国市场经济下的阶层利益分化真正建立在法律和正义、道德基础之上。

但是,在初次分配领域深化和完善分配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只能解决不合理的高收入问题,而难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因而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全部。必须看到,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的利益差距问题,有许多并不是或并不直接是由分配制度造成的。例如农民的收入低下,主要是由历史原因和农业的产业特征造成的;在企业真正拥有劳动用工和分配的自主权,企业职工的分配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挂钩的情况下,传统行业也很难获得和新兴产业相同的经营效益;同样,失业是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经济地位恶化的原因,也不能靠分配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因此,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必须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制定相应的积极的社会政策,增加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比重,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首先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的改革是从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20多年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我国农村迄今为止的发展仍然是初步的,农村总体上还没有实现小康,特别是和城镇相比,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仍有较大的差距。统计资料显示,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978年的2.36:1扩大为2004年的3.21:1。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68元的标准,2004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按年人均纯收入669-924元的标准,2004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国家统计局,2005)。此外,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的水平总体上仍然比较低下,明显落后于城镇。

农民收入低下有着农业产业特征的原因和中国特有的历史原因。农业最重要的产业特征就是农产品的收入消费弹性较低。因此,当农产品生产达到理论上的“拐点”后,继续增加农民的收入就必须靠“减少农民”数量。但是,我国的国情是:在固有的人多地少矛盾没有缓解的情况下,我们曾经长时间片面地“以粮为纲”,严格限制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加上长达20多年的人口增长失控,农村人地比例的矛盾更加尖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近几年又加快城市化进程,尽管如此,2004年农村人口总数仍有75705万,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仍然高达58.2%,农村务农劳动力的绝对数(2003年31259.6万)仍然超过1978年(28455.6万)。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农业生产已经受到市场需求制约、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非农产业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完全靠市场机制解决农民的收入问题将会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当占总人口60%左右的农村居民收入低下导致经济增长的需求不足,当农村的贫困问题已经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的时候,政府实施积极有效的社会政策,让广大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就是完全必要的了。

胡锦涛同志指出:“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根据这一方针,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使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一,统筹城乡发展。要克服以往城乡割裂、自成体系发展和重城轻乡、差别发展的倾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农村为腹地,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在新一轮的城市化进程中,要把县城和农村的小城镇统一纳入规划,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区域城镇和产业体系。要统一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把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

第二,多予、少取、放活。采取多种形式给农业以补贴,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保护农业、保护农民的做法。我们要坚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尽快全面取消涉农税费。要坚持直接给农业补贴的做法,补贴总额每年都应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并且把补贴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机械化、推广良种和先进技术结合起来。

第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取消歧视和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跨地区转移的做法。财政要逐年增加用于培训农村劳动力的支出,劳动部门要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考核。在新一轮城市化进程中,要有计划地放宽在城镇有合法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条件。要解决外来农村人员子女在城镇上学的问题,财政应承担由此增加的支出。

第四,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在逐年增加用于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财政支出的同时,近几年确保当年增加的部分全部用于农村,并逐步将主要部分用于农村,争取在各地实现全面小康的年份,使农村社会事业的硬件设施达到城镇的水平。特别要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土地权益收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业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农民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最后一条途径。在国家公益性征用土地的时候,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建立达到合理水平的社会保障,并将被征地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在企业征用土地的时候,应实行谈判补偿制度,无法达成协议时,应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总结苏南一些地方的经验,实行各种形式的土地入股制度,让被征地农民从土地收益中增加收入。

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增加社会福利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具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缓解社会成员生活风险,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第二,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机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第三,改善民生,增加消费,刺激经济增长。正因为如此,社会保障在世界各国都是一项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从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看,中低收入群体遭遇生活风险所产生的困难比高收入群体要大得多,一套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中低收入群体更有价值和意义。大多数社会福利,特别是专门为低收入群体而设置的社会福利,对中低收入群体更是“雪中送炭”。因此,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增加社会福利,是弥补初次分配过程市场缺陷,促进公平分配,让中低收入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最有效的手段。

我国1984年启动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城镇,我们已经建立起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我们正在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保险)的试点,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已经初步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被征用土地的农村居民生活保障。

但也应当清醒的看到,现阶段我国城乡社会保障还存在着以下的不足和问题: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备和健全,还没有覆盖到全社会劳动者,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尚未解决。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处在初创阶段,筹资方式还不规范和成熟,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还很低,农村居民参保率不高,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困难较大。从调节收入、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角度,我们认为,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第一,确立建设“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配套环节而发动的,当时的目标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一个“改革性目标”,在上世纪末已经基本实现。而建立健全“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发展性目标”,应当成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政策的出发点。首先要根据经济、社会生活的特点、社会结构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规划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保障项目。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14项:城镇养老保险、城镇失业保险(覆盖到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覆盖到农民工)、城镇生育保险(覆盖到农民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用土地农村居民生活保障、企业年金、老年医疗救助、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保障。此外还应发展各种劳动者互助型医疗保障项目。其次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划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既不脱离实际,又不因循保守,2020年时的保障水平要体现人均GDP3000美元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二,要把社会保障覆盖到全社会劳动者。当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各项社会保险尚未覆盖到全社会劳动者。大量的私营、个体经济、外资企业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从事社区服务和灵活就业的人员还没能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在城镇企业中工作的来自农村的人员更是难以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这些人员都是我们鼓励的自谋职业、自我创业的人员,也是收入较低,因而更需要社会保障的人员。现在一些城市,已经从解决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出发,开始有计划地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更积极地推进这一“全覆盖”的进程。要通过立法,明确所有在城镇就业的劳动者都有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权利和按规定缴费的义务,所有企业和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全体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全体员工缴纳保险费。

第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建设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是根本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使广大农村居民分享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并且对于巩固计划生育成果、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一些同志认为目前还不具备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物质基础,这种看法并不全面。只要我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增加财政的投入,做好财政转移支付,用财政投入引导农民合理交费,2020年以前建立起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被征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组成,达到一定保障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全可能的。当然,这需要我们设计出一套既符合长远发展趋势,又充分考虑现阶段发展水平,特别是充分考虑现阶段地区间发展差距,科学、规范、可行、可以保持长期稳定的方案。

第四,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财政历来是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又是实施政府公共政策的主要工具。用相当一部分财政资金资助社会保障,是先进国家普遍做法和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财政收入20多年来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能力已经大大增强。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社会的保障度和福利度,应当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让最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合适的方式。现在我们要做的事,就是通过科学研究和严格论证,确定合理的财政收入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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