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期的价值冲突_社会冲突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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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04)05-0005-06

本文所说的价值冲突又称价值观念的冲突。“‘价值冲突’从表面来看是两种价值的彼此否定和相互竞争,例如道德价值与利益价值的冲突,政治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冲突等等。可是,一种价值和另一种价值就其本身来说是不会冲突的,发生冲突的是人们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当价值观念肯定一种价值而否定另一种价值,选择一种价值而放弃另一种价值时,两种价值才会在观念中产生冲突。价值冲突的实质就是价值观念的冲突,在价值观念冲突之外并不存在价值的冲突。”[1]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社会转型过程中人的存在方式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多元价值的存在等必然引起价值冲突。 而价值冲突既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也是深化社会转型的重要原因。研究社会转型过 程中的价值冲突对于深化社会转型的研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重要 的意义。本文拟就社会转型时期价值冲突的原因、表现形式和处理原则等问题作一初步 探讨。

一、价值冲突的原因分析

转型时期价值冲突的日益加剧并非偶然,它有着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其根本的原因在 于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为多元价值观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在于外来文 化尤其是西方文化的影响为多元价值观的形成提供了参照,在于价值主体的多元和价值 客体的匮乏等,下面我们从几个主要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社会存在的变化、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价值冲突最深刻的根源。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渐走上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路。在这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具有过渡性、两面性特征,政治体制处于从人治到法治、从精英政治到民主政治的过渡过程,文化体制也处于从计划走向市场的更新时期。这些社会存在的变化造成的新旧体制的交替和磨合、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使得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人群的利益冲突日益表面化、尖锐化、全局化,这一切反映在人的观念领域,就形成了激烈的价值观念冲突。

其次,多元价值的存在是价值冲突的前提。从理论上说,一个社会如果只存在一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根本的、终极的,其他价值只是其派生物,或其他价值都可化约为这一终极价值,都可按这一终极价值来衡量,那么价值冲突一般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也只是带有偶然性质。相反,如果存在多元价值观,且这些多元价值观无法归结为某一终极价值,彼此之间也不可化约,那么,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从现实来看,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单一,国家和集体是最高的甚至是唯一的利益主体,国家和集体利益也就是终极价值,其他价值都可归约为这一终极价值,且在这一价值制约下彼此化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的利益结构逐渐解构,新的利益结构处在生成的过程中,而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些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都要在市场上展开经济利益的分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抗,这种多重利益主体的存在,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竞争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必然促使多元利益主体产生多元价值观念,从而形成多重价值观的冲突和碰撞。在这种状况下,如果没有一主导价值使冲突的各方保持必要的张力,则这种冲突必然会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与价值多元化相伴随的则是价值主体的多元化。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只存在一个价值主体,这就是国家(或集体),“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则是其具体表现。所有价值客体,只有在满足国家(或集体)这一价值主体时,才是有价值的,个人也只有在满足国家(或集体)时也才是有价值的,这唯一的价值主体的存在使得价值冲突不可能发生,因为社会只有一种价值观,只有一种价值体系。如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了,与之相适应,价值主体也多元化了,国家(或集体)是价值主体,个人也是价值主体,国有企业是价值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同样是价值主体。在这里,虽然国家(或集体)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通常是价值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但个人或其他非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能化解为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或化约为 国家利益,不同的价值主体应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应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应有自己独特 的价值选择。而在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的过程中,主体总是根据有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 的最大价值进行选择的,而这种主体价值最大化的形式是多样的,如利己主义和自我牺 牲都是主体价值最大化的形式,这样,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第三,社会转型时期人的存在方式的转变是价值冲突的主体根源。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体依附于群体,个体没有获得独立性,个体是作为群体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因此个体的行为乃至其思想是被强制性地纳入作为社会整体代表者的统治者的控制之下,这时冲突一般不会发生。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个人没有获得真正的独立性,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实质上是依附于社会整体的,他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完全符合社会整体的要求,个人没有价值选择的自由,这时冲突一般也不会发生。只有在社会在变动时期社会价值体系被破坏、主导价值观统摄力下降的情况下冲突才会发生,而且这种冲突往往是暂时现象。然而,伴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价值冲突就日趋突出,日益明显,价值冲突成了人们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

第四,价值客体的匮乏也是引起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因。美国社会学家科塞十分重视社会价值冲突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他把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那些由于在关系中的某种要求得不到满足以及由于对其他参与者所得所做的估价而发生的冲突,或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目标的冲突可以叫做现实性冲突,因为这些冲突不过是获得特定结果的手段。相反,非现实性冲突……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2](p.35)在科塞看来,现实性的冲突与价值客体的匮乏密切相关。如果价值客体是十分充裕的,那就不可能形成价值冲突,如果物质产品匮乏,那么社会的物质价值层面的冲突不可避免,如果精神产品匮乏,那么社会的精神、文化价值层面的冲突也就在 所难免。在一定意义上说,价值冲突的强度与客体的匮乏度成正比。现代西方发达国家 ,由于物质产品较为丰富,那么物质价值层面的冲突相对减弱,而精神产品的匮乏,使 得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化矛盾、精神价值层面的冲突愈演愈烈。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加强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正是为向更高层次的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为了从根本上解 决物质匮乏和精神匮乏的问题,从而避免价值冲突乃至社会冲突的发生,使社会得以健 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所以,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社会,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都得到了充 分的满足,即从根本上消除了匮乏状态,人们的价值冲突才会得到缓解。

第五,外来文化的影响则是形成价值冲突的外部原因。我国实行的对外开放政策,使西方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商品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西方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也随之涌了进来,在中西文化交流、碰撞、汇通的过程中,人们获得了新的价值参照,于是,一些迥异于中华民族传统的、迥异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念也被某些人推崇和接受,这就使得东西方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得以发生并不断加剧。

更为严峻的是,西方价值观的侵入对中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进行着双重的消解,即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和糟粕、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中的科学成分和我们过去对它的僵化理解都有可能同时被消解掉。如西方的个人本位价值观念,对中国传统的社会本位价值观是一巨大的冲击,这一冲击的结果可能是即使忽视个人价值、忽视个性的传统观念被冲破,也有可能使其中合理的集体主义思想也遭到践踏。这种双重消解的结果,并没有消除价值冲突,反而使得价值冲突愈演愈烈。

二、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当今社会,价值冲突不仅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且冲突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基本形式有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与市场经济价值观的冲突,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观 与市场经济价值观的冲突,中西价值观的冲突。微观形式则主要表现为价值主体之间的 矛盾冲突、功利性价值与非功利性价值的冲突、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的冲突、社会 主导价值与非主导价值的冲突、解释性价值与操作性价值的冲突。本文主要探讨价值冲 突的微观形式。

第一,价值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这种基于不同利益群体与不同需要基础上的个人价值观与社会提倡的价值观之间发生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从价值主体角度来考察,一切价值冲突均表现为主体自身的价值冲突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两种基本形式,而主体自身的价值冲突则是主体之间价值冲突的折射和反映,即价值主体在价值选择时所处的矛盾境地。在价值活动过程中,最基本的价值主体则是个 人,个人也是价值观的基本载体,人类的一切活动也就是个人追求价值、创造价值、拥 有价值的活动。然而,个人在活动过程中,总要受到来自于其他个人的制约,来自于他 人所组成的群体、集体的制约,这就形成了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形成个人主义价值观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矛盾冲突,这是价值主体冲突的最基本的形 式,也是价值冲突的基本表现形式。

在这一价值主体的冲突中,我们一方面要尊重个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对个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进行必要的限制。我们之所以要尊重个人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是因为个人的价值追求是社会前进发展的原动力,社会要获得发展,社会总价值要得到扩大,必须依靠个人对价值的追求和创造。市场经济作为自主性、获利性经济,更要强调对个体价值观和个体价值追求的尊重,舍此,就没有个人积极性的发挥,也就没有基于社会个体创造的整个社会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个人总是生活在群体和社会之中,个体的价值观总是要受到群体价值观的制约,个体活动也要受到另外个体或群体的制约。这也就是说,个人的价值追求是自由的,但个人的价值追求也是受到限制的,是自由活动与外在限制的统一。同样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主性经济,其自主性也不是绝对的,任何主体的“自主性”活动都要受到另一主体“自主性”的制约。因而,主体行为既是自我约束,也是外在约束,是两者的内在统一。

可见,当今价值主体的冲突是价值观内在冲突的主体表现,这一冲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契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解决这一冲突提供了较好的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冲突有望得到较大的缓解。

第二,功利性价值与非功利性价值的矛盾冲突

功利性价值即人们讲求实惠,注重行为是否对增进行为主体的物质利益具有功用;非功利性价值一般表现为对功利性价值的超越,表现为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对真善美的追求。无论一个人还是一个社会,都有对物质条件的起码要求,这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诚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3](p.35)。满足起码的基本的生活需要、生存条件,追求功利,是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得以发展的起点,也是个人积极性的动力之源。然而,人之所以为人,正在于他不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在物质需求满足的基础上,总是力图超越之。这种超越,或是表现为追求畸形的物质享受,或是升华为对非功利性需要的追求,即追求精神享受,追求人格完善,追求真善美,追求自由等。如果人们的价值追求能够适时地上升,功利性价值和非功利性价值是应该统一,也是能够得到统一的。但是,对立和冲突则是经常存在的,这种对立和冲突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

众所周知,功利性价值和非功利性价值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解决的矛盾,如果人们重功利性价值而轻非功利性价值,则易导致物欲横流、生活糜烂,结果是社会风气败坏,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状态;相反,如果人们重非功利性价值而轻功利价值,又易导致压抑人们创造并追求物质财富的积极性,将会延缓经济的发展。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冲突有着更明显的表现,这种冲突是以重物质享受轻信念理想为特征的,人们往往把物质追求放在第一位,把精神追求放在第二位;有些人则只有物质追求而没有精神追求,有些甚至追求畸形的物质享受,一掷千金,斗富摆阔,甚至参与“黄、赌、毒”交易。所有这些使得功利性价值和非功利性价值的冲突急速加剧。

第三,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的矛盾冲突

这里所说的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是在同一价值系列中划分的,主要是指以主体直 接希望或要求的目标(价值物)的实现为目的性价值,而构成实现这一价值的诸多条件、 中介的价值则为手段性价值。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主体直接希望或要求的目标,那么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则为目的性价值,而其他构成达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如物质丰富、 精神充实、社会关系完善等则成为手段性价值。当然,手段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区分 是相对的。目的性价值相对于更高层次的目的来说则构成手段性价值,而手段性价值相 对于较低层次的手段来说,则构成目的性价值。

当前,我国社会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目的性价值虚设,目的性价值过分洋溢着乐观主义和理想主义色彩,过分侧重远大高尚的价值目标,而忽视了较远目的性价值的现实化要求,从而导致诸多中介环节的缺失,最 终使目的性价值虚设。如我们过分地强调大公无私的崇高道德,而忽视最基本道德价值 要求,最终不仅大公无私这一崇高道德,而且就连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如诚实守信、互 帮互助等)也难以实现。其二,目的性价值固化,即未将目的性价值适时转化为实现更 高目的的手段,导致理想缺失,实用主义。这是对目的性价值虚设的一种否定,但这种 形而上学的否定使之走向了另一极端,即只注重实惠、实利,不注重理想的追求,没有 把实惠的获得、物质条件的改善当作实现更高层次价值的手段,而视之为唯一的或最高 的目的,从而导致物欲横流、拜金主义盛行。其三,人们对发展经济、对金钱的欲望往 往超越社会为其提供的合法手段,从而引起一系列社会失范。如有权者通过钱权交易而 发财,无权者通过非法手段(偷税漏税、制假造假等)而获利,有些人甚至通过抢劫、杀 人来实现其目的。这种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造成尖锐矛盾,即人们不是通过合法手 段而是通过种种非法手段去实现其目的,这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最尖锐的对立状 态,这种对立是社会动荡不安、社会风气败坏的重要根源。

第四,社会主导价值与基础性价值的矛盾冲突

这里所说的基础性价值是社会中每个个体对社会生活以及社会生活变化的直接感受,它与人们的生存环境有密切关系,相对于社会主导价值来说,其变动具有主动性、个体性和先行性的特征。只要社会生活发生重大的变化,基础性价值的变化就势不可挡。如市场经济的兴起,社会基础性价值就立即发生了变化,人们普遍出现逐利倾向,掀起了经商潮、下海热等,这种基础价值的变化往往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它使得社会在各方面呈现出显著变动的态势,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给人面貌一新的感受。另一方面,“物欲”作为脱缰的野马四处奔腾也给社会带来了混乱和无序,为社会的价值导向和价值整合带来了困难,甚至诱发了许多违法犯罪活动。所有这些都要求社会主导价值承担起新的社会统摄与驱动的职能,以保证社会既充满生机和活力,又不致失范而无序。

相比较基础性价值的先行性变化来说,社会主导价值的变化则显得较为滞后。这是由于主导价值与社会生活变化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它既是无数个体价值观错综复杂复合的产物,又离不开理论家的甄别、选择和论证,更需要统治者的认可和实施。只有通过这些环节才能保证主导价值与基础价值的相通性和对于基础价值的统摄力,又有着理论上的严密性,而且还能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社会中切实发挥作用。

然而,主导价值与基础价值的冲突是经常发生的,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 因引起的:其一,主导价值的确立过分滞后,使社会上各不相同的基础价值处于彼此对 立和混乱竞争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二,主导价值的确立过于理想化, 敌视基础价值的变化,从某种神圣的原则、理想的状态出发,这样,除了两者的尖锐对 立和彼此对抗外,主导价值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其三,主导价值不能使彼此冲突的各 种基础价值保持必要的张力,从而导致价值的尖锐冲突和对峙状态。

第五,解释性价值与操作性价值的矛盾冲突

所谓解释性价值是指理论家、政治家加以阐释、加以宣传的价值观体系;操作性价值是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所奉行、所践履的价值观体系。它们与前面所说的主导价值和基础价值有着某种对应关系。一般来说,解释性价值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的理性认识,一是对操作性价值的归纳提升;操作性价值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传统习俗的延续和对生活的自觉感受,一是根据解释性价值而采取的行动。两者有着相辅相成 的关系。

然而,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前,两者的对立和冲突就凸现出来了。如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人们的操作性价值很快发生了变化:对效率、功利、自由、个性等的追求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操作性价值,而这些操作性价值的转变,迫切要求人们 反思原有的解释性价值,如公而忘私,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为了公平可以牺牲效 率等价值是否行得通,促使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做出重新解释。如果人们仍然用原有的 平均主义价值观去解释公平,把公平理解为结果公平,或人们仍用原有的贬损个人利益去解释集体主义,却把变化了的操作性价值处于对立状态。要缓解这一冲突,唯有造就两者的良性运行机制:解释性价值随着社会操作性价值的变化而作重新的思考乃至调整,使两者尽可能同步变化;同时,解释性价值又必须保持对操作性价值的指导作用,使操作性价值不致停留在感性的、朴素直观的水平上而获得坚实的理论依据。在两者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价值支撑。

三、价值冲突的处理原则

对待和处理价值冲突,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式,一种是集体主义的解决方式,一种是个人主义的解决方式。前者是以集体的利益、长远的利益作为取舍的标准,作为解决冲突的方法,后者是以个人的利益、眼前的利益作为取舍的标准,作为解决冲突的方法。这两种解决方式从表面上看虽然大相径庭,但其本质都是形而上学,即用一种非此即彼的方式思考并解决问题,只看到双方对立的一面,而没有去寻找冲突各方的契合点。这样,虽然暂时解决了问题,但各方的冲突还会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如我们过去似乎用集体主义的方式解决了价值冲突,但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却以另一种方式表现出来,甚至是扭曲地表现出来,如文化大革命中,对个人所谓的政治地位的重视,为了个人的所谓政治前途可以不惜牺牲他人、背叛家庭、出卖朋友等。这本质仍是个人主义价值观在作祟。因此,我们对待价值冲突的总体原则是:正视差异和对立,寻找统一和共同点,在冲突中寻求新的价值世界。具体地说,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允许多种价值观存在,尊重人们价值选择的自由。

在价值冲突中,不是通过行政命令去强迫人们接受某一价值观或放弃某一价值观,而是通过科学的论证,通过一定的舆论和宣传工具,使人们在价值认识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接受或放弃某一价值观,让人们对价值观的选择从被迫转向自觉自愿,这样人们的行动才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要价值导向,相反,是要改变价值导向的方式,即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而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进行疏导,让人们心悦诚服地接受某一价值观。

第二,要区分容许性价值、倡导性价值、批判性价值等基本层次。

我们所说的允许多种价值观存在,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价值观都等量齐观,相反,我们要认真地区分,哪些是可容许的价值观,哪些是应倡导的价值观,哪些是应进行批判的价值观。前两者属肯定性价值观,后者则属否定性价值观。前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是否代表价值进步的方向,是否拥有更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正确的价值导向,让人们有一个尽可能合理科学的价值取向。

第三,应确立科学的价值评价标准。

什么样的价值观是好的、合理的、应倡导的,什么样的价值观是不好的、不合理的、应批判的,应有一个科学的衡量标准,这一衡量标准不是个人的标准,不是某一阶级的标准,而应是社会历史的标准。所谓社会历史的标准,就是看某一价值观是否符合历史 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是否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完善,是否有 利于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只有站在历史的高度,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去看待问题、 思考问题,才能对冲突中的价值观作出合理性的区分,人们也才能在这种合理性共分的 基础上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

第四,寻找契合点,力求冲突各方的融合或达成价值互补。

前面说过,冲突各方既有对立也有统一,而这里说的统一正是我们所要寻求的契合点和互补之处。如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双方有着契合点和互补处,这就是必须兼顾集体和个人。如果只谈集体而不谈个人,那这样的集体也只是虚幻的集体,是不为个人所依托的集体;相反,如果只谈个人而不谈集体,那这样的个人也只是孤独的个人,只是失去寄托的个人。前者是用集体淹没了个人,后者则是用个人否定了集体,因而都不是合理的价值观。这就要求我们在两者之间寻求相通之处,即将个人利益和集体有机结合起来,承认集体和个人的价值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承认双方各自的独立性和对对方的依赖性,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价值冲突,才能在冲突中寻求到新的价值世界。事实也证明,现实生活中的价值选择,大量的都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的选择。那种不能兼顾各种需要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价值选择只会导致病态的人格或造成病态的社会。

收稿日期:20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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