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思考
李瑞芳1 王汉蒙2
1. 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2.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10
摘 要: 教育惩戒权行使如何恰如其分,单靠学校和教师在实践中进行摸索是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如何避免过度惩戒,又能实现维护教育权利的目的,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实现平衡。必须将教育惩戒权纳入立法内容,详细权力行使的规范,明确惩处的程序、方式和救济方式,从而在立法层面,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为教育实践做好制度准备。
关键词: 教育惩戒权;正当程序;制度准备
我国教育体系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以《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为基础,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而产生的问题亟待立法解决始,如何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避免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直是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
一、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学校和教师的,在教学过程中以实现教育为目的,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适当惩罚的权力。在传统教育理念上,学校、教师对学生惩戒是理所应当的,其代表父母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以制止和纠正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学习习惯,实现教育目标。然而,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教育理念的引进和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保护的目的,对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产生了疑问,尤其是对于一边倒的反对教师惩罚学生,视其为落后的、违背规律的教育方式。随着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赏识教育方式的弊端逐渐显露,不少学生无法接受批评,心理承受能力弱,不懂得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熊孩子”越来越多。赋予学校和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以关爱、保护学生为目的的惩罚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控制学生的不当行为,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二、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基础
教育惩戒权是对学生人身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合理的惩戒是必要的,通过惩戒促进和巩固学生规范学生的行为。这一理论最先源于大陆法系,德国曾规定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可以制定校规,并设立惩罚措施而无需法律授权,从而延续至各个国家。
目前中国的立法中,对于教育惩戒权多为宏观的规定。《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权“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九条第四款重申政府、学校等部门应当“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教育法》中提到了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这是对教育惩戒权最直接的规定。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了,教育部门要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关于教师的矛盾,并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制定明确的细则,引导学校和教师在法律范围内实施教育惩戒权。随后,河北、广东省等省立即着手制定相关的地方制度,河北省率先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允许学校对学生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广东省也在立法草案中拟规定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三、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
(一)合法行使权力的需要
健全的法律规定既教育惩戒权行使的依据,也是限制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手段。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对教育惩戒权的形式方式、内容、前提条件进行细化的规定,何时使用、如何使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了部分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少负面的影响。同时,也有教师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使教育惩戒权引起学生和家长的争议,有的家长指责教师对学生实施了不适当的惩罚,矛盾冲突激烈。
(二)加强教学管理的需要
学生解析片段后,教师讲解写景有关知识,让学生根据这些知识,进一步理解片段写景,从中体会作者娴熟的语言运用技巧,为下面微作文写作做好铺垫。
(三)保护学生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需要
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的紧迫性已经凸显,并列入了国家和地方教育法规进一步完善范围,为了解决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具体困难,在教育过程中合法合理的使用教育惩戒权,提出以下建议。
四、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思考
缺乏细化、规范的教育惩戒权常常成为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借口,陈旧教育方式中的体罚、语言侮辱时常借着合法的借口实施。部分学校和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采用粗暴的方式辱骂、嘲讽学生,侮辱学生的人格。还有的花样翻新,采用软暴力的方式,禁止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停课、全校检讨,严重的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和自尊。甚至还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打罚学生的情况出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随心所欲的行使教育惩戒权,完全偏离了权力设立的本意,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良好的教学秩序可以提高教学效率,缺少教育惩戒权的相关规定,限制了教师维护教学秩序的手段,现实中不少教师不懂、不敢使用教育惩戒权。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学生行为的条例中,只规定了应当如何做,却缺少相应的惩罚内容,这就使得学生一旦违规后,学校和教师缺少应对的手段,单靠批评教育很难能够快速的纠正学生的行为,学生不知道违反纪律的后果及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法规文件中明确细化教育惩戒权的内容,才能够使得教师敢于使用,维护好教学的秩序,警示少数学生,使得大多数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得到保障。
(一)细化教育惩戒权的内容和适用
教育惩戒权实施缺乏权威的、细化的法律依据,因此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必须由立法做出明确规定,将地方的《规定》《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为教育惩罚权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限定具体惩罚的方式“罚站、跑步、警告、开除”等内容,还要设定具体的实施条件和对应的惩罚方式。例如:发现学生上课交头接耳,可以在教室处5-20分钟罚站;乱扔果皮纸屑的,可以处罚1小时至3天打扫卫生。细化的教育惩戒权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在限定范围内规范的行使权力,杜绝对惩罚程度的争议,实现权力行使的有法可依,防止体罚、人格侮辱等行为的出现。
(二)培养学校和教师行使的能力
植被覆盖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植物进行光合作用面积的大小以及植被生长的茂盛程度,能代表植被的生长状态和生长趋势,是刻画植被在大气圈、水圈、岩石圈之间相互作用的一个重要参量。在研究全球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时,常将植被覆盖作为评价区域生态系统健康程度的重要指标[3]。考虑到从行政区角度对黄土高原的植被覆盖进行研究不太准确,因此根据生态区的划分原则,将黄土高原划分为九大生态区,并对这九大生态区的植被覆盖、变化趋势、植被覆盖指数(NDVI)与降水之间的相关性、NDVI与气温之间的相关性分别作GIS遥感影像分析与处理,以探讨植被覆盖对水和热的响应。
教育惩戒权立法成为学校和教师的权力,也成为受教育学生的权利。一方面,学校和教师有权力也有义务维护教学秩序,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使其不得不行使权力,不可以视而不见,否则就成为失职,要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学生可以要求学校和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保护自身充分的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成为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必然选择,要求学校和教师充分的掌握惩戒的尺度和方式。在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充当着类似“法官”的角色,如何适用条文,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成为能否实现立法目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引导和限制权力的实施,惩戒手段和方式的选择要以实现维护教学秩序,达到教育目标为目的,选择最轻的惩罚措施来实现最大程度的权益维护。
(三)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和救济程序
法定权力的实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权力公正的行使。在做出处罚时应当告知学生处罚事实和依据,学生在接受处罚时应当享有抗辩的权力,学校和教师必须听取学生的抗辩。尤其是当做出严重的处罚,禁止学生在该学校继续学习等决定,很有可能影响学生一生轨迹,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谨慎的做出处罚决定。此时引入程序正当,既可以保证学生所承当处罚的合理合法,增加当事人的接受程度,又可以降低学校和教师发生错误的概率,最大程度的保护学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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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做出留级、开除学籍等重大决定时,学校首先应当告知学生所受处罚的原因和享有的权利,学生有权就学校的决定进行抗辩,要求组织听证。相关部门要建立对于教育惩戒权行使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重大决定进行备案,保证做出处罚决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学生有权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决定进行申诉,需明确权利救济的程序、方式和时效,确定由行政部门专门对教育惩戒权的决定进行复议。
五、结语
推动教育惩戒权立法即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教育制度改革的需要。法律制度的创新需要与实践相结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要经过学校教育的实践,借助司法解释的发展才能够不断完善,实现维护教学秩序,满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立法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戴国立.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J].东方法学,2019(02):129-137.
[2]刘伟.教育惩戒权之基础理论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9(26):248-250.
[3]余雅风,张颖.论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6):1-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193-02
作者简介: 李瑞芳(1987- ),女,汉族,内蒙古包头人,硕士研究生,内蒙古法官进修学院,中级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和法制史;王汉蒙(1987- ),男,蒙古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方向:法理学和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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