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背景下,证据法学的建设呼之欲出。对于证据法学的研究从很早之前就有涉及,目前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近段时间却少有文献涉及。缺少一个体系化、框架性的研究范围必定为原因之一。证据法学研究需要一个明确的体系和框架,这是现阶段证据法的一个呼唤。
关键词:证据法 立法 体系化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相关法律都在进行着不断的修改和编纂。证据制度作为法治实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的体系化和完善程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引起讨论和关注。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证据法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将证据作为程序法分别规定在《刑诉法》第五章、《民诉法》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当中,明确分为八类。涵盖了定义、种类、举证责任、证据原则、证明标准以及与证人相关的保护、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一系列制度。加之各种司法解释和规定,构成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全部内容。这些制度存在用语不规范、体系不够完备、规定零散等问题。
(二)国外证据法研究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产生了“规则型”的证据法学,以“可采性”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学是基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从证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证人作证的相应证据采纳规则。其主导思想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传统的英美法系中的证据法学注重规则,力求通过规则的制定确保认定事实的真实,但机械的适用规则并不能防止事实认定出现的错误,于是,出现了向证明过程偏移的证据法学研究。
二、证据法立法分析
(一)重要性
1.证据法独立的基础
第一、证据法有着自己的原则和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都是证据法研究的规则。第二、证据法的调整对象是证据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如何证明待证事实,应当被证明到何种程度是证据法的研究范围。而证人、鉴定人等特殊的人,只能通过证据法进行研究。第三、证据法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和语言体系。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辩证法下的客观真实和实用主义。用语包括证据三性、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保全等。
2.保证证据法的前瞻性
法律在解决问题时具有滞后性,但法律需要具备前瞻性和预见性。证据法也不例外,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证据类型要制定相应的证据认定规则,保证证据能够最大限度的证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
3.构建中国特色的证据法体系
外国的证据法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体系。对证据制度不成体系的现状视而不见,任由其游离在三大诉讼法之间是不合理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对证据的原则、性质、内容和形式也需要相应的规定,以指导法官审判案件。
(二)必要性
1.规范证据法学研究用语
体系化的证据法学研究在理论上可以化解证据法研究中的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也便于学界统一研究,拥有自身的一套探讨的语言体系。在实务操作层面,规范证据法学用语可以指引司法实务进行正确的操作,确保相关的规则得到正确的执行。
2.理清证据间的逻辑关系
三大诉讼法证据之间的关系,存在着相应的重叠和交叉。证据法体系的确立能够理清证据与三大诉讼法证据之间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据一般规则的明确,使证明过程经得起逻辑的考验,对新兴的证据种类的适用实现标准的基本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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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研究与实务两张皮的问题
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无法运用到实务中,实务中发现的问题也无法传递到理论层面,这种研究与实务“两张皮”的现象通过规范的立法可以得到解决。将法律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归纳、合并,在既定架构中研究理论问题,通过明确的逻辑途径对案件证据适用进行判断。如此将研究和实务结合起来,对两者都是一种正向的促进。
(三)可行性
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特征,但在不同的诉讼领域要求又有所不同。这使证据法学具有了一般性研究和特殊性研究的可能,也为总则与分则的研究模式提供了依据和途径。近年来各大法学院相继开设本科及研究生的证据法课程,对证据制度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发展。同时,证据法的学科教育不断深入,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都有研究人才储备。关于《证据法学》体系构建也在进行,很多著名学者相继出版了自己的著作详细阐述对于证据法学逻辑体系的认识。
三、证据法立法框架构建
(一)基本框架
首先,证据法应当遵循一般的立法模式,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明确证据法的概念、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按照证据法二分体系分为证据和证明。证据部分规定证据的几种分类方式,对证据的三性认定及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做出概括性的规定。证明部分需要对证明力、证明标准、推定规则、证明责任、证明后果等定义和解释。另外对实践中涉及到的理论性较强的问题做出回应。分则需要按照证据属性分类出八种证据进行详细阐释,对与该几种证据相关的制度、证据的瑕疵和相关的证人、鉴定人保护制度等做出规定。同时突出三大法中区别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
(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1.证据法用语的统一
规范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区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查”和“收集”,“制作证据”、“提取证据”和“固定证据”等问题。这样便于主张方通过标准的语言表述准确传达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质证方也可以准确理解并给予相应的反驳,极大的提高审判效率和准确度。
2.逻辑框架的确认
将证据的概念、性质、目的,适用的原则、规则、标准,证明的行为、程度、责任等进行梳理和确认。保证证据和证明过程的真实、关联和合法。逻辑框架的研究既要部分的吸收英美法关于规则的确认,又要结合我国认定案件事实的惯常逻辑,注重证明过程的体现,从而确保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准确衔接。
3.对特殊问题的归纳
以三大诉讼法当中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的证据和证明为基础,对三大诉讼法当中涉及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和整合。对于基本一致的证据种类进行统一的规定。对于例外规定如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需要在具体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和说明。
4.不同问题的区别对待
对于证据要求的不同之处,要做到在同一原则和标准之下的明确区分。对于证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个诉讼法中都有相关涉及,但刑事诉讼法中的要求显然更为严格,需要进行具体的规定。证据的八种分类,三大诉讼法之间还有区别。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显然没有,而每一种证据要求的合法标准也有所区别。
结语
早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制定证据法、开展证据法学的立法工作的议案。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证据制度的问题,在三大诉讼法中逐渐出现了证据制度相关的规定。同时,关于证据法的立法模式也经过了各种讨论。时代的进步呼唤着证据法的发展。本文的研究属于抛砖引玉,仅仅是一些思考,且很多问题的可行性和逻辑严密性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期待着未来,证据法带给我们不一样的视角和体验。
参考文献
[1]易延友 《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 2017年11月
[2]万毅 证据法学研究用语不规范问题初探 《证据科学》2014年第2期
[3]彭霄 我国证据法学体系与英美之比较《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4]张保生 中国证据法40年《证据科学》2018年第2期
作者简介:薄涛(1994-),女,河南南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专业研究。
论文作者:薄涛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0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5
标签:证据论文; 证据法论文; 规则论文; 法学论文; 诉讼法论文; 制度论文; 体系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第0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