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农业产业化,主要是指以国内外市场为主要导向,以广大农户为主体,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提升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为重要目标,依据市场需求以及资源条件来积极发展主导性产业,并且围绕着这一产业改进各生产要素的配置,从而将农业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等各个环节紧密结合起来成为完整的产业化体系,并通过市场+中介组织+农户等形式建立起一体化农业生产体系,促进我国农业步入自我积累与快速发展的新型发展之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特点为市场化、社会化以及集约化,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农业与农村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农业产业化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优势,从而为有效缓解农户小规模生产和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问题,而且也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重要路径,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可谓是意义重大。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加强经济法保障的重要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能够展示出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观 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为自身的责任,将国家经济安全、自由和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在此基础上,要将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作为自身的原则。农业产生不仅风险较大,而且投资的期限较长、收益也不够稳定,但是农业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建设所具有的贡献无法忽视,所以其社会效益自然要高于经济效益。我国始终将农业视为重要的基础产业,投资于农业领域更是侧重于其所具有的社会效益,这就充分显现出经济法的价值观。 (二)农业产业化符合经济法所具有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当前,“三农”问题已成为涉及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大局的焦点。这恰恰是因为“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的劣势地位加以决定的,这就要求农业产业化一定要全面落实国家适度干预之原则。这是由于将如此广阔地域范围之中数量非常巨大的农民们置于显失公平境地之中的现实状况,这和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目标以及宗旨显然是背道而驰的。自然,国家所采取的干预措施一定是要由代表国家与农民群体利益的政府来加以实现的。政府实施干预之行为与限度一定要限定与合理的范围之中。这对于经济活动的合理干预正好是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权的核心内容。 (三)落实农业产业化的法律依据融合于经济法律体系当中 通常情况下的经济法体系覆盖了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体系,现实之中农业产业化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又正好集中于以上数个方面。所以,运用健全而又完善经济法律制度,能够较好地推动农业产业化问题的解决,并且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落实我国农业产业化经济法保障的对策 (一)积极健全完善我国农业市场主体以增强市场性 所谓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开展各类市场化活动的组织与个人。假如社会生活强调的是以人为本,那么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就是以市场主体为本。所以,积极健全完善农业市场主体显得十分重要。我国部分地方在落实农业产业化之时积极探究的市场主体方式,主要是以农产品集团为主体,形成以农副产品加工公司或者流通型公司为龙头,立足于合同契约以及股份合作制等各类利益结合体系,促进农户开展农业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等方面的彼此结合,切实落实一体化生产经营体系。这一类型通常是以企业+农户为主要组织模式的,同时还有以专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等为主要中介,运用合作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利益组合体系,促进广大农户更好地落实专业化生产。通常是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其重要的组织模式。与此同时,还有的市场主体是以专业批发市场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此而推动主导产业的发展,并且运用合同、契约或者别的较为稳定的经济联系。农业市场的主体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那些企业,第二类是具备农民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合作等性质的崇尚合作的市场主体。对第一类市场主体,要致力于提升农业企业集团自身之实力。要注重于培养企业的市场意识,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以及科研能力,增强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力。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和农民群众之间形成更加公正、公平的利益联合体系,落实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体系。对第二类市场主体,要致力于提升农民群体的综合实力,从而建立起农民自身的利益集团,落实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之中所拥有的话语权。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以及农业工作者的权益。 对于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主体,除了《宪法》与《民法》当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以及义务之规定,各国的农业法律法规均对其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相当明确之规定,从而践行了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所予以的保护。例如,日本的《农业基本法》明文规定了务农人员以及农业团体所应当具有的地位,而且同时还制定出《农业协同组合法》予以配合。德国制定的《农业法》与美国制定的《农业调整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中国《农业法》中尽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积极支持与鼓励农业与农民社团的组建,并且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实现发展,而且我国还相应地建立起部分农业类社团组织,但是以上社团组织在现实中未能发挥出应有之作用。所以,笔者建议积极推动《农业团体法》的出台,并且考虑制定出《合作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农业团体能够以加快农业产业的发展为目的依法开展合理的市场经营活动。 (二)更加合理和充分地应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要强化对农业市场主体在财政、金融、开发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积极支持。依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我国不能再与以往一样发放农产品出口补贴,而是仅仅保留了今后发放出口补贴之权利。所以,自从加入WT之后,我们不再对农产品的出口实施直接补贴,但是可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微量允许标准之规定,合理而充分地运用WTO规则所许可的黄箱补贴以及绿箱补贴。与此同时,中国在农业科研领域、农业市场营销服务领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粮食安全领域中还可以发放一定额度的补贴,这可以说是一种间接地对农产品加以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从国家财政部门的支持力度上加以剖析,中国用在农业领域的财政开支比例尽管在逐年上升,但是却常常难以真正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下一步的农业财政支出要重点往农业科研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部分倾斜,这是由于此类投资的额度较大、期限较长、风险也比较高,一般的企业往往无法接受,这样一来就造成了中国所出口的农业产品中大多数属于粗加工产业,甚至是直接用鲜活农产品打开国外市场,如此一来,出口农产品所具有的附加值自然就相当低,收益也十分低,而且风险也相对较大。 国家层面上应当积极支持合理的农产品品种以及加工建设,从而更加全面地提高我国农产品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实力。与此同时,还可将对农业企业的补贴用在农业科研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二是提升农业产业本身所具有之融资能力。如今,我国的国有商业金融机构面临着股份制改革的现实挑战,商业性的进程理应有所加快,但是我国农业本身所具有的融资能力相当差,往往只是依赖于财政直接投资和政策性银行所提供的一部分贷款。因为中国当前所实施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中以广大农户的家庭化作业为主体,所以完全可以考虑设置别的国家所出台的《农业保险法》之类的法律法规,从而提升农业以及农民收入之稳定性。三是国家应当深入改革农业管理机制,从而适应于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当前,我国农业管理权在农业部门,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以及农产品的流通权在商业主管部门,至于农产品国际贸易管理权则是商务主管部门,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导致条块之间的分离与部门的割据,因而不利于建立跨地区以及跨部门的农业企业组织。所以,笔者觉得完全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农业机构,切实提升农产品流通与协调能力,从而更好地符合当前形势下的农产品流通贸易管理。 (三)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农业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在当前中国农业的发展过程之中,农业化学投入品之数量正在快速增加,每年所销售与使用的农药达到了170万吨以上,其中有一些是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依据一项统计,中国每年所用化肥折合为存量达到了4200万吨,平均每一公顷土地所用化肥竟然达400公斤之多,这和美国、欧洲规定的每顷225公斤的化肥安全使用标准比较起来,我国化肥残存于土壤之中的量非常大。当前,受到化学污染的地区已初步显现,必然会极大地威胁到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同时,在国际贸易过程之中,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依靠自身在科技、管理以及环保等多个方面之优势,明确了以技术法律法规、评定程序等为内容的绿色贸易壁垒,从而逐步削弱或者部分地抵消了中国传统出口产品所具有之优势,导致我国大量农产品由于没有达到合理的技术标准而受到禁运。所以,我国理应设置和国际标准相接轨的检验检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质量监督机制,积极倡导生产与加工各类绿色安全的食品。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合理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检测报告来控制相应的污染,切实减少对于生态环境有可能造成之破坏,形成新型生态农业管理体系。当然,在落实农业产业化之时,还需要完善的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对于农业受灾区应当予以合理的救灾补贴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各类问题,我国必须建立起更加健全完善的保障农业产业化的现代经济法体系。具体来说,要着力从市场主体法律关系、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以及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等多个层面加以切入,从而切实有效地解决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问题,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从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经济法律制度保障。 联系电话:010-66013611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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