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版权标志标注应注意的问题_著作权法论文

科技期刊应重视版权符号的标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符号论文,重视论文,版权论文,科技期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国际交往的频繁,人们的版权意识大大提高,各种版权纠纷日益增多。作为期刊编辑工作者,不但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作者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应当认识到出版工作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待做得更专业、更到位、更符合各种法律规定,其中版权标志块中版权符号的缺失,就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著作权又称版权[1]。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可标注版权符号[2]。符号是版权符号,代表版权,即英文copyright的字头加一个圆圈。以版权符号开头,后列著作权人人名和年份,还可加注“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的字样[3]。根据此符号和符号后的内容,可以确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 调查对象和结果

查阅326种持有CN号的科技期刊,均为2008年出版。发现只有9种期刊在封四的版权标志块内印有版权符号,占2.8%。其中《软件学报》和《自动化学报》做得相对到位,分别刊印的是“ 2008 Journal of Software版权所有”和“ 2008 Acta Automatica Sinica.All rights reserved.”。《软件学报》不仅在封四标注了版权符号,而且在每篇论文的篇首页地脚处都作了标注。这说明刊社与所刊登论文的作者签订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独家代理授权书或协议书。

查阅的105种科技期刊刊登了《版权声明》或《声明》,占32.2%。其中有一些是与作者签了约的,有一些则没有签约。没有签约的版权声明内容大致为:“作者向本刊投稿并采用,稿费一次性支付,您作品的著作权将视为已转让予本刊,本刊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刊、本刊增刊、随刊CD、本刊网络媒体等方式使用该作品,而不必另行支付费用。”这些期刊未与作者签约,便在刊物上刊登此类声明,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10条和25条的规定,刊社并不能代表作者禁止或授权他人使用或转载、汇编及翻译期刊的内容(整体或局部)。可以说这是一种强制性地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而不是作者主动授权的霸王行为。

查阅的212种科技期刊既没有标注版权符号,又没有刊登《版权声明》,占65%。

2 标注版权符号的意义

2.1 享受国民待遇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修订于巴黎)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如缴送样本、注册登记、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偿付费用或在该国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者,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应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册,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各缔约国出版的作品只要在该作品的版权标志块内标有版权符号、作者姓名和出版日期,就承认其著作权并受其他缔约国的版权保护。我国于1992年加入该公约,因此,在我国出版的期刊,要想在《世界版权公约》的各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就要履行该公约的规定,即应标有版权符号,以使之在别国受到保护。

2.2 标志着期刊局部著作权与整体著作权得到统一

期刊整体著作权是指刊社对期刊这种汇编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它体现在对其中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上,而期刊的局部著作权是指期刊中各原作品的著作权,它分别属于各原作品的作者。刊社除了常规的作品的使用权之外,其他的使用权,只有作者明确授予刊社才能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各原作品的作者分别授予刊社使用各自作品的翻译权、数字化制作权、光盘或网络出版等权利,以及这些使用权的代理权后,刊社才具有整个期刊的翻译权、数字化制作权、光盘或网络出版等权利。据此,刊社必须与作者签订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独家代理授权书或协议书,要求作者转让部分财产权等。如此,期刊的整体著作权与局部著作权就得到了统一,刊社在出版该作品时才能在版权标志块内标注版权符号,也才能进行各种版权贸易。

2.3 维护刊社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是说,只要期刊原作品的作者没有在期刊上发表“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其他报刊就可以转载或摘编,当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定许可使用”范围,其实质是允许报刊之间互相转载已发表的文章,以保障信息传播更便捷、高效;但是,一些电子版期刊出版公司及一些报刊滥用了“法定许可使用”,随意转载、摘编,使得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权没有得到保障。通过与作者签订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和独家代理授权书或协议书后,期刊就可以在版权标志块内标注版权符号,并作出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这样做无疑会加强刊社的版权意识,起到保护自己的出版权利和作者著作权的作用。一旦有报刊违反版权声明,那么,刊社就可以诉诸于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 明示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2节的9条条款对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情况较为复杂。期刊上标注了版权符号,并在其后面列出著作权人人名和年份,说明刊社在期刊出版之前已对单个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可以容易辨别著作权者,又可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版权纠纷。此外,国外机构或组织若想使用国内科技期刊上登载的内容,可以通过版权符号后的内容来洽谈有关事宜。

2.5 与国际接轨 查阅83种国外科技期刊,均为2008年出版。其中有82种标注了版权符号,有些是标注在版权标志块内,如《I.D.new +notable 2008》《Net Worth》分别标注的是“copyright 2008 I.D.Magazine.All rights reserved.”和“ copyright SCMPPL”,有些则在版权标志块内及篇首页地脚处均标注有版权符号,如《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y Applications》《Automation in Contruction》分别标注的是“ 2008 IEEE”和“ 2008 Elsevier B.V.All rights reserved.”;有些则标注在篇首页地脚处,如《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Current Applied Physics》分别标注的是“ 2007 Elsevier B.V.All rights reserved.”和“ 2008 Elsevier Ltd.All rights reserved.”。无论哪种标注形式,都说明国外期刊通行标注版权符号,可见它已成为国际惯例。特别要说明的是,国内的科技期刊在出版英文版时多已标注了版权符号,如《Plasma Science and Technology》在版权标志块内标注的是“ 2007 Institute of Plasma Physics,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nd IOP Publishing Ltd.All rights reserved.”。

3 结论

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的是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后无须履行任何注册手续,版权保护就自动生效,因而对版权符号的标注没有明确规定;但《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带有版权符号。此外,美国作为出版大国,曾要求所有出版的作品必须在合适的位置标注版权符号[4],现在虽然对版权符号的标注已不是强制性要求,但仍强烈推荐使用版权符号表示作品享有版权[5]。基于这一原因,美国科技期刊基本上都在刊物上标注了版权符号[4]。实际上,在发表的作品上标注版权符号,一旦作品被侵权,侵权人就不能狡辩自己是无过错侵权而提出减轻自己赔偿责任的请求,也可以防止作品在要求标注版权符号的国家失去保护;所以,为了在必要的时候切实、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版权人应标注版权符号。

国外科技期刊编辑与作者自主维权意识很强,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已是有章可循,并且极为自觉。相比之下,我国大部分科技期刊编辑及作者的维权意识淡薄,不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为侵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国外期刊的一些先进的版权保护措施,如在版权标志块内体现出的比较全面的权利意识,很值得我们借鉴。

(2008-12-18收稿;2009-03-10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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