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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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我国政治现代化所亟待解决的一个基本政治关系。

“公民”这一概念是舶来品。中国本土只有“臣民”、“子民”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反映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与政治意识。公民是民主政体下的主体或主宰。臣民与子民则是专制政治下的被统治者、被奴役者。

近代中国虽引进了公民概念,并将它运用于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所颁布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践上,并没有确立公民意识,更无有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仍然是以权力为上,以官吏为本。强大的、无所不包的国家权力往往将公民的神圣权利冲击得落花流水。不仅在建国之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如“反右”运动、“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公民权利均横遭践踏,即使改革开放20多年之后,公民的基本权利仍无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当然,不可否认,情况比前30年有了改善。

确立与国家权力相独立的个人权利是近代民主的最大成就

讨论民主政体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首先看看西方国家是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在西方,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人权的概念才逐渐滋长并终于在人们的心目中变得不可动摇,为以后新兴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石。但是,即便如此,公民的地位,在以后的某些时期仍受到过挫折。譬如,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再如,法西斯极权统治时期、斯大林统治时期,人权都曾横遭剥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从思想根源上加以寻索,在于近代以来,存在着视公民权不同价值地位的两种民主理论。这两种民主理论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民主史上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成为不同人们的信仰与追求。不同的历史及其结果也就出现了。

洛克的民主理论是以公民的权利为基础的。在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但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权利的实现有种种不便。霍布斯甚至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所谓自然状态,其实是思想家们的一种假说,目的在于说明人类建立政府之必要。政府是人们之间契约的产物。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结束无政府状态,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洛克认为最基本的是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以后分别被载入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重要历史文献)。所以,洛克强调,人们在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过程中,只是把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让渡给了政府;至于个人权利,每个人仍保存于自身,这部分权利是绝对地属于个人的,任何情况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政府的职责只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政府的权力对于公民的权利来说是从属、派生性的;政府起源于人们的委托,它的合法性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使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其自身不应当再有什么目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不能超越公共权力的范围侵入到公民的权利领域,否则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

洛克的国家学说堪称近代民主理论的经典,它包涵了天赋人权论、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政府权力有限论等丰富思想,成为以后美国、西欧和许多民主国家立宪的依据。所谓立宪民主,主要是:(1)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超越,以宪法的形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及其产生与运转;(2)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

洛克与他的后继者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知道,近代民主理论的历史性成就在于严格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并且视后者为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派生物。这不仅与专制主义大相其悖,与古代雅典、罗马的民主也大相其趣。

在洛克稍后,卢梭以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使他的影响不逊于洛克。卢梭长期享有“彻底民主主义”的誉称。但他与洛克的理论有一个基本的区别,即无有对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作出严格的界分。他把国家(主权者)理想化了,认为国家是公意的代表,它不但代表公共利益,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因此都必须服从国家,服从国家这个主权者也就是服从你自己。当个人将全部(包括个人权利)奉献给了整体,也就不会再把自己献给任何个人,这时,每个人又获得了相同的权利;他失去了一切,但又会获得一切,而且,这失去了的一切将汇集成更大的力量来维护他所拥有的东西。他还认为,主权者不可能损害他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损害任何个别的人,因此,主权权力就无需对于臣民提供任何保证。

卢梭一方面赋予国家这个主权者以无限的权力,甚至赋予它“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1页。)。另一方面要求公民全部奉献给主权者(有时也称共同体、整体、国家),要求个人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如果拒不服从,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页。)这种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将个人的一切奉献给国家,并赋予国家无限的权力,其后果就是在民主的旗帜下实行专制。

最早对卢梭的理论提出批评的是另一位法国思想家贡斯当。但是,卢梭在那时声誉很高,贡斯当的批评自然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经过近一个半世纪之后,其间人类经历了法西斯极权主义的浩劫,贡斯当的意见才有了广泛的回响。

贡斯当一针见血地指出,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

贡斯当指出,卢梭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是个“抽象存在”。这一批评是切中要害的。贡斯当说,主权者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力时,“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因为那种以全体的名义行使的权力,必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所支配。问题就在这里。所以,卢梭所说的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实际上是奉献给了“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这时候,所谓“全体平等”就不存在了;你作了奉献,作了牺牲,别人(享有权力的人)就会从作出虔诚奉献的人的牺牲中“获得独享的利益”。贡斯当说:“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们所放弃的同一权力,这不是实情。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都能既有所失,又有同样的所得”;他们作出牺牲的结果是什么呢?是“创造了一种能够从他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9页。)

贡斯当不同意将个人的权利奉献给主权者。他正确指出:“民主政体确实把权力授予全体之手,但只限于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0页。)而不是像卢梭所主张的那样奉献一切。他一再强调,主权者不应当拥有无限的权力。那种绝对的、无限的权力不管落到什么人手里,不管是君主,还是自称是人民的代表,结果“你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页。)。

贡斯当指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页。)。这些独立于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这些权利是个人存在的起点,也是主权者管辖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限,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一样邪恶。”(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页。)所以,“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神权,征服,还是人民的同意。“即使上帝来干预人类事务,他所认可的也只能是正义。”(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3页。)他的结论是,“人民主权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它应被约束在正义和个人权利所限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全体人民的意志也不可能把非正义变成正义。”(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3页。)这些言辞既精辟,又透彻,把卢梭主权说的缺陷剖析得淋漓尽致。

不过,卢梭也看出,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问题在于,每个人不可能同时成为这两种角色,对于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只能充当臣民。鉴于此,维护公民的权利太重要了。否则,“个人在政府面前将无处可逃,即使你声称要让政府服从普遍意志,那也徒劳。总是他们在支配着这种意志的内容,而你的所有戒备全都无济于事。”(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60页。)

自由民主主义者无不强调个人的权利。譬如,当代自由主义代表柏林对专制的概念作了如下的界说,他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了那个保留区,则都将构成专制。”(注:柏林:《两种自由概念》,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5-206页。)他强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有“绝对的屏障”或“疆界”,一个社会、阶级、或群体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注:柏林:《两种自由概念》,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7-208页。)他认为,一个社会必须遵循两个有关联的原则,否则,绝对无法获得自由,这两个原则是:第一,惟有“权利”才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如果侵犯,就不可能做一个“正常”的人,就是不人道、不正常的行为。(注:柏林:《两种自由概念》,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07-208页。)

当然,自由民主主义者并非认为只要守住“个人自由”的疆土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捍卫个人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贡斯当将此称为政治自由。他说:“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没有个人自由,“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载《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1-322页)“我们必须学会将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如果只沉湎于其中一种自由,那都是危险的,结果都会导致丧失任何自由。他说:“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载《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6页。),当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免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注: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载《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4页。)。

民主蜕变为暴政:以多数人的名义

贡斯当的思想后来为托克维尔、密尔所继承,甚至当代杰出思想家柏林。但是,当时法国社会所接受的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认为代表人民名义的权力应当是无限的、绝对的,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便是违背公意,违反至高的主权者。法国大革命时期所出现的雅各宾专政就是这种理论的一次实验。

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它是针对法国大革命教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意是,即使拥有多数也不能享有“无限的权力”。他指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89页。)

托克维尔就此成为将民主与自由相区别的思想家。他认为民主与自由是可以相冲突的;民主制度的最大危险在于它所拥有的绝对权威可能扼杀个人自由;如果将多数的暴政与君主制下的暴政加以比较,那么前者无论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是后者所无法企及的。国王的暴政充其量只能是一种政治的暴政,而不可能是社会的暴政。因为国王的权力至多是政治权力,他对不同意见者的最大惩罚不过是将其投入监狱;他可以肆元忌惮地蹂躏其身体,却无法控制其思想。民主所产生的多数暴政则既拥有政治权力,又拥有社会的乃至道德的权力。任何人如果与多数意见相左,他首先得反省自身,而决不能对多数的意见提出疑问;当他因此而被指控为有罪的时候,他除了认罪之外没有任何申辩的权利,如果申辩,只能说明他的顽固。总之,“国王只拥有一项物质力量,这项物质力量仅能影响人民的行动,而触及不了人民的灵魂。但是,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两项力量合在一起,既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既能消弭动乱于已现,又能防止动乱于预谋。”(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92-293页。)

民主蜕变为暴政,借民主之名行暴政之实,以人民的名义迫害人民,如此等等,是法国大革命期间上演的一幕人间悲剧。但是,托克维尔忧思所及,似乎远远超过法国。他左顾美国,右顾欧洲乃至遥远的东方,深邃地说:

“假如将来有一个类似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制度在某一个国家建立起来,而这个国家原先有过一个独夫统治的政权,并根据习惯法和成文法实行过行政集权,那么,我敢说在这个新建的共和国里,其专横之令人难忍将超过欧洲的任何君主国家。要到亚洲,才会找到能与这种专横伦比的某些事实。”(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02页。)

智者之箴言,值得今天的中国人深思。

美好的社会为什么铺满罪恶

20世纪初,首先在俄国,诞生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时间为进步人类所向往。以后,一批国家先后加入了这个行列。到世纪中叶,形成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阵营,大有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之势。但好景不长,社会主义很快就衰落下去。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它没有给人们所曾许诺的美好的东西。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在民主浪潮中竟像多米诺骨牌那样倾刻倒塌,纷纷失去了绝对的权力。

社会主义的改道换制,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它涉及到十分广泛的问题。从国家学说,从国家与公民关系这一视角进行考察,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它无一不是轻视和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无保障,即使在古代的专制国家也是难以持久的,何况人类已进入现代社会。我们常爱说,资本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可是我们自称是人民的国家为什么往往使公民的个人权利遭到践踏呢?包括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的公民权也横遭剥夺,并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迫害至死,这又应作何解释、给人民以一个交代呢?国家主席的生命权、自由权都不能保障,就遑论维护平民百姓的权利了!

东方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确立了与西方国家相反的理论。

西方的理论认为,个人之权利是天赋的,是第一性的,即是原生性的;国家之权力是委托的,第二性的,即是派生、从属性的。没有公民的委托(授权),哪有国家权力呢?国家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此外不应当再有什么别的目的,因此,它的权力是有限的。国家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那么就是一个失职的政府;如果它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就是一个非法的政府了,人民就有权罢黜、免去其所委托的权力,另行组织新的政府。法律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也是如此。不是法律赋予公民各项权利,而是公民的天赋权利才产生了宪法和法律;不是统治者造就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统治者;统治者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左右法律;只有公民守法,政府官员更加守法,这才是法治国家。总之,法律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和防范政府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形正好相反。国家才是神圣的,没有国家哪有个人呢!国家是第一性的,有了独立、统一、强大的国家,才有人民的幸福,可见公民是第二性的。公民对于国家的服从是无条件的,不仅在行动上,而且在思想上都应当服从(也称“保持一致”)。如果与国家有不同的意见,那就是罪恶,随之而来的便是无可逃循的惩罚。公民对于国家的奉献是无保留的,除了生命、财产,还有人的良心。一旦国家需要(不管这种需要是否正当),人们就应当站出来让国家挑选,去为国牺牲。社会崇尚国家意志、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国家统一,而对个人的权益,即使是最低限度的正当权益,如果认为与国家利益相矛盾,你就得放弃它。在法律方面,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法是公民权利的靠山,而是国家权力的奴婢;权力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是置于法律之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者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往往是法律的破坏者——当这种法律已妨碍统治阶级需要的时候。是统治者造就了法律,而不是法律造就了统治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虽载入宪法,但在实践中往往无端地遭到排斥。老百姓(中国长期不习惯使用公民的概念,往往以“老百姓”称谓代之)必须守法,政府官员则可以不守法,有的甚至在公众面前明日张胆地违法。国家权力就是建立在无视、甚至无端侵犯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可想而知,给它统治下的人民能带来什么呢?美好虚无的理想可以赢得怀有善良愿望的人民的衷心拥护,但这毕竟是短暂的。“人血不是水,滔滔流成河”(注:林昭(女)狱中诗句。1957年林昭被打成右派,1960年因对大跃进,“反右倾”运动发表看法以反革命罪被捕,在狱中以鲜血写成了不少诗文,以示抗议。1968年4月29日在上海遭杀害,年仅35岁。此句引自血诗《献给检察官的玫瑰花》——“向你们,我的检察官阁下,恭敬地献上一朵玫瑰花。这是最有礼貌的抗议,无声无息,温和而又文雅。人血不是水,滔滔流成河……”。)。经历了血与泪的现实之后,人们决不会继续走向萨拉斯特罗的殿堂。(注:萨拉斯特罗的殿堂为《魔笛》一剧中描述的炼狱。)

这就算是对苏东剧变、社会主义不能持久的一种解释吧!中国的改革是否能获得成功,就要看能否改变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即能否由国家至上转变为公民至上,由权力为本转变为权利为本,使社会与公民能控制国家不做坏事。

当代中国亟待张扬自由之权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权或公民权的意识悄悄地孕育于人们之心灵,乃至成为一种思潮与运动。这是流淌了无数人(至少是上亿)鲜血的民族的一种觉醒。但是,有些人认为,对于中国这样发展中的大国来说,首要的是人的生存权。笔者认为,按这种解释,我们的人权计划未免是望梅止渴,因此必须加以辩明。

第一,为洛克所提出而被世界各国所认同的关于公民的三项基本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一个整体,三者互为条件,不能肢解为首先是什么,然后是什么,……如果说,生命权、财产权是生存权的范畴,那么,一个无自由权利的人怎么捍卫他的生命和财产呢!?当政府对公民施以暴政,而公民根本没有防御政府暴行的手段,包括无有批评、控告政府的自由权利,他怎么能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呢!?当有人揭发(实际上是诬谄)你是特务、叛徒、反革命(这在运动的年代是家常便饭),或指控你颠覆政府、或断定你有杀人、盗窃、嫖娼行为时,如果你连申辩的权利也没有,你还能安享正常人的生存权吗?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年代或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20世纪的100年中,不论是前50年还是后50年,导致大批大批的中国人丧失生存权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政治原因、社会原因,还是经济原因或自然方面的原因呢?答案自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我们可以想想,即使是国家主席刘少奇是怎么惨死的呢?因为他首先失去了作为公民的自由权。其他如胡风、彭德怀、吴晗、储安平、顾准、林昭、遇罗克、张志新,等等,皆然也!当刘少奇无端地遭到造反派批斗时,他拿着宪法说,你们对我个人怎么样我无所谓,但我是全国人民选举的国家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其实,刘少奇的话只讲对了一半。国家主席的尊严固然不得侮辱,但普通公民的权利遭到践踏难道就可以“无所谓”吗?实际上,正因为大批大批公民的自由和尊严可以横遭蹂躏,国家主席才无力抵挡这恶流浊浪的袭击,使他的自由、尊严和生命也一概席卷而去。总之,只有当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得以保障时,公民的生存权才无后忧之虑。

第二,公民的生存状况是受到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的,因此,公民在这方面所享受权利的改善有待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只能逐步达到。但是,公民自然权利的实现则不存在这些条件的限制,它不需要政府做什么,而只要政府不做什么就可以立即实现。实现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对不同意见不搞“大批判”,不要封锁消息,不要封杀言路,不建立审查制度,不查封报刊,不要开列禁书,不制裁异端,不抓思想犯,不以言入罪,不兴文字狱,……这一切都不做,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其他如结社自由、信仰自由,也是如此。总之,涉及到公民自然权利的领域,政府都不要介入,不要干涉,就都实现了。

即使改善公民的生存状况,也往往需要从保障公民权利做起。人民公社时期,农民长期不得温饱。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迅速脱贫,生存状况很快改变。为什么?因为公社制度束缚了农民手脚,除了把你死死地拴在那块土地上还有什么权利可言!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自由:劳动的自由,创业的自由,支配劳动成果的自由,离开土地的自由。城市的情形也是如此。市场经济比之计划经济更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是一个自由问题。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能充分发挥每个经济人的潜能,靠了一双“看不见的手”,给经济发展注入永不衰竭的动力。计划经济是官府经济,官僚对复杂经济事务的越俎代庖,使亿万经济人无所事事,除了有一个饿不死的“铁饭碗”,社会经济总是低效率、高浪费。

第三,如果人权只是一个生存权,这等于把人贬之为动物一类了。人与动物之区别,并且人之所以高贵,就在于人有自由思想。如果有一个人说,“我给你活,放弃你的自由吧!”这是什么人的逻辑呢?!可是人们的回答却是:“不自由,毋宁死!”“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就是说,自由比生命、比爱情、比任何物质享受都重要。因为“人类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这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的一句话。马克思主义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的《共产党宣言》,也可以说是一篇为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宣言。

失去自由,就不再成其为人,这历来为进步思想家所申扬。

在中国,则有“三军可以夺帅,匹夫不可夺志”的格言。所谓大丈夫,就是具有“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的人格。此故,陈寅恪提出“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为治学之准则。马寅初为捍卫自己的思想,声明“直到战死为止,决不向专以力压服,不以理说服的那种批判者们投降!”老舍、傅雷、邓拓、李达等一代知识分子,在“文革”劫难中不堪凌辱,以死抗之。中外历史上为自由而战的事例,可歌可泣,不胜枚举,却无有像当代中国那样因无自由而惨死那样多的民族精英。社会进步,来自自由;智慧与创造,来自由;一切美好的东西,皆为自由。抗日战争胜利后,面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中共乘机举起了民主、自由的旗帜,争得了民心,成为夺取国家政权的重要因素。须知,凭军事实力共产党是绝对劣势。

扼杀自由正是专制主义的本性。

极端专制主义者甚至不仅禁止言论自由,而且不允许有不说话的自由,即保持沉默的自由。也就是当代捷克思想家哈维尔所说的,它完全剥夺了“无权者的权力”。在那种社会里,生活的逻辑是:“我思想,所以我存在;我说话,我一定灭亡。”因此,要活命,就得会说谎。社会中生产得最多的是“道德上的病人”。口不应心人们习以为常。从那种灾难年月挣扎过来的韦君宜说:“参加革命之后,竟使我时时面临是否还要做一个正直的人的选择。”“我悲痛失望,同时下决心不这样干,情愿同罪,断不卖友。”(注:韦君宜:《思痛录》,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在讲假话成为一种时尚的年代,社会“完全不重视忠诚,忠诚信仰只会换来乱批乱斗和无穷尽的精神虐待”!(注:韦君宜:《思痛录》,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简短的结语

发轫于近代民主的现代民主国家,均视国家权力(公权或国权)为公民所授,无论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在法律和道德上,均应受到限止,滥用者即受制止;并且,视公民权(私权或民权)不可侵犯与剥夺,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建立了一道法律与舆论的疆界(或曰屏障)。政党、社会团体(它们都是利益集团)可参与公权,但不得鲸吞与垄断公权,因而是位于公权之下的社会权力。政党领袖(党魁)为政党之代表,受制于党派,不是驾于党派之上的家长。因此,现代民主国家对于公民、国家、党派与领袖四种政治要素的位置排序是:公民为其首,它是各种政治权力之源,国家为其次,党派为其三,领袖乃为小四子了。乃此,民权高于国权。国权者对外即为主权也,因而也可以说,民权或人权高于主权。在现代专制主义国家,四种政治要素位置排序则正好相反。领袖为其首,政党为其次,国家为其三,公民为其末了!主权、国权当然高于人权、民权了。改变这种与现代民主相悖的政治关系,深信已不会太久。

注释:③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58页。

(18)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载《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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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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